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7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00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1827.3
申请日:2015-08-20
复审请求人: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众兴养殖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四珍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徐秋香
国际分类号:A01K31/00(2006.01);A01K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1827.3,名称为“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众兴养殖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442637A,公开日为2003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151458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在屋体(4)的地面下设置填料层(9),所述填料层(9)采用炉渣铺成,厚度至少3米,并在填料层(9)内分层纵横交错地设置换热管道(10),将外部空气通过换热管道(10)与填料层(9)充分换热,使外部空气达到地面下温度;
第二步、空气通过风机(8)进入换热管道(10),再从换热管道(10)底部的孔流出,与松软透气的填料层(9)之间发生热交换之后,向上流动或汇集到通风道(11);将换热后的空气引到屋体(4)内;
第三步、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鸡笼(5),最后上升到屋顶(3),从屋顶(3)的通风口(2)流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三步中,在屋顶(3)的通风口(2)内设置遮光挡块(1将光线挡在外面。
3. 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系统,包括屋体(4)和屋顶(3),在屋体(4)内通过支架(7)架设若干列鸡笼(5),每两列鸡笼(5)之间为走道(6),鸡笼(5)与地面之间为清粪区,其特征在于:所述屋体(4)的地面下方设置填料层(9)以及通风道(11),填料层(9)内分层设置换热管道(10),所述换热管道(10)底部设置若干孔,所述屋体(4)外部设有向通风道(11)内部鼓风的风机(8),所述屋顶(3)上开设一个通风口(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走道(6)选用实心板或钢板结构铺成,走道(6)下方由格栅结构的板铺成,将屋体(4)内部空间与通风道(11)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屋顶(3)为渐缩型,所述通风口(2)设置在屋顶(3)最高处。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口(2)开口朝上,通风口(2)内设置遮光挡块(1)将光线挡在外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室内养鸡用地暖通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层(9)采用炉渣铺成,厚度至少3米。”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地暖通风方法是用于养鸡;(2)具体的换热方式不同,本申请在屋体的地面下设置填料层,所述填料层采用炉渣铺成,厚度至少3米,并在填料层内分层纵横交错地设置换热管道,将外部空气通过换热管道与填料层充分换热,空气通过风机进入换热管道,再从换热管道底部的孔流出,与松软透气的填料层之间发生热交换之后,向上流动或汇集到通风道,将换热后的空气引到屋体内,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鸡笼,最后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地道风空调装置用于猪舍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可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地暖通风装置是用于养鸡;(2)在屋体内通过支架架设若干列鸡笼,每两列鸡笼之间为走道,鸡笼与地面之间为清粪区;(3)在屋体的地面下设置填料层,填料层内分层设置换热管道,换热管道底部设置若干孔,所述屋顶上开设一个通风口。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地道风空调装置用于猪舍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可得到。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的地道类似于本申请的换热管道,地层类似于填料层,并不是只有地道表面能够与外部空气进行热交换,地底下在整个高度范围内交错设置多层换热管道以延长换热时间或换热路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效果可以预期,换热过后的空气再经过一次填料层换热,类似于地底下抽出的泉水或井水,在地层深处的水通过地层进一步换热,这是充分利用地热的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限定在地面上也可实施填料层,即使在地面上也可实施,这也只是地面和地下换热的常规技术。对比文件2填料层的作用实际上类似于地层,空气经过地层再进一步进行换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限定空气换热室,即使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对于换热来说,将其限制在一个换热室,设置多个换热管道来进行换热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效果可以预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空气透过风机(8)进入换热管道”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空气透过风机进入通风道,在这个阶段,空气可以与通风道进行初步换热;第二个阶段,空气在通风道中遇到填料层的换热管道进风口后,就进入换热管道,在这个阶段,空气与换热管道之间充分换热。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只是上述内容的第一阶段,对比文件2的U形地道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道,对比文件2中没有填料层和换热管道,只有一个简单的通风道,即只进入地道,没有进入地层,且对比文件2中地层仅仅是提供地热并利用U形地道的壁与地道内的空气进行热量交换,室外空气通过地下通道与通道壁换热就进入室内与先进入地下通道然后进入填料层中的换热管道内一层一层的绕后才进入室内,二者换热时间不同,换热效果不同。(2)烘暖系统和油汀,都是从管内向管外散热的,热水器则是利用高温火焰对换热管道进行加热,而本申请的换热管道则与填料层缓慢地进行换热,这三者在技术手段上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且弯曲设计目的也不相同,同时,本申请与地下水不同,本申请与空气进行热交换的是专门采用的多孔炉渣填料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是利用地下温度冬暖夏凉的特点制造一个冬暖夏凉的室内养殖环境,对比文件2也是利用地下温度冬暖夏凉的特点制造一个冬暖夏凉的室内养殖环境,为了达到好的换热效果,可以将管道做的曲曲折折、纵横交错等,使其延长换热时间。同时书籍(“地热农业利用手册”,初滨,第19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1年02月)已经公开了将管埋在垫料中以进行热交换的启示,而将换热管道底部开口只是为了延长换热时间,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将垫料设为炉渣,使空气能够经过其中的孔上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炉渣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厚度,其效果可以预期。另外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空气透过风机(8)进入换热管道”,实际上只是一种简略概括的写法。在本申请中,空气透过风机(8)进入换热管道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这在本申请中没有记载。因此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善猪舍热环境的地道风空调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该装置主要包括变风量风机1,进风口2,地道3,送风管4,送风口5,在室外距猪舍一定距离处开挖一条U形地道3,地道3的两个出口一个在猪舍外,一个在猪舍内,在猪舍外的地道出口处设进风口2并安装变风量风机1,在猪舍内地道出口处连接一送风管4至猪舍顶部,在猪舍顶部送风管4下方开若干个送风口5(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室内养猪地暖通风方法,且其公开了如下步骤:第一步、在屋体的地面下开挖一条U形地道3,将外部空气通过U形地道3进行换热后,使外部空气变化。第二步、空气通过风机进入U形地道3,发生热交换之后,向上流动、汇集到送风管4,将换热后的空气引入到屋体内。第三步、换热后的空气在送风管4中从下往上上升,最后从送风管4的送风口5中向下喷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通风空调房,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16):利用“洞穴”自然通风透气空调原理使室外新鲜空气通过室外进风道 1、地下室通风入口20及入口处的空气过滤器21进入地下室架空地面通风透气层22,与地下室内的地气—地源热混合,一块通过地下室通风道主管道4和支管道5及通风管道8、9、10、11和12,经通风管道出风口24将冬暖夏凉的风送入各个房间,并通过排气口25、排气管道13、14、15、16和17及屋面排气囱18和19将室内空气排出屋面,从而形成自然通风空调循环系统。
对比文件2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室内养猪地暖通风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养殖对象不同:本申请的地暖通风方法是用于养鸡;(2)具体的换热方式不同:本申请为在屋体的地面下设置填料层,所述填料层采用炉渣铺成,厚度至少3米,并在填料层内分层纵横交错地设置换热管道,将外部空气通过换热管道与填料层充分换热,使外部空气达到地面下的温度,空气通过风机进入换热管道,再从换热管道底部的孔流出,与松软透气的填料层之间发生热交换向上流动或汇集到通风道;(3)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鸡笼,最后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热交换充分的冬暖夏凉的室内养鸡环境。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的地道风空调装置是用于猪舍,以便改善猪舍的热环境,但是对于鸡舍来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于猪舍的地道风空调装置使用在鸡舍上,属于对养殖对象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外部空气与地下室内的空气混合后形成的冬暖夏凉的风汇集到通风道,引到屋体内,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房间,最后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热交换形成自然通风空调循环系统由下往上送风至屋顶的通风口流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鸡笼,最后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U形地道3,将外部空气通过风机1引入U形地道3中在其中进行热交换,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外部空气与地下室内的空气混合后形成冬暖夏凉的风汇集到通风道,引到屋体内,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房间,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尽管对比文件2、3都是将冬暖夏凉的地热进行热交换后使用,但是均没有公开“在屋体的地面下设置填料层,所述填料层采用炉渣铺成,厚度至少3米,并在填料层内分层纵横交错地设置换热管道,将外部空气通过换热管道与填料层充分换热,空气通过风机进入换热管道,再从换热管道底部的孔流出,与松软透气的填料层之间发生热交换向上流动或汇集到通风道”,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地热能够进行充分的热交换,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室内养猪用地暖通风系统,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地暖通风装置是用于养鸡;在屋体内通过支架架设若干列鸡笼,每两列鸡笼之间为走道,鸡笼与地面之间为清粪区;(2)在屋体的地面下方设置填料层,填料层内分层设置换热管道,换热管道底部设置若干孔;(3)所述屋顶上开设一个通风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的地道风空调装置是用于猪舍,以便改善猪舍的热环境,但是对于鸡舍来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于猪舍的地道风空调装置使用在鸡舍上,属于对养殖对象的常规选择。同时,“在屋体内通过支架架设若干列鸡笼,每两列鸡笼之间为走道,鸡笼与地面之间为清粪区”,这是大规模养鸡场的常规设计,便于搁置鸡笼和人的通过,以及便于粪便的清理,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外部空气与地下室内的空气混合后形成的冬暖夏凉的风汇集到通风道,引到屋体内,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房间,最后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热交换形成自然通风空调循环系统由下往上送风至屋顶的通风口流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通风口的个数仅仅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U形地道3,将外部空气通过风机1引入U形地道3中在其中进行热交换,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外部空气与地下室内的空气混合后形成冬暖夏凉的风汇集到通风道,引到屋体内,换热后的空气从下往上穿过房间,上升到屋顶,从屋顶的通风口流出,尽管对比文件2、3都是将冬暖夏凉的地热进行热交换后使用,但是均没有公开“在屋体的地面下方设置填料层,填料层内分层设置换热管道,换热管道底部设置若干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地热能够进行充分的热交换,使外面空气达到地面下的温度,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4-7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申请中,是先将空气通过风机引入到通风道,然后进入填料层的换热管道中进行充分的热交换,然后从换热管道的底部小孔引出空气使其在松软的炉渣填料层中逐渐上升的过程中与炉渣填料层直接接触实现进一步换热,实现了充分的热交换从而获得与地下温度相当的空气,而对比文件2是将外部空气通过风机1引入U形地道3在其中进行热交换。尽管对比文件2也是将冬暖夏凉的地热进行热交换后使用,但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填料层和换热管道,只有一条U形地道,对比文件2中的地层和地道并不能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填料层和换热管,其地层仅仅提供地热,并利用U形地道的壁与地道内的空气进行热量交换,本申请的炉渣填料层内不仅用于填满分层纵横交错的换热管道,与换热管道中的空气进行热量交换,还直接与上升过程中的空气进行热量交换,并利用自身多孔的特性为换热后的空气提供上升通道,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即便是要实现充足的热交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也只是在U形地道中延长换热时间或U形地道的路径长度,不会得到在屋体的地面下方设置填料层,填料层内分层设置换热管道,换热管道底部设置若干孔的技术启示。其次,尽管在本领域中,将换热管道做成曲曲折折的形状或蛇形以延长换热时间或换热路径为公知常识,但是它们与本申请的换热管道结合填料层缓慢进行换热不同,前者仅仅是简单地进行延长换热时间,而且换热介质为水,本申请是要在炉渣填料层中填满分层纵横交错的换热管道,换热管道的下部开设孔,空气进入换热管道进行换热,再从换热管道底部的孔流出,与松软透气的填料层之间再次发生换热,再从填料层的孔隙中上升,且本申请的换热介质为空气,因此在没有技术教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的简单换热形式想到设置本申请这种换热形式;另外,地下水通过地层换热也不能相当于换热后的空气从换热管道出来后上升的过程中再一次经过填料层换热,因为:二者客体不同,一种为抽出来的液体,一种是空气;地下水是停留在地下,与地下水进行热交换的其实仍然是普通地层,而本申请中进行热交换的是专门的多孔炉渣填料层,加热后的空气沿着炉渣空隙上升。最后,在书籍(“地热农业利用手册”,初滨,第19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1年02月)所公开的一种利用地热育雏技术,公开了将管埋在垫料中以进行热交换,其中的垫料也仅仅是普通热水管换热时的一种热传导介质,并不像本申请的填料层与上升的空气进行热量交换以及为空气提供上升的通道,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基于前述理由,不能认为使用松软多孔的炉渣来做填料层,以及在填料层中分层设置换热管道,和在换热管道的底部开孔的地暖换热结构和换热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取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能够充分进行换热,使外面空气达到地面下的温度,有效地营造了一个冬暖夏凉的室内养殖环境,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