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91
决定日:2019-10-27
委内编号:1F272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16539.8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焰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以上区别并未被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以上区别还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6539.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发出了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3365525A,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对比文件2(CN 101493749A,公开日2009年07月2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概括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多窗口显示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关于以上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获得的透明度调整参数对前景窗口进行透明度的调整;而对于电子设备包含有触控显示单元来接收用户的触控输入并通过该控制单元进行显示控制,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通过获得透明度调整参数对前景窗口进行透明度的调整后,在需要对非全屏窗口显示时,容易想到同样获得透明度调整参数对非全屏窗口进行透明显示,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在本领域的提前保存显示参数,在调整显示后,恢复到原先显示的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7-10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
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包括:
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 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第二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恢复单元,用于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 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1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并对独立权利要求6(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做了对应的删除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二操作”是对“非全屏窗口”调整内容,而不是改变窗口的显示参数,即调整的内容并非改变窗口的显示状态。权利要求1是“调整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例如调整的窗口的大小或位置),改变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即在调整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非全屏窗口的透明度,使得调整过程中非全屏窗口透明。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2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
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包括:
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响应所述第二操作之前,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6.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
第二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 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之前,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所述恢复单元,用于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核心技术手段,即为通过改变窗口的显示参数(例如透明度等参数),从而显示其他窗口的内容。至于所谓的“在对窗口大小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进行显示参数的调整”,首先,对于窗口大小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显示参数的调整,另外,即使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透明度的调整是在对窗口尺寸的调整的同时进行的,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窗口尺寸的调整过程中或调整完后,对透明度进行调整,这在本领域也是很常规的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特征“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并对独立权利要求7(原独立权利要求6)做了对应的删除修改。以上修改扩大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不予接受,不予审查。合议组对之前可以接收的审查文本——驳回文本进行审查,并指出驳回权利要求文本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请求人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6添加了特征“其中,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非全屏窗口的调整过程中(“调整”已经限定为缩放、移动或旋转)可以在显示区域存在多个窗口时给用户明确表示正在调整的窗口、以及能让用户根据窗口下的内容更好的调整窗口的大小、位置或角度。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连续向上或向下滑动操作切换任务窗口的半透明和不透明的状态;对比文件2是根据用户输入的调整参数对窗口的透明度进行调整。由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已经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方案均实质不同,且缺乏启示,因此具备创造性。
本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其中,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
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
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包括:
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包括一显示区域,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其中,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
第二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显示区域,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恢复单元,用于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应用时,获得第一参数,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第一窗口为全屏窗口;确定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显示区域;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呈现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 为所述第一窗口经所述变换得到的非全屏窗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根据一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透明效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二响应单元,进一步用于根据所述预设规则,确定一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根据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取值范围显示所述非全屏窗口,使得在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所述非全屏窗口呈现为从全透明到不透明间渐变的显示效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的之一:
参数值、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以上修改将复审请求时从独立权利要求删除的特征重新补入了权利要求,并且添加了原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因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以上区别并未被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以上区别还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365525A,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1493749A,公开日:2009年07月29日。
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用于移动终端的多窗口显示方法,其中具体涉及到对用户操作信息的处理,并运用在移动终端中(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0-0224段,图1-11):
图1,0031-0042段,主任务显示窗口和从任务显示窗口均为一显示区域(相当于“一显示区域”);接收移动终端的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并将所述应用程序作为主任务及向所述用户显示主任务窗口;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主任务窗口开启新窗口的指令(相当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并生成系统广播消息,其中,所述系统广播消息包括半屏窗口标志、操作类型信息及数据信息;以及根据所述系统广播消息中的操作类型信息在所述移动终端中开启从任务窗口,并在所述从任务窗口中显示所述数据信息,其中,所述从任务窗口部分地覆盖所述主任务窗口。具体地,根据广播消息中的半屏任务标志通知半屏窗口处理器,半屏窗口处理器根据广播消息中的操作类型信息调用对应的应用程序,开启从任务窗口,将新开启的应用程序作为从任务用半屏窗口模式显示(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然后再将广播数据信息在从任务的窗口中显示,从任务启动时主任务仍不退出且为全屏显示,从任务窗口为半屏显示,只覆盖主任务窗口的部分。
图7,0157-0195段,步骤S701,接收移动终端的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并将应用程序作为主任务并将用户显示主任务窗口。步骤S702,接收用户通过主任务窗口开启新窗口的指令(相当于接收用户的第一操作),并生成系统广播消息,其中,系统广播消息包括半屏窗口标志、数据类型信息及数据信息。步骤S703,根据系统广播消息中的操作类型信息在移动设备中开启从任务窗口,并在从任务窗口中显示数据信息,从任务窗口部分地覆盖主任务窗口。具体地,根据广播消息中的半屏任务标志通知半屏窗口处理器,半屏窗口处理器根据广播消息中的操作类型信息调用对应的应用程序,开启从任务窗口,将新开启的应用程序作为从任务用半屏窗口模式显示(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启动第一应用并以非全屏窗口显示所述第一应用),然后再将广播数据信息在从任务的窗口中显示,从任务启动时主任务仍不退出且为全屏显示,从任务窗口为半屏显示,只覆盖主任务窗口的部分。
步骤S707,根据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参数信息,对从任务窗口的尺寸进行设置。具体地,从任务应用程序获取移动终端显示屏幕的长宽,按照屏幕长宽的一定比例来创建一个从任务窗口,并且该窗口的大小及位置能够任意变换。具体地,半屏应用会获取手机屏幕的宽和高,按照屏幕一定比率的宽和高创建窗口,该窗口具备能够非全屏顶层显示、能够变换位置和大小的特点。
步骤S708,在保存的位置上显示从任务窗口。
步骤S711,当图钉按键被触发时,从任务窗口始终显示在主任务窗口之上。步骤S712,当图钉按键未被触发时,且主任务窗口被触摸时,控制从任务窗口消失。步骤S713,检测用户在从任务窗口的窗口区域是否有往复运动。
步骤714,如果往复滑动满足预设条件(相当于响应第二操作),则将从任务窗口切换至透明状态。具体地,从任务窗口有半透明和不透明两个状态,当连续向上/向下滑动次数超过预设次数时,可以进行切换。移动终端的多窗口显示方法,半屏窗口利用手指手势的手指多次上下滑动操作,方便地改变半屏窗口标志透明度的功能,通过对从任务窗口的透明度的切换,用户能够操作从任务时,对主任务的内容进行查看(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所述电子设备包含一触控显示单元;
(2)获取所述非全屏窗口的初始显示参数值,保存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结束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后,改变所述透明度参数的值为所述初始显示参数值,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重新恢复到调整前的显示效果;第二操作调整的是非全屏窗口的包括透明度参数的显示参数,而对比文件1中操作对应切换的是窗口的半透明显示状态和不透明显示状态;
(3)对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显示屏电子设备如何进行操作输入;如何获得透明显示效果变化时初始和结束的显示效果;在不透明和透明的显示效果之间,如何设置更多的显示效果值;如何在多窗口环境中给用户示明其正在调整大小、位置和角度的窗口。
关于区别(1):
本领域中,移动终端使用触摸屏进行输入和显示是本领域公知技术。
关于区别(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窗口显示状态的调整方法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8页第8行,图1-3):
对用户输入的窗口显示状态调整指令(相当于接收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进行解析,提取所述调整指令中调整参数;确定出当前前景窗口,根据步骤201中的透明度(相当于其中所述显示参数包括透明度参数)调整参数(相当于“确定一透明度参数值”,同时透明度作为一种显示参数即相当于“显示参数”)发送至所述前景窗口的应用程序;前景窗口应用根据所述调整参数对所述前景窗口的显示状态进行调整(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以使得所述非全屏窗口不会完全遮挡所述非全屏窗口在触控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区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获得的透明度调整参数对前景窗口进行透明度调整的启示)。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特定窗口进行显示参数的调整,从而不影响位于该显示区域中其他内容的显示。
另外,提前保存显示参数,在调整显示后,恢复到原先显示的状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3):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整显示参数仅仅是涉及透明度,并未涉及在一个操作中既改变窗口的大小、位置和角度,同时改变其显示透明度。通常在本领域中,以上改变窗口的大小、位置和角度和透明度的改变需要更多次数的操作和设置。而以上区别(3)中“非全屏窗口进行的调整”为缩放、移动或旋转,并在一个调整操作的过程中改变显示参数“透明度”。可见,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区别(3),以上区别(3)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较好的用户操作体验和当前调整操作窗口示明。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同理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7-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10引用权利要求6,基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添加了特征“其中,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调整包括:对所述非全屏窗口进行缩放、移动或旋转”,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新的区别。结合权利要求原有的特征“响应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非全屏窗口的过程中改变所述非全屏窗口的显示参数”,新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创造性缺陷。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如何在多窗口环境中给用户示明其正在调整大小、位置和角度的窗口,并且以上两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还具备相应的技术效果——获得较好的用户操作体验和当前调整操作窗口示明。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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