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72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4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7850.2
申请日:2014-12-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芳洁
合议组组长:郑晓双
参审员:任玲
国际分类号:H04L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复审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若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7850.2,名称为“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5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发送端,所述方法包括:
将经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从频域变换到时域;
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其中,预设的第一阈值是根据功率放大器的线性度确定的;
当所述叠加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一阈值时,按照预设规则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部分子载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以使所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的频率从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选择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并对所述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的预定周期内的数据进行调整;或者,
将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进行重新排序;或者,
将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对调;或者,
采用伪信息来代替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包括:
针对每一个采样点,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规则对所述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的预定周期内的数据进行调整,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包括:
按照预设规则调整所述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的预定周期内的时域点数据的幅值,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包括:
将所述预设规则、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6. 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发送端,所述装置包括变换单元、判断单元、调整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变换单元,将经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从频域变换到时域;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其中,预设的第一阈值是根据功率放大器的线性度确定的;
所述调整单元,用于当所述叠加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一阈值时,按照预设规则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部分子载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以使所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的频率从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选择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并对所述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的预定周期内的数据进行调整;或者,
将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进行重新排序,以使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的高功率输出数据与低功率输出数据达到预定比例;或者,
将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对调;或者,
采用伪信息来代替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用于针对每一个采样点,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 用于调整所述至少一个预调整的子载波的预定周期内的时域点数据的幅值,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预设规则、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453440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0日。
驳回决定中记载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相应的单元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的特征“按照预设规则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部分子载波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和7,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中通过频率对子载波进行调整,或者通过对子载波的传输数据进行重新排序、数据对调等,无论哪种均简单易行、复杂度低,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削峰进行子载波调整的方式功耗过大、过于复杂;而本领域一般采用数字预失真的技术解决峰均比过高的问题,其中并不涉及通过采用数据调整来调整子载波从而降低峰均比;(2)“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有接收端的反馈环节、能确保各种情形下通信的稳定性,而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接收端情形,无法进行正常的通信。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发送端,所述方法包括:
将经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从频域变换到时域;
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其中,预设的第一阈值是根据功率放大器的线性度确定的;
当所述叠加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一阈值时,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以使所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5. 一种多载波通信系统的载波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发送端,所述装置包括变换单元、判断单元、调整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变换单元,将经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从频域变换到时域;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经过调制后的至少两个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是否大于等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其中,预设的第一阈值是根据功率放大器的线性度确定的;
所述调整单元,用于当所述叠加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一阈值时,对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得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以使所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未能使本申请克服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还引用了教科书证据《图像信源压缩编码及信道传输理论与新技术》(全子一著,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09月第1版),证明对传输数据进行调整以降低系统峰均比PAPR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技术特征“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修改为“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未调整的子载波和调整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发送给接收端,以使所述接收端基于接收到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对接收到的子载波进行处理”,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带有反馈环节,接收端能够通过对比调整前、后的数据的差异来判断执行的必要和效果,保证了双方通信的稳定性;(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削峰的方式进行子载波的调整,而未公开对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且编码和交织是为了让子载波相互重叠且正交,从而避免载波间干扰的产生,并不是为了降低峰均比,即对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本申请基于以上区别特征,能够在系统结构简单、计算复杂度低的情况下有效降低峰值平均功率比。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前次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申请人将所述超范围的特征修改为“将所述预设规则、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本申请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1)调整后的子载波的传输数据的位置必然是要发送给接收端的,否则无法进行解调处理,因此对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子载波和传输数据的位置均发送给接收端,说明发送端和接收端是有反馈环节的,能够保证双方通信的稳定性;(3)对比文件1对子载波进行的削峰处理复杂度高,而本申请对子载波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的复杂度低,且现有技术中编码和交织是为了避免载波间的干扰,而非为了降低峰均比,因此对传输数据的位置进行调整来降低峰均比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对权利要求1、5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特征“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修改为“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未调整的子载波和调整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发送给接收端,以使所述接收端基于接收到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对接收到的子载波进行处理”,经审查,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如下: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11-12页)“步骤303,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以及所述预设规则发送给接收端”、“所述预设规则为:将所述至少两个子载波中的至少一个子载波的传输数据进行重新排序,以使所述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在时域上的叠加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参见说明书第4页)“在发送端,原始的输入数据经过串并转换后进行四相差分相移键控(QDPSK,Quadrature Differential Phase Shift Keying)调整,其中原始的输入数据可以为二进制输入数据,接着对QDPSK调整后的数据插入训练序列,之后进行逆快速傅里叶变换(IFFT,Inverse Fast Fourier Transform),然后再在加循环前缀之后进行并串转换,最后在波形成型进行数模(D/A)转换,然后将数模转换后的数据进入功率放大器(PA,Power Amplifier,图1-1中未示出 PA),经过功率放大器进行放大后由信道发送出去。接收端接收到发送端发送的数据后,接收端进行与发送端相对的处理过程即可得到二进制的输出数据(即还原出原始的输入数据),例如接收端会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快速傅里叶变换 (FFT,Fast Fourier Transform)”由此可见,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未调整的子载波和预设规则三者发送给接收端,说明书并未记载要将“调整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发送给接收端,且说明书中记载的预设规则为一种规定如何重新排序的规则,也并不是调整的数据位置本身;同时说明书中也仅记载了要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与发送端相对的处理,并未将所述处理具体限定为“基于接收到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的处理,因此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是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预设规则为一种规定如何重新排序的规则,并不是调整的数据位置本身;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预设规则从发送端发送给接收端,接收端便可以进行解调处理等,并不像复审请求人所述必须把调整的数据位置发给接收端才能进行解调;同时说明书中也仅记载了要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与发送端相对的处理,并未将所述处理具体限定为“基于接收到的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的处理,因此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均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即使本申请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例如将超范围的特征修改为“将所述预设规则、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将调整前后的子载波均发送给接收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为在移动通信系统中,为了使移动通信系统的接收端能够恢复、获取完整的通信信号,则必然要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联同预设规则发送给接收端,否则接收端则不能够恢复获得原始的发送端的通信信号。而通过当前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看出“将调整之后的子载波和未调整的子载波发送给接收端”能够体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发送端和接收端是有反馈环节的,能够保证双方通信的稳定性”的技术效果。
(3)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降低信号峰均比PAPR存在多种方式,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削峰是其中一种,此外还存在编码、交织、局部映射以及部分序列发送等多种方式,其中编码和交织均涉及对传输数据的数据位置进行调整,上述方式均能够达到降低信号PAPR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种方式的利弊以及实际需要而择一使用;其中交织即为打乱子载波的数据顺序,降低数据相关性从而降低PAPR,对此,《图像信源压缩编码及信道传输理论与新技术》全子一 著,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09月第1版中记载了(参见第9.3.2.2节):“降低OFDM系统PAPR的传统方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信号扰码方法,主要包括编码、交织、局部映射以及部分序列发送等。其主要思想是调整各子载波的相位,或者打乱序列的顺序,然后从中选择低PAPR的OFDM符号进行发送,从而达到降低系统PAPR的目的。” 因此,现有技术中编码和交织是为了降低峰均比,对传输数据的位置进行调整来降低峰均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削波来调整子载波的方式,在众多降低PAPR的方式中相对简单,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系统结构简单计算复杂度低的情况下降低峰均功率比。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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