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系统及其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及其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66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2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1228.1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秀花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1228.1,名称为“空调系统及其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2159245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CN102252398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23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
如果接收到所述调试完成标志位,则激活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的处于未激活状态的SIM卡,否则保持所述SIM卡处于所述未激活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激活所述SIM卡的同时,使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尝试连接服务器(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激活所述SIM卡之后还包括:
获取空调调试信息;
将所述空调调试信息通过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返回给服务器(3),以便所述服务器(3)通过分析所述空调调试信息对所述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进行评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激活所述SIM卡之后还包括:
获取空调运行状态;
将所述空调运行状态通过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返回给服务器(3),以便所述服务器(3)通过分析所述空调运行状态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诊断、从而对所述空调机组已经产生的异常或有可能产生的异常进行提前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调试完成标志位是在上电后自动进行的。
6. 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10),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
激活控制模块(20),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调试完成标志位时,激活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的处于未激活状态的SIM卡,否则保持所述SIM卡处于所述未激活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活控制模块在激活所述SIM卡的同时,使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尝试连接服务器(3)。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控制装置还包括:
调试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空调调试信息;
调试信息反馈模块,用于在所述SIM卡被激活后将所述空调调试信息通过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返回给服务器(3),以便所述服务器(3)通过分析所述空调调试信息对所述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进行评估。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控制装置还包括:
运行状态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空调运行状态;
运行状态反馈模块,用于在所述SIM卡被激活后将所述空调运行状态通过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返回给服务器(3),以便所述服务器(3)通过分析所述空调运行状态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诊断、从而对所述空调机组已经产生的异常或有可能产生的异常进行提前处理。
10.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空调机组和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所述空调机组与所述控制装置通讯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只涉及冬天空调关机这一时间阶段,本申请涉及的是空调开机后的调试这一时间阶段,这两个时间阶段没有任何必然联系;(2)空调机组内的无线网络模块进入上电工作状态后即刻激活其内的SIM卡,开始计费。如果考虑到费用浪费的问题,如何设置SIM卡的激活时机以及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这个激活时机,是权利要求1的核心技术点,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为了降低SIM卡费用,空调关机时报警器也关闭,以免报警器通过SIM卡进行通信产生费用,没有公开在什么条件下激活无线网络模块的处于未激活状态的SIM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申请涉及在空调上电到调试的时间段,对比文件2涉及在冬天空调关机的时间段,但是两者采用了类似的技术手段,即将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或休眠状态,同样是为了解决降低SIM卡费用的问题,因此关键在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将其应用在空调上电到调试的阶段的启示,首先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被发现的,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空调初始安装上电后,空调器并不需要通信,但是SIM卡激活会产生费用,这个费用是显而易见的,且对于空调使用者来说,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且容易被发现的,而且存在浪费,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节省这项费用,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是在不需要SIM卡工作的冬季,为了降低SIM卡费用同时为了防止错误报警而将SIM卡处于休眠状态,在此基础上,在空调上电至调试完成的阶段,也是处于SIM卡不需要工作的时间段,为了降低SIM卡费用,也同样能解决防止错误报警的问题,而将SIM卡处于休眠状态,对于未激活的SIM卡,将其处于不激活状态是容易想到的。(2)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空调的SIM卡需要工作的时间段将其激活,而在SIM卡不需要工作的时间段保持未激活状态,具体到本申请的场合,空调在调试完成前SIM卡不需要工作,在调试完成后需要工作,因此在调试完成后激活SIM卡是自然的选择,此时为了控制精确,而在调试完成后控制SIM卡激活,相应的设置一个调试完成标志位作为调试完成的信号控制SIM卡激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和6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非特意设置“SIM卡未激活状态”的技术手段和出发点,仅仅公开了在冬天不使用所必然导致的“SIM卡未激活”这么一个现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空调上电到调试这个阶段,设置SIM卡的激活触发动作,从而保证空调调试完成后再激活SIM卡,从而节省上电到调试这段时间内的SIM卡费用。(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无线网络模块和其中的SIM卡的各自独立激活,在对比文件2中,GSM/GPRS通信模块与其中的SIM卡的激活与否是一起的,并未单独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
如果接收到所述调试完成标志位,则激活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的处于未激活状态的SIM卡,否则保持所述SIM卡处于所述未激活状态;其中,每次上电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
6. 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10),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
激活控制模块(20),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调试完成标志位时,激活所述无线网络模块(2)的处于未激活状态的SIM卡,否则保持所述SIM卡处于所述未激活状态;其中,每次上电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本申请的使用场景是在空调上电到调试的时间段,对比文件2的使用场景是在冬天空调关机的时间段,但是两者采用了类似的技术手段,即将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或休眠状态,都是为了解决降低SIM卡费用的问题,因此关键在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将其应用在空调上电到调试的阶段的启示。首先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被发现的,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空调初始安装上电后,空调器并不需要通信,但是SIM卡激活会产生费用,这个费用是显而易见的,且对于空调使用者来说,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且容易被发现的,而且存在浪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节省这项费用,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不需要SIM卡工作的冬季,为了降低SIM卡费用同时为了防止错误报警而将SIM卡处于休眠状态,在此基础上,在空调上电至调试完成的阶段,也是处于SIM卡不需要工作的时间段,为了降低SIM卡费用,也同样能解决防止错误报警的问题,而将SIM卡处于休眠状态,对于未激活的SIM卡,将其处于不激活状态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当风机停下的时候,控制模块将监测到故障,控制模块向GSM/GPRS通信模块发送命令(隐含公开了空调上电后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故障报警器利用GSM/GPRS通信模块的SIM卡进行通信。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空调上电后启动GSM/GPRS通信模块,在空调的SIM卡需要工作的时间段将其激活,而在SIM卡不需要工作的时间段保持未激活状态,具体到本申请,空调在上电调试时启动无线网络模块,空调在调试完成前SIM卡不需要工作,在调试完成后需要工作,因此在调试完成后激活SIM卡是自然的选择,此时为了控制精确,而在调试完成后控制SIM卡激活,相应的设置一个调试完成标志位作为调试完成的信号控制SIM卡激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6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无人值守机房的空调故障报警以及灯光控制系统,且相应的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该控制系统包含控制模块、GSM/GPRS通信模块(相当于无线网络模块)和空调故障报警器,控制模块处理输入的空调风机的开关量,当风机停下的时候,控制模块将监测到故障,控制模块向GSM/GPRS通信模块(相当于无线网络模块)发送命令(隐含公开了空调上电后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故障报警器利用GSM/GPRS通信模块的SIM卡进行通信,如果GSM/GPRS通信模块接收到来电,则控制模块通过AT指令读入,判断是否指定的管理手机号码,如果是,就执行让设备进入休眠或激活状态,同时向该手机发送短消息,通知目前设备的状态。管理手机拨一次设备的SIM号码,设备就进入休眠,再拨一次设备进入激活。还公开了报警器为了降低SIM卡费用,同时空调在冬季停机,为了防止错误报警,冬天必须关闭,此时使SIM卡处于不工作状态;可用手机遥控故障报警器,让它处于激活或者休眠状态。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如果接收到调试完成标志位,则激活SIM卡,否则保持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空调未调试阶段避免产生多余的花费。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冬季停机时,将SIM卡处于不工作状态,从而减少SIM卡费用,即公开了在其不需要工作时将其关闭以减少费用,而空调在调试完成之前同样存在不工作且可能产生费用的问题,对此将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等空调需要正式工作,即接收到调试完成标志位后才将SIM卡激活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GSM/GPRS通信模块可以与管理手机联系。而通信模块通过与外界手机或者服务器联络来进行控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在激活SIM卡时,为了通讯的需要而尝试连接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控制模块101将监测到的故障向GSM/GPRS通信模块发送命令,GSM/GPRS通信模块将故障信息利用短信或电话形式发送出去,因此必然是SIM卡获取故障信息,并将故障信息利用GSM/GPRS通信模块将故障信息发送出去。而在调试完成后将调试信息发送出去是很常规的技术手段,且将调试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便服务器通过分析空调调试信息对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进行评估也是常规的手段和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空调器及空调器的远程控制方法,即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3]段):获取空调运行状态,将空调运行状态通过3G模块(即无线网络模块)返回给用户终端,以便分析空调运行状态对空调机组进行诊断、从而判断空调器是否出现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则将具体故障信息传输至用户终端以方便用户进行处理。对于无线网络模块传输空调的各种运行状态信息,当技术人员看到不正常的工作数据时,很容易发现空调器可能产生异常,并对可能产生的异常进行处理,即实际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输空调的各项运行数据已经包括了可能出现的异常信息,并方便技术人员进行提前处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简化操作流程使控制更加方便而在上电后自动获取调试完成标志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无人值守机房的空调故障报警以及灯光控制系统,且相应的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该控制系统包含控制模块、GSM/GPRS通信模块(相当于无线网络模块)和空调故障报警器,控制模块处理输入的空调风机的开关量,当风机停下的时候,控制模块将监测到故障,控制模块向GSM/GPRS通信模块发送命令(隐含公开了空调上电后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故障报警器利用GSM/GPRS通信模块的SIM卡进行通信,且还公开了报警器为了降低SIM卡费用,同时空调在冬季停机,为了防止错误报警,冬天必须关闭,此时使SIM卡处于不工作状态;可用手机遥控故障报警器,让它处于激活或者休眠状态。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还包括判断模块10,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来自空调机组的调试完成标志位和激活控制模块20,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调试完成标志位时,激活SIM卡,否则保持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冬季停机时,将SIM卡也处于不工作状态,从而减少SIM卡费用,即公开了在其不需要工作时将其关闭以减少费用;而空调在调试完成之前同样存在不工作且可能产生费用的问题,对此将SIM卡处于未激活状态,等空调需要正式工作,空调器设置判断模式判断是否接收到调试完成标志位,当接收到调试完成标志位后利用激活控制模块将SIM卡激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GSM/GPRS通信模块可以与管理手机联系。而通信模块通过与外界手机或者服务器联络来进行控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在激活SIM卡时,激活控制模块为了通讯的需要而尝试连接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4]段):控制模块101将监测到故障向GSM/GPRS通信模块发送命令,GSM/GPRS通信模块将故障信息利用短信形式发送出去,因此必然是SIM卡获取故障信息,并将故障信息利用GSM/GPRS通信模块将故障信息发送出去。而在调试完成后设置调试信息获取模块获取调试信息并设置调试信息反馈模块将调试信息发送出去是很常规的技术手段,且将调试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便服务器通过分析空调调试信息对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进行评估也是常规的手段和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空调器及空调器的远程控制方法,即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模块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3]段):获取空调运行状态,将空调运行状态通过3G模块(即无线网络模块)返回给用户终端,以便分析空调运行状态对空调机组进行诊断、从而判断空调器是否出现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则将具体故障信息传输至用户终端以方便用户进行处理。而无线网络模块通过传输空调的各种运行状态信息,当技术人员看到不正常的工作数据时,很容易发现空调器可能产生异常,并对可能产生的异常进行处理,即实际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输空调的各项运行数据已经包括了可能出现的异常信息,并方便技术人员进行提前处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其包括空调机组和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所述空调机组与所述控制装置通讯连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无人值守机房的空调故障报警以及灯光控制系统,且相应的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控制模块与空调(即空调机组)的风机接口,即控制模块与空调机组通讯连接。参照对权利要求6至9的评述,权利要求6至9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当风机停下的时候,控制模块将监测到故障,控制模块向GSM/GPRS通信模块发送命令。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空调正常运行过程中通信模块也是正常工作的,具体地,是控制模块监测到故障时,可以确定此时通信模块也是正常运行的,但是并不能直接确定通信模块的启动时机,更不能确定通信模块的启动时机是在上电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每次上电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即本申请无线网络模块的启动时机是在上电后。(2)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无线网络模块和其中的SIM卡的各自独立激活。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权利要求1记载了“每次上电后,所述无线网络模块都会启动”,并没有记载“无线网络模块的启动时机是在上电后”。正如复审请求人上面的陈述“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空调正常运行过程中通信模块也是正常工作的,具体地,是控制模块监测到故障时,可以确定此时通信模块也是正常运行的”,这表明空调正常运行(即上电后运行)时,通信模块也是正常工作(即是启动的);换言之,当空调上电正常运行后通信模块是启动的(或者说通信模块是会启动的)。(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明确限定无线网络模块和其中的SIM卡各自独立激活,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此的意见陈述不予考虑。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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