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池辅助的电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31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6595
优先权日:2013-06-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432.7
申请日:2014-06-04
复审请求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思睿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J9/00,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432.7,名称为“电池辅助的电源”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电路,可操作以从电源接收功率并向可再充电电池和其它电气部件提供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所述其它电气部件提供除了从所述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以及
稳压器,被配置为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装置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和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电源免受损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其它电气部件选自包括视觉显示器、无线接口、处理器、电机、LED、存储介质、放大器和扬声器的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监测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是从包括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的组中选择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
确定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源选自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火线、闪电、串行ATA(SATA)、AC电源适配器和DC电源适配器的组;并且
仅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
9. 一种方法,包括:
从电源为设备接收功率;
监测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除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电源提供功率之外,还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设备的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以及
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降压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符合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闪电、火线或串行ATA(SATA)的充电电路接收功率。
14. 一种设备,包括:
可再充电电池;
监测电路,配置成监测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和电源两者同时向所述设备的系统负载供应功率;以及
稳压器电路,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在所述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进一步包括:
开关电路,配置成将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的一部分提供给所述系统负载,并进一步配置成提供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的另一部分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响应于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超过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的确定,并且
所述开关电路进一步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功率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与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结合,并且所述开关电路被配置成向所述系统负载提供所结合的功率。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电源免受损坏;并且
所述监测电路包括一个以上的功率检测单元。”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基于类似的理由,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原权利要求1、9、1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并顺次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不具有延长可再充电电池寿命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延长电池寿命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电路,可操作以从电源接收功率并向可再充电电池和其它电气部件提供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所述其它电气部件提供除了从所述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其中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以及
稳压器,被配置为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装置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和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电源免受损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其它电气部件选自包括视觉显示器、无线接口、处理器、电机、LED、存储介质、放大器和扬声器的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监测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是从包括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的组中选择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
确定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源选自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 迅雷、火线、闪电、串行ATA(SATA)、AC电源适配器和DC电源适配器的组;并且
仅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
9. 一种方法,包括:
从电源为设备接收功率;
监测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除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电源提供功率之外,还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设备的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其中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以及
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降压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符合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闪电、火线或串行ATA(SATA)的充电电路接收功率。
13. 一种设备,包括:
可再充电电池;
监测电路,配置成监测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和电源两者同时向所述设备的系统负载供应功率,其中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以及
稳压器电路,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 述电源的电压。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在所述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进一步包括:
开关电路,配置成将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的一部分提供给所述系统负载,并进一步配置成提供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的另一部分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响应于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超过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的确定,并且
所述开关电路进一步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功率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来自所述电源的功率与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结合,并且所述开关电路被配置成向所述系统负载提供所结合的功率。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电源免受损坏;并且
所述监测电路包括一个以上的功率检测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独立权利要求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3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在何时提供多少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并如何供电的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强调是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只是在系统负载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电池的功率。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并明确记载“实现了电机功率高于限定的电源获取功率的阶段由蓄能单元对差功率进行馈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1段);而且如2.1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用于对比文件2时,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设置稳压器以维持电池电压等于电源电压。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主题名称修改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分别补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11和0015段的部分内容,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顺次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闭值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外部电源免受损坏”,对比文件2未公开“外部电源”,也未提供当便携式电子设备被连接到外部电源时保护外部电源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已经采用了具有实际不受限制的寿命的超电容,并且超电容不具有在被重复地打开或关闭时寿命会被缩短的缺点,因此在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关于“如何延长可再充电电池的寿命”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电路,可操作以从外部电源接收功率并向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可再充电电池和其它电气部件提供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所述其它电气部件提供除了从所述外部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其中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外部电源免受损坏;以及
稳压器,被配置为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其它电气部件选自包括视觉显示器、无线接口、处理器、电机、LED、存储介质、放大器和扬声器的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监测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是从包括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的组中选择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
确定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 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电压。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外部电源选自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火线、闪电、串行ATA(SATA)、AC电源适配器和DC电源适配器的组;并且
仅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
8. 一种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方法,包括:
从外部电源为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接收功率;
监测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
除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外部电源提供功率之外,还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其中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外部电源免受损坏;以及
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电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使用多个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所述差分功率相关联的电池负载曲线;
确定与所选的电池负载曲线相关联的电压;以及
利用所确定的电压配置降压稳压器,以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电压。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峰值功率事件在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发生。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符合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闪电、火线或串行ATA(SATA)的充电电路接收功率。
12.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可再充电电池;
监测电路,配置成监测功率;
控制器,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外部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和外部电源两者同时向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系统负载供应功率,其中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外部电源免受损坏;以及
稳压器电路,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外部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电压。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在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初始启动或唤醒周期期间超过可从所述外部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开关电路,配置成将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的一部分提供给所述系统负载,并进一步配置成提供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的另一部分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对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充电,以响应于可从所述外部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超过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的确定,并且
所述开关电路进一步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外部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来自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与来自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结合,并且所述开关电路被配置成向所述系统负载提供所结合的功率。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监测电路包括一个以上的功率检测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1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即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431243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419517A,公开日为:2003年05月21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系统及其电源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5):电子系统100包括供电模块102和系统负载104(相当于其他电气部件);供电模块102包括主电源、次电源110和电源管理单元(PMU)108(相当于控制器);主电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转换器(如可控电能输出的交流/直流转换器或可控电能输出的直流/直流转换器)(即,外部电源)、燃料电池或其他任意一种能量存储单元,次电源110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组;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PMU 108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比如电源管理控制器200-1~200-N可以是分别独立的集成电路,也可以被集成到一个集成电路里面;
系统工作时,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并根据该负载需求对系统负载104供电;
除了给系统负载104供电,主电源还可以提供电能以对次电源110进行充电;主电源能够在向次电源110充电的同时向系统负载104供电;图2中所示的电路可操作以从主电源接收功率并向次电源和系统负载提供功率;
如果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PMU 108可以进一步的将次电源110的电能也输送至系统负载104,给系统负载104供电,电源管理单元控制主电源和次电源110同时为系统负载104供电(即PMU被配置成在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次电源的功率,次电源可以为电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电子设备是便携式电子设备,本申请的控制器配置成“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所述其它电气部件提供的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从所述电源供应的功率汲取阈值与装置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装置还包括稳压器,被配置为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而对比文件2没有强调是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只是在系统负载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电池的功率。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在何时提供多少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并如何供电的问题。
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是便携式电子设备,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可以用于这些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减少电梯设备的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同时还公开了一种设备供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1段至最后1段,第6页最后1段至第9页第1段,图1a至图5):设备供电装置包括交流整流器3、振动子换流器4、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电机9以及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等;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包括由超电容13构成的蓄能单元和一功率通量调节器12(相当于稳压器);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用于对峰值功率进行补偿(相当于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
该功率通量调节器一方面的任务在于调整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与蓄能单元11的不同的电压水平之间的能量通量并且在能量多余时对蓄能单元11进行浮充,另一方面功率通量调节器12在功耗增大时将存储的能量重新反馈给所谓的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图2所示的方案中串联的超电容的总容量的设计仅旨在对这种峰值功率进行缓冲。
所述功率调节器根据对由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向振动子换流器4馈送的电流强度的测量值将把旨在减少电源连接峰值功率所需要的电流在不影响中间电路电压的情况下加给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
实现了电机功率高于限定的电源获取功率的阶段由蓄能单元对差功率进行馈送(说明书第4页第1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方案可以保护输入电源免受损坏,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峰值功率期间向所述电气部件提供除了从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的技术方案,明确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基本等于电源提供的功率和功率需求的差值。
而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蓄能单元和直流电压中间电路之间设置功率通量调节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若希望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能够提供给负载正常供电,则蓄能单元的电压需要维持成等于来自电源的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上的电压,从而保证正常电路的供电稳定,因此尽管对比文件3的蓄能单元选择了超级电容作为储能元件,但在将对比文件3的方案用于对比文件2中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设置相应的稳压器,将来自可充电电池的电压维持为来自电源的电压,以保证供电的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高的峰值功率由启动和制动过程导致。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一个设备具备唤醒功能,在被唤醒时,在唤醒周期期间需要提供高的功率,成为峰值功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气部件为电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视觉显示器、无线接口、处理器、存储介质、放大器和扬声器的组等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供电装置可以为这些负载装置供电,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系统工作时,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并根据该负载需求对系统负载104供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可以用于这些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功率通量调节器(相当于稳压器)一方面的任务在于调整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与蓄能单元11的不同的电压水平之间的能量通量并且在能量多余时对蓄能单元11进行浮充,另一方面功率通量调节器12在功耗增大时将存储的能量重新反馈给所谓的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
所述功率调节器根据对由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向振动子换流器4馈送的电流强度的测量值将把旨在减少电源连接峰值功率所需要的电流在不影响中间电路电压的情况下加给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
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用于对峰值功率进行补偿;实现了电机功率高于限定的电源获取功率的阶段由蓄能单元对差功率进行馈送(说明书第4页第1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3中,功率通量调节器要向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提供电源的功率阈值和电机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若希望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能够提供给负载正常供电,则蓄能单元的电压需要维持成等于来自电源的直流电压中间电路5上的电压,从而保证正常电路的供电稳定,因此尽管对比文件3的蓄能单元选择了超级电容作为储能元件,但在将对比文件3的方案用于对比文件2中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设置相应的稳压器,在峰值功率事件时将来自可充电电池的电压维持为来自电源的电压,以保证供电的稳定性。而且根据电池工作特性,可以描绘出电池负载曲线,根据电池负载曲线选择与差分功率更匹配的电池负载曲线,并确定电池的电压,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主电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转换器(如可控电能输出的交流/直流转换器或可控电能输出的直流/直流转换器)、燃料电池或其他任意一种能量存储单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用串行总线(USB)、迅雷、火线、闪电、串行ATA(SATA)等是本领域常见的电源装置,利用这些电源供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用于对峰值功率进行补偿;实现了电机功率高于限定的电源获取功率的阶段由蓄能单元对差功率进行馈送(说明书第4页第1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系统及其电源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5):电子系统100包括供电模块102和系统负载104;供电模块102包括主电源、次电源110和电源管理单元(PMU)108;主电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转换器(如可控电能输出的交流/直流转换器或可控电能输出的直流/直流转换器)(即,外部电源)、燃料电池或其他任意一种能量存储单元,次电源110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组;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PMU 108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比如电源管理控制器200-1~200-N可以是分别独立的集成电路,也可以被集成到一个集成电路里面;
系统工作时,主电源对系统负载供应电能,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并根据该负载需求对系统负载104供电;
除了给系统负载104供电,主电源还可以提供电能以对次电源110进行充电;主电源能够在向次电源110充电的同时向系统负载104供电;图2中所示的电路可操作以从主电源接收功率并向次电源和系统负载提供功率;
如果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即,监测设备的功率需求),PMU 108可以进一步的将次电源110的电能也输送至系统负载104,给系统负载104供电,电源管理单元控制主电源和次电源110同时为系统负载104供电(即除了在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从所述主电源提供功率之外,还在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从设备的次电源提供功率,次电源可以为电池)。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子设备是便携式电子设备,在本申请中,除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电源提供功率之外,还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从所述设备的可再充电电池提供功率,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在所述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而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强调是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只是在系统负载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电池的功率。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在何时提供多少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并如何供电的问题。
参见2.1的审查意见,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11均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
参见2.7、2.2、2.8的审查意见,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系统及其电源管理的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5):电子系统100包括供电模块102和系统负载104;供电模块102包括主电源、次电源110和电源管理单元(PMU)108(相当于控制器);主电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转换器(如可控电能输出的交流/直流转换器或可控电能输出的直流/直流转换器)(即,外部电源)、燃料电池或其他任意一种能量存储单元,次电源110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组;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PMU 108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比如电源管理控制器200-1~200-N可以是分别独立的集成电路,也可以被集成到一个集成电路里面;
系统工作时,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并根据该负载需求对系统负载104供电;
除了给系统负载104供电,主电源还可以提供电能以对次电源110进行充电;主电源能够在向次电源110充电的同时向系统负载104供电;图2中所示的电路可操作以从主电源接收功率并向次电源和系统负载提供功率;
如果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PMU 108可以进一步的将次电源110的电能也输送至系统负载104,给系统负载104供电,电源管理单元控制主电源和次电源110同时为系统负载104供电(即PMU被配置成在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次电源的功率)。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在本申请中,设备是便携式电子设备,还包括监测电路,由监测电路来监测功率,而在对比文件2中,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2)稳压器电路,配置成响应于确定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而将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相关联的电压基本上维持成等于来自所述电源的电压。(3)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基本上等于从所述电源的功率汲取阈值与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监测功率;如何使可充电电池输出满足需求的电压;提供多少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是便携式电子设备,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储设备、移动电话、智能电话、数码相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和平板计算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可以用于这些负载装置或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监测电路来监测功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参见2.1的审查意见,基于同样的理由。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为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在所述设备的初始启动期间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的技术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设备的功率需求在所述设备的唤醒周期期间超过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的技术方案2。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减少电梯设备的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同时还公开了一种设备供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1段至最后1段,第6页最后1段至第9页第1段,图1a至图5):设备供电装置包括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等;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包括由超电容13构成的蓄能单元和一功率通量调节器12;用于减少电源连接功率的装置用于对峰值功率进行补偿;高的峰值功率由启动和制动过程导致。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解决的都是设备的功率需求何时超过可从电源获得的最大功率的技术问题。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一个设备具备唤醒功能,在被唤醒时,在唤醒周期期间需要提供高的功率,成为峰值功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5):系统工作时,PMU108监测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并根据该负载需求对系统负载104供电;系统负载104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一种包括处理单元、背光显示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计算机,用于实现各种功能,(如数据处理,播放视频和音乐等);系统负载104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工具、发光二极管(LED)等;
除了给系统负载104供电,主电源还可以提供电能以对次电源110进行充电;主电源能够在向次电源110充电的同时向系统负载104供电;图2中所示的电路可操作以从主电源接收功率并向次电源和系统负载提供功率;电源管理单元还可以根据系统负载的电能需求或次电源的充电需求,调节每个主电源的电能;
如果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PMU 108可以进一步的将次电源110的电能也输送至系统负载104,给系统负载104供电,电源管理单元控制主电源和次电源110同时为系统负载104供电(即PMU被配置成在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次电源的功率)。如果系统负载104的电能需求没有超出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最大电能范围之内时,可以选择是否为次电源充电,并允许次电源在不同的充电状态下被充电。
图2中所示的电路具有相应的开关电路,包括开关202-1~202-N以及开关214,根据电路的需求被控制开断。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置一个以上的功率检测单元来监测功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外部电源”,也未提供当便携式电子设备被连接到外部电源时保护外部电源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使所述可再充电电池供应所述外部电源的功率汲取闭值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功率需求之间的差分功率来保护所述外部电源免受损坏”。对比文件3已经采用了具有实际不受限制的寿命的超电容,并且超电容不具有在被重复地打开或关闭时寿命会被缩短的缺点,因此在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关于“如何延长可再充电电池的寿命”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主电源可以是交直流的电力变换器,该电源显然为外部电源,同时,电子设备由外部电源供电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将防止电源受损害的控制电路用于保护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外部电源免受损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这些均不构成对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贡献;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系统负载的电能需求超出了主电源所能提供的总的电能量时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电池的功率。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具有“延长可再充电电池的寿命”的效果。基于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在何时提供多少来自可再充电电池的功率并如何供电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峰值功率事件期间向负载提供除了从主电源供应的功率之外的来自蓄能单元的功率,并明确记载“实现了电机功率高于限定的电源获取功率的阶段由蓄能单元对差功率进行馈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1段);其中蓄能单元可以是超级电容,也可以是超级电容蓄电池(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最后1段,图2b)因此,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延长蓄能单元的寿命”的效果,在蓄能单元为超级电容蓄电池时,也能延长蓄电池的寿命,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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