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耐磨运动护膝-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耐磨运动护膝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03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13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41180.1
申请日:2017-01-20
复审请求人:青岛瑞诚铭机械设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哲010-62085308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戴翀
国际分类号:A41D13/06,A41D31/02,C09D129/14,C09D131/04,C09D5/08,C09D5/16,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和调整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41180.1,名称为“一种新型耐磨运动护膝”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瑞诚铭机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40523U,公开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6192372A,公开日期为:2016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和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耐磨运动护膝,其特征在于:包括护膝本体,护膝本体包括分别由弹性织物制成的防护内筒、防护外筒,在防护内筒、防护外筒之间设置有多层织物纤维层;所述织物纤维层为2-3层,每层厚度不超过1毫米;防护外筒的制作布料经强化涂料进行加工处理,所述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为为:将制作布料通过强化涂料,经过一浸一扎,之后通过烘箱在110-120℃下烘干,随后将烘干后的制作布料制成防护外筒;所述强化涂料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构成: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37~44份;四正丙基锆酸酯28-31份;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23-25份;聚乙烯醇缩丁醛17-20份;辛基异噻唑啉酮13-15份;硅酸镁11-13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8-12份;2-咪唑烷酮10-11份;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11-13份;苯二甲酸二丁酯10-16份;纳米二氧化钛5-7份;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13-18份;羟乙基纤维素3-6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2-3份;瓜尔胶3-5份;二醇苯基醚1-2份;2-苯基咪唑啉1-2份;聚乙烯醇2-3份;氟化碳1-2份;去离子水1100-1300份;所述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四正丙基锆酸酯、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聚乙烯醇缩丁醛、辛基异噻唑啉酮、2-咪唑烷酮、十八烷基三氯硅烷、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瓜尔胶、聚乙烯醇、氟化碳加入去离子水中,加热搅拌均匀,保持温度为100-110℃,搅拌速度控制为150-200rad/min,静置3-3.5h后冷却至室温,过滤,滤液备用;
(2)按照所述重量份数将硅酸镁、纳米二氧化钛送至球磨机,磨至粒径为20-40nm,然后混合搅拌,100-120r/min的速度搅拌30-40分钟,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物;
(3)将步骤(2)制得的混合物加入步骤(1)制得的滤液中,超声高速分 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6200r/min,分散时间为40min;
(4)加入剩余的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羟乙基纤维素、二醇苯基醚、2-苯基咪唑啉,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5500r/min,分散时间为50min,得强化涂料。”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新型耐磨运动护膝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舒适型多功能护膝,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护膝为新型耐磨运动护膝;内筒、外筒分别由弹性织物制成;织物纤维层为多层;防护外筒的制作布料经强化涂料进行加工处理;(2)限定了强化涂料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强化涂料的组成,以及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多功能防护内胆本质上是通过防护内胆受到高速冲撞或挤压变得坚硬从而消化外力,达到对膝盖防护保障,而本申请是通过对防护外筒进行强化涂料加工处理,提高护膝的耐磨、防撕裂、防撞击、防水、环保无气味等性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2中强化涂料的成分与本申请明显不同,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本申请的特定强化涂料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而且,涂料领域作为实验科学,涂料各成分绝大多数均为已知的化学成分,其难点在于不同的添加剂和组合对涂料性能带来的改进,并非审查员所指的各成分材料的简单替换或加减;本申请各项数据测试明显高于对比文件1中护膝和对比文件2中防护手套的性能,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实质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新型耐磨运动护膝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舒适型多功能护膝,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护膝的防护内筒和防护外筒分别由弹性织物制成,(2)所述护膝为耐磨护膝,防护外筒的制作布料经强化涂料进行加工处理,并限定了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强化涂料的组成,以及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基布采用强化涂料进行浸-扎处理的基本步骤和所涉及的强化涂料的主要组分构成以及强化涂料的基本制备方法,且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从而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添加、替换或省略,该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涉及护膝这一技术主题,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其基本结构和基本功能相似,尽管对比文件1相对本申请的背景技术的技术起点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对其作出进一步改进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效果,本申请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性能和效果参数明显优于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现有织物涂料所带来的性能和效果,实际上其所声称的性能和效果大部分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涂料所带来的性能和效果相当。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本申请的改进方式的教导或启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明显不同,(2)对于差异化的组分和含量,合议组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添加、替换或省略得到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相关判断是主观和不明确的判断,缺乏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佐证;涂料领域几乎所有新技术新发明均是利用已知组分的组合或替换,大量的性能分析和实验本身就是创造性劳动。据此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和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和调整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该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耐磨运动护膝。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舒适型多功能护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22段和附图1-3):所述护膝包括护膝筒1,所述护膝筒1为内、外双层组成的夹筒,护膝筒的内、外双层之间设有防护内胆2,所述防护内胆包括一层以上织物纤维层4,其中实施例2明确指出所述织物纤维层4为两层,织物纤维层4的两外侧面分别设有防护隔层3,织物纤维层4为经由剪切增稠液浸渍的织物纤维层,所述织物纤维层4每层厚度不超过1毫米。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护膝筒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护膝本体;对比文件1中护膝筒为内、外双层组成的夹筒,对应于本申请中护膝本体由防护内筒、防护外筒组成;对比文件1中护膝筒内、外双层之间设有防护内胆2且所述防护内胆包括一层以上织物纤维层,对应于本申请中防护内筒和防护外筒之间设置多层织物纤维层;对比文件1中织物纤维层为一层以上或两层,对应于本申请中织物纤维层为2-3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防护内筒、外筒分别由弹性织物制成;(2)护膝为耐磨护膝,防护外筒的制作布料经强化涂料进行加工处理,并限定了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强化涂料的组成以及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所述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为:将制作布料通过强化涂料,经过一浸一扎,之后通过烘箱在110-120℃下烘干,随后将烘干后的制作布料制成防护外筒;强化涂料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构成: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37~44份;四正丙基锆酸酯28-31份;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23-25份;聚乙烯醇缩丁醛17-20份;辛基异噻唑啉酮13-15份;硅酸镁11-13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8-12份;2-咪唑烷酮10-11份;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11-13份;苯二甲酸二丁酯10-16份;纳米二氧化钛5-7份;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13-18份;羟乙基纤维素3-6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2-3份;瓜尔胶3-5份;二醇苯基醚1-2份;2-苯基咪唑啉1-2份;聚乙烯醇2-3份;氟化碳1-2份;去离子水1100-1300份;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四正丙基锆酸酯、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聚乙烯醇缩丁醛、辛基异噻唑啉酮、2-咪唑烷酮、十八烷基三氯硅烷、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瓜尔胶、聚乙烯醇、氟化碳加入去离子水中,加热搅拌均匀,保持温度为100-110℃,搅拌速度控制为150-200rad/min,静置3-3.5h后冷却至室温,过滤,滤液备用;2)按照所述重量份数将硅酸镁、纳米二氧化钛送至球磨机,磨至粒径为20-40nm,然后混合搅拌,100-120r/min的速度搅拌30-40分钟,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物;3)将步骤2)制得的混合物加入步骤1)制得的滤液中,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6200r/min,分散时间为40min;4)加入剩余的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羟乙基纤维素、二醇苯基醚、2-苯基咪唑啉,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5500r/min,分散时间为50min,得强化涂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善护膝的耐磨、抗冲击、抗撕裂、防撞击、耐水、耐热、抗菌、环保等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弹性织物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柔韧性,能够使护膝在使用时具有贴合膝关节和缓冲的良好性能,其属于制作护膝的防护内筒和防护外筒的常规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防护手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0段):防护手套的基布为针织布或弹性机织布,基布表面经手套涂料进行加工处理(说明书第5段);具体加工处理的步骤为:将基布通过手套涂料,先浸入手套涂料,再扎干,之后通过烘箱在70-130℃下烘干,随后将烘干后的基布制成手套形状(说明书第6段);该防护手套具有优异的耐磨性能、抗撕裂性能、防火性能、抗冲击性能,并具有良好的抗菌性、防腐蚀性、耐水性、耐热、耐候性等性能(说明书第2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手套的基布采用强化涂料进行浸-扎处理从而提高手套的耐磨性、抗撕裂性、防火性、抗冲击性、抗菌性、防腐蚀性、耐水性、耐热、耐候性等性能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所涉及的加工处理的具体步骤,对比文件2中所述基布的加工处理步骤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加工处理步骤相对应,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应用对象为防护手套而非护膝,但不管是防护手套还是护膝,都是具有防护功能的织物结构,都具有改善耐磨、抗冲击、抗撕裂、防撞击、耐水、耐热、抗菌、环保等性能的共性需求,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中针对手套基布的处理工艺来改善护膝的以上性能。此外,对于烘干温度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涉及的强化涂料的组成,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 30段):以重量分数计,手套涂料的具体成分为:聚羟丙基二甲基氯化铵32~36份;正己烷二异氰酸酯30-35份;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23-25份;聚乙烯醇缩丁醛27-30份;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10-13份;白云母16-20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13-15份;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11-15份;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11-13份;苯二甲酸二丁酯10-16份;纳米氢氧化铝5-7份;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15-19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3-6份;聚溴化苯乙烯2-3份;瓜尔胶3-5份;二醇苯基醚1-2份;2-苯基咪唑啉1-2份;聚乙烯醇2-3份;氟化碳1-2份;去离子水1200-1500份。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强化涂料中的主要成膜材料“聚乙烯醇缩丁醛”、“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11-13份”以及部分的添加剂和溶剂如“十八烷基三氯硅烷、苯二甲酸二丁酯10-16份、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15-19份、瓜尔胶3-5份、二醇苯基醚1-2份、2-苯基咪唑啉1-2份、聚乙烯醇2-3份、氟化碳1-2份、去离子水1200-1500份”均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作为织物强化涂料以提高制品的耐磨、抗冲击、抗撕裂、防撞击、耐水、耐热、抗菌、环保等综合性能,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其他未被公开的组分,均为涂料组合物中的常规添加剂,例如: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为常用的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四正丙基锆酸酯、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为常用的偶联剂;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为常用的交联剂;辛基异噻唑啉酮为常用的抗菌剂;硅酸镁是常用的无机填料;2-咪唑烷酮是常用的织物抗皱整理剂和脱醛剂;纳米二氧化钛为常规的无机添加剂,具有抗紫外线、抗菌、自洁净、抗老化性能;羟乙基纤维素是常规的增稠剂。而对比文件2中涂料的其他组分,如聚羟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属于常规的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正己烷二异氰酸酯是常规的交联剂;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为常规的成膜物质;白云母为常规的无机填料;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为常规的增稠剂;聚溴化苯乙烯为常规的阻燃剂。基于对涂料领域中各常规组分及其功效所具有的基本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其组分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中的某些组分进行替换(例如:将聚羟丙基二甲基氯化铵替代为具有类似功能或效果的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将正己烷二异氰酸酯替代为具有类似功能或效果的N,N’-间苯撑双马来酰亚胺,将白云母替代为具有类似功能或效果的硅酸镁,将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替代为羟乙基纤维素),省略某些组分(例如:在保留成膜材料聚乙烯醇缩丁醛、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的同时省略另外两种成膜材料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省略作为阻燃剂的聚溴化苯乙烯、纳米氢氧化铝;省略常规的原料单体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等),以及添加某些组分(例如:增加作为偶联剂的四正丙基锆酸酯、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增加作为抗菌剂的辛基异噻唑啉酮;增加作为织物抗皱整理剂和脱醛剂的2-咪唑烷酮;增加具有抗紫外线、抗菌、自洁净、抗老化性的无机添加剂纳米二氧化钛)等,并通过本领域常规的、有限的试验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强化涂料的组分和含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涉及的强化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5]段):所述手套涂料按照下列制备方法进行制备:(1)将聚羟丙基二甲基氯化铵、正己烷二异氰酸酯、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聚乙烯醇缩丁醛、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正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聚溴化苯乙烯、瓜尔胶、聚乙烯醇、氟化碳加入去离子水中,加热搅拌均匀,保持温度为90-105℃,搅拌速度控制为300-400rad/min,静置2-2.5h后冷却至室温,过滤,滤液备用;(2)按照所述重量份数将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白云母、十八烷基三氯硅烷、纳米氢氧化铝送至球磨机,磨至粒径为30-50nm,然后混合搅拌,100-120r/min的速度搅拌40-50分钟,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物;(3)将步骤(2)制得的混合物加入步骤(1)制得的滤液中,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5500r/min,分散时间为55min;(4)加入剩余的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二醇苯基醚、2-苯基咪唑啉,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4800r/min,分散时间为40min,得手套涂料。由此可见,上述步骤(1)-(4)与区别技术特征(2)中强化涂料的制备步骤1)- 4)基本相对应,尽管各步骤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材料、条件和参数有所不同,但均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上述强化涂料组成的细微差别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各步骤所涉及的材料、条件和参数进行的适应性调整,该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涉及护膝这一技术主题,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护膝所具有的“防护内筒”、“防护外筒”、以及“在防护内筒、防护外筒之间设置有多层织物纤维层”这些基本结构特征,由于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了较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尽管对比文件1是通过在防护内胆中设置剪切增稠液层来改善护膝的防撞、吸震等性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护膝的耐磨性、防撕裂、环保和防水性等综合性能,并不会仅仅拘泥于这一技术手段,也不影响将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改进的起点而对其进行其他方面的改进(例如,对防护外筒的强化处理),也就是说,发明构思的差异也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改进的起点;(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护膝的基本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涂层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涂层的组成来看,对比文件2中涂层的组分与本申请中涂层的主要组分相同(例如,主要成膜材料都是“聚乙烯醇缩丁醛”、“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其区别主要在于部分添加剂不同,而这些添加剂的改变方式在于以相似性质的组分进行替代或根据需要进行添加或省略,该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涂料领域中各常规添加剂及其功效所具有的基本认知,就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其组分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技术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而当涂层的组分已经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的前提下,相应的含量可通过本领域常规的、有限的试验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得到,并且含量的调整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差异化组分和含量”,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均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逐一地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评述,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主观的、不明确”的判断;至于复审请求人有关“涂料领域几乎所有新技术新发明均是利用已知组分的组合或替换,大量的性能分析和实验本身就是创造性劳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不否认或许可以利用已知组分的组合或替换,通过性能分析和一定的实验而得到创新性的涂料产品,但就本申请而言,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各种差异化组分和含量实验之间或相对现有技术的性能对比实验,针对各种实施方式也只简单地记载了综合的性能或效果参数,并没有进行性能分析,且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一些性能或效果参数与本申请中的相关性能和参数基本相当(如耐磨量、防火阻燃级别、大肠杆菌霉菌存活率等),申请人在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中也并未记载涂层组分和/或含量的变化产生了哪些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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