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对焦方法、系统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头对焦方法、系统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97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866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6346.6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6346.6,名称为“摄像头对焦方法、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827961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509184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前置摄像头,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
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和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
结合所述第一尺寸、所述第二尺寸和所述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
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基于如下公式获取当前物距:

其中,u2表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物距,M1和M2分别表示第一尺寸和第二尺寸,f表示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焦距,d表示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在所述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之前还包括:
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特征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所述目标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加速度传感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特征部位为人脸或者手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前,还获取所述镜头的初始像距;
所述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包括:根据所述初始像距和所述目标像距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根据所述调整距离和所述调整方向控制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移动至所述目标像距对应的位置。
5. 一种摄像头对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前置摄像头,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并获取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
处理单元,用于结合所述图像第一尺寸、所述图像第二尺寸和所述移动距离获取当前物距,并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
控制单元,用于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基于如下公式获取当前物距:

其中,u2表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物距,M1和M2分别表示第一尺寸和第二尺寸,f表示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焦距,d表示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识别单元,用于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特征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所述目标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摄像头对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单元通过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加速度传感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摄像头对焦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前获取所述镜头的初始像距;
所述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初始像距和所述目标像距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根据所述调整距离和所述调整方向控制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移动至所述目标像距对应的位置。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前置摄像头、加速度传感器、参数采集单元、控制器和驱动装置;
所述参数采集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后,将所述第一尺寸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加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到电子设备的主体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将所述位移量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参数采集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控制器输出的对应电子设备的主体发生移动的信号后,获取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将所述第二尺寸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制器用于结合所述图像第一尺寸、所述图像第二尺寸和所述移动距离获取当前物距,并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10.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8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是与权利要求1、2、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应用于电子设备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对比文件2本质上是对远距离物体拍摄过程中的距离测量方法,并非近距离物体拍摄,只能采用后置摄像头拍摄,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3中摄像头设置在电子设备后端,因此,对比文件2中是后置摄像头远距离拍摄,不可能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前置摄像头拍摄。(2)对比文件2中可以根据用户自动去调节参考位置,再基于第一显示面积大小来确定如何移动,无论用户如何根据自用调节,都必须事先确定一个参考位置,而本申请中电子设备预先设置特定的移动方向,只需要在特定的移动方向进行移动而得到位移量,不需要根据图片的第一尺寸确定移动方向,不需要事先确定参考位置,无论电子设备位于哪个位置,只要按照特定的移动方向进行移动获得位移量即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并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摄像头对焦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前置摄像头,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
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和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
结合所述第一尺寸、所述第二尺寸和所述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
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基于如下公式获取当前物距:

其中,u2表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物距,M1和M2分别表示第一尺寸和第二尺寸,f表示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焦距,d表示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在所述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之前还包括:
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特征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所述目标对象;
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前,还获取所述镜头的初始像距;
所述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包括:根据所述初始像距和所述目标像距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根据所述调整距离和所述调整方向控制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移动至所述目标像距对应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加速度传感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特征部位为人脸或者手掌。
4. 一种摄像头对焦系统,应用于电子设备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前置摄像头,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并获取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
处理单元,用于结合所述图像第一尺寸、所述图像第二尺寸和所述移动距离获取当前物距,并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
控制单元,用于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基于如下公式获取当前物距:

其中,u2表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物距,M1和M2分别表示第一尺寸和第二尺寸,f表示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焦距,d表示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识别单元,用于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特征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所述目标对象;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前获取所述镜头的初始像距;
所述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初始像距和所述目标像距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根据所述调整距离和所述调整方向控制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移动至所述目标像距对应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摄像头对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单元通过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加速度传感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
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前置摄像头、加速度传感器、参数采集单元、控制器和驱动装置;
所述参数采集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后,将所述第一尺寸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加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到电子设备的主体发生移动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将所述位移量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参数采集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控制器输出的对应电子设备的主体发生移动的信号后,获取所述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将所述第二尺寸输出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制器用于结合所述图像第一尺寸、所述图像第二尺寸和所述移动距离获取当前物距,并根据所述当前物距确定目标像距,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8.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对比文件2本质上是对远距离物体拍摄过程中的距离测量方法,并非近距离物体拍摄,只能采用后置摄像头拍摄,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3中摄像头设置在电子设备后端,因此,对比文件2中是后置摄像头远距离拍摄,不适用于前置摄像头拍摄。(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调节像距的方式,也不具有结合启示;本申请在不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实现了电子设备前置摄像头的自动对焦。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5827961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509184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摄像头对焦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对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2]-[0029]段、[0080]-[0122]段,附图1-7):用户使用手机的前置摄像头一般用于自拍或视频通信,这些场景都是近景拍摄。一种对焦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方法包括:感应环境中的对象,得到表征所述对象在环境中位置的传感数据;基于所述传感数据,确定所述对象相对摄像头所形成的物距参数,基于所述物距参数确定所述摄像头所使用的像距参数;基于所述像距参数调整所述摄像头的镜头与对应所述摄像头的像平面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地,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在物距参数和焦距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快速计算出像距参数,通过控制音圈马达作动,使摄像头的镜头与像平面之间的距离与所计算出的像距参数一致,完成快速自动对焦,并且,使用测距传感器感应环境中的对象,输出表征对象在环境位置的传感数据,例如红外距离传感器。所述摄像头设置于移动终端的前置面板,也就是前置摄像头(相当于一种摄像头对焦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前置摄像头的近距离拍摄,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前置摄像头)。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在物距参数和焦距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快速计算出像距参数,通过控制音圈马达作动是摄像头的镜头与像平面之间的距离与所计算出的像距参数一致,完成快速自动对焦。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前置摄像头的自动对焦方法,设置距离传感器传感数据,确定物距参数,基于物距参数确定摄像头所使用的像距参数,根据像距参数调整摄像头的镜头与对应所述摄像头的像平面之间的距离。并且,本领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控制像距参数时,势必基于初始像距进行调整,在发生移动前,获取镜头的初始像距,这是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物距的获取方式是:获取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第一尺寸,在检测到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获取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和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结合第一尺寸、第二尺寸和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基于如下公式获取当前物距:,其中表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物距,和分别表示第一尺寸和第二尺寸,表示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焦距,表示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在所述获取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的第一尺寸之前还包括: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特征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所述目标对象;而对比文件1中物距是通过距离传感器获得;(2)权利要求1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像距调整到与所述目标像距一致包括:根据所述初始像距和所述目标像距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根据所述调整距离和所述调整方向控制驱动装置将所述前置摄像头的镜头移动至所述目标像距对应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获取物距以及如何根据像距调整摄像头镜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测量距离的方法和电子设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06]-[0058]段、[0067]-[0182]段,附图1-6):一种测量距离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含图像采集单元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图像采集单元,所述方法包括: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例如摄像头)在测距位置对一目标物体进行图像采集,获得包含所述目标物体的第一图片;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第一图片中的第一显示面积(相当于获取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第一尺寸);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在参考位置对所述目标物体进行图像采集,获得包含所述目标物体的第二图片,所述测距位置与所述参考位置不同(相当于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第二图片中的第二显示面积(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和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获取所述测距位置与所述参考位置之间的第一实际距离(相当于位移量);基于所述第一显示面积、所述第二显示面积、以及所述第一实际距离,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到所述测距位置的第二实际距离(相当于结合所述第一尺寸、第二尺寸和所述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其中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可以由用户自用进行调节,并且,参考位置、测距位置、目标物体位于同一直线上。具体地,摄像头的焦距固定不变时,摄像头的焦距可以忽略不计,图片中目标物体的面积的算术平方根与目标物体到测距位置的实际距离成反比,根据等式推导出目标物体与测距位置之间的实际距离,即第二实际距离: 。其中L2是第二实际距离,L1是第一实际距离,C1是第一显示面积,C2是第二显示面积。其中目标物体可以是任一物体,例如:建筑物、车辆、人物等等。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目标物体的第一显示面积和第二显示面积,以及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之间的第一实际距离,获得目标物体到测距位置的第二实际距离,实质上也是采用两次测量的面积尺寸以及两个测量点之间的距离来计算物距参数。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对应的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在不增加硬件结构的情况下获取物距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根据成像原理,在几何关系中焦距、物距是常用的几何参量,为了提高精准度,在计算物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几何关系同时考虑焦距,焦距是摄像头的镜头参数,是一个常量;而且,根据“目标物体的面积的算术平方根与目标物体到测距位置的实际距离成反比”的原理推导得到本申请中物距的具体算法公式,这些具体的公式算法均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并且在使用前置摄像头时,选择人体特征部位作为目标进行对焦实现清晰对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目标物体可以是人物,当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前置摄像头对焦方法的情况下,为了识别目标对象,对图像预览区域进行人体部位识别,将识别出的人体特征部位锁定为目标对象是本领域确定对焦对象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6-0099段):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在物距参数和焦距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快速计算出像距参数,通过控制音圈马达作动使摄像头的镜头与像平面之间的距离与所计算出的像距参数一致,完成快速自动对焦。在此基础上,当调整像距时,本领技术人员在已知初始像距和目标像距的情况下,确定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基于调整距离和调整方向控制相应的移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参见同上):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不同,可以通过GIS来获取第一实际距离,或通过某些特定传感器确定第一实际距离。然而,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都是一些常见的传感器,应用于各种设备或终端中,进行姿态检测、运动检测。采用加速段传感器检测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发生移动后获取位移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摄像领域,选择人脸或者手掌等人体特征部位作为人体识别的对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一种摄像头对焦系统。该权利要求是与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摄像头对焦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为了将方法应用于装置中,设置相应的单元构成一个系统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对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2]-[0029]段、[0080]-[0122]段,附图1-7):用户使用手机的前置摄像头一般用于自拍或视频通信,这些场景都是近景拍摄。移动终端包括:测距传感器,用于感应环境中的对象,输出表征所述对象在所述环境中位置的传感数据;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传感数据,确定所述对象相对摄像头形成的物距参数,基于所述物距参数确定所述摄像头所使用的像距参数;所述摄像头,用于在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下,基于所述像距参数调整所述摄像头的镜头与对应所述摄像头的像平面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地,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在物距参数和焦距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快速计算出像距参数,通过控制音圈马达作动,使摄像头的镜头与像平面之间的距离与所计算出的像距参数一致,完成快速自动对焦,并且,使用测距传感器感应环境中的对象,输出表征对象在环境位置的传感数据,例如红外距离传感器。所述摄像头设置于移动终端的前置面板,也就是前置摄像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设备包括测距传感器、控制器和前置摄像头,控制器获取物距,根据物距确定目标像距,控制音圈马达作动使摄像头的镜头与像平面之间的距离与所计算出的像距参数一致,完成快速自动对焦。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电子设备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参数采集单元,参数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前置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第一尺寸,将第一尺寸输出到控制器;加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到电子设备发生移动后,获取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将位移量输出到控制器;参数采集单元接收到电子设备的主体发生移动的信号后,获取目标对象的第二尺寸,将第二尺寸输出到控制器;控制器用于结合第一尺寸、第二尺寸和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而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距离传感器获得物距。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获取物距。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06]-[0058]段、[0067]-[0182]段,附图1-6):电子设备包含图像采集单元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图像采集单元,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例如摄像头)在测距位置对一目标物体进行图像采集,获得包含所述目标物体的第一图片;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第一图片中的第一显示面积(相当于获取摄像头图像预览区域中的目标对象第一尺寸);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在参考位置对所述目标物体进行图像采集,获得包含所述目标物体的第二图片,所述测距位置与所述参考位置不同(相当于电子设备在预设的特定方向上发生移动后);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第二图片中的第二显示面积(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位移量和目标对象当前的第二尺寸);获取所述测距位置与所述参考位置之间的第一实际距离(相当于位移量);基于所述第一显示面积、所述第二显示面积、以及所述第一实际距离,确定所述目标物体到所述测距位置的第二实际距离(相当于结合所述第一尺寸、第二尺寸和所述位移量获取当前物距),其中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可以由用户自用进行调节,并且,参考位置、测距位置、目标物体位于同一直线上。当对象在环境中的位置变化时,控制器基于距离传感器输出的传感器参数重新确定物距参数,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不同,可以通过GIS来获取第一实际距离,或通过某些特定传感器确定第一实际距离。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目标物体的第一显示面积和第二显示面积,以及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之间的第一实际距离,获得目标物体到测距位置的第二实际距离,实质上也是采用两次测量的面积尺寸以及两个测量点之间的距离来计算物距参数。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对应的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在不增加硬件结构的情况下获取物距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为了集成管理参数采集过程,将获取参数功能部件集成为一个参数采集单元用于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都是一些常见的传感器,应用于各种设备或终端中,进行姿态检测、运动检测。采用加速度传感器检测电子设备是否发生移动,发生移动后获取位移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2]-[0029]段、[0038]-[0129]段,附图1-7):各种实施方式可以以使用例如计算机软件、硬件或其任何组合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来实施,软件代码可以由以任何适当的编程语言编写的软件应用程序或程序来实施,软件代码可以存储在存储器中并且由控制器执行,使用处理器、控制器、微处理器中的至少一种来实施。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2]-[0029]段、[0038]-[0129]段,附图1-7):各种实施方式可以以使用例如计算机软件、硬件或其任何组合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来实施,对于硬件实施,这里描述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使用特定用途集成电路(ASIC)、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数字信号处理装置(DSPD)、可编程逻辑装置(PLD)、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处理器、控制器、微控制器、微处理器、被设计为执行这里描述的功能的电子单元中的至少一种来实施,在一些情况下,这样的实施方式可以在控制器180中实施。对于软件实施,诸如过程或功能的实施方式可以与允许执行至少一种功能或操作的单独的软件模块来实施,软件代码可以由以任何适当的编程语言编写的软件应用程序(或程序)来实施,软件代码可以存储在存储器160中并且由控制器180执行。基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2中虽然是为了解决远距离拍摄问题,但未明确限定摄像头是前置还是后置,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2、3所示并不能唯一地确定摄像头位于电子设备前端或后端;其次,近距离拍摄和远距离拍摄是一个相对概念,前置摄像头和后置摄像头均可用于近距离拍摄和远距离拍摄,具体实现上并没有技术上的障碍,对比文件2中测量距离的方法适用于任何距离情景下的距离测量,可以应用于前置摄像头拍摄,也可以应用于后置摄像头拍摄,因此给出了将摄像头用于拍摄近距离物体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0082]段公开了“测距位置和参考位置可以由用户自用进行调节”,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实质上都是采用两次测量的面积尺寸以及两个测量点之间的距离来计算物距参数,而且根据已知的参量和变量如何计算具体物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和确定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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