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光传输系统的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光传输系统的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00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1791
优先权日:2007-08-06
申请(专利)号:201510132243.5
申请日:2008-07-28
复审请求人:朗讯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2243.5,名称为“用于光传输系统的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朗讯科技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101892.7”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06日,分案申请的递交日是2015年03月2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引用对比文件1:CN1906879A,其公开日为:2007年01月3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光传输系统,包括:
经由一个或多个光链路而连接的多个光应答器;以及
速率控制单元,其中:
所述多个光应答器中的至少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适于使用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来彼此进行通信;以及
所述速率控制单元适于:(i)估计所述第一光应答器与第二光应答器之间的光链路的性能裕度;以及((ii)将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配置为基于所估计的性能裕度来改变所述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的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速率控制单元还适于:(i)确定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中的至少一个的误比特率;以及((ii)将所确定误比特率与目标误比特率进行比较,以估计性能裕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速率控制单元还适于:基于所述第一光应答器与第二光应答器之间的光链路的一个或多个特性来估计性能裕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
光链路的长度、通过光链路进行信号传输后的光信噪比、通过光链路传输的信号的波长、色散的量、偏振模散的量、光信道串扰、光纤非线性损失、滤光损失以及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中的至少一个的使用年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
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适于使用至少大约10Gb/s的光信号速率来彼此进行通信;以及
所述第一光应答器与第二光应答器之间的通信的光信号速率在所述光传输系统的寿命期间是恒定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分隔至少100km的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包括低密度奇偶校验码、Reed-Solomon码、卷积码和速率兼容码中的一个或多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速率控制单元适于:
将所述第一光应答器与第二光应答器之间的通信的当前误比特率与目标误比特率进行比较,以确定当前性能裕度;
将所述当前性能裕度与至少第一阈值进行比较;以及
如果所述当前性能裕度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减小所述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的速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明,其中,所述速率控制单元还适于:
将所述当前性能裕度与大于所述第一阈值的第二阈值进行比较;
以及
如果所述当前性能裕度大于所述第二阈值,则增大所述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的速率。
10. 一种操作光传输系统的方法,包括:
使用速率控制单元来估计经由一个或多个光链路而连接的多个光应答器中的至少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之间的光链路的性能裕度,其中,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适于使用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来彼此进行通信;以及
使用所述速率控制单元将所述第一光应答器和第二光应答器配置为基于所估计的性能裕度来改变所述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码的速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 1 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至转用的技术领域,如光传输系统;对比文件 1 的技术领域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不同的,且转用并不容易。对比文件 1 的接入 DSL 领域和本申请的光传输领域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是不同的;本申请确实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克服了对比文件 1 中没有涉及到的技术困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光信号速率保持固定且改变光信号速率是不可能或者成本极高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在整个寿命期间改变光信号速率以提高OTS的容量和/或成本效益。复审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两份宣誓书及其中文译文,用于说明技术专家认为光传输与DSL不是相近的技术领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 1 的技术领域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不同的,且转用并不容易。对比文件 1 的接入 DSL 领域和本申请的光传输领域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是不同的;本申请确实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克服了对比文件 1 中没有涉及到的技术困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光信号速率保持固定且改变光信号速率是不可能或者成本极高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在整个寿命期间改变光信号速率以提高OTS的容量和/或成本效益;同时,对比文件1未涉及系统的寿命或老化,亦未提及过高的裕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06879A,其公开日为2007年01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传输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自适应FEC码字管理的数字通信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12页第3段一第13页第1段,附图4,6 ):系统包括经由传输信道连接的发射机和接收机,发射机和接收机使用速率自适应前向纠错FEC码来进行通信;控制器(对应于该权利要求的“速率控制单元RCU”),用于获取发射机与接收机之间的传输误差测量值MEV(例如BER),并且比较传输误差目标值TEV和MEV,当MEV充分有别于(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TEV时,对当前原始码字组成比例CCR进行适当调整,导致数据速率提高或降低。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为包括光应答器OT的光传输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为包括发射机和接收机的数字传输系统;(2)权利要求1中估计光链路的性能裕度,并基于所估计的性能裕度来改变FEC码的速率,而对比文件1中比较信道的传输误差目标值TEV和传输误差测量值MEV,并基于TEV与MEV的比较结果(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时)来调整CCR,从而改变FEC码的速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在光传输系统的寿命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光传输系统包括多个光应答器OT,是光通信领域中光传输系统的常见结构;并且收发端的OT之间使用FEC码来进行通信,是光传输网络中常见的编码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上述光传输系统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比较误差测量值MEV和误差目标值TEV,如果MEV充分有别于(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TEV时调整FEC码的速率,与权利要求1中基于性能裕度调整FEC码的速率,都是基于测量的实际性能与目标性能之间的差别来调整FEC码的速率,两者是类似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根据比特误码率(BER)的测量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如果BER测量值充分有别于BER目标值时(例如当BER测量值足够地高于阈值最大误码率时),调整FEC使用的码字组成以满足BER目标值。此外,都是比较测量的BER和目标BER的性能裕度或者“充分有别于”、或者“足够地高于”,都是表示两者的差异,是类似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涉及基于光链路的一个或多个具体特性来估计性能裕度,该些具体特性为影响光信道性能的常见参数,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分别涉及光信号速率、第一OT和第二OT分隔的距离以及FEC码的构成,均为光通信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12页第5-7段,附图4):比较BER的测量值和BER的目标值,如果BER测量值足够高于阈值最大误码率,则调整码字组成,调高CCR以增大FEC码的速率;如果测量的MER充分低于TER,则调低CCR以减小FEC码的速率。此外,设定第一阈值和第二阈值,来表征“足够低于”或者“充分高于”的门限,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光传输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通信系统中采用自适应FEC码字管理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12页第3段一第13页第1段,附图4、6 ):经由传输信道连接的发射机和接收机,控制器使发射机和接收机使用FEC码来进行通信;获取发射机与接收机之间的传输误差测量值MEV(例如BER),并且比较传输误差目标值TEV和MEV,当MEV充分有别于(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TEV时,对当前原始码字组成比例CCR进行适当调整,导致数据速率提高或降低。
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0中的光传输系统包括多个光应答器OT,而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传输系统包括发射机和接收机;(2)权利要求10中估计光链路的性能裕度,基于所估计的性能裕度来改变FEC码的速率,而对比文件1中比较传输误差目标值TEV和传输误差测量值MEV,基于TEV和MEV的比较结果(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时),来调整CCR从而改变FEC码的速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在光传输系统的寿命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光传输系统包括多个光应答器OT,是光通信领域中光传输系统的常见结构;并且收发端的OT之间使用FEC码来进行通信,是光传输网络中常见的编码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上述光传输系统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比较误差测量值MEV和误差目标值TEV,如果MEV充分有别于(例如充分高于或充分低于)TEV时调整FEC码的速率,与权利要求10中基于性能裕度调整FEC码的速率,都是基于测量的实际性能与目标性能之间的差别来调整FEC码的速率,两者是类似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 1 记载了通过基于实际性能与目标性能之间的差别来调整 FEC 码的速率,通过调整 FEC 码的速率来影响性能裕度,使得数字通信系统能够获得充足但不过分的性能裕度,对比文件 1 采用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 1 相同的技术手段,客观上能够解决数字通信系统在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 1 涉及的是数字通信系统(DSL 系统),本申请涉及的是光传输系统,通信媒介不同,但是对比文件 1 的技术领域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通信传输系统,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两者也均涉及传输系统中的自适应前向纠错,其国际分类号也均是H04L 1/00。由于光通信系统的收发器 OT 之间使用 FEC 码来进行通信,是光传输网络中常见的编码方式,因此,当面对如何避免在光传输系统的寿命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DSL系统中调整FEC码速率的方法应用于光通信系统中调整 FEC 码速率,以调整光通信系统的性能裕度,容许光通信系统中电子设备的老化,因此,对比文件 1 给出了将其用于光传输系统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面对的是系统在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 1 记载了通过基于实际性能与目标性能之间的差别来调整 FEC 码的速率,通过调整 FEC 码的速率来影响性能裕度,使得数字通信系统能够获得充足但不过分的性能裕度,因此,对比文件 1 客观上能够解决数字通信系统在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系统在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上述问题在对比文件 1 的技术领域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都存在的;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看,对比文件 1 客观上起到了动态调整 DSL 系统的性能裕度的技术效果,客观上能够解决了 DSL 系统在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 1 是类似的。因此,对比文件 1 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 1 公开的 DSL系统中调整 FEC 码的方法应用于光通信系统中,从而解决光通信系统中开始阶段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所以,本申请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如上所述,对比文件 1 采用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 1 相同的技术手段,客观实际上能够解决数字通信系统由于寿命所引起的开始时过高的性能裕度的技术问题。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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