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HF和1,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HF和1,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79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47558
优先权日:2013-03-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933.8
申请日:2014-02-24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勇
合议组组长:吴顺华
参审员:贾晓
国际分类号:C07C21/18,C09K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不能导出或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相应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933.8,名称为“包含HF和1,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科玛法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5年09月18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47页(0001-0345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化合物:1,1,1,2,2-五氟丙烷、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和2-氯-1,1,1,2-四氟丙烷。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至少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有机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1,1,1,2,2-五氟丙烷。
3.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1,3,3,3-四氟丙烯为E-1,3,3,3-四氟丙烯。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1,3,3,3-四氟丙烯为Z-1,3,3,3-四氟丙烯。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为杂共沸或准-杂共沸的。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3,3,3-三氟-2-氯丙烯以及任选的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有机化合物:E-3,3,3-三氟-1-氯丙烯、3,3,3-三氟丙烯、1,1,1,2,2-五氟丙烷和2,3,3,3-四氟丙烯。
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以及任选的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有机化合物:3,3,3-三氟丙烯、1,1,1,2,2-五氟丙烷和2,3,3,3-四氟丙烯。
8.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3,3,3-三氟丙烯以及任选的一种或多种选自1,1,1,2,2-五氟丙烷和2,3,3,3-四氟丙烯的有机化合物。
9.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1,1,1,2,2-五氟丙烷以及任选的2,3,3,3-四氟丙烯。
10.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和2,3,3,3-四氟丙烯。
11.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1重量%~95重量%的氟化氢以及99重量%~5重量%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12.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5重量%~85重量%的氟化氢以及95重量%~15重量%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13.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沸点为-20℃~80℃且处于0.1~44巴绝对压力的压力下,优选地为0℃~40℃且优选处于0.7~18巴绝对压力、有利地0.9~12.5巴绝对压力的压力下。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US2012056122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公开了含有HF、1,3,3,3-四氟丙烯和1,1,1,3,3-五氟丙烷的共沸组合物,权利要求1中采用1,1,1,2,2-五氟丙烷或2-氯-1,1,1,2-四氟丙烷作为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组分1,1,1,2,2-五氟丙烷或2-氯-1,1,1,2-四氟丙烷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组分1,1,1,3,3-五氟丙烷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由于1,1,1,2,2-五氟丙烷、2-氯-1,1,1,2-四氟丙烷与1,1,1,3,3-五氟丙烷的结构和性质相似,采用1,1,1,2,2-五氟丙烷、2-氯-1,1,1,2-四氟丙烷代替1,1,1,3,3-五氟丙烷作为共沸组合物中的卤代烃化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的不同种类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有动机调整卤代烃化合物的种类,选择结构和性质相似的1,1,1,2,2-五氟丙烷或2-氯-1,1,1,2-四氟丙烷代替1,1,1,3,3-五氟丙烷作为共沸组合物中的卤代烃化合物,来制备所需要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1-1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另外,对比文件2(CN10195222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公开了含有HF、E-HFC-1234ze和丙烷的共沸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组分1,1,1,2,2-五氟丙烷、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和2-氯-1,1,1,2-四氟丙烷与对比文件2中的第三组分丙烷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分离纯化1,3,3,3-四氟丙烯的替代共沸组合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夹带剂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即共沸组合物),并公开了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代表性化合物,给出了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为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此外,从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中选择1,1,1,2,2-五氟丙烷、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和2-氯-1,1,1,2-四氟丙烷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的不同种类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有动机调整卤代烃化合物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卤代烃化合物来制备所需要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预测任一化合物为有效夹带剂存在困难,与其他化合物形成共沸物不易预期,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氟化氢等可形成共沸组合物,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和1,1,1,3,3-五氟丙烷可形成共沸组合物,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的共沸组合物给本申请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夹带剂的种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链长度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有能力选择权利要求1中的夹带剂形成共沸组合物。
申请人阿科玛法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1,1,1,2,2-五氟丙烷和2-氯-1,1,1,2-四氟丙烷和权利要求2中的1,1,1,2,2-五氟丙烷,删除权利要求9中的“任选的”。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三组分是烷烃,而权利要求1的第三组分是选自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的烯烃或炔烃,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烷烃与烯烃、炔烃在结构、性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别,且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预期哪些化合物可形成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是非常困难的且是非显而易见的,例如US2012/0215039A1中记载“共沸物的形成不易预期”和对比文件2中记载“没有已知方法,缺乏实现方法,来预测任一化合物是否为有效的夹带剂”,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共沸组合物的技术启示,不能预料到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是共沸的、准共沸的技术效果;②夹带剂中的一些上位概念(比如氯氟烃、氢氯氟烃和氢氟烃等)即使只考虑含碳1-5的化合物,其中可供选择尝试的具体化合物和组合方式的数量也非常庞大,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数量巨大的化合物和组合方式中预料到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是共沸的;③本申请的组合物得到的共沸、准-共沸的技术效果本身就是预料不到的,同样地预料不到这样的组合物可用于相应的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1-13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和9如下:
1. 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至少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有机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和E-3,3,3-三氟-1-氯丙烯。
9.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1,1,1,2,2-五氟丙烷以及2,3,3,3-四氟丙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中已经记载了第三组分为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详细理由,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2)虽然权利要求1的第三组分与对比文件2不同,并且US2012/0215039A1和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难以预测任一化合物是否为有效的夹带剂,但是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夹带剂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即共沸组合物),即给出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第三组分可以与氟化氢和1,3,3,3-四氟丙烯形成共沸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第三组分,并根据具体试验选择所需要的共沸组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虽然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含有大量的化合物,但是对比文件2限定了碳原子数为1-5个,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将可选择的化合物限定到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代表性化合物,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氢氟烃夹带剂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的结构和性质相似,区别仅在于将1位或2位的氟原子替换成氯原子;权利要求1中的三氟丙炔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全氟化碳夹带剂1,1,1,4,4,4-六氟-2-丁炔的结构和性质相似,区别仅在于碳链长度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从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中选择结构和性质与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1,1,1,4,4,4-六氟-2-丁炔相似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作为第三组分来制备所需要的共沸组合物,并且可以预期该组合物是共沸的。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从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中选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作为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给本申请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而对比文件2中相应的第三组分为丙烷。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可用于分离纯化1,3,3,3-四氟丙烯的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如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全氟化碳(如1,1,1,4,4,4-六氟-2-丁炔)等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夹带剂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即共沸组合物),并公开了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代表性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中选择具体化合物作为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而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是常见的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特别是氢氟烃夹带剂如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与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的区别仅在于将1位或2位的氟替换成氯,全氟化碳夹带剂如1,1,1,4,4,4-六氟-2-丁炔与三氟丙炔的区别仅在于碳链长度不同,为了得到更多可用于分离纯化1,3,3,3-四氟丙烯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卤代烃化合物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卤代烃化合物,例如从氢氟烃中选择与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相似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以及从全氟化碳中选择与1,1,1,4,4,4-六氟-2-丁炔相似三氟丙炔作为第三组分,并通过常规试验方法测定所得组合物的相应性能预期所得组合物是共沸或准-共沸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为了得到更多可用于分离纯化1,3,3,3-四氟丙烯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卤代烃化合物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卤代烃化合物来制备所需要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很容易确定组合物中氟化氢和全部有机化合物的合适重量以及组合物的合适沸点和压力,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虽然US2012/0215039A1和对比文件2中存在“预测任一化合物为有效的夹带剂存在困难,与其他化合物形成共沸物不易预期”的表述,但是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有的试验手段去进一步寻找共沸组合物,特别是在对比文件2记载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作为夹带剂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即共沸组合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此得到给出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第三组分可以与氟化氢和1,3,3,3-四氟丙烯形成共沸组合物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中选择作为第三组分并通过常规的试验方法测定组合物的相关性能以确定其是否为共沸组合物。②虽然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等包含了较多化合物,但对比文件2限定了碳原子数为1-5个,还公开了代表性化合物,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氢氟烃夹带剂如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或全氟化碳夹带剂如1,1,1,4,4,4-六氟-2-丁炔与权利要求1中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或三氟丙炔极为相似,为了得到更多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含有1-5个碳原子的卤代烃化合物中选择与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1,1,1,4,4,4-六氟-2-丁炔相似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三氟丙炔,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该组合物是共沸或准-共沸的。③虽然组合物不能简单地根据组分来预期是否为共沸或准-共沸,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手段测定其相关性能进而很容易确实其是否共沸或准-共沸,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权利要求13并入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组合物的沸点和绝对压力。复审请求人认为: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至少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中除了HF和1,3,3,3-四氟丙烯之外的化合物(记作第三组分)选自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的沸点以及所处的压力。②对于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2未教导夹带剂选自含有1-5个碳原子各种卤代烃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第51-60段没有针对如何为HF、1,3,3,3-四氟丙烯选择可形成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的第三组分,该部分是对术语“夹带剂”的实例的描述,而不是提供了一系列用于与特定的化合物形成共沸组合物的夹带剂。对比文件2第51段明确说明了“本文使用术语‘夹带剂’来描述在共沸蒸馏方法中将有效地从包含HF和氟烯烃的混合物中分离出氟烯烃的任何化合物”。显然氟烯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这说明对比文件2对于夹带剂的描述仅仅是列举性质的而不是针对某些具体化合物如何形成共沸组合物给出如何选择夹带剂的技术教导。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具有明确的组成限定,即与HF和1,3,3,3-四氟丙烯这两具体的化合物,而不是泛泛的氟烯烃,形成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另外,对于夹带剂的含碳数,对比文件2仅仅提及了该含碳数是针对烃的而不是氯氟烃等卤化烃,53段描述了“烃夹带剂包含1至5个碳原子和氢的化合物”,该部分其他段落描述含卤素的夹带剂时并未教导含碳数为1-5。对于含卤素的夹带剂,对比文件2在第54-59段教导了各类含卤素的夹带剂“包括但不限于”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这不仅印证了这些化合物仅仅是夹带剂的列举性质的实例,更说明了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含卤素的夹带剂并不仅仅是具有1-5个碳原子的那些。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第三组分化合物结构类似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带剂的结构,例如夹带剂2,3,3,3-四氟丙烯和1,3,3,3-四氟丙烯与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丙烯结构类似,1,1,1,4,4,4-六氟-2-丁炔与三氟丙炔类似,因此可预期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是共沸的”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而且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共沸组合物的认知,尤其不符合对比文件2自身有关夹带剂的选择是不可预期的教导。因此,上述观点并不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出发的且忽略了对比文件2中描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共沸物形成的不可预期性的认知水平的记载。此外,对于1,3,3,3-四氟丙烯,其已经是权利要求1中除了HF和第三组分之外的化合物,也不是区别特征,不应将1,3,3,3-四氟丙烯再与第三组分中的化合物对应。而且1,3,3,3-四氟丙烯在对比文件2中是与HF形成二元共沸物的(实施例6和7),其与权利要求1的含有HF、1,3,3,3-四氟丙烯以及第三组分的共沸物没有任何关系。对于2,3,3,3-四氟丙烯,其是与HF形成二元共沸物的(实施例9),也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没有关系。对于1,1,1,4,4,4-六氟-2-丁炔和三氟丙炔,这两种化合物不仅含碳数不同,氟原子数相差一倍,认为它们是相似的化合物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对比文件2仅仅泛泛列举了本领域中一些可能作为夹带剂的化合物,并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与HF和1,3,3,3-四氟丙烯形成共沸或准共沸化合物的第三组分给出任何教导。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选择区别特征(1)中的化合物与HF和1,3,3,3-四氟丙烯形成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③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组合物的沸点和所处压力,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使组合物处于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沸点和压力。④最后,“由于很容易判断组合物是否是共沸的,因此不能认为共沸物的形成是预料不到的”的观点并不正确。判断某种物质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过程和手段是否容易与这种物质的性质的不可预料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及的是技术上的难易程度而不涉及专利法意义上的可预见性,而所谓“可预见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一般技术水平对某一事物的预期。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对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应当将实际的效果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领域一般技术水平所预期的效果进行比较才能得出,这与效果本身的测试方式的困难程度没有关系。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仅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还因为组合物具有预料不到的共沸或准-共沸的效果还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其中,所述组合物的沸点为-20℃~80℃且处于0.1~44巴绝对压力的压力下,优选地为0℃~40℃且优选处于0.7~18巴绝对压力、有利地0.9~12.5巴绝对压力的压力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包括1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9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47页(即第0001-0345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不能导出或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相应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共沸蒸馏使1,3,3,3-四氟丙烯与氟化氢分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提供了从包含HFC-1234ze和HF的混合物中纯化HFC-1234ze的方法,其中所述HFC-1234ze以大于HFC-1234ze和HF的共沸物浓度的浓度存在于所述混合物中,所述方法包括:
a.将夹带剂加入到包含HFC-1234ze和HF的混合物中,从而形成第二混合物;
b.在第一蒸馏步骤中蒸馏所述第二混合物以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以及包含基本上不含HF和夹带剂的HFC-1234ze的第一塔底组合物;
c.使所述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冷凝以形成两个液相,即i)富含HF的相,和ii)富含夹带剂的相;以及
d.任选使富含夹带剂的相再循环回到第一蒸馏步骤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7-115段)。
实施例4公开了使用丙烷作为夹带剂,通过共沸蒸馏使HF与E-HFC-1234ze分离。参照图2,将包含HF和E-HFC-1234ze的组合物经由物流100喂入到包含9个理论塔板的第一塔110中。同样将富含HF和稀少丙烷的组合物经由物流190喂入到塔110的第一塔板上。由于物流100和190中的HF合并量超过形成低沸HF/丙烷和HF/E-HFC-1234ze共沸物所需的量,因此HF作为得自塔110底部的基本上不含E-HFC-1234ze和丙烷的产物流经由物流120被回收。相对于合并的给料100和190,富含E-HFC-1234ze和丙烷的三元组合物作为馏出液经由物流130被回收。
第一馏出液中含有8.0重量%的HF、90.4重量%的HFC-1234ze和1.6重量%的丙烷(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4及表4)。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HF、E-HFC-1234ze(即E-1,3,3,3-四氟丙烯,即权利要求1中1,3,3,3-四氟丙烯中的一种异构体)和丙烷的共沸组合物。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三元共沸组合物中的第三种组分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化合物: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而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第三组分为丙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的沸点以及所处的压力。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涉及包含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这些组合物可来源于1,3,3,3-四氟丙烯生产中的中间组合物且通常用于使氟化氢再循环的方法。1,3,3,3-四氟丙烯的制造伴随有多种沸点接近于HFO-1234ze的副产物,导致相对复杂和昂贵的纯化步骤。在HFO-1234ze的纯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通常暗示着所需产物的可感知的损失。此外,这些副产物可形成与1,3,3,3-四氟丙烯的共沸组合物,使得通过简单蒸馏进行分离是非常困难的、或者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本申请的主题是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其包含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以及一种或多种含有1-3个碳原子的(氢)卤烃(卤碳)化合物,所述组合物是杂共沸或准-杂共沸的(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6段);本申请的组合物尤其涉及多种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2-0084段);本申请的组合物可任选地为一种或多种共沸物和/或杂共沸物的混合物,所述共沸物和/或杂共沸物为三元、四元、五元体系、具有六种化合物的体系、具有七种化合物的体系、具有八种或更多种化合物的体系,并列举了多种含有1和/或2个碳原子的化合物和含有3个碳原子的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85-0090段);并概括了组合物的多种实施方案,并指出,不论哪种实施方案,所述组合物优选包含1重量%~95重量%且有利地5 重量%~80重量%的氟化氢以及99重量%~5重量%且有利地20重量%~95重量%的全部所述有机化合物;更特别地,所述组合物包含1重量%~85重量%的氟化氢以及99重量%~15重量%的全部所述有机化合物(HFO-1234ze和(氢)卤烃化合物)。本申请组合物的沸点为-20℃~80℃且处于0.1~44 巴绝对压力下,优选地为0℃~40℃且优选处于0.7~18巴绝对压力、有利地0.9~12.5巴绝对压力的压力下;并描述了本申请组合物的有利性质,进而列举了本申请优选的多种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1-0217段)。
本申请实施例1-3涉及三元混合物、实施例4-6涉及四元混合物、实施例7-9涉及五元混合物、实施例10-12涉及六元混合物、实施例13-15涉及具有7种化合物的体系、实施例16-18涉及具有8种化合物的体系,实施例19-21涉及具有13种化合物的体系,其中,实施例1、4、7、10、13、16和19的混合物的压力特性适合于在25℃下的等温线;实施例2、5、8、11、14、17和20示出了混合物的沸点和压力范围,实施例3、6、9、12、15、18和21示出了实施例1、4、7、10、13、16和19的混合物的随着HF质量百分数而变化的特征为在0℃、25℃和40℃ 处的等温线的倾析范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218-0345段)。
可见,本申请在考察了包括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和一种或多种特定成分的多元组合物的性质,如压力特性、沸点和压力范围、特定温度下的等温线及相应的倾析范围之后提供了包含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多种共沸或准-共沸的组合物,用于1,3,3,3-四氟丙烯的纯化分离以及HF的再循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特别请求保护所述特定成分选自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且限定组合物的沸点和所处压力情况下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特定压力条件下可用于分离纯化1,3,3,3-四氟丙烯的特定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
关于第三组分的选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本文使用术语“夹带剂(即第三组分)”来描述在共沸蒸馏方法中将有效地从包含HF和氟烯烃的混合物中分离出氟烯烃的任何化合物。可用的夹带剂包括与混合物中一种或多种组分形成共沸物的那些化合物,包括氟烯烃、HF以及可使至少一种此类共沸物沸点低于氟烯烃/HF共沸物沸点的氢氟烃。夹带剂可选自烃、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氟代醚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烃夹带剂包括包含1至5个碳原子和氢的化合物。烃夹带剂可为直链、支链、环状、饱和或不饱和化合物。代表性的烃夹带剂包括但不限于甲烷、乙烷、乙烯、乙炔、乙烯基乙炔、正丙烷、丙烯、丙炔等。氯烃夹带剂包括包含碳、氯和任选的氢的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二氯甲烷和氯甲烷。氯氟烃(CFC)夹带剂包括含有碳、氯和氟的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二氯二氟甲烷、2-氯-1,1,2-三氟乙烯、五氟氯乙烷、1,2-二氯-1,1,2,2-四氟乙烷、1,1-二氯-1,2,2,2-四氟乙烷、1,1,2-三氯-1,2,2-三氟乙烷、1,1,1-三氯-2,2,2-三氟乙烷、1,1,2-三氯-1,2,3,3,3-五氟丙烷、2,2-二氯-1,1,1,3,3,3-六氟丙烷、1,2-二氯-1,1,2,3,3,3-六氟丙烷、2-氯-1,1,1,2,3,3,3-七氟丙烷、2-氯-1,1,3,3,3-五氟丙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氢氯氟烃(HCFC)夹带剂包括含有碳、氯、氟和氢的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二氯氟甲烷、1,1-二氯-3,3,3-三氟乙烷、1,1-二氯-1-氟乙烷、2-氯-1,1,1,2-四氟乙烷、1-氯-1,1,2,2-四氟乙烷、2-氯-1,1,1-三氟乙烷、1-氯-1,1-二氟乙烷、2-氯-1,1-二氟乙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氢氟烃(HFC)夹带剂包括包含碳、氢和氟的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1,1,2-三氟乙烯、1,1-二氟乙烯、1,2,3,3,3-五氟丙烯、1,1,3,3,3-五氟丙烯、2,3,3,3-四氟丙烯、3,3,3-三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全氟化碳(PFC)夹带剂包括仅含有碳和氟的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六氟乙烷、八氟丙烷、1,1,1,4,4,4-六氟-2-丁炔、六氟丙烯、六氟环丙烷、八氟环丁烷、十氟丁烷、2,3-二氯-1,1,1,4,4,4-六氟-2-丁烯、八氟-2-丁烯、六氟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1-60段)。
可见,针对第三组分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及其代表性化合物作为夹带剂可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即共沸组合物),然而,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作为上位概念,其包含的化合物数量巨大,即使氢氟烃已经具体举例有如2,3,3,3-四氟丙烯、1,3,3,3-四氟丙烯,全氟化碳如1,1,1,4,4,4-六氟-2-丁炔可作为夹带剂,但上述举例仅仅是与其他化合物一起泛泛举例,不仅未涉及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或三氟丙炔,而且上述化合物也并未作为优选化合物进行重点说明,而且对比文件2的具体技术方案部分也没有给出上述化氟烯烃或氟炔烃可以与HF和1,3,3,3-四氟丙烯形成共沸组合物,即对比文件2未教导或启示这些夹带剂与HF和1,3,3,3-四氟丙烯是否能形成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氯氟烃、氢氯氟烃和氢氟烃等,即使只考虑含碳1-5的化合物,可供选择尝试的具体化合物(异构体)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方式也是数量非常庞大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简单地从如此数量巨大的化合物、组合方式中预料到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是共沸的。因为没有已知方法能简单地预测化合物是否为有效的夹带剂,即使测定三组分组合物是否为共沸组合物的试验本身并不复杂,但鉴于可供选择的第三组分数量及其庞大,要在数量庞大的化合物中选择权利要求1所具体限定的第三组分化合物并确定所述组合物在特定的的温度和压力范围内形成共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进行过度的试验是无法完成上述选择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在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宽泛范围内选择出本申请的具体成分作为共沸组合物中除氟化氢和1,3,3,3-四氟丙烯以外的第三组分,并预期所得组合物是共沸或准-共沸的。
在寻找到第三组分形成共沸后,可以成功地解决分离1,3,3,3-四氟丙烯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2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组分种类、含量和组合物性能,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观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记载了采用选自氯烃、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全氟化碳的卤代烃化合物作为夹带剂能够形成包含HF、HFC-1234ze和夹带剂的第一馏出液组合物,但这些上位概念包含众多化合物,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以烃作为夹带剂时“烃夹带剂包含1至5个碳原子和氢的化合物”,而并未教导上述卤代烃化合物是包含1至5个碳原子的化合物;此外,对比文件2列举的氢氟烃化合物如2,3,3,3-四氟丙烯和1,3,3,3-四氟丙烯与本申请中限定的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丙烯的卤代原子和/或其数目上有所不同,而且这两种化合物与对比文件2中列举的具体的氯氟烃、氢氯氟烃化合物在碳原子数、卤代原子数和/或化合物饱和度方面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2列举的全氟化碳化合物如1,1,1,4,4,4-六氟-2-丁炔与本申请中限定的三氟丙炔的碳原子数和氟原子数均不同。此外,本申请考察了包括氟化氢、1,3,3,3-四氟丙烯和选自3,3,3-三氟-2-氯丙烯、E-3,3,3-三氟-1-氯丙烯和三氟丙炔一种或多种特定成分的多元组合物的压力特性、沸点和压力范围、特定温度下的等温线及相应的倾析范围,由此获得相应的共沸或准-共沸组合物,可用于1,3,3,3-四氟丙烯的纯化分离以及HF的再循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此外,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文本已经克服了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已经不存在。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47页(即第0001-0345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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