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缝隙天线和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缝隙天线和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75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83338
优先权日:2014-03-20
申请(专利)号:201580006403.X
申请日:2015-02-20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1Q1/22,H01Q13/10,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没有揭示该区别特征,且缺少采用该区别特征的动机的情况下,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6403.X,名称为“具有缝隙天线和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所依据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US2011012793A1,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0日;对比文件2:CN1340981A,公开日期为2002年03月20日;对比文件3:CN101897079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对比文件4:CN10195845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射频收发器电路,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生成给定频率的射频信号;
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
金属外壳;
所述金属外壳中的电介质天线窗口;和
所述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分开,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和所述金属外壳限定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包括具有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的间接馈电缝隙天线谐振元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具有近场耦接到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平面金属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平面金属结构包括与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谐振元件重叠的贴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包括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结构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金属层通过电容器耦接到所述金属外壳。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金属层的第一电感器和耦接到所述第二金属层的第二电感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电感器和所述第二电感器的接近传感器电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短接到所述金属外壳的突出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具有由所述突出部分形成的封闭端,并且具有开口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在所述开口端处具有局部变宽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凹口,并且其中所述局部变宽部分由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中的所述凹口形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天线是间接馈电缝隙天线,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具有近场耦接到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的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并且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耦接到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耦接到所述金属结构的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耦接在所述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和所述金属结构之间的电感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介于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之间的电介质层。
1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电介质构件;
与所述电介质构件重叠的第一金属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金属结构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
与所述第一金属结构通过天线缝隙分开的第二金属结构,其中所述第二金属结构包括金属电子设备外壳,并且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突出部分,所述突出部分延伸超过所述天线缝隙并且在所述缝隙天线的操作期间形成到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的短路路径;和
近场耦接到所述天线缝隙的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和所述天线缝隙形成缝隙天线。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的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
19. 一种装置,包括:
金属电子设备外壳;
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中的塑料天线窗口;
与所述塑料天线窗口重叠的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与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通过天线缝隙分开,所述第一金属层介于所述第二金属层和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之间,所述天线缝隙具有相对的开口端和封闭端,并且所述第二金属层在所述天线缝隙的所述封闭端处耦接到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和
耦接到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的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近场耦接到所述天线缝隙的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和所述天线缝隙形成缝隙天线。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包括与所述缝隙重叠的金属贴片。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耦接到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的射频收发器,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在所述缝隙的所述开口端处使所述缝隙局部变宽的凹口。
2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射频收发器电路,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生成给定频率的射频信号;
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
金属外壳;
所述外壳中的塑料天线窗口;和
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分开,其中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所述金属结构的部分和所述金属外壳的部分限定所述缝隙天线中的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具有相对的开口端和封闭端,并且所述金属结构在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封闭端处被耦接到所述金属外壳。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天线包括间接馈电缝隙天线。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天线包括第一间接馈电缝隙天线,并且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所述金属结构的部分和所述金属外壳的部分形成的第二间接馈电缝隙天线。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间接馈电缝隙天线和所述第二间接馈电缝隙天线具有面向彼此的开口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分开,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和所述金属外壳限定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上所述的技术细节,并且不认为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图4和6中示出的接近传感器元件66插在元件68和天线窗口58之间,教导了结构66影响天线26的电磁行为,因此可以用作寄生天线谐振元件,同时可以用作传感器电极,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结构修改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则将与结构66不兼容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且公开了天线可以为缝隙天线,同时公开了金属结构与外壳之间包含缝隙。而缝隙天线由金属面上的缝隙形成,并不局限于同一平面的金属面上,如:《单片无线发射与接收电路设计》(黄智伟等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在第1.6.1节的“天线种类”的第6部分“缝隙天线”中记载了:缝隙天线由金属面上的缝隙构成的天线,缝隙天线的形式很多,可以加工在各种形状的金属面上。因此,为了增加结构的美观性,将金属结构与外壳之间的缝隙设置为缝隙天线的缝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电结构66可以全部作为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同时,也可以使得部分用作寄生天线谐振元件,这与本申请记载的“为了最小化设备10内的空间,可以使用用作天线谐振元件结构和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两者的导电结构来实现设备10的天线中的一个或多个天线”实质上是相同的,根据具体的需求,可以选择导电结构的全部作为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而不会对天线产生影响,如对比文件1所述的“传感器电极66可以具有上层66A和下层66B。下层66B可以是传感器电极层(有时称为传感器电极)。上层66A可以是活动屏蔽层(有时称为交流屏蔽或AC屏蔽)”,即导电结构全部用于传感器电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容器124可以利用电容器端子126和128耦接在外壳12(例 如,天线地)与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之间;电容器124(图8)可以在端子128处连接至层66A(作为示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层导电元件连接至天线地,这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可将约50pF或其他合适值的电容器插入该路径中”实质上是相同的。(3)如前所述,缝隙天线由金属面上的缝隙形成,并不局限于同一平面的金属面上,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金属层连接到外壳。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缝隙包含开口端和封闭端,且开口端位于外壳的边缘处,根据缝隙的具体形状、内部空间的大小,在不影响终端性能的情况下,选择在封闭端耦接到金属外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综上,实质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不具备说服力,从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分开,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和所述金属外壳限定所述缝隙天线谐振元件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11-12、14、23中由相应的术语“缝隙天线谐振元件”所限定的特征均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4、11、12、14、23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修改为“缝隙”,从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11、12、14、23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射频收发器电路,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生成给定频率的射频信号;
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
金属外壳;
所述金属外壳中的电介质天线窗口;和
所述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分开,其中所述金属结构和所述金属外壳限定所述缝隙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包括具有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的间接馈电缝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具有近场耦接到所述间接馈电缝隙的平面金属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平面金属结构包括与所述间接馈电缝隙重叠的贴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具有由所述突出部分形成的封闭端,并且具有开口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在所述开口端处具有局部变宽部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缝隙天线是间接馈电缝隙天线,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具有近场耦接到所述间接馈电缝隙天线的所述缝隙的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并且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耦接到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耦接到所述金属结构的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
“2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射频收发器电路,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生成给定频率的射频信号;
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
金属外壳;
所述外壳中的塑料天线窗口;和
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所述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分开,其中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所述金属结构的部分和所述金属外壳的部分限定所述缝隙天线中的所述缝隙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所述缝隙具有相对的开口端和封闭端,并且所述金属结构在所述缝隙的封闭端处被耦接到所述金属外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4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4、11、12、14、23中的“缝隙天线谐振元件”修改为“缝隙”,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超范围的缺陷,因此该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 年09 月2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4。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10段及附图4、8-12):无线通信电路20可以包括用于处理多个射频通信频带的射频收发器电路,例如,电路20可以包括处理用于WiFi(IEEE802.11)通信的2.4GHz和5GHz频带以及2.4GHzBluetooth通信频带的收发器电路22,电路20还可以包括用于处理蜂窝电话频带(诸如在850MHz,900MHz,1800MHz、和1900MHz处的GSM频带和2100MHz数据频带(作为示例))中的无线通信的蜂窝电话收发器电路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射频收发器电路,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生成给定频率的射频信号);天线,所述射频收发器电路利用该天线在至少一个蜂窝电话频带中发送射频信号,用于天线26的适当天线类型包括具有谐振元件的天线,该谐振元件由贴片天线结构、倒F天线结构、闭合和开口缝隙天线结构、环形天线结构、单极子、偶极子、平面倒F天线结构、这些设计的混合等等而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可以由诸如铝之类的金属形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外壳),天线窗口58可以形成在外壳12中,天线窗口58可以由电介质材料形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金属外壳中的电介质天线窗口),天线26还可以具有由诸如结构66之类的一个或多个导电结构形成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结构66可以包括例如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用于天线谐振元件68和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的导电结构都可以由电介质支承体上的导电迹线形成,该导电迹线可以由铜或其它金属形成,且根据附图4可以看出,结构66位于天线窗口58之上。
根据上述公开内容结合相关联部分合议组分析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8段公开了用于天线26的合适天线类型可以为闭合和开放缝隙天线结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段也公开了天线26可以具有闭合和开放缝隙天线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的上述部分并没有针对该闭合和开放缝隙天线结构进行具体揭示,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0、0052段以及图4所描述的具体结构可知,天线窗口58上放置一层铁氧体材料74并且位于结构66下面,该结构66为一个或多个导电结构形成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如果将该结构66视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尽管图4中显示外壳12与该结构66之间客观上存在缝隙,然而对比文件1第0052段描述了天线谐振元件68是放置在电解质天线窗口58附近(图4显示是在天线窗口水平面的上方位置),可以通过窗口58(例如在方向72和71中)传送射频信号,而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在天线信号传输过程中起到的是扩展带宽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有用作接近传感器的传感器电极等作用),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通过外壳12与结构66之间的缝隙来传送信号,而是直接通过天线窗口58(方向71和72)以及穿过显示器的区域54(方向70)来发射信号,该结构的设置不同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通过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和金属外壳所限定的缝隙形状来覆盖给定频率(例如本专利申请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通过缝隙206来发射和接收无线射频信号),也就是说,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位于天线窗口58上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等同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则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要使用金属外壳与该金属结构之间所形成的缝隙来发射信号。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电介质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和所述金属外壳限定所述缝隙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
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相关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中外壳12与该结构66之间客观上存在缝隙来进行信号发射,如果利用其进行信号发射,即修改为如上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结构,这样将会导致与对比文件1中目前存在的信号发射产生干扰的问题,并且也将与结构66不兼容。此外,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内的惯用手段。通过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从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对比文件2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了对比文件3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了对比文件4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缝隙天线的无线手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2行至第7页第9行及附图1):该缝隙天线包括有一导电立方体1,该立方体1的上、下和侧表面均包覆有一导体,一缝隙2,该缝隙2通过精巧地去除导电立方体1上侧表面的一部分而形成,和一供电导体5,该导体5与导电立方体1中的所述导体相隔离并且沿与缝隙2的长度方向相交叉的方向进行设置,该缝隙2包括有一与缝隙2连通的缝隙延展部分3,在该延展部分3上不仅去除了导电立方体1侧表面上的一部分,而且还去除了上表面上的一部分,供电导体5一端部连接在导电立方体1下表面部分中的一第一孤立导体6上以便不会与所述的下表面导体相接触,其另一端部连接在一设置于缝隙延展部分3中的匹配导体4上,在第一孤立导体6与导电立方体的下表面导体之间,连接有一用于供送射频功率的供电线路7,其中第一孤立导体6是一电能供送点,而导电立方体1的侧壁表面为一基准电位,一种用于支撑诸如供电导体5这样的导体的绝缘物质被填充在导电立方体1中。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电子设备的具有形成角度的缝隙的双频段天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及附图5):缝隙54可以被部分接地面元件52完全围绕,或可以具有开口。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减少近场辐射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2段及附图9):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具有凹口130,从图9可以看出,凹口的存在使得缝隙局部变宽,对于凹口130的位置和形状、弯曲、开口或其它特征的调整可被用于调谐寄生天线谐振元件在感兴趣的工作频率下的性能。
上述内容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上文中分析的在对比文件1没有改进动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再去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对比文件中的相关公开内容也不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6直接或间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6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85段及附图4、8-12):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可以由诸如铝之类的金属形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第二金属结构,其中所述第二金属结构包括金属电子设备外壳),天线窗口58可以形成在外壳12中,天线窗口58可以由电介质材料形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电介质构件),天线26还可以具有由诸如结构66之类的一个或多个导电结构形成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结构66可以包括例如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用于天线谐振元件68和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的导电结构都可以由电介质支承体上的导电迹线形成,该导电迹线可以由铜或其它金属形成,且根据附图4可以看出,结构66位于天线窗口58之上与天线窗口重叠(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与电介质构件重叠的第一金属结构);传感器电极66可以具有上层66A和下层66B(相当于权利要求17中的其中所述第一金属结构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用于天线26的适当天线类型包括具有谐振元件的天线,该谐振元件由贴片天线结构、倒F天线结构、闭合和开口缝隙天线结构、环形天线结构、单极子、偶极子、平面倒F天线结构、这些设计的混合等等而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传感器电极66A与外壳12之间典型存在大约150pF或更小的固定电容C1。
结合上文中的分析,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具体阐述缝隙天线的结构,并且根据其上下文,即使出现了缝隙天线结构的表述也指的是天线谐振元件68,并不是如本申请中所指的第一金属结构和第二金属结构之间的天线缝隙,此外,对比文件1中图8中公开的电容器124是用来提供耦合以便使得壳体12和元件66处于天线26的工作频率,对比文件1图10中以及相关文字部分也均没有揭示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在所述缝隙天线的操作期间形成到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的短路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二金属层具有突出部分,所述突出部分延伸超过所述天线缝隙并且在所述缝隙天线的操作期间形成到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的短路路径;和近场耦接到所述天线缝隙的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其中所述近场耦接式天线馈电结构和所述天线缝隙形成缝隙天线。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
整体考虑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从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基于引用关系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85段及附图4、8-12):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可以由诸如铝之类的金属形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金属电子设备外壳),天线窗口58可以形成在外壳12中,天线窗口58可以由电介质材料形成,诸如聚碳酸酯(P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PC/ABS混合物、或其它塑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中的塑料天线窗口),天线26还可以具有由诸如结构66之类的一个或多个导电结构形成的寄生天线谐振元件,结构66可以包括例如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用于天线谐振元件68和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的导电结构都可以由电介质支承体上的导电迹线形成,该导电迹线可以由铜或其它金属形成,传感器电极66可以具有电极层66A和66B,根据附图4可以看出,结构66位于天线窗口58之上与天线窗口重叠(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与所述塑料天线窗口重叠的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另外由附图10可以看出,电极层66A和66B垂直排列,分析可知,电极层66B位于66A和天线窗口之间(相当于权利要求20中所述第一金属层介于所述第二金属层和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之间),传感器电极66中的导电层可以耦接至信号检测器132,信号检测器132包括电容数字转换器(CDC)136,电容数字转换器136可以利用任何适当的电容式触摸传感器控制电路来实现(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耦接到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的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路);用于天线26的适当天线类型包括具有谐振元件的天线,该谐振元件由贴片天线结构、倒F天线结构、闭合和开口槽天线结构、环形天线结构、单极子、偶极子、平面倒F天线结构、这些设计的混合等等而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传感器电极66A与外壳12之间典型存在大约150pF或更小的固定电容C1。
基于上文中的分析,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与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通过天线缝隙分开;所述天线缝隙具有相对的开口端和封闭端,并且所述第二金属层在所述天线缝隙的所述封闭端处耦接到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
整体考虑上述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频段天线(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文),其公开了缝隙天线可以具有开口端和封闭端,但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示要利用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与所述金属电子设备外壳之间的天线缝隙,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该缝隙上配置开口端以及封闭端的动机,同时针对封闭端进行耦接。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通过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从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了对比文件4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上文中的分析,即使结合考虑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也不能用以评述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因此其同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0-22引用权利要求19,基于引用关系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基于上文中的类似分析,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缝隙天线,所述缝隙天线发送所述给定频率的所述射频信号;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金属结构与所述金属外壳通过所述缝隙天线中的缝隙分开,其中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所述金属结构的部分和所述金属外壳的部分限定所述缝隙天线中的所述缝隙的形状以覆盖所述给定频率,所述缝隙具有相对的开口端和封闭端,并且所述金属结构在所述缝隙的封闭端处被耦接到所述金属外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
基于上文中类似的分析,整体考虑上述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频段天线(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文),其公开了缝隙天线可以具有开口端和封闭端,但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示要利用所述塑料天线窗口上的所述金属结构的部分和所述金属外壳的部分限定所述缝隙天线中的所述缝隙以覆盖给定频率来发射射频信号,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该缝隙上配置开口端以及封闭端的动机,同时针对封闭端进行耦接。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通过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为具有导电外壳结构的电子设备提供改进的缝隙天线电路,从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上文中的分析,即使结合考虑对比文件2,也不能用以评述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因此其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26引用权利要求23,基于引用关系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前置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前置意见书中的第(1)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中仅仅记载了:缝隙天线由金属面上的缝隙构成的天线,缝隙天线的形式很多,可以加工在各种形状的金属面上。上述内容也仅仅是对缝隙天线的一般概念介绍,缝隙天线本身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不在同一平面的金属面上的两部分可以构造为缝隙天线技术上也是可以实现的,但如何在具体的不同的情形下(例如本申请中的具有导电外壳的电子设备中)形成缝隙天线以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需要公知常识性证据支持。至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电结构66可以是寄生天线谐振元件,也可以用作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的部分,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相关部分(诸如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图14和15的相关描述)记载了电容式接近传感器电极和天线谐振元件结构用来实现设备10的天线中的一个或多个天线,但该天线并不是本申请说明书上下文中所指出的缝隙天线40,也即不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缝隙天线,并不能用来推定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双层结构的66并不能推翻在前述部分中的关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在类似的本申请说明书图16的相关记载中,缝隙天线40是由金属外壳12与电介质天线窗口230的内部表面上的金属结构232之间的天线缝隙206形成。
针对前置意见中的第(2)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容器124可以利用电容器端子126和128耦接在外壳12(例如,天线地)与寄生天线谐振元件66之间;电容器124(图8)可以在端子128处连接至层66A(作为示例)”,根据对比文件1上下文的记载,其也仅仅是使得壳体12和元件66处于天线26的工作频率,而天线26的相关发射信号过程参见上文中的描述,其进一步的效果可以在苹果公司较早前申请的类似申请中(参见对比文件4第【0070】以及【0071】段)记载:产生沿着壳体的感应电流路径的阻抗间断性,以使的天线26呈现较为不明显的热区;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电容器349,是用来在天线工作期间短接到外壳12,从而使得层L1和L2用作缝隙天线40的天线接地层的一部分。
针对前置意见中的第(3)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是使用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缝隙包含开口端和封闭端的相关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基于引用关系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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