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拉锁式建筑砌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40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6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00523.0
申请日:2013-08-30
复审请求人:姚景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4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任何改进的技术启示,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00523.0,名称为“一种拉锁式建筑砌块”的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姚景祥,申请日为2013年8月30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501935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对比文件2(CN101672088A,公开日为2010年3月17日)和对比文件3(CN1847578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3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拉锁式建筑砌块的应用,用于防止墙体及墙面上裂缝的发生以及防止饰面脱落和外保温层的分离,其特征在于:
该拉锁式建筑砌块(1)是把矩形砌块(1)上四个棱角处开有向心设置的楔形槽(2),所述矩形砌块(1)不具有垂直于前后表面的空心孔,矩形砌块(1)砌成墙体后,相邻的两楔形槽(2)构成燕尾槽(3),
所述的楔形槽(2)的开口有一半以上位于矩形砌块(1)的顶面及底面上,
在砌筑墙体和饰面后,胶凝材料会把形成的燕尾槽(3)注满;把螺杆固定在燕尾槽(3)内然后穿透保温材料,拧上螺母固定,该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是基于砌块存在的空心结构,本申请的砌块不含有空心结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通过将普通砌块改善为拉索式砌块,获得稳定坚固墙体的目的不同。(2)对比文件2的主题是建筑墙板,且拉锁槽的位置与本申请不同。(3)对比文件3需要预设墙孔,墙孔加工可能对墙体稳固性存在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空心砌块,抗压能力偏低,而且上下面间存在抗拉抗裂能力的问题,而且,还记载了专利CN2232464Y存在仅能在上、下面之间局部自锁而不能在三维空间全方位相互连锁的其他面缺乏抗拉、抗裂、抗震能力的缺陷,也就是说,空心会造成抗压能力低,而抗拉抗裂能力低则是砌块之间相互锁合不够造成的,互锁是解决抗拉、抗裂能力低的关键技术手段,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便砌块不是空心的,仍存在抗拉抗裂能力低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砌块组件(甲)上的四个棱角处开有向心设置的燕尾槽,通过互锁结构的设置也能够提高砌体的抗拉、抗裂能力,加强砌体的整体牢固性,而砌体抗拉、抗裂能力高,也就不易产生裂缝。具有空心结构和不具有空心结构的砌块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砌块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砌块是否具有空心结构,对比文件1中,砌块组件(丙)是为了对空心结构进行密封而设置,当不对砌块的轻质进行要求时,可以选择不设置空心结构,此时,也就不需要设置砌块组件(丙)来对空心结构进行密封。(2)虽然对比文件2不是直接用于砌块,但本申请的砌块砌筑成墙体,申请人也陈述了其是为了获得稳定坚固的墙体,而对比文件2中的墙板也砌筑成墙体,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防止墙裂缝的作用,能够获得稳定坚固的墙体,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进一步防止墙体及墙面上裂缝的发生,对拉锁式建筑砌块进行应用时,替换燕尾槽的形状,将燕尾槽替换为楔形槽,相邻的两楔形槽构成燕尾槽,并相应地使楔形槽的开口有一半以上位于砌块的顶面及底面上,且不通过砌块组件(乙)来连接,而是在砌筑墙体和饰面后,胶凝材料会把形成的燕尾槽注满,使该砌块优选用于防止墙体及墙面上裂缝的发生。(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加固墙体实现外保温、外装饰的方法,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使其还用于防止饰面脱落和外保温层的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墙孔加工可能对墙体稳固性存在影响,而且,由于燕尾槽已经在墙体上形成了槽孔结构,因此,不需另设墙孔,把螺杆固定在燕尾槽内然后穿透保温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己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3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任何改进的技术启示,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501935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672088A,公开日为2010年3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847578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锁式建筑砌块的应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组在前、后二表面平行的多面体上带有空心孔的相互卯榫配合的轻质高强三维相互连锁组合型建筑砌块组件,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页第2段及图1):该砌块组件包括在三维空间全方位相互连锁组合的砌块组件(甲)、砌块组件(乙)、砌块组件(丙),砌块组件(甲)为:在前、后二表面相互平行的多面体上,除前、后表面外的其余表面两两相交棱角处,棱角的角平分线方向,设有凹入的中部或底部宽度较宽的燕尾槽,从而构成燕尾型卯和在前、后表面处,与该表面平面垂直的方向,设有凹入的圆柱筒型(或多棱柱筒型)纵向空心孔,兼做圆柱筒型(或多棱柱筒型)卯,圆柱筒(或多棱柱筒)纵向的空心孔的外围组织构成圆环型拱受力构造(或多角环型架受力构造);砌块组件(乙)为:在前、后二表面相互平行的多面体上,除前、后表面外的其余表面处,与该表面平面垂直的方向,分别设有凸出的中部或顶部宽度较宽的燕尾台,从而构成燕尾型榫;砌块组件(丙)为:在表面是封闭型面的前、后二表面相互平行的多面体上,后表面是平面,在前表面处,与该表面平面垂直的方向,设有凸出的纵向的圆环型(或多角环型)榫,砌块组件(甲)与其周边竖、横方向相邻相互组合的所有砌块组件(乙)之间,实行以燕尾型卯与燕尾型榫在竖、横方向上的相互卯榫配合;砌块组件(甲)与其面对面相互组合的所有砌块组件(丙)之间,实行以圆柱筒型(或多棱柱筒型)卯与纵向的圆环型(或多角环型)榫的纵方向上的相互卯榫配合;轻质高强三维相互连锁组合型建筑砌块组件(甲)、(乙)、(丙)实行在三维空间竖、横、纵全方位的相互连锁组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拉锁式建筑墙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10页第5段及图1-18):为了有效防止建筑墙板粘接处有裂缝产生和有效解决实体连接处产生冷热桥的问题,而在板侧面(即粘接面)的边角处设有拉锁槽,形成外宽里窄、外大里小的形榫头,施工安装时将榫头相对密合并拼挤严实,用专用浆料将相对的榫头的两条拉锁槽抹平至防裂带槽槽底或板面,待浆料凝固干燥后形成形的柱体,牢固地锁合连接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加固墙体实现外保温、外装饰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1段及图8-10):它是由穿墙螺杆1穿过墙孔7,并用螺母3、结构胶2将铁板4粘贴紧固在墙体12里外两面,其中位于墙体结构梁13上的铁板采用植钉螺杆固定,所述墙体外部装上保温层8,并用带铁片螺母31固定在所述穿墙螺杆、植钉螺杆上,然后在穿墙螺杆、植钉螺杆上填入结构胶后装入沉头螺母,并将装饰板背后的挂钉孔11填入结构胶后挂入对应的沉头螺母中。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3至少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在砌筑墙体和饰面后,凝胶材料会把形成的燕尾槽注满,把螺杆固定在燕尾槽内然后穿透保温材料,拧上螺母固定,该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主要限定了燕尾槽的方向和作用,由此使得本申请的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砌体在三维空间竖、横、纵全方位相互连锁,提高砌筑的砌体的抗压、抗拉、抗裂、抗震能力,加强砌体的整体牢固性。因此,其公开了一组在前、后二表面平行的多面体上带有空心孔的相互卯榫配合的轻质高强三维相互连锁组合型建筑砌块组件,该砌块组件包括在三维空间全方位相互连锁组合的砌块组件(甲)、砌块组件(乙)、砌块组件(丙),砌块组件(甲)与其周边竖、横方向相邻相互组合的所有砌块组件(乙)之间,实行以燕尾型卯与燕尾型榫在竖、横方向上的相互卯榫配合;砌块组件(甲)与其面对面相互组合的所有砌块组件(丙)之间,实行以圆柱筒型(或多棱柱筒型)卯与纵向的圆环型(或多角环型)榫的纵方向上的相互卯榫配合,通过砌块组件(甲)、砌块组件(乙)、砌块组件(丙)的三维相互连锁,实现了在三维空间竖、横、纵全方位的相互连锁组合。对比文件1不存在需要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寻求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需要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的问题,且对比文件2中的拉锁槽为沿着板侧面的长度方向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去寻找解决需要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本领域常见的用穿墙螺杆穿过墙孔、将保温层固定在墙上的技术手段,其没有给出把螺杆固定在燕尾槽内然后穿透保温材料,拧上螺母固定,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的启示,另外,即使对比文件3给出了用穿墙螺杆穿过墙孔,将保温层固定在墙上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燕尾槽内固定螺杆然后穿透保温材料,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把螺杆固定在燕尾槽内然后穿透保温材料,拧上螺母固定,使保温材料不与墙体分离”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合议组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予支持,独立权利要求1基于目前的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