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提供电梯中入井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提供电梯中入井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6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52083
优先权日:2013-02-06
申请(专利)号:201410042790.X
申请日:2014-01-29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安琦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B66B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2790.X,名称为“用于提供电梯中入井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112954A,公开日:2008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2:JP2010-24015A,公开日:2010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286208A,公开日:2001年03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所述电梯井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电梯井中可移动的电梯轿厢,所述方法包括以下一系列步骤:
a)激活电梯的入井操作模式,在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中所述电梯轿厢将不响应任何层站呼梯、组控制器命令或任何其他远程命令,
b)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时,控制轿厢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
c)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距离持续给定时间,
d)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井入口例如层站门被打开,则所述电梯将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至服务,以及
e)在打开所述井入口例如层站门的期间或之后,激活所述电梯的停止设备,其中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给定时间期间打开井入口例如所述层站门,则所述轿厢保持停止直至再次关闭所述井入口和/或所述电梯被返回至服务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首先将所述电梯轿厢从应该进入所述井的地方呼梯至所述层站,以及在所述电梯轿厢已经到达所述层站之后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轿厢到达所述层站时,从所述电梯轿厢的内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以及在步骤b)开始之前清空所述轿厢/将所述轿厢留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对从其应该进入所述井的层站的层站呼梯终端的输入来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以及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所述电梯轿厢首先行进至所述层站以在步骤b)开始之前清空所述电梯轿厢。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电梯轿厢依据所述电梯轿厢在所述井中的当前位置而上行或下 行。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随着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在步骤b)中所述轿厢行进的距离和方向也被设定。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
9. 一种电梯,包括电梯控制器和至少一个在电梯井中行进的电梯轿厢,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包括用于在入井操作模式中操作所述电梯的入井操作部分,其中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控制所述电梯轿厢从层站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所述距离不是至下一层站的距离,并且随后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预定距离持续给定时间,从而所述电梯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期间没有至所述井的入口被打开则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到服务;
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从关于所述井入口提供的开关例如层站门和所述电梯井中的任何停止设备的开关获得信号,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被配置为如果所有井入口都被关闭并且所述井中的任何停止器件都被去激活则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电梯轿厢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激活信号的器件,例如按钮、钥匙孔、开关、读卡器、NFC设备、用于服务工具的连接器或接收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电梯,包括在所述层站的目的地呼梯面板,所述目的地呼梯面板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激活信号的器件,例如按钮、钥匙孔、开关、读卡器、NFC设备、用于服务工具的连接器和接收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提供用于层站门的锁定机构包括用于复位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复位开关。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锁定机构具有用于将所述层站门解锁的第一操作方向和用于操作所述复位开关的优选地 相反的第二操作方向,在所述第二操作方向中所述门被锁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锁定机构被配置为经由三角钥匙来操作。”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在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中所述电梯轿厢将不响应任何层站呼梯、组控制器命令或任何其他远程命令;(2)本申请步骤d)之前还具有b)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时,控制轿厢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 c)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距离持续给定时间的步骤;(3)本申请在步骤e)中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控制所述电梯轿厢从层站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所述距离不是至下一层站的距离,并且随后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预定距离持续给定时间;(2)本申请中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从关于所述井入口提供的开关例如层站门和所述电梯井中的任何停止设备的开关获得信号,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被配置为如果所有井入口都被关闭并且所述井中的任何停止器件都被去激活则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该特征使得电梯系统在执行完维护作业后,使停止器件去激活,随后打开层站门并在维护人员离开电梯井后关闭层站门,然后电梯系统自动由入井操作模式返回工作模式,由此确保了维护人员的安全,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先去激活,然后再次打开接着关闭层站门”的顺序,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仅能得出切换回正常操作模式需要同时具备停止设备去激活和开着的层站门关闭两个条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工离开电梯竖井并且关闭层门返回正常模式,通常,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技术人员依据电梯安全规范和对比文件1的相关内容不难做出在切换回正常操作模式需要同时具备停止设备去激活和打开的层站门关闭之后两个条件的设置。因而申请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在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中所述电梯轿厢将不响应任何层站呼梯、组控制器命令或任何其他远程命令;(2)本申请步骤d)之前还具有b)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时,电梯轿厢按照设定距离上行或下行,c)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距离持续给定时间的步骤;(3)本申请在步骤e)中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区别技术特征(1)-(3)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电梯轿厢按照设定距离上行或下行,所述距离不是至下一层站的距离,并且随后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预定距离持续给定时间;(2)本申请中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从关于所述井入口提供的开关例如层站门和所述电梯井中的任何停止设备的开关获得信号,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被配置为如果所有井入口都被关闭并且所述井中的任何停止器件都被去激活则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区别技术特征(1)-(2)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9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8,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打开层站门只是进入维护模式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不是进入维护模式之后执行的动作,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预-维护模式,本申请公开的是维护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果在给定时间内未打开层站门,则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至服务”。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如何来激活电梯的入井操作模式,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激活电梯的入井操作模式之后的操作。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可以防止电梯在除操作及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激活码的非授权时间之后停止工作,并且,操作人员可以灵活地设置延迟时间,预留足够的时间以用于维护人员的维护作业的准备工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所述电梯井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电梯井中可移动的电梯轿厢,所述方法包括以下一系列步骤:
a)激活电梯的入井操作模式,在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中所述电梯轿厢将不响应任何层站呼梯、组控制器命令或任何其他远程命令,
b)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时,控制轿厢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
c)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距离持续给定时间,
d)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井入口例如层站门被打开,则所述电梯将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至服务,以及
e)在打开所述井入口例如层站门的期间或之后,激活所述电梯的停止设备,其中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
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给定时间期间打开井入口例如所述层站门,则所述轿厢保持停止直至再次关闭所述井入口和/或所述电梯被返回至服务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首先将所述电梯轿厢从应该进入所述井的地方呼梯至所述层站,以及在所述电梯轿厢已经到达所述层站之后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轿厢到达所述层站时,从所述电梯轿厢的内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以及在步骤b)开始之前清空所述轿厢/将所述轿厢留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对从其应该进入所述井的层站的层站呼梯终端的输入来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以及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所述电梯轿厢首先行进至所述 层站以在步骤b)开始之前清空所述电梯轿厢。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电梯轿厢依据所述电梯轿厢在所述井中的当前位置而上行或下行。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随着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在步骤b)中所述轿厢行进的距离和方向也被设定。
8. 一种电梯,包括电梯控制器和至少一个在电梯井中行进的电梯轿厢,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包括用于在入井操作模式中操作所述电梯的入井操作部分,其中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控制所述电梯轿厢从层站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所述距离不是至下一层站的距离,并且随后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预定距离持续给定时间,从而所述电梯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期间没有至所述井的入口被打开则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到服务;
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从关于所述井入口提供的开关例如层站门和所述电梯井中的任何停止设备的开关获得信号,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被配置为如果所有井入口都被关闭并且所述井中的任何停止器件都被去激活则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
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电梯轿厢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激活信号的器件,例如按钮、钥匙孔、开关、读卡器、NFC设备、用于服务工具的连接器或接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梯,包括在所述层站的目的地呼梯面板,所述目的地呼梯面板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激活信号的器件,例如按钮、钥匙孔、开关、读卡器、NFC设备、用于服务工具的连接器和接收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梯,其中提供用于 层站门的锁定机构包括用于复位所述入井操作模式的复位开关。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锁定机构具有用于将所述层站门解锁的第一操作方向和用于操作所述复位开关的优选地相反的第二操作方向,在所述第二操作方向中所述门被锁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电梯,其中所述锁定机构被配置为经由三角钥匙来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7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1112954A,公开日2008年01月30日)公开了一种控制接近电梯轿厢的方法,涉及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0页以及附图1-2):至少一个电梯轿厢5在不同层E1到E4之间上升和下降,如果乘客按压呼叫按钮,电梯控制器基于存储的算法确定多个电梯轿厢中的哪个应答该呼叫。为了接近电梯轿厢组之一的电梯轿厢5的顶板7,位于层站楼层水平中的一个的维护技师6首先利用三角钥匙,打开或解锁对应的层门T4,启动其紧急解锁系统,维护技师6采用第一预定识别方式操作层站呼叫接收装置。识别所述第一预定识别方式使所选电梯轿厢5的控制从阻塞状态切换到维护模式(相当于激活电梯的入井操作模式)。在这种维护模式中,电梯控制器确定维护技师6输入呼叫处的楼层E4,并使所选电梯轿厢5行进到与所述确定楼层相关的预定停止位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时,控制轿厢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维护模式中,电梯控制器可操作安全装置8、9(相当于本申请的停止设备),即当电梯控制器被切换为维护模式时,安全装置可被启动,防止电梯轿厢5行进到图1中所示的最高停止位置W4的上方(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打开所述井入口例如层站门的期间或之后,激活所述电梯的停止设备)。在已完成维护后,技工离开电梯竖井并关闭层门。通过关闭门,电梯控制器被切换回正常模式。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在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中所述电梯轿厢将不响应任何层站呼梯、组控制器命令或任何其他远程命令;c)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距离持续给定时间;(2)步骤d)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井入口例如层站门被打开,则所述电梯将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至服务,以及步骤 e)其中在终止任何维护作业和/或检查作业之后,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梯自动从维护模式返回工作模式,降低由于激活信号误操作的电梯在非服务时间的危险。
对比文件2(JP2010-24015A)公开了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1-0018段,附图1-7),电梯控制系统2包括通用操作控制装置20、维护操作控制装置30和用于切换操作控制装置的操作切换信息装置24,维护操作控制部件30在收到互锁开关41的预定开关操作信号时将轿厢驱动至预定位置,用于工程师进入电梯井以对轿厢进行维护检查。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响应于层站呼梯按钮1,控制装置2将电梯停在按下层站呼梯按钮的特定楼层,并将轿厢3的位置存储在停止层上(步骤S101);当用户进入轿厢3并接通维修操作开关10a和无效开关10b时,操作切换信息装置24接收输出并将电梯操作控制切换到维修操作控制装置30以执行维修操作(步骤S102);控制轿厢3向上或向下移动预定距离,其中该距离被设定为对于上下楼层门区域为150mm(S103);在步骤103的移动之后,轿厢3进入层站,轿厢3被排空并且门被关闭(步骤S105),并且层站门联锁开关41被专用工具关闭(步骤S106);接着,判断输出了联锁开关41的楼层是否与在步骤S101中存储的楼层一致(步骤S107),如果不一致,则取消维修作业;当在步骤S107中确定值匹配时,处理进行到步骤S108,并且在步骤S106中将互锁开关41断开的断开时间段是恒定的,如果确定未保持一定时间,则取消维护操作;当确定步骤S108中的确定已经被保持一定时间时,汽车蜂鸣器(未示出)发出预定时间段的振铃通知(步骤S109);接着,在步骤109中判断振铃停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联动开关41是否返回到导通状态(步骤S110?S111),在步骤S110?S111中,联动开关41在一定时间内导通。当确定还没有返回到开启状态时,则取消维护操作,并且处理结束。另一方面,当在步骤S110至S111中互锁开关41在预定时间内返回到ON状态时,维修操作开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轿厢的停止楼层是否与存储器中所存储的一致并且判断互锁信号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是否保持有效,如果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则开始维护模式,如果不满足,则取消维护模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采用“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井入口例如层站门被打开”来作为自动退出维护模式的判断条件,也没有公开“使所述停止设备去激活,以及在首次发现所述层站门打开然后关闭之后,自动将所述电梯例如经由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回到使用中”,更没有公开“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即,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依据“判断轿厢的停止楼层是否与存储器中所存储的一致并且判断互锁信号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是否保持有效”来作为自动退出维护模式的判断条件,不能给出使用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梯竖井进入的安全装置和方法,该方法具体包括(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29行,附图1-2):连续地监视竖井门和轿厢门的打开/关闭状态,竖井门的打开不伴随着轿厢门的打开作为竖井进入的指示;然后,利用在轿厢顶部的控制装置使轿厢只能在检查速度下(低速下)运动。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可通过下列操作使电梯恢复正常运行:在竖井门打开时,通过轿厢顶上的检查开关返回正常操作,然后关闭竖井门;与/或通过竖井外的外部复位装置来恢复到正常运行。对比文件3使得轿厢在检查速度或小于正常速度运行时,基本上消除由电梯的意外运动挤住人的可能性;提高了在具有较小的竖井顶部与/地坑尺寸的系统中以及在机房较小的系统中维修作业的安全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电梯维护模式恢复到正常运行模式的方法与本申请不同,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使用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特定的由维护模式自动返回至正常工作模式的方法,可以避免电梯在除操作及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激活信号的非授权事件之后停止工作,有效降低了电梯的停止工作时间,并且降低了由于激活信号误操作的电梯在非服务时间的危险,并且通过灵活地设置延迟时间,来设定电梯的停留时间,预留足够的时间以用于维护人员的维护作业的准备工作。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8-13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1112954A,公开日2008年01月30日)公开了一种控制接近电梯轿厢的方法,涉及一种用于提供电梯井中入井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0页以及附图1-2):至少一个电梯轿厢5在不同层E1到E4之间上升和下降,如果乘客按压呼叫按钮,电梯控制器基于存储的算法确定多个电梯轿厢中的哪个应答该呼叫。为了接近电梯轿厢组之一的电梯轿厢5的顶板7,位于层站楼层水平中的一个的维护技师6首先利用三角钥匙,打开或解锁对应的层门T4,启动其紧急解锁系统,维护技师6采用第一预定识别方式操作层站呼叫接收装置。识别所述第一预定识别方式使所选电梯轿厢5的控制从阻塞状态切换到维护模式。在这种维护模式中,电梯控制器确定维护技师6输入呼叫处的楼层E4,并使所选电梯轿厢5行进到与所述确定楼层相关的预定停止位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梯控制器包括用于在入井操作模式中操作所述电梯的入井操作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维护模式中,电梯控制器可操作安全装置8、9(相当于本申请的停止设备),即当电梯控制器被切换为维护模式时,安全装置可被启动,防止电梯轿厢5行进到图1中所示的最高停止位置W4的上方。在已完成维护后,技工离开电梯竖井并关闭层门。通过关闭门,电梯控制器被切换回正常模式。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中在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之后,控制所述电梯轿厢从层站上行或下行设定距离,所述距离不是至下一层站的距离,并且随后控制所述轿厢停止在所述预定距离持续给定时间,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从关于所述井入口提供的开关例如层站门和所述电梯井中的任何停止设备的开关获得信号,其中所述电梯控制器的所述入井操作部分被配置为如果所有井入口都被关闭并且所述井中的任何停止器件都被去激活则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2)从而所述电梯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期间没有至所述井的入口被打开则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到服务; 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梯自动从维护模式返回工作模式,降低由于激活信号误操作的电梯在非服务时间的危险。
对比文件2(JP2010-24015A)公开了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1-0018段,附图1-7),电梯控制系统2包括通用操作控制装置20、维护操作控制装置30和用于切换操作控制装置的操作切换信息装置24,维护操作控制部件30在收到互锁开关41的预定开关操作信号时将轿厢驱动至预定位置,用于工程师进入电梯井以对轿厢进行维护检查。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响应于层站呼梯按钮1,控制装置2将电梯停在按下层站呼梯按钮的特定楼层,并将轿厢3的位置存储在停止层上(步骤S101);当用户进入轿厢3并接通维修操作开关10a和无效开关10b时,操作切换信息装置24接收输出并将电梯操作控制切换到维修操作控制装置30以执行维修操作(步骤S102);控制轿厢3向上或向下移动预定距离,其中该距离被设定为对于上下楼层门区域为150mm(S103);在步骤103的移动之后,轿厢3进入层站,轿厢3被排空并且门被关闭(步骤S105),并且层站门联锁开关41被专用工具关闭(步骤S106);接着,判断输出了联锁开关41的楼层是否与在步骤S101中存储的楼层一致(步骤S107),如果不一致,则取消维修作业;当在步骤S107中确定值匹配时,处理进行到步骤S108,并且在步骤S106中将互锁开关41断开的断开时间段是恒定的,如果确定未保持一定时间,则取消维护操作;当确定步骤S108中的确定已经被保持一定时间时,汽车蜂鸣器(未示出)发出预定时间段的振铃通知(步骤S109);接着,在步骤109中判断振铃停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联动开关41是否返回到导通状态(步骤S110?S111),在步骤S110?S111中,联动开关41在一定时间内导通。当确定还没有返回到开启状态时,则取消维护操作,并且处理结束。另一方面,当在步骤S110至S111中互锁开关41在预定时间内返回到ON状态时,维修操作开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轿厢的停止楼层是否与存储器中所存储的一致并且判断互锁信号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是否保持有效,如果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则开始维护模式,如果不满足,则取消维护模式。对比文件2中电梯控制器从维护模式返回至服务模式的方式与本申请中明显不同,没有公开“电梯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在所述给定时间期间没有至所述井的入口被打开则自动退出所述入井操作模式并且返回到服务”;也没有公开“其中如果已经激活所述入井操作模式而在所述给定时间内没有打开井入口,则将由电梯控制器建立用于接受入井操作模式激活信号的新输入的延迟时间”,即,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梯竖井进入的安全装置和方法,该方法具体包括(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29行,附图1-2):连续地监视竖井门和轿厢门的打开/关闭状态,竖井门的打开不伴随着轿厢门的打开作为竖井进入的指示;然后,利用在轿厢顶部的控制装置使轿厢只能在检查速度下(低速下)运动。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可通过下列操作使电梯恢复正常运行:在竖井门打开时,通过轿厢顶上的检查开关返回正常操作,然后关闭竖井门;与/或通过竖井外的外部复位装置来恢复到正常运行。对比文件3使得轿厢在检查速度或小于正常速度运行时,基本上消除由电梯的意外运动挤住人的可能性;提高了在具有较小的竖井顶部与/地坑尺寸的系统中以及在机房较小的系统中维修作业的安全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电梯维护模式恢复到正常运行模式的方法与本申请不同,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
因此,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特定的由维护模式自动返回至正常工作模式的方法,可以避免电梯在除操作及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激活信号的非授权事件之后停止工作,有效降低了电梯的停止工作时间,并且降低了由于激活信号误操作的电梯在非服务时间的危险,并且通过灵活地设置延迟时间,来设定电梯的停留时间,预留足够的时间以用于维护人员的维护作业的准备工作。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3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对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9-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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