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三元粘结剂和水性环氧树脂体系的组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98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45748
优先权日:2013-07-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211.6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SIKA技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倩
合议组组长:焦磊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C04B28/14;C04B24/28;C04B7/02;C04B14/06;C04B22/00;C04B7/32;C08G59/50;C08L63/00;C08G5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211.6,名称为“三元粘结剂和水性环氧树脂体系的组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IKA技术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1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JP平3-69538A,公开日为1991年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4]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组分组合物,包括:
A)包含至少一种环氧树脂的粘结剂组分(A),
B)包含至少一种胺化合物作为胺固化剂的固化剂组分(B)和
C)包含水硬性无机粘结剂的固体组分(C),
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硬性无机粘结剂是由高铝水泥、硫酸钙和波特兰水泥组成的三元粘结剂,其中固体组分(C)含有5至20重量%的高铝水泥、3至13重量%的硫酸钙和3至10重量%的波特兰水泥;并且
基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的总重量计,在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超过4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的总重量计,在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超过3重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的总重量计,在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超过2重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酸钙选自无水化合物、二水合物、半水合物或它们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酸钙是半水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粘结剂组分(A)和/或所述固化剂组分(B)含有水。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组分(A)和/或(B)中含有的水量足以固化所述水硬性无机粘结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组分(C)含有一种或多种填料和任选地一种和多种添加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至少一种填料是砂。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组分(C)中填料的含量是至少36重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组分(C)中填料的含量是至少57重量%。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的总重量计,在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中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少于0.1重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固体组分(C)中的三元粘结剂的份额在3至40重量%的范围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含有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和反应性稀释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胺化合物是多胺、聚氨基酰胺、多胺-多环氧化物-加合物或聚氨基酰胺-多环氧化物-加合物或至少两种这些化合物的混合 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5的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含有在23℃下呈固态的聚合的粘结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多组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在23℃下呈固态的聚合的粘结剂是任选地含有一种或多种其他共聚单体的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
18. 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涂覆、连接、密封或填缝建筑构件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方法步骤:
a)混合粘结剂组分(A)和固化剂组分(B),
b)向在步骤a)中得到的混合物中在搅拌情况下加入固体组分(C),以得到粘结剂混合物,
c)通过以下步骤加工得到的粘结剂混合物
c1)将所述粘结剂混合物施加在一个或多个建筑构件的表面上以进行涂覆,
c2)将所述粘结剂混合物施加在一个或多个建筑构件的表面上,并将一个或多个其他的建筑构件放置在已涂覆的粘结剂混合物上,以连接建筑构件,或
c3)将所述粘结剂混合物加入到两个或更多个建筑构件之间的空腔中以密封或填缝,
d)任选地将所述施加上或施加入的粘结剂混合物整平和/或脱气,和
e)固化所述粘结剂混合物,
其中,水包含在粘结剂组分(A)和/或固化剂组分(B)中,和/或作为分开的组分在加入固体组分(C)之前或之中加入。
19. 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混入一 种或多种额外的液体组分,和/或在步骤b)中混入一种或多种额外的固体组分。
20. 包含一种或多种用固化的粘结剂混合物涂覆、连接、密封或填缝的建筑构件的产品,其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得到。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作为涂料组合物或者作为砂浆的用途。
22. 根据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作为用于地面覆层的自流平地面找平料。”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高铝水泥、硫酸钙、环氧树脂和固化剂用量。但这些组分用量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22的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构成多组分组合物的70重量%至90重量%”,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3至10重量的波特兰水泥”修改为“3至小于10重量的波特兰水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多组分组合物,包括:
A)包含至少一种环氧树脂的粘结剂组分(A),
B)包含至少一种胺化合物作为胺固化剂的固化剂组分(B)和
C)包含水硬性无机粘结剂的固体组分(C),
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硬性无机粘结剂是由高铝水泥、硫酸钙和波特兰水泥组成的三元粘结剂,其中固体组分(C)构成多组分组合物的70重量%至90重量%并且含有5至20重量%的高铝水泥、3至13重量%的硫酸钙和3至小于10重量%的波特兰水泥;并且
基于所述多组分组合物的总重量计,在所述多组分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超过4重量%。”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4]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多组分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环氧树脂的水泥砂浆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栏最后1段、第5栏第1-2段、第6栏第2段、第7栏第2段、第8栏最后一段至第9栏第1段),包含环氧树脂水分散体、环氧树脂固化剂、波特兰水泥、铝酸钙水泥、石膏、调凝剂、细骨料和水及其它必要成分;其中a.包含环氧树脂粘结剂的水性分散体;b.包含10-90重量%的波特兰水泥(公开了端点值)、2-85重量%的铝酸钙水泥(即高铝水泥)、2-35重量%的石膏的无机粘结剂,相对于100重量份无机粘结剂为2-3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固化剂、0.01-5重量份的调凝剂混合而成的粉末硬化剂;c.水;水的量为a和b成分作用所需和混合形成环氧树脂水泥砂浆必要的水;细骨料例如硅砂、海砂、碎砂等,其用量为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无机粘结剂为10-400重量份,优选50-200重量份;其中石膏任选自无水石膏、半水石膏和二水石膏等;环氧树脂固化剂选自例如脂肪族多胺类、脂环族多胺类、芳香族多胺类、聚氨基酰胺类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固体组分(C)构成多组分组合物重量的70-90%,高铝水泥用量具体选择5-20wt%,硫酸钙用量具体选择3-13wt%,波特兰水泥用量略低,限定了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不超过组合物的4重量%。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环氧水泥砂浆组合物同样是一种三元粘结剂和水性环氧树脂体系的组合物,且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3段、第4栏第1-2段、第10栏最后一段至第11栏第2段、第16栏第1段):现有技术中环氧树脂和波特兰水泥体系的砂浆组合物,特别是高的聚合物水泥比例的情况下,存在凝结硬化速度迟缓、干燥收缩等缺陷,本发明通过使用波特兰水泥/高铝水泥/石膏三元粘结剂体系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获得了凝结硬化时间缩短、加工时间可调、避免干燥收缩的环氧砂浆组合物。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粘结剂组分的作用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在硫铝酸钙水泥和石膏的用量的大范围中选择高铝水泥和硫酸钙用量的小范围,也容易调整波特兰水泥的合适用量;此外,为提高砂浆的性能,有机粘结剂如环氧树脂与无机粘结剂复配共同作为粘结剂使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机粘结剂会赋予砂浆弹性,无机粘结剂更多赋予砂浆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砂浆的粘弹性及强度的需要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合适的有机与无机粘结剂的用量比例及固体组分(C)构成多组分组合物的重量比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环氧树脂及其与之复合使用的胺固化剂的合适用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试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7分别对各组分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3、12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权利要求4-9,对比文件1中掺加的砂即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填料,调凝剂即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添加剂。可见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
对于权利要求10-11,1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细骨料用量为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无机粘结剂10-400重量份,优选50-200重量份,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使用了70份波特兰水泥、20份高铝水泥、10份石膏和30份硅砂(参见说明书第15栏表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砂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试验调整砂及粘结剂的用量。
对于权利要求14,环氧树脂粘结剂组分中掺加反应性稀释剂来降低粘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氧树脂固化剂选自例如脂肪族多胺类、脂环族多胺类、芳香族多胺类、聚氨基酰胺类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6栏倒数第1段)。并且胺化合物具体选择可起到类似作用的多胺-多环氧化物加合物、聚氨基酰胺-多环氧化物加合物及其上述混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对于权利要求16-17,对比文件1实施例(第14栏表1)中也采用了EVA乳液(即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乳液)。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涂覆、连接、密封或填缝建筑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2栏第11-14行、第9栏最后1段至第10栏第1-3段):本发明的环氧树脂水泥组合物可用作铺装材料、防水材料(即密封用)、连接材料、填缝材料、修补材料等;水性分散体a采用常规步骤制备,粉状硬化剂b采用搅拌混合无机粘结剂和环氧固化剂得到,且当固化剂粘度高时,可添加塑化剂或加热制备;本发明的组合物通常采用添加必要的水到水性分散体a中,将粉状硬化剂b与液态分散体a混合;或添加必要的水到粉状硬化剂b中,再将水性分散体a加入混合的方法;本发明组合物的施工方法,一般采用涂覆、喷射、注入连接、自流平等。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进一步在于:(1)权利要求1-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2)组合物的混合顺序不同,还包括整平或脱气步骤,并限定具体应用于一个或多个建筑构件表面或再连接一个或多个其它建筑构件或将粘结剂混合物加入到两个或更多个建筑构件之间的空腔中。
对于区别特征(1)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17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2),环氧固化剂是用于加速固化环氧树脂的,因而先将环氧树脂和环氧固化剂混合,再混合其他成分的粉状硬化剂是容易想到的,而表面涂覆、连接或密封填缝后进行整平或脱气是本领域常规步骤。环氧树脂水泥砂浆组合物用于建筑构件表面或再连接一个或多个其它建筑构件或具体应用于两个或更多个建筑构件之间的空腔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即在a水性分散体中还掺加了EVA乳液,在b粉状硬化剂中混入了一种或多种额外的固体组分(参见表1)。因此当在组合物中使用额外的一种或多种液体和固体组分时,容易想到将额外的液体组分预先与液体环氧树脂混合(即在步骤a中混合),额外固体组分与固体粉状的硬化剂混合(即在步骤b中混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得到的建筑构件的产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发明的环氧树脂水泥组合物可用作铺装材料、防水材料(即密封用)、连接材料、填缝材料、修补材料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2栏倒数第2段),本发明组合物的施工方法,一般采用涂覆、喷射、注入连接、自流平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10栏倒数第2段)。可见在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作为涂料组合物或者作为砂浆的用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环氧树脂水泥组合物可用作铺装材料、防水材料(即密封用)、连接材料、填缝材料、修补材料等;组合物的施工方法,采用涂覆、喷射、注入连接、自流平等。即公开了将其作为涂料或砂浆组合物的用途。因此,在权利要求1至17任一项的多组分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21作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公开:本发明组合物的施工方法,一般采用涂覆、喷射、注入连接、自流平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10栏倒数第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看出环氧树脂的用量和波特兰水泥的用量都要比本申请多得多。对比文件1中波特兰水泥用量为至少10-90%,如实施例1和2为约21-23%,而本申请为小于10%。同时对比文件1还强调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特定比例的波特兰水泥、高铝水泥、石膏三元无机粘结剂来解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太有动机偏离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范围而采取如权利要求1的如此低含量的波特兰水泥的用量。(2)对比文件1教导的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总量大于本申请的不超过组合物4%的范围。(3)复审请求人提供了一些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具体效果数据。从比较例2、比较例3、实施例1至实施例2的实验结果显示:当略微升高三元粘结剂体系的含量而保持与粘结强度相关的环氧树脂的含量不变,大幅下降波特兰水泥在总组合物中的含量时,粘附强度又升高,收缩率陡然下降,但不影响抗压强度的提升。通过比较例4与实施例1看出环氧树脂与胺的总量从4%下降到1%后,非但不影响抗压强度,而且在收缩率和表面湿度方面有改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波特兰水泥的用量为3至小于10%,说明书中为0-20%,无论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记载的波特兰水泥的用量为多少,其实施例仅是众多实施方式中的一种,而对比文件1是明确公开了其波特兰水泥的用量为10-90重量%,即公开了用量可以为10%,则与本申请说明书的用量出现范围交叉,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用量上限极其接近。对比文件1公开了 “通过使用波特兰水泥/高铝水泥/石膏三元粘结剂体系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获得了凝结硬化时间缩短、加工时间可调、避免干燥收缩的环氧砂浆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需要结合波特兰水泥/高铝水泥/石膏的特性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对(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高有机溶剂含量的环氧水泥砂浆体系中,可加工性及凝结时间性能不佳,并披露了通过上述三元粘结剂可改善即使在高有机含量下的可加工性及凝结时间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也在避免高有机溶剂含量。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同样的组分、同样的体系、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且环氧树脂和胺固化剂的作用及优劣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用量进行合理调整。对(3),复审请求人所给出的比较例2、比较例3、实施例1至实施例2的补充实验数据中,虽然波特兰水泥的用量下降,但固体组分(C)中除了波特兰水泥外还有高铝水泥和硫酸钙,波特兰水泥用量下降,但固体组分(C)的用量并未下降,即高铝水泥和石膏的水化物也具备很好的强度,甚至高铝水泥的早期强度优于波特兰水泥,因此由波特兰水泥用量下降所带来的强度损失则完全可以由高铝水泥和石膏来弥补。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降低波特兰水泥用量而未影响强度是预料不到的。至于环氧树脂与胺的总量,从实施例1与比较例4刚好可以看出,提高环氧树脂与胺固化剂的用量则抗压强度会显著降低(从61.4MPa下降至45.2MPa)而非复请求人声称的不影响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升高(从2.77MPa上升至3.79MPa),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吻合,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符合预期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环氧树脂及胺固化剂的作用结合砂浆的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其用量。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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