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雨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雨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99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0932
优先权日:2016-02-01
申请(专利)号:201610455700.9
申请日:2016-06-22
复审请求人:陈传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晓宁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刘消寒
国际分类号:A45B2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给的技术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55700.9,名称为“自动雨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传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961163 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5054521 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3:CN 2576066 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驱动件对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同时或者择一地提供旋转力;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两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和第二开伞拉绳两条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
2.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驱动件对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同时或者择一地提供旋转力;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一节或以上中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多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第二开伞拉绳和与中管数量相同的一条或以上的第三开伞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上管的下部相邻管件;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于某根中管的上部相邻管件下端,另一端绕经该中管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该中管的下部相邻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中管顶塞,该中管顶塞上设有中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经过该中管顶部时绕经所述中管滑轮;所述下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下管顶塞,该下管顶塞上设有下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活动件上设有活动件滑轮,所述第二开伞拉绳的上端绕经该下管滑轮和活动件滑轮后固定于所述下管顶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棒顶部设有上巢滑轮,所述开伞拉绳经过中棒顶部时绕经所述上巢滑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收伞拉绳上部分成两条以上的分支拉绳并分别连接两根以上的第一伞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除了与所述收伞拉绳连接的第一伞骨外,其他第一伞骨之中的一根或以上设置有收伞时提供收伞动力的收伞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或者所述驱动件启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其中之一时,另一卷轮自由旋转往相反方向卷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对应于开伞拉绳和收伞拉绳的收卷或放出长度设置成不同大小周长的圆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采用马达或磁力提供驱动力。”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两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和第二开伞拉绳两条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所述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所述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7、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认为: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陈传扬(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修改为“另一端绕经所述上管顶部上巢处固设的上巢滑轮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顶部固设的下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沿中棒内腔向上并绕经所述下管顶塞上设置的下管滑轮后再向下行连接所述活动件”,将独立权利要求2中的“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上管的下部相邻管件;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后连接所述活动件;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于某根中管的上部相邻管件下端,另一端绕经该中管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该中管的下部相邻管件”修改为“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轮311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上管的下部相邻的中管的中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的下管滑轮后连接所述活动件;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于某根中管的上部相邻的上管下端,另一端绕经该中管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该中管的下部相邻的下管的下管顶塞”,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驱动件对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同时或者择一地提供旋转力;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两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和第二开伞拉绳两条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上管顶部上巢处固设的上巢滑轮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顶部固设的下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沿中棒内腔向上并绕经所述下管顶塞上设置的下管滑轮后再向下行连接所述活动件;
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2.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所述驱动件对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同时或者择一地提供旋转力;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一节或以上中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多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第二开伞拉绳和与中管数量相同的一条或以上的第三开伞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轮311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上管的下部相邻的中管的中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的下管滑轮后连接所述活动件;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于某根中管的上部相邻的上管下端,另一端绕经该中管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该中管的下部相邻的下管的下管顶塞;
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中管顶塞,该中管顶塞上设有中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经过该中管顶部时绕经所述中管滑轮;所述下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下管顶塞,该下管顶塞上设有下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活动件上设有活动件滑轮,所述第二开伞拉绳的上端绕经该下管滑轮和活动件滑轮后固定于所述下管顶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棒顶部设有上巢滑轮,所述开伞拉绳经过中棒顶部时绕经所述上巢滑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收伞拉绳上部分成两条以上的分支拉绳并分别连接两根以上的第一伞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除了与所述收伞拉绳连接的第一伞骨外,其他第一伞骨之中的一根或以上设置有收伞时提供收伞动力的收伞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或者所述驱动件启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其中之一时,另一卷轮自由旋转往相反方向卷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对应于开伞拉绳和收伞拉绳的收卷或放出长度设置成不同大小周长的圆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采用马达或磁力提供驱动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2)在驳回决定的理由评述中描述存有一小段错误,即“所述开伞拉绳的一端、即下巢线481的一端连接所述下巢45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即开伞线48的一端连接所述卷动装置一46”。(3)本申请在上管和下管之间设置活动件和推杆,第二开伞拉绳绕经下管顶部的滑轮后连接在活动件上,还限定了推杆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中虽然有顶杆19,但是马达线17一端固定于顶杆19底部,而本申请中第二开伞拉绳142一端并非直接固定在推杆底部,而是绕经下管滑轮后固定在推杆的活动件底部,利用活动件和下管滑轮两个约束,使推杆在向上运动时不会跑出下管。(4)本申请的收伞拉绳连接在第一伞骨上,而对比文件1的收伞线连接在下巢上,本申请的收伞方式简单,仅通过向下拉动第一伞骨从而直接带动下巢向下运动;而对比文件1是拉动下巢,并需要辅助线配合,两者收伞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的软绳7虽然一端连接第一伞骨,但其另一端并非如本申请中连接在动力机构上,而是常规的通过拉回下盘体收伞,因此对比文件3未提供通过动力驱动软绳收伞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还引用了2篇参考文件:
参考文件1:CN 205106651 U,专利权人为:厦门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参考文件2:CN 103126226 A,申请人为:黄自力,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第一伞骨;(2)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沿中棒内腔向上绕经下管顶塞上设置的下管滑轮后再向下行连接活动件;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3)该权利要求是两折伞,中棒包括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而对比文件1是三折伞,还包括一节中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第一伞骨;(2)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的下管滑轮后连接活动件;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3)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折伞的中棒包括一节中管,而该权利要求的中棒包括一节或以上中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也作了具体答复,且引用了参考文件1和参考文件2作为公知常识佐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驱动件对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同时或者择一地提供旋转力”修改为“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9,将原权利要求9的序号修改为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两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和第二开伞拉绳两条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上管顶部上巢处固设的上巢滑轮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所述下管顶部固设的下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沿中棒内腔向上并绕经所述下管顶塞上设置的下管滑轮后再向下行连接所述活动件;
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2. 一种自动雨伞,包括:中棒、固定于所述中棒底部的伞把、固定于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动套接于所述中棒外的下巢、内端与所述上巢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下巢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开伞拉绳、收伞拉绳、安装在所述伞把内腔的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以及驱动件;所述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并绕经所述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拉绳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所述收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卷轮,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所述第一伞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
所述中棒包括由一节上管、一节或以上中管和一节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多根管件;所述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所述开伞拉绳包括第一开伞拉绳、第二开伞拉绳和与中管数量相同的一条或以上的第三开伞拉绳;所述第一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下巢,另一端绕经所述中棒顶部的上巢滑轮311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上管的下部相邻的中管的中管顶塞;所述第二开伞拉绳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卷轮,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的下管滑轮后连接所述活动件;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于某根中管的上部相邻的上管下端,另一端绕经该中管顶部后进入中棒内腔并连接于该中管的下部相邻的下管的下管顶塞;
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中管顶塞,该中管顶塞上设有中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三开伞拉绳经过该中管顶部时绕经所述中管滑轮;所述下管的顶部固定设置有下管顶塞,该下管顶塞上设有下管滑轮以及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所述活动件上设有活动件滑轮,所述第二开伞拉绳的上端绕经该下管滑轮和活动件滑轮后固定于所述下管顶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棒顶部设有上巢滑轮,所述开伞拉绳经过中棒顶部时绕经所述上巢滑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收伞拉绳上部分成两条以上的分支拉绳并分别连接两根以上的第一伞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除了与所述收伞拉绳连接的第一伞骨外,其他第一伞骨之中的一根或以上设置有收伞时提供收伞动力的收伞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或者所述驱动件启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其中之一时,另一卷轮自由旋转往相反方向卷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对应于开伞拉绳和收伞拉绳的收卷或放出长度设置成不同大小周长的圆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所述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所述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雨伞,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采用马达或磁力提供驱动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是无收伞弹簧的收伞结构,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需使用开伞和收伞弹簧的全自动雨伞,而在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相关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开伞线和收伞线均作用在下巢上,收伞和开伞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其无法通过一个驱动件(电机)同时完成开伞和收伞;本申请开伞时的作用点是作用在下巢上,而收伞的作用点是作用在第一伞骨,由于本申请开伞与收伞的作用点不同,其可通过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来实现一个电机同时控制开伞和收伞的过程。(3)对比文件3的收伞过程必须基于收伞簧的伸张,来驱动软绳向下移动,而本申请的收伞结构是无收伞弹簧的收伞结构。(4)对比文件3完成收伞时,下盘(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巢)是不移动的,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收伞过程是最终带动下巢向下运动完成收伞,因此将对比文件3的相关结构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使用。(5)本申请可通过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来实现一个电机同时控制开伞和收伞的过程,这是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的收伞驱动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给的技术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雨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开收伞(即自动雨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段、第0069-0077段,附图1、10-12):包括中棒、固定于中棒底部的伞头47(相当于伞把)、固定于中棒顶部的上巢41、滑动套接于中棒外的下巢45,参见附图10,还包括内端与上巢41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下巢45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由下巢线481、开伞线48及辅助线482构成的开伞拉绳,收伞线462(相当于收伞拉绳),安装在伞头47内腔的卷动装置一46(相当于第一卷轮)和卷动装置二461(相当于第二卷轮),以及电机(相当于驱动件);下巢线481的一端固定于下巢45上部(相当于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下巢)向上引出,穿过上巢滑轮412穿于外管42内(相当于绕经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线48一端(相当于开伞拉绳的另一端)绑系于卷动装置一46;收伞线462一端固定于卷动装置二461,另一端直接从中棒外固定于连接下巢45的底部;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在开伞时卷入开伞线48、放出收伞线462(相当于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在收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二461卷入收伞线462;中棒包括由一节外管42(相当于上管)、一节中管43、一节内管44(相当于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三根管件;开伞拉绳包括下巢线481(相当于第一开伞拉绳)、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和一条辅助线482;下巢线481的一端固定于下巢45上部向上引出,穿过上巢滑轮412穿于外管42内,另一端固定于中管内塞431上;开伞线48一端绑系于卷动装置一46;辅助线482一端固定于内管内塞441上,向上引出,绕过中管滑轮432,绕出中管43向下引出,另一端固定于外管42的下部。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第一伞骨;(2)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3)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上管之间的推杆;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沿中棒内腔向上绕经下管顶塞上设置的下管滑轮后再向下行连接活动件;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4)该权利要求是两折伞,中棒包括一节上管和一节下管,而对比文件1是三折伞,还包括一节中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收伞拉绳的另一种连接方式;如何使得驱动结构简单;如何使相邻的上管和下管实现联动;如何使伞的折数不同。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开自收全自动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第6页第30行,附图1-5):包括中棒21、上盘2、中盘3、下盘10(相当于下巢),中盘3的周围设置有横撑骨23(相当于第一伞骨)、下盘10的周围设置有短骨24(相当于第二伞骨),短骨24与横撑骨23相绞连,软绳7的一端连接横撑骨23,收伞时,软绳7向下移动,将横撑骨23拉向中棒21,伞骨产生内收动作使伞收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收伞拉绳通过拉动伞骨而实现收伞,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收伞拉绳的连接方式,使收伞拉绳由拉动下巢改为拉动第一伞骨,而将收伞拉绳设置在中棒内部再由顶部穿出,以保护收伞拉绳,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在开伞时卷入开伞线48、放出收伞线462,在收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二461卷入收伞线462;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卷动装置一46和卷动装置二461采用的电机是否为同一电机,但是为了节约空间以使结构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一电机,并且用一个电机同时控制两个卷动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开收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9段,附图1、4-5):中棒包括由一节外管15(相当于上管)、一节中管14、一节内管13(相当于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三根管件;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拉线(相当于开伞拉绳)、安装在伞头18(相当于伞把)内腔的转盘185(相当于第一卷轮)以及电机184(相当于驱动件);拉线分为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中管线171和下巢线172(相当于第一开伞拉绳)三个部分;中管内设有固定于中管内塞并向下伸出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通过顶杆19可以固定马达线17,马达线17一端固定于转盘185上,然后向上引出,从内管13中穿出,另一端固定于顶杆19的底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拉绳和顶杆使相邻的两管实现联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将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直接固定在位于内管13(相当于下管)内腔中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的底部,而为了使推杆在向上运动时不会跑出下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挡件(即活动件),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绕经下管44顶部的滑轮44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置有活动件的情况下使得第二开伞拉绳上端绕经下管滑轮后连接活动件。而推杆是两端开口或者两根杆形的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伞具领域,二折伞和三折伞都是常规的伞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具有拉线及顶杆的开伞结构的三折伞经过合理的变形,去掉一节管件以及一根拉绳后应用到二折伞上,省去中管而得到只包含上管和下管的中棒结构,并适应性地修改相应的连接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自动雨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开收伞(即自动雨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段、第0069-0077段,附图1、10-12):包括中棒、固定于中棒底部的伞头47(相当于伞把)、固定于中棒顶部的上巢41、滑动套接于中棒外的下巢45,参见附图10,还包括内端与上巢41连接的第一伞骨、两端分别连接下巢45和第一伞骨的第二伞骨、以及自动开收伞装置;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由下巢线481、开伞线48及辅助线482构成的开伞拉绳,收伞线462(相当于收伞拉绳),安装在伞头47内腔的卷动装置一46(相当于第一卷轮)和卷动装置二461(相当于第二卷轮),以及电机(相当于驱动件);下巢线481的一端固定于下巢45上部(相当于开伞拉绳的一端连接下巢)向上引出,穿过上巢滑轮412穿于外管42内(相当于绕经中棒顶部进入中棒内腔),开伞线48一端(相当于开伞拉绳的另一端)绑系于卷动装置一46;收伞线462一端固定于卷动装置二461,另一端直接从中棒外固定于连接下巢45的底部;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在开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一46卷动开伞线48,卷动装置二461放出收伞线462(相当于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在收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二461卷入收伞线462;中棒包括由一节外管42(相当于上管)、一节中管43、一节内管44(相当于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三根管件;开伞拉绳包括下巢线481(相当于第一开伞拉绳)、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和一条辅助线482(相当于第三开伞拉绳);下巢线481的一端固定于下巢45上部向上引出,穿过上巢滑轮412穿于外管42内,另一端固定于中管内塞431(相当于中管顶塞)上;开伞线48一端绑系于卷动装置一46;辅助线482一端固定于内管内塞441(相当于下管顶塞)上,向上引出,绕过中管滑轮432,绕出中管43向下引出,另一端固定于外管42的下部。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收伞拉绳另一端从中棒上部侧壁向外引出连接第一伞骨;(2)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3)自动开收伞装置还包括设置在下管内腔的活动件以及设置于该活动件与下管的上部相邻中管之间的推杆;第二开伞拉绳另一端绕经下管顶部的下管滑轮后连接活动件;推杆采用两端开口的棒形结构或者采用两根杆形的结构,该推杆从活动件的上端向上延伸穿过下管的顶部并固定在该下管的上部相邻管件顶部;(4)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折伞的中棒包括一节中管,而该权利要求的中棒包括一节或以上中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收伞拉绳的另一种连接方式;如何使得驱动结构简单;如何使相邻的上管和下管实现联动;如何使伞的折数不同。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开自收全自动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第6页第30行,附图1-5):包括中棒21、上盘2、中盘3、下盘10(相当于下巢),中盘3的周围设置有横撑骨23(相当于第一伞骨)、下盘10的周围设置有短骨24(相当于第二伞骨),短骨24与横撑骨23相绞连,软绳7的一端连接横撑骨23,收伞时,软绳7向下移动,将横撑骨23拉向中棒21,伞骨产生内收动作使伞收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收伞拉绳通过拉动伞骨而实现收伞,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收伞拉绳的连接方式,使收伞拉绳由拉动下巢改为拉动第一伞骨,而将收伞拉绳设置在中棒内部再由顶部穿出,以保护收伞拉绳,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在开伞时卷入开伞线48、放出收伞线462,在收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二461卷入收伞线462;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卷动装置一46和卷动装置二461采用的电机是否为同一电机,但是为了节约空间以使结构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一电机,并且用一个电机同时控制两个卷动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开收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9段,附图1、4-5):中棒包括由一节外管15(相当于上管)、一节中管14、一节内管13(相当于下管)依管径大小而内外滑动套接的三根管件;自动开收伞装置包括拉线(相当于开伞拉绳)、安装在伞头18(相当于伞把)内腔的转盘185(相当于第一卷轮)以及电机184(相当于驱动件);拉线分为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中管线171(相当于第三开伞拉绳)和下巢线172(相当于第一开伞拉绳)三个部分;中管内设有固定于中管内塞并向下伸出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通过顶杆19可以固定马达线17,马达线17一端固定于转盘185上,然后向上引出,从内管13中穿出,另一端固定于顶杆19的底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拉绳和顶杆使相邻的中管和下管实现联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将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直接固定在位于内管13(相当于下管)内腔中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的底部,而为了使推杆在向上运动时不会跑出下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挡件(即活动件),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绕经内管44顶部的内管滑轮44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置有活动件的情况下使得第二开伞拉绳上端绕经下管滑轮后连接活动件。而推杆是两端开口或者两根杆形的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伞具领域,三折伞、四折伞、五折伞等都是常规的伞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多折伞的节数,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具有拉线及顶杆的开伞结构的三折伞经过合理的变形,通过设置一节以上的中管以及与中管数量相同的一条以上的第三开伞拉绳形成三折以上的多折伞,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段、第0069-0077段,附图1、10-12):中管43的上部设有中管内塞431(相当于中管顶塞),中管内塞431中设置中管滑轮432;内管44的上部也设有内管内塞441(相当于下管顶塞),内管内塞441中设置有内管滑轮442;辅助线482(相当于第三开伞拉绳)一端固定于内管内塞441上,向上引出,绕过中管滑轮432,绕出中管43向下引出,另一端固定于外管42的下部;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一端绑系于卷动装置一46上,另一端向上引出,绕过内管内塞441中的内管滑轮442,绕出内管44,向下固定于中管43的下部。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助线482绕过中管内塞431中的中管滑轮43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中管顶塞设有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开伞线48绕过内管内塞441中的内管滑轮44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下管顶塞设有可供拉绳穿过的通孔。
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9段,附图1、4-5):中管内设有固定于中管内塞并向下伸出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通过顶杆19可以固定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马达线17一端固定于转盘185上,然后向上引出,从内管13中穿出,另一端固定于顶杆19的底部。
即在对比文件2中是将马达线17(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直接固定在位于内管13(相当于下管)内腔中的顶杆19(相当于推杆)的底部,而为了使推杆在向上运动时不会跑出下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挡件(即活动件),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开伞线48(相当于第二开伞拉绳)绕经内管44顶部的内管滑轮44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置有活动件的情况下在活动件上也设有滑轮,使得第二开伞拉绳上端绕经下管滑轮和活动件滑轮后固定于下管顶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段、第0069-0077段,附图1、10-12):上巢41内具有上巢内塞411,上巢内塞411中装设上巢滑轮412,下巢线481一端固定于下巢45上部,向上引出,穿过上巢滑轮412。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第6页第30行,附图1-5):从附图1-3、5可以看出,收伞拉绳具有两根软绳7分别连接两根横撑骨2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收伞拉绳上部分成两条以上的分支拉绳并分别连接两根以上的第一伞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1):伞骨10上设收伞弹簧101,在收伞弹簧101的作用下,伞骨10收拢。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第6页第30行,附图1-5):收伞弹簧力的作用点在横撑骨23,软绳7的一端连接横撑骨23。在此基础上,在采用收伞拉绳拉动伞骨实现收伞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除了与收伞拉绳连接的第一伞骨外的其他第一伞骨之中的一根或以上设置有收伞时提供收伞动力的收伞弹簧,以减小施加在收伞拉绳的力。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6段):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在开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一46卷动开伞线48,卷动装置二461放出收伞线462;在收伞时,启动卷动装置二461卷入收伞线462。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卷动装置一46和卷动装置二461采用的电机是否为同一电机,但是为了节约空间以使结构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一电机,并且用一个电机同时控制两个卷动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驱动件启动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其中之一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另一卷轮自由旋转往相反方向卷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同一时间内开伞拉绳和收伞拉绳的收卷和放出的长度通常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对应于开伞拉绳和收伞拉绳的收卷或放出长度设置成不同大小周长的圆形。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或2中的部分特征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与独立权利要求1或2完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卷动装置一46采用电机,卷动装置二461也采用电机。而驱动件采用磁力提供驱动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11、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第四种实施方式(对应于附图10-12)公开了不再采用弹簧结构进行收伞,而是采用卷动装置进行收伞。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无收伞弹簧的收伞结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中已有详细说明。(2)首先,本申请的收伞拉绳虽然连接在第一伞骨上,但其是带动第二伞骨15将下巢30向下推(参见本申请第0043段),即间接带动下巢,而对比文件1的拉绳直接拉动下巢收伞,比本申请通过拉动伞骨从而带动下巢的收伞方式更直接,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提供了通过动力驱动收伞的启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收伞区别仅在于收伞拉绳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下巢还是伞骨,而对比文件3提供了通过拉绳拉动伞骨收伞的启示,因此能够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收伞方式中;其次,开伞和收伞的作用点在哪里与是否可以通过一个驱动件同时完成开伞和收伞并无直接关联;再者,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卷动装置一46和卷动装置二461采用的电机是同一电机,但是也没有公开二者采用的一定不是同一电机,即在对比文件1中卷动装置一46和卷动装置二461有采用同一电机的可能性,而为了节约空间以使结构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同一电机。(3)本申请的收伞结构是无收伞弹簧的收伞结构,对比文件1的第四种实施方式也公开了无收伞弹簧的收伞结构,引入对比文件3是为了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收伞拉绳通过拉动伞骨而实现收伞的相关特征,与是否具有收伞弹簧无关。(4)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行-第5行):需开伞时,助开簧11伸张,使下盘10向上移动,上盘2、中盘3、下盘10的相对位置发生移动,带动四连杆机构使伞骨产生外展动作,伞张开;“使下盘10向上移动”即在开伞时下盘从下面的A位置(完成收伞的位置)向上移动到上面的B位置(完成开伞的位置),那么在收伞时下盘是从上面的B位置向下移动到下面的A位置,即在收伞时下盘是移动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对比文件3完成收伞时,下盘(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巢)是不移动的”不正确。(5)本申请可通过第一卷轮和第二卷轮由所述驱动件启动时往相反方向卷动,来实现一个电机同时控制开伞和收伞的过程,这确实不是对比文件3涉及的收伞驱动结构,而是对比文件1涉及的收伞驱动结构,引入对比文件3是为了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收伞拉绳通过拉动伞骨而实现收伞的相关特征。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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