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82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7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18749.2
申请日:2017-01-10
复审请求人:成都体育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徐晓亚
参审员:张少鹏
国际分类号:A41D13/00,A41D13/05,A41D31/02,B32B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18749.2、名称为“一种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30日。申请人为成都体育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582661A,公开日期为2016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4043680U,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1921444U,公开日期为2011年08年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其特征在于:包括背心式的衣体;所述衣体的胸部设有胸部护垫,衣体的腹部设有腹部护垫,衣体的两侧设有腰部护垫;所述衣体的正面底端设有向下凸出的圆弧状护裆部,该圆弧状护裆部上设有裆部护垫;所述胸部护垫、腹部护垫和腰部护垫内均设有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所述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包括压电薄膜层,该压电薄膜层内设有银纳米膜层;所述压电薄膜层的正极和负极分别连接有金属导线,压电薄膜层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保护层,该缓冲保护层外套有柔性屏蔽罩;所述胸部护垫、腹部护垫、腰部护垫和裆部护垫在厚度方向的结构一致,均包括由外至内依次设置的外衬、高压气囊层、缓冲层和内衬,高压气囊层内填充高压气囊,且设于胸部护垫、腹部护垫和腰部护垫内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均位于其高压气囊层和缓冲层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衬和内衬均采用聚氨酯纤维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气囊采用聚氨酯纤维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层采用聚氨酯材料制成的海绵。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2所述的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其特征在于:所述衣体的肩部设有肩带。”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衣体的腹部设有腹部护垫,腹部护垫内也设有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所述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包括压电薄膜层,该压电薄膜层内设有银纳米膜层;所述压电薄膜层的正极和负极分别连接有金属导线,压电薄膜层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保护层,该缓冲保护层外套有柔性屏蔽罩。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成都体育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直接将触碰开关设于打击点表面,降低护衣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2未公开银纳米膜层;对比文件3未公开护垫结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设置的位置,以及银纳米膜层;并且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腹部护垫内设有受击信息感应装置;b.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包括压电薄膜层,压电薄膜层内设有银纳米膜层,压电薄膜层的正极和负极分别连接有金属导线,压电薄膜层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保护层,缓冲保护层外套有柔性屏蔽罩;c.胸部护垫、腹部护垫、腰部护垫和裆部护垫在厚度方向的结构一致,均包括由外至内依次设置的外衬、高压气囊层、缓冲层和内衬,高压气囊层内填充高压气囊,且设于胸部护垫、腹部护垫和腰部护垫内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均位于高压气囊层和缓冲层之间。区别a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b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c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正是由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缺陷,才有需求改进,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本发明的起点。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护具中采用压电薄膜传感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得到技术启示,用对比文件2的压电薄膜传感器代替对比文件1的触碰开关,从而提高传感器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提供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设置在高压气囊内侧。另外,在压电薄膜层内设置银纳米层的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触摸开关的具体结构和型号,并且该触摸开关在运动中容易造成损坏;对比文件2未提到压电薄膜层内设有银纳米膜层;对比文件3未公开护垫的具体结构以及压力传感器的具体结构以及安装位置。本申请受击感应装置覆盖了所有得分区域,不会出现漏统计的情况,统计准确率更好;压电薄膜层内加入一个银纳米膜层,使电阻率降低,有利于整套电子护具电压的降低,更安全。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武术散打躯干护衣,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受击提示功能的散打护具,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30段,附图1-4):包括佩戴在人体上的护具本体10,护具本体10的上侧对应人体的双肩处设有两条背带20,护具本体10的两侧均设有三条腰部绑扎带30,使用时,两条背带20绕过人体的双肩相绑固定,六条腰部绑扎带30绕过人体的腰部相绑固定,从而形成背心式的护具本体10。护具本体10上设有23个呈矩阵分布的防震组合40,每个防震组合40包括第一防震层41、硬质层42和第二防震层43,第一和第二防震层均由硬泡沫、塑料、碎布等防震材料组成,硬质层42由硬塑板、木板、金属板等组成,防震组合40提供保护功能。其中,7个防震组合40设为击打点,分别包括相对应人体要害部位的头部击打点70、左颈击打点80、右颈击打点90、左肋击打点100、心脏击打点110、右肋击打点120和裆部击打点130,每个击打点的表面装设有触碰开关50,触碰开关50分别与外设的指示装置60电连接。从而在任何击打点被击中时,指示装置60会做出相应的受击提示。
对比文件1中,防震组合40为人体提供保护功能,如图1,3所示,防震组合40遍及护具本体10的胸部、腹部、腰部以及裆部,位于护具本体10的胸部、腹部、腰部和裆部的防震组合40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胸部护垫、腹部护垫、腰部护垫以及裆部护垫;并且,护具本体10正面底端设有向下凸出的圆弧状部分,该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护裆部;该圆弧状部分上设有防震组合40,对应于本申请的裆部护垫。对比文件1中的击打点表面设有触碰开关50,在击打点被击中时,能够做出受击提示,触碰开关50对应于本申请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对比文件1中,心脏击打点110、左肋击打点100、、右肋击打点120表面设有触碰开关50,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胸部护垫、腰部护垫内设有受击信息感应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腹部护垫内设有受击信息感应装置;2)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包括压电薄膜层,压电薄膜层内设有银纳米膜层,压电薄膜层的正极和负极分别连接有金属导线,压电薄膜层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保护层,缓冲保护层外套有柔性屏蔽罩;3)胸部护垫、腹部护垫、腰部护垫和裆部护垫在厚度方向的结构一致,均包括由外至内依次设置的外衬、高压气囊层、缓冲层和内衬,高压气囊层内填充高压气囊,且设于胸部护垫、腹部护垫和腰部护垫内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均位于高压气囊层和缓冲层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漏统计,如何提高受击信息感应的灵敏度和稳定性,如何在确保受击信息统计准确性的同时,保护受击信息感应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不同武术散打比赛的规则,得分区域的要求不同,那么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布置位置要相应进行调整。一般来说胸部、腹部和腰部均为击打有效得分区域。为适应武术散打比赛的具体要求,避免有效击打的漏统计,在护具腹部的防震装置上设置受击信息感应装置以收集有效击打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搏击比赛用传感器,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段,附图1-2),该传感器用于电子护具中,包括PVDF压电薄膜1和附着在PVDF压电薄膜1上、下两面的缓冲材料2,两根金属导线4分别焊接至压电薄膜负极7以及压电薄膜正极,缓冲材料2外包裹有柔性屏蔽材料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护具中使用压电薄膜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采用压电薄膜传感器作为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来采集受击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压电薄膜传感器用于对比文件1的护具中。此外,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银具有极佳的导电性,为制造电极的常用材料,而压电薄膜层-银层-压电薄膜层这种结构属于压电式力传感器件的常规结构,具有力敏感性高、电信号强等优点,因此采用在压电薄膜层内设置银纳米层的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武术散打电子护胸,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电子护胸由外至内依次设有外表防护层1、高压气囊2、压力感应器3、自动计分传感器4和内部防护层5。高压气囊2可以保护压力传感器3,增加其抗击打能力和耐用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散打护垫的具体结构,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设置高压气囊给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提供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中电子护胸由外至内的各层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护衣。为便于加工,对于各个部位的护垫采用在厚度方向上一致的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在保护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同时,对运动员的身体进行更有效的保护,在内护层外设置缓冲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受击信息感应装置设置在高压气囊层与缓冲层之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正是由于对比文件1直接将触碰开关设于击打点表面存在在运动中容易造成损坏的缺陷,才有需求改进对比文件1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以及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防护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本发明的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需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本领域或相近领域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护具中采用压电薄膜传感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得到技术启示,用对比文件2的压电薄膜传感器代替对比文件1的触碰开关,从而提高传感器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作为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压力感应器3和自动计分传感器4设置在高压气囊2内侧,从而为受击信息感应装置提供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受击信息感应装置设置在高压气囊内侧,从而提高对于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保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另外,为适应比赛规则的要求,仅在护具对应于得分区域的部位设置受击信息感应装置,以收集有效打击信息,避免漏统计,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尽管对比文件2未公开银纳米膜层,但是,如前所述,在压电薄膜层内设置银纳米层的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压电薄膜层内设置银纳米层之后,自然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发明的起点,对比文件2公开了护具中采用压电薄膜传感器作为受击信息感应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受击信息感应装置的防护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护衣各层的材料。根据聚氨酯结构可知其固有的性质:具有高机械强度、高柔曲性和回弹性、优异的抗张强度和抗撕裂强度,由此,其能够承受长时间反复冲击而不易变形,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制作护衣的常用材料。采用聚氨酯纤维材料作为外衬、内衬、高压气囊层的材料,采用聚氨酯材料制成的海绵作为缓冲层材料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护衣的肩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护具本体10的上侧对应人体的双肩处设有两条背带20(参见说明书第24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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