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入小区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入小区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70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85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9629.7
申请日:2015-09-28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W48/08;H04W4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权利要求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9629.7,名称为“一种接入小区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31253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317962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接入小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检测出当前驻留的原小区的信号强度低于第一阈值时,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
向所述目标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在无法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修改为预设等级,所述预设等级的优先级别低于最高的优先级别;
将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指定小区;
向所述指定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在预设时间段后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区重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的步骤,包括:
获取小区列表;
确定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
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包括至少两个小区时,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随机选择一个小区作为目标小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区重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的步骤,包括:
获取小区列表;
确定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
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包括至少两个小区时,将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信号强度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区重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
在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大于第二阈值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区重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
在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小于第三阈值时,在所述小区列表中删除所述目标小区。
6.一种接入小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检测出当前驻留的原小区的信号强度低于第一阈值时,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目标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修改模块,用于在无法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修改为预设等级,所述预设等级的优先级别低于最高的优先级别;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指定小区;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指定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第二恢复模块,用于在预设时间段后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区重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小区列表;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
第一选择子模块,用于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包括至少两个小区时,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随机选择一个小区作为目标小区。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区重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小区列表;
第二确定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
第二选择子模块,用于在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包括至少两个小区时,将所述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中信号强度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区重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
第一恢复模块,用于在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大于第二阈值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区重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
删除模块,用于在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信号强度小于第三阈值时,在所述小区列表中删除所述目标小区。
11.一种接入小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检测出当前驻留的原小区的信号强度低于第一阈值时,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
向所述目标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在无法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修改为预设等级,所述预设等级的优先级别低于最高的优先级别;
将所述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指定小区;
向所述指定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在预设时间段后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131253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317962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入小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区重选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段,第[0142]-[0145]段):在实现本发明的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现有技术中提供的小区重选方法使得移动终端无法在多个同等优先级的频率和/或系统对应的小区中尽快重选到比当前服务小区合适的小区,移动终端的耗电量较大;当前服务小区的测量值小于或等于第一预设测量门限时,测量同等优先级的频率和/或系统对应的小区(相当于在检测出当前驻留的原小区的信号强度低于第一阈值时),本实施例以移动终端当前所在的系统为UTRAN系统为例,UTRAN系统优先级介于GERAN和E-UTRAN系统的优先级之间,即优先级的关系为:E-UTRAN>UTRAN>GERAN,移动终端确定需要进行小区重选时,根据系统优先级的关系,首先考虑在E-UTRAN系统中进行小区重选(在确定重选小区后,终端必然会向小区发送接入请求,相当于将小区列表中优先级别最高的小区确定为目标小区,向所述目标小区发送接入请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在无法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时,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修改为预设等级,所述预设等级的优先级别低于最高的优先级别;在预设时间段后将所述小区列表中的所述目标小区的优先级别恢复至初始级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移动终端在进行小区重选时能够接入到优先级最高且未发生拥塞的小区上。
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移动终端无法在多个同等优先级的频率和/或系统对应的小区中尽快重选到比当前服务小区合适的小区,移动终端的耗电量较大的技术问题,采取了上述技术方案。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优先级最高的目标小区,却例如由于发生拥塞而暂无法进行接入的技术问题,其通过改变目标小区的优先级,进而避免了无法顺利地进行小区重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小区拥塞的情况下改变目标小区的优先级,进而设置指定小区的优先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蜂窝网与无线局域网切换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4]-[0082]段):步骤24:蜂窝网网关从IP核心网接收到接入点发来的预切换请求2,从预切换请求2中取出通信终端标识符和通信终端原IP地址,如果预切换请求2中包含地址伪装表条目复本,则暂存这些复本。步骤25:蜂窝网网关1向接入点2发送预切换响应2。步骤26:在等待时间t6内,接入点如果收到预切换响应2则通过无线接口向通信终端发送允许切换回复2,进入步骤27;如果没有收到预切换响应2,则向通信终端发送禁止切换回复2,并结束切换流程。步骤27:在等待时间t4内,通信终端如果收到来自接入点的允许切换回复2,则修改本地IP路由表,并将蜂窝网链路路由优先级升至最高,通过蜂窝网链路向蜂窝网网关发送切换请求3,进入步骤28;如果没有收到回复或者收到的是禁止切换回复2,则通信终端认为切换失败,可以有两种方案:1)恢复无线局域网路由优先级至最高,重新向接入点发起切换请求,或继续使用该接入点;2)终端复位,通过蜂窝网链路尝试重新加入网络。步骤28:在等待时间t7内,如果蜂窝网网关从蜂窝链路收到来自通信终端的切换请求3,则蜂窝网关检查发送该切换请求3的通信终端标识 符及IP地址是否与步骤24中的预切换请求2中获取的通信终端标识符 和通信终端IP地址相同,相同则进入步骤29,不相同则发送包含禁止切换标志的切换回复3,结束切换流程。
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支持所有基于TCP/IP协议的业务,独立于应用程序且可以保持切换过程中的通信连续性的蜂窝网与无线局域网切换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不涉及小区的重选,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不存在小区列表,也不存在指定小区,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不存在小区重选,因此不会想到在小区拥塞的情况下改变目标小区的优先级,进而设置指定小区的优先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可以获得在进行小区重选时能够接入到优先级别最高且未发生拥塞的小区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接入小区的装置,其中每个模块都分别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各步骤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接入小区的装置,其使用处理器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的各步骤相应的功能。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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