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终端设备以及切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18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711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76551.3
申请日:2013-08-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万琦
国际分类号:G06F9/48(2006.01)G06F21/60(2013.01),H04M1/7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76551.3,名称为“终端设备以及切换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6日, 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
第一执行单元,配置来在所述终端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对所述存储单元上的第一数据不具有存取权限;
第二执行单元,配置来在所述终端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对所述第一数据具有存取权限;以及
输入/输出单元,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并且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监测是否满足第一切换条件;
如果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判断满足所述第一切换条件,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产生用于指示切换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的第一切换指令,并且将所述第一切换指令发送给所述第二执行单元;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其中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以及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之一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以及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的另一操作系统处于待机状态;以及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用于与所述终端设备的外部设备进行通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处于待机状态,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如果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接收到与所述第一数据相关的处理请求,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确定满足所述第一切 换条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保存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相关的断点信息,并且使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进入待机状态;以及
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唤醒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并且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
如果与所述第一数据相关的处理请求包含所述第一数据,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在保存所述断点信息之前,将所述第一数据发送到所述第二执行单元或将所述第一数据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的预设位置上,以供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对所发送或存储的所述第一数据执行后续处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启用的所述终端设备的一部分硬件模块被禁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设备,进一步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以及
第二通信模块,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的数据速率低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
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启用,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仅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启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监测是否满足第二切换条件;
如果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判断满足所述第二切换条件,则所述第二执行单元产生用于指示切换到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第二切换指令,并且将所述第二切换指令发送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
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保存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相关的断点信息,并且使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进入待机状态;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唤醒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10. 一种切换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所述终端设备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一操作系统的第一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二操作系统的第二执行单元以及输入/输出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对所述用户数据中的第一用户数据不具有存取权限,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对所述第一用户数据具有存取权限,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监测是否满足第一切换条件,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并且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如果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判断满足所述第一切换条件,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产生用于指示切换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的第一切换指令;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将所述第一切换指令发送给所述第二执行单元;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其中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以及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之一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以及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的另一操作系统处于待机状态;以及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与所述终端设备的外部设备进行通信。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处于待机状态,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如果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接收到 与所述第一数据相关的处理请求,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确定满足所述第一切换条件。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执行切换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保存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相关的断点信息,并且使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进入待机状态;以及
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唤醒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并且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切换指令执行切换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如果与所述第一数据相关的处理请求包含所述第一数据,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在保存所述断点信息之前,将所述第一数据发送到所述第二执行单元或将所述第一数据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的预设位置上,以供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对所发送或存储的所述第一数据执行后续处理。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切换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禁用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启动用的所述终端设备的一部分硬件模块。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
所述终端设备进一步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第二通信模块,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的数据速率低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以及禁用所述一部分硬件模块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启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并且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仅启用所述第二通信模块。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切换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监测是否满足第二切换条件;
如果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判断满足所述第二切换条件,则所述第二执行单元产生用于指示切换到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第二切换指令,并且将所述第二切换指令发送给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执行切 换,使得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切换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执行单元以及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执行切换使得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保存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相关的断点信息,并且使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进入待机状态;以及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切换指令唤醒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1、“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并且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2、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用于与所述终端设备的外部设备进行通信;本申请明确限定了“双处理器”架构,并分别对两个处理器进行了限定,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处理器多OS系统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架,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双处理器”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第一执行单元”、“第二执行单元”即为“双处理器”架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09719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现网络安全支付的方法及客户端,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76]段至第[0139]段):提供了两个互相独立的计算环境,即基于通用操作系统的普通计算环境(相当于第一操作系统),以及基于专用操作系统的可信计算环境(相当于第二操作系统),两个操作系统互相独立,在客户端完全隔离,隐含公开了当其中一个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另一操作系统处于待机状态;通用操作系统和专用操作系统的存储空间分别对应硬盘上的不同部分(相当于存储单元),即每个操作系统只能访问硬盘上分给它的对应部分,而不能访问其他操作系统对应的硬盘部分(相当于第一操作系统对存储单元上的第一数据不具有存取权限,第二操作系统对所述第一数据具有存取权限);系统管理模块包括转换控制模块,用于在进行安全支付时实现从通用操作系统转换到专用操作系统,以及在执行安全支付后从专用操作系统转换到通用操作系统(相当于在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一操作系统,以及在设备启动时激活第二操作系统);在通用操作系统中选择商品后触发对该商品支付网关的访问请求,用户在客户端的通用操作系统下浏览商家示出的商品,当选中所需要的商品后就要进入后续的网上支付流程(相当于在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基于第一操作系统控制输入/输出单元),在专用操作系统中加载接收到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将加载后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显示在当前的浏览器窗口中供用户操作使用,在加载完成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中执行支付操作(相当于在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基于第二操作系统控制输入/输出单元);系统管理模块包括切换操作系统单元,用于所述专用操作系统接收到安全支付请求页面后,从通用操作系统切换到专用操作系统(相当于在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检测是否满足第一切换条件,如果满足第一切换条件,则执行切换,使得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隐含公开了生成切换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第一和第二执行单元来分别激活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并且由第一执行单元来监测是否满足切换条件,在满足切换条件时发送切换指令到第二执行单元;2)并且在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第一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用于与所述终端设备的外部设备进行通信。在对比文件1中,是由系统管理模块中的转换控制模块来激活第一和第二操作系统,由系统管理模块中的切换操作系统单元来监控以及切换操作系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系统的激活和切换问题。
然而在计算机领域,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功能集成到一个模块中或者分开由多个模块分别完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当具备多个执行模块时,为了获得更好的数据处理效果,当其中一个模块执行某种操作时,根据需要选择速度更快、或者安全性更高的其他模块与执行其他操作,例如与外部设备的通信,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终端设备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1、“其中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并且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输入/输出单元”;2、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期间,所述第一执行单元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并且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用于与所述终端设备的外部设备进行通信。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在通用操作系统中选择商品后触发对该商品支付网关的访问请求,用户在客户端的通用操作系统下浏览商家示出的商品,当选中所需要的商品后就要进入后续的网上支付流程,在专用操作系统中加载接收到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将加载后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显示在当前的浏览器窗口中供用户使用,在加载完成的安全支付请求页面中执行支付操作,即在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由第一操作系统控制输入输出单元,在第二操作系统处于主控状态时,由第二操作系统控制输入输出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特征;此外,在计算机领域,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功能集成到一个模块或者分开分别由多个模块完成相应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并且当具备多个执行模块时,为了获得更好的数据处理效果,当其中一个模块正在执行某种操作时,根据需要选择速度更快、或者安全性更高的其他模块来执行其他操作,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复审人主张的“双处理器”是由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第一执行单元”、“第二执行单元”体现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该特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均未有明确限定,故其不能作为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其次,合议组并不认可“双处理器”架构的技术方案与采用单一执行单元执行两个操作系统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寻求更快的处理速度,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一执行单元基础上采用双处理器,这是本领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均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