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09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49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5280.9
申请日:2015-11-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铭书
合议组组长:朱明雅
参审员:王潇
国际分类号:G06F1/32(2006.01),H04M1/725(2006.01),H04M1/7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若干区别,但二者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构思一致,且两者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未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这些区别不足以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5280.9,名称为“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072652A,公开日2015年1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其中,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纯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设定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功能,并设定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设定所述所有应用程序中每一种应用程序对应一种启动方式,每一种启动方式对应一种振动指令;
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检测启动的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启动所述移动终端的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文本文件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启动所述移动终端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包括:
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获取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并且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振动指令时,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3.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其中,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纯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设置模块,还用于设定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并设定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
所述设置模块,还用于设定所述所有应用程序中每一种应用程序对应一种启动方式,每一种启动方式对应一种振动指令;
启动模块,用于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检测启动的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当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启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对应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文本文件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检测得到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启动所述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对应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以获取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并且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振动指令时,确定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并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待交互资源的大小选择射频工作模式而非载波聚合功能的自动选择,其中不涉及应用程序的分类及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在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下选择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在对比文件1中压根就没有涉及将应用程序进行分类,本申请则是基于应用程序的类型选择载波聚合功能,控制更加精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方法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
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6.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还包括:
启动了目标应用程序之后,检测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其中,标识信息包括:目标应用程序的功能描述信息、目标应用程序的属性信息、目标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信息或目标应用程序的来源信息。
7.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方法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
确定模块,用于在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设置模块设定的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模块,用于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11. 如权利要求7-1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待交互资源的大小通常与应用程序类型相关联,例如多媒体应用程序的待交互资源通常较大,而文本类应用程序的待交互资源通常较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待交互资源的大小进行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的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程序类型与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相关联,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载波聚合存在多种形式,其数据传输效率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也容易想到将应用程序的类型与载波聚合功能相关联,针对不同应用程序对数据传输的需要设置与之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书,下文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新增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进行射频工作模式的自动选择,并非载波聚合功能的自动选择。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应用程序的分类。对比文件1的划分标准是基于待交互资源的大小,但没有公开这种大小是何种粒度的,其基于移动终端粒度,而非基于应用程序粒度。本申请是移动终端自动的更加精细的控制。不能因为本申请使用到的技术点单个被现有技术公开,就否认这些技术点组合之后互相支撑所带来的基本技术效果以外的技术效果,这是额外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方法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其中,所述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
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6.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还包括:
启动了目标应用程序之后,检测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程序的类型,其中,标识信息包括:目标应用程序的功能描述信息、目标应用程序的属性信息、目标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信息或目标应用程序的来源信息。
7.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方法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
确定模块,用于在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设置模块设定的每 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模块,用于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外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带内载波聚合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11. 如权利要求7-1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用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用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072652A,公开日2015年11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O5072652A)公开了一种终端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一第[0048]段及附图2-4):步骤101、检测用户作用于终端的用于指示终端与服务器进行资源交互的资源交互指令,所述终端处于默认射频工作模式;步骤102、在检测到所述资源交互指令时,获取所述资源交互指令对应的待交互资源的大小;步骤103、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满足预设条件时,将所述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切换为非默认射频工作模式,并与服务器进行待交互资源的交互;可以在检测到用户作用于终端的用于指示终端与服务器进行资源交互的资源交互指令时,根据终端当前的待交互资源的大小自适应调整射频工作模式,所述默认射频工作模式可以为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或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例如,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小于一个相对较大的值时就切换到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大于一个较大的值时才切换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以尽量降低终端的功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载波聚合工作模式下划分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和带外载波聚合功能;(2)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应用程序关联的具体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3)启动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应用程序的类型,进而依据之前预设的关联关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具体载波聚合功能(带内载波聚合功能或带外载波聚合功能)并启动。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终端无法根据应用场景采用不同的载波聚合功能,无法提高功耗的可控性并进一步降低终端功耗。
关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究其技术实质,对比文件1是通过将待交互资源的大小与预设条件进行比较来对待交互资源进行分类,依据分类结果直接将待交互资源与不同工作模式相对应;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对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建立不同类别的应用程序与不同的工作模式(带内/带外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运行应用程序时依据应用程序的类别启动相对应的数据传输模式进行数据传输,在待交互数据与工作模式两者中间增加了应用程序类别与工作模式的对应关系,较为间接。二者进行分类的对象不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还增加了一个应用程序类型与工作模式的对应关系,所以分类的具体操作步骤也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就是,对比文件1未在载波聚合工作模式下进一步对载波聚合功能进行进一步分类,没有对应用程序类型进行获取、分类、归类/新建类,没有将分类后的应用程序关联具体载波聚合功能,也自然没有确定应用程序类型、确定应用程序关联何种载波聚合功能及启动相应载波聚合功能的操作步骤。
其次,关于上述区别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和影响:第一,带内载波聚合和带外载波聚合是常见的两种具体载波聚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这两种载波聚合方式的工作模式及其特点,例如,带外载波聚合功能可以提供更好的数据传输条件但功耗更高。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待交互资源的大小通常与应用程序的类型相关,例如具有语音通话、视频通话等多媒体数据传输功能的应用的待交互资源大小通常较大,而文本文件传输应用的待交互资源通常较小,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类型应用程序运行时涉及到的对应的待交互资源的特点(数据大小)。基于前述第一点和第二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具备对常见的具体载波聚合方式与应用程序类型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认知。第三,不同的应用程序依据不同标准进行类型划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应用程序类型划分的目的不在于划分行为本身和如何划分,而在于通过划分使得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对应不同的载波聚合工作模式,更进一步说,实质上是不同类型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不同特点的数据对应不同的载波聚合工作模式,而且应用程序最终对应的具体载波聚合工作模式仅有两种,即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而先对手机内应用程序获取再加以分类和将新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新建分类,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终端根据待交互资源的大小的不同切换到不同的射频工作模式(例如在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和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之间切换)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对待交互资源依据数据大小进行划分以对应不同的工作模式(数据传输模式)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给出了灵活选择射频工作模式以利于更好地进行数据传输达到减少终端功耗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常规默认的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功耗较高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可以将应用程序的类型(实质上是应用程序的运行所需的不同数据)与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下功耗水平不一的具体载波聚合功能相关联,针对不同应用程序对数据传输的需要设定与之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进而在启用应用程序时,应用前述的应用程序类型划分结果和关联关系进行判断,依据判断结果启动对应的具体载波聚合功能。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单载波/聚合载波射频工作模式的自动选择,与载波聚合工作模式下的带内/带外载波聚合功能的自动选择,二者区别在于向下划分的程度不同,但对于熟知射频工作模式下位概念及其技术特点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向下进一步划分的应用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待交互资源大小是何种粒度的,本申请同样没有明确是何种粒度的,而且无论是基于哪种粒度的划分,在技术上最终都要收敛到与数据传输工作模式相匹配、有利于高效低能耗地传输数据这一目的上。从字面上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确实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多处区别,但由于对象分类-建立对应关系-对应不同工作模式的发明思路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本申请的不同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不同应用程序与待交互资源大小的一般对应关系、获取并按照一定规则对应用程序进行分类,这些具体技术特征和其技术上的特性以及其所能带来何种技术效果,恰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且在本申请中的应用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组合之后也并未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足以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应用程序的具体类型作出进一步限定。应用程序通常包括多媒体传输应用和文本传输应用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常见的多媒体应用有:语音通话应用、视频通话应用、游戏及微信、QQ等即时通信软件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应用程序类型第一层分类的类型与载波聚合工作模式下的两种具体载波聚合功能之间的映射关系作出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这两种载波聚合方式的工作模式及其特点,也熟知多媒体传输应用和文本传输应用的待交互资源大小不同使其所需传输工作模式的不同,故这种映射关系的设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应用程序的分类和分类条件作出限定。多媒体传输应用和文本传输应用由于其传输对象不同,通常需要不同的数据传输速率,根据数据传输速率确定应用程序的类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前述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检测用户作用于终端的用于指示终端与服务器进行资源交互的资源交互指令(相当于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道用户操作指令包括按压、触摸、振动、音频等多种形式,据不同的操作指令启动与之对应的应用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前述权利要求1-4,依据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来确定应用程序类型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来源信息均是常见的应用程序标识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1是与权利要求1-5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