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06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42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0809.4
申请日:2016-08-15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G06F9/44(2006.01),G06F21/32(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并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该内容既未在现有对比文件中公开,依据现有证据亦未足以使合议组确信为公知常识,故撤销驳回决定,由原审部门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0809.4,名称为“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审查员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因此针对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
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
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应用程序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程序信息生成所述提示信息,其中,所述应用程序信息中包括预设的关键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社交通讯信息、运营商信息、系统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其中,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文字信息,屏幕触摸信息;
根据所述屏幕锁定信息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
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存储的图像目标不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更新后的内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后的内容信息为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处理后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后的内容信息为:
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关键字删除后的信息;

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关键字替换后的信息。
6. 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接收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和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
根据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
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进入第一模式;
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不匹配,进入第二模式,所述第二模式下所显示的信息少于所述第一模式下所显示的信息;其中, 所述第一模式和所述第二模式均为情景模式,情景模式为在不同环境和情况下,为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将终端设备功能设置成不同状态的运行方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文字信息,屏幕触摸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脸部图像匹配的过程与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的过程并行执行;或,脸部图像匹配的过程与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的过程串行执行。
9.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显示屏,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的情况下,显示提示信息;
处理器,用于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还包括:
接收器,用于接收应用程序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程序信息生成所述提示信息,其中,所述应用程序信息中包括预设的关键字。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社交应用信息、运营商信息、系统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11任意之一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器,还用于接收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其中,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文字信息,屏幕触摸信息;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根据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存储的图像目标不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更新后的内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后的内容信息为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处理后的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后的内容信息为:
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关键字删除后的信息;

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进行关键字替换后的信息。
1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接收器,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的情况下,接收解除屏幕锁定信息;
处理器,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的情况下,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根据所述屏幕锁定信息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进入第一模式;若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不匹配,进入第二模式,所述第二模式下所显示的信息少于所述第一模式下所显示的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模式和所述第二模式均为情景模式,情景模式为在不同环境和情况下,为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将终端设备功能设置成不同状态的运行方式。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除屏幕锁定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文字信息,屏幕触摸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脸部图像匹配的过程与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的过程并行执行;或,脸部图像匹配的过程与解除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锁定状态的过程串行执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
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
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不包含目标关键字时,且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包含目标关键字时,接收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当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且在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与存储的身份验证信息相匹配的情况下,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其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包括指纹解锁、图案解锁、或数字密码解锁。
6.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显示屏,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的情况下,显示提示信息, 所述提示信息不含有预设的关键字信息;
处理器,用于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不包含目标关键字时,且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包含目标关键字时,接收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当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且在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与存储的身份验证信息相匹配的情况下,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其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包括指纹解锁、图案解锁、或数字密码解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6,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278856A,公开日: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5117628A,公开日:2015年12月02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终端设备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3、80-119段):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终端向用户提供通知。例如,如果用户接收到文本消息,则终端输出通知以告知用户接收到文本消息。控制器180通常可控制移动终端100的总体操作。例如,当移动终端的状态满足预设条件时,控制器180可设定或解除用于限制用户相对于应用输入控制命令的锁定状态。参照图4(a),移动终端100当前通过触摸屏151输出锁屏画面(相当于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屏幕锁定状态)。例如,在检测到特定外部终端与移动终端100相邻的同时,如果接收到通知,则控制器180可在拦截模式下输出指定的显示对象(即,接收的通知的通知指示符)。在这种情况下,拦截模式可包括在不显示或省略详细内容的情况下显示通知指示符的模式。像图4(b)所示 的示例一样,当指定的通知包括接收到文本消息的通知时,控制器180可仅输出通知接收到文本消息和/或文本消息的接收时间信息的通知指示符401,而不输出所接收到的文本消息的详细内容。在以下描述中,在拦截模式下输出的这种通知指示符401 将称为拦截指示符401。
如果在步骤S304中特定外部终端被检测为不再相邻(即,离开移动终端100周 围),则控制器180转到步骤S305。在步骤S305中,控制器180将指定的显示对象 (即,通知指示符)的输出模式从第一模式切换为第二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与第一模式不同,第二模式可包括显示通知的详细内容以及指定的显示对象的输出模式(相当于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2)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不包含目标关键字时,且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若检测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包含目标关键字时,接收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当所述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且在用户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与存储的身份验证信息相匹配的情况下,则在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 3)所述身份验证信息包括指纹解锁、图案解锁、或数字密码解锁。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中文件显示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33段):
步骤101、获取人脸图像;优选的,当终端被唤醒或显示屏幕被解锁时,私密文件处于隐藏状态,随后自动执行本步骤;步骤102、提取所述人脸图像中的人脸信息样本;步骤103、将所述人脸信息样本与预设人脸信息模板进行匹配,并根据匹配结果确定是否显示私密文件。私密文件可默认处于隐藏状态,防止用户以外的人发现。当用户需要时,可触发显示私密文件操作来进入人脸识别流程,即获取人脸图像。具体可通过摄像头拍摄取景范围内的图像,并从中提取出人脸图像。若匹配成功,可说明面向终端的当前操作者为终端用户本人或者具备操作权限的人,可显示私密文件供用户查看(相当于通过所述终端设备的摄像头采集得到用户脸部图像,在用户脸部图像与所述终端设备存储的图像模板相匹配时显示内容),如果终端的当前操作者不是用户本人,也不是具备操作权限的人时,人脸信息样本与预设人脸信息模板将不会匹配,也不会显示私密文件。
但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对“所述提示信息对应的内容信息是否包含目标关键字”的检测这一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通知信息或通知信息指示符的判断条件是一个较上位的预设条件,对比文件2中使用人脸图像识别显示私密文件也不需要预先检测关键字这一步骤,且两者的技术方案亦无法给出主动检测提示信息是否包含目标关键字这一特征的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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