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势触控方法及手势触控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势触控方法及手势触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8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22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87582.0
申请日:2013-12-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巩瑜
合议组组长:刘宇儒
参审员:赵昕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7582.0,名称为“手势触控方法及手势触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4,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4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势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手势触控装置通过以下步骤控制电子装置:
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以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按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为单一按键或多个按键的组合;
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
其中,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
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势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具体为: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势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操作为单指或多指的移动操作、单指或多指的旋转操作、单指或多指的缩放操作、或单指或多指的点击操作。
4. 一种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手势操作以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解译单元,用于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按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为单一按键或多个按键的组合,以及
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电子装置,以控制所述电子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包括:
手势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
采集模块,用于在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有手势操作后,采集所述手势操作;
合法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合法;以及
操作信息产生模块,用于在判断出所述手势操作合法以后,根据合法操作手势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储单元,存储有与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其中,所述解译单元在所述存储单元中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操作为单指或多指的移动操作、单指或多指的旋转操作、单指或多指的缩放操作、或单指或多指的点击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单元为无线通信单元或USB接口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势触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单元为触控面板或触控屏幕。”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841730A,公开日期:2012年12月26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完成多种功能的输入设备,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术中电子装置运行效率低的问题。(2)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手段是用户可以自定义手势,将手指在触摸板的特定滑动轨迹定义为不同模式的转换命令,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至少在于: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3)可见,权利要求1通过判断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来对手势进行筛选的目的是仅让与热键对应的手势操作能通过认证,而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自定义手势和本申请中的仅对合法手势进行响应,以及发送热键信息代替手势操作信息是相悖的。(4)另外,复审请求人也不同意驳回决定中有关“在所属技术领域,触摸屏在判断出存在输入时开始采集输出信号以及判断输入信号为有效信号或合法信号时才开始处理该信号以提高处理效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且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所要改进的对象,本申请正是由于需要保证发送热键信息,才对手势进行合法性分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和本申请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然而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也是直接通过触控面板本身来判定用户手势,因而其客观上也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只能通过主机来判断手势控制命令时所带来的主机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不仅仅公开了将手指在触摸板的特定滑动轨迹定义为不同模式的转换命令,其还公开了用户可将特定的滑动轨迹设定为自定义模式的转换命令,且在自定义模式下,还可设置自定义的手指滑动轨迹与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的对应关系,且在自定义模式下输入该自定义的手指滑动轨迹后,可直接输出其对应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对应的命令;再次,即使依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得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区别的目的是仅让与热键对应的手势操作能通过认证,且本申请中将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是在执行完所述区别之后,因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避免将无效手势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最后,在本领域中,为避免将无效的手势信号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先采集该手势操作,并判断该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比如“是否是连续的手势操作或持续时间达到预定时长的手势操作等,当其为合法手势操作时才将该手势操作进行相应的解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至少在于:“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上述区别通过判断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来对手势进行筛选的目的就是仅让与热键相对应的手势操作能通过认证,该认证方式所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避免无效手势提供到后续解译过程,而是根据本申请的实际方案进行设定的。而对比文件2不涉及到需要发送且仅发送热键信息,不面临通过手势操作合法性认证保证手势触控装置传递给电子设备的为热键信息,因此,上述区别无法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还在于:“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其中,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具体为: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模式切换的触摸输入法及装置”,且具体公开了“输入命令识别: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贮存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通过采用上述的特征实现的是对动作的判断、以及根据判断后的结果进行的执行过程,需要判断动作是否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贮存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而本申请中是查找与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采用区别实现的是信息的匹配过程,而非对信息的判断,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
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势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手势触控装置通过以下步骤控制电子装置:
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以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按键信息,所述热键信息为单一按键或多个按键的组合,其中,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具体为: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
其中,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
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841730A,公开日期:2012年12月26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势触控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模式切换的触摸输入法及装置,具体披露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4]-[0045]段):
一种模式切换功能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相当于手势触控装置),包括手写板外壳13、固定在手写板外壳内的手写板主板12、设置在手写板主板12上盖在手写板外壳13的触摸固定板11、电连接在手写板主板12上的设置在触摸固定板11内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以及粘贴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表面绝缘的保护板9,在手写板外壳13上的设置有一与手写板主板12电连接的学习转换按钮14,在保护板9前端还透过有三个与手写板主板12电连接的LED灯15。该电容式触摸手写板的工作方法为(相当于手势触控方法):
(1)、定义区域和动作:开机选定模式为手写板,将手指在保护板9内的从左到右的滑动定义为转换为小键盘模式的命令、手指在保护板9内的从右到左的滑动定义为转换为鼠标模式的命令;手写板模式时将保护板9内定义为手写板区域;小键盘模式时将保护板9划分成如小键盘的多个小格分别定义;鼠标模式时将保护板9前左部定义为鼠标左按键,保护板9前右部定义为鼠标右按键,保护板9前中部定义为鼠标滚轮键,保护板9中部定义为光标移动区;将上述定义贮存在主手写板主板12上的存贮器中;(2)、模式转换:手指在保护板9内做出从左到右的滑动或从右到左的滑动,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贮存在存贮器内的相应的转换动作,如果是,则转换成相应的模式,并点亮相应位置和数量的LED灯15,如果否,则继续原模式;(3)、输入命令识别: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存贮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则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
(4)、自定义模式:(41)、预定义:定义按下学习转换按钮14为学习命令;(42)、程序启动:按下学习转换按钮14,则转换成自定义学习模式;(43)、模式定义:在自定义学习模式下手指在保护板9上按某一滑动轨迹滑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将该种手指滑动轨迹与已贮存的滑动轨迹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是已定义的动作,如果是,则提示重新输入,如果否则选定并定义该滑动轨迹为自定义模式的转换命令;(44)、学习程序:在自定义学习模式下从显示屏的界面中输入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相当于所述热键信息为单一按键或多个按键的组合)或宏,手指在保护板9的特定区域上按要设定的滑动轨迹滑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将该种手指滑动轨迹与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建立对应的关系,并贮存在贮存器内,重复学习程序,将所述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分别与不同的手指滑动轨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45)、程序执行:手指在保护板9上按步骤(43)定义的滑动轨迹进行滑动,并得到系统认可后,手指在保护板9上的滑动轨迹为与步骤(44)定义的输入命令相匹配(结合前述(3)输入命令识别中公开“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存贮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则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可知,其隐含公开了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以产生手势操作信息;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其中,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具体为: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所述热键信息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按键信息;(2)检测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的手势操作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拓展热键类型,以及如何避免将无效手势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
对于上述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将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分别与不同的手指滑动轨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现有技术中存在同时按压键盘的特定按键和鼠标的特定按键从而形成热键以触发对应命令的情形,因而为满足用户使用此类热键信息的需求而将热键信息拓展为还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在本领域中,为避免将无效的手势信号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比如为避免将用户的误触、误操作信号提供给后续的解译过程,当判断存在手势操作时,先采集该手势操作,并判断该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比如是否为连续的手势操作或持续时间达到预定时长的手势操作等,当其为合法手势操作时,才将该手势操作进行相应的解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上述区别(2)是避免将触控装置上的无效手势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虽然仅公开了在保护板9上进行滑动操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触摸面板上的手势轨迹操作的具体实现方式还可包括单指或多指的移动操作、单指或多指的旋转操作、单指或多指的缩放操作、或单指或多指的点击操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手势触控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模式切换的触摸输入法及装置,具体披露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4]-[0045]段):
一种模式切换功能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相当于手势触控装置),包括手写板外壳13、固定在手写板外壳内的手写板主板12、设置在手写板主板12上盖在手写板外壳13的触摸固定板11、电连接在手写板主板12上的设置在触摸固定板11内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以及粘贴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表面绝缘的保护板9,在手写板外壳13上的设置有一与手写板主板12电连接的学习转换按钮14,在保护板9前端还透过有三个与手写板主板12电连接的LED灯15。该电容式触摸手写板的工作方法为:
(1)、定义区域和动作:开机选定模式为手写板,将手指在保护板9内的从左到右的滑动定义为转换为小键盘模式的命令、手指在保护板9内的从右到左的滑动定义为转换为鼠标模式的命令;手写板模式时将保护板9内定义为手写板区域;小键盘模式时将保护板9划分成如小键盘的多个小格分别定义;鼠标模式时将保护板9前左部定义为鼠标左按键,保护板9前右部定义为鼠标右按键,保护板9前中部定义为鼠标滚轮键,保护板9中部定义为光标移动区;将上述定义贮存在主手写板主板12上的存贮器中;(2)、模式转换:手指在保护板9内做出从左到右的滑动或从右到左的滑动,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贮存在存贮器内的相应的转换动作,如果是,则转换成相应的模式,并点亮相应位置和数量的LED灯15,如果否,则继续原模式;(3)、输入命令识别: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存贮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则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
(4)、自定义模式:(41)、预定义:定义按下学习转换按钮14为学习命令;(42)、程序启动:按下学习转换按钮14,则转换成自定义学习模式;(43)、模式定义:在自定义学习模式下手指在保护板9上按某一滑动轨迹滑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将该种手指滑动轨迹与已贮存的滑动轨迹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是已定义的动作,如果是,则提示重新输入,如果否则选定并定义该滑动轨迹为自定义模式的转换命令;(44)、学习程序:在自定义学习模式下从显示屏的界面中输入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相当于所述热键信息为单一按键或多个按键的组合)或宏,手指在保护板9的特定区域上按要设定的滑动轨迹滑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将该种手指滑动轨迹与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建立对应的关系,并贮存在贮存器内,重复学习程序,将所要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分别与不同的手指滑动轨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45)、程序执行:手指在保护板9上按步骤(43)定义的滑动轨迹进行滑动,并得到系统认可后,手指在保护板9上的滑动轨迹为与步骤(44)定义的输入命令相匹配(结合前述(3)输入命令识别中公开“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存贮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则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可知,其隐含公开了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手势操作以产生手势操作信息;解译单元,用于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以控制所述电子装置)。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所述热键信息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按键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拓展热键类型。
对于上述区别,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将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分别与不同的手指滑动轨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现有技术中存在同时按压键盘的特定按键和鼠标的特定按键从而形成热键以触发对应命令的情形,因而为满足用户使用此类热键信息的需求而将热键信息拓展为还包括鼠标和键盘的组合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为避免将无效的手势信号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比如为避免将用户的误触、误操作信号提供给后续的解译过程,当判断存在手势操作时,先采集该手势操作,并判断该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比如是否为连续的手势操作或持续时间达到预定时长的手势操作等,当其为合法手势操作时,才将该手势操作进行相应的解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避免将触控装置上的无效手势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9]、[0044]-[0045]段):(44)、学习程序: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将该种手指滑动轨迹与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建立对应的关系,并贮存在贮存器内;(3)、输入命令识别:手指在输入区做出动作,判断该动作是否是匹配该模式下贮存在存贮器内的该小格内的相应的动作,如果是,则输出相应的命令,如果否,则待命;(45)、程序执行:手指在保护板9上按步骤(43)定义的滑动轨迹进行滑动,并得到系统认可后,手指在保护板9上的滑动轨迹为与步骤(44)定义的输入命令相匹配(隐含公开了存储单元,存储有与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其中,所述解译单元在所述存储单元中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虽然仅公开了在保护板9上进行滑动操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触摸面板上的手势轨迹操作的具体实现方式还可包括单指或多指的移动操作、单指或多指的旋转操作、单指或多指的缩放操作、或单指或多指的点击操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隐含公开通过触摸手写板发出控制命令给电子装置,而由于触摸手写板作为输入装置,与电子装置的连接方式通常可为USB有线连接或无线连接,因而在触摸手写板上设置相应的USB接口单元或无线通信单元以实现上述连接以及进行信号传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5]段):一种模式切换功能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相当于所述触控单元为触控面板),包括手写板外壳13、固定在手写板外壳内的手写板主板12、设置在手写板主板12上盖在手写板外壳13的触摸固定板11、电连接在手写板主板12上的设置在触摸固定板11内的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以及粘贴在电容式触摸手写板10表面绝缘的保护板9。而选择触摸屏幕作为触控单元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可将特定的滑动轨迹设定为自定义模式的转换命令,且在自定义模式下,还可设置自定义的手指滑动轨迹与所需学习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的对应关系,在自定义模式下输入该自定义的手指滑动轨迹后,可直接输出其对应的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对应的命令;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也是直接通过触控面板本身来判定用户手势,因而其客观上也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只能通过主机来判断手势控制命令时所带来的主机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根据所述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其中,可根据实际需求来定义哪些手势操作为合法手势操作,例如,可将连续的手势操作定义为合法手势操作,以避免将无效手势提供到后续解译”,可见,即使依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也不能得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上述特征的目的是仅让与热键对应的手势操作能通过认证,且本申请中将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是在执行完上述特征对应的步骤之后,这也从侧面进一步证明了上述区别的目的不是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仅让与热键对应的手势操作能通过认证。实质上,基于上述区别“判断所述手势触控装置上是否有手势操作,若有,则采集所述手势操作;判断所述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若是,则根据合法手势操作产生手势操作信息”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避免将无效手势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而在本领域中,为避免将无效的手势信号提供给后续解译过程,比如为避免将用户的误触、误操作信号提供给后续的解译过程,当判断存在手势操作时,先采集该手势操作,并判断该手势操作是否为合法的手势操作,比如是否是连续的手势操作或持续时间达到预定时长的手势操作等,当其为合法手势操作时,才将该手势操作进行相应的解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将所述热键信息输出至所述电子装置,其中,将所述手势操作信息解译为热键信息具体为:查找与所述手势操作信息对应的热键信息”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原因如下:根据前述2.1条意见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可通过自定义模式建立自定义按键、组合键或宏分别与不同滑动轨迹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自定义按键、组合键即为热键,从而在程序执行阶段,将用户输入的滑动轨迹与该预存的滑动轨迹之间进行匹配,找到用户滑动轨迹对应的热键信息,其中,具体匹配的过程虽然涉及的是判断用户输入的滑动轨迹与预存的滑动轨迹是否匹配,然而不能因为该判断步骤的存在就否认该判断的目的是为了查找到与用户输入的滑动轨迹相匹配的热键,因此,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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