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吸收制品的纳米复合薄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吸收制品的纳米复合薄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75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4972
优先权日:2014-01-3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4549.0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金伯利-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妮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06、B32B2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4549.0,名称为“用于吸收制品的纳米复合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金伯利-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US20070264897A1,公开日2007.11.15)及公知常识基础上,权利要求1-6、8-18、20-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还指出:在对比文件2(US20020028870A1,公开日为2002.3.7)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从属权利要求7和19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收制品,包括:
液体可渗透的层;
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包含厚度为约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中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乙烯聚合物、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以及
吸收芯,所述吸收芯定位在所述液体可渗透的层和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之间,
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约0.5wt.%至约20wt.%,并且
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50至约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为乙烯和α-烯烃的共聚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或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层状硅酸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层状硅酸盐包括蒙脱石或其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平均厚度为从约0.2至约100纳米的薄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增容剂的所述极性组分包括马来酸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约75wt.%至约99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约0.1wt.%至约10wt.%。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约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在纵向上从约20至约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横向上约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在横向上从约20至约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100至约4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为所述吸收制品的底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底片还包含层合到所述膜的非织造网。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吸收制品表现出如在2,000Hz的频率下测定的约1.55或更小的归一化噪声级,其中所述归一化噪声级通过将所述吸收制品的噪声级除以周围环境的噪声级而确定。
16. 一种厚度为约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中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从约75wt.%至约99wt.%的α-烯烃/乙烯共聚物、从约0.5wt.%至约20wt.%的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从约0.1wt.%至约10wt.%的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约4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以及在纵向上从约20至约150MPa的极限拉伸强度,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50至约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蒙脱石或其盐。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平均厚度为从约0.2至约100纳米的薄片。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增容剂的所述极性组分包括马来酸酐。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为多层的并且包括由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基层和/或表皮层。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100至约4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如在4,000Hz的频率下测定的约2.5或更低的归一化噪声级,其中所述归一化噪声级通过将所述膜的噪声级除以周围环境的噪声级而确定。
24.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约350cm3/in2*24h或更低的透氧率。
25. 一种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共混所述乙烯聚合物、纳米粘土和增容剂来形成母料;
将所述母料熔体加工以形成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组合物施加到表面以形成所述膜。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料在双螺杆挤出机中形成。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料在单螺杆挤出机中熔体加工。
28. 一种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熔体加工乙烯聚合物、纳米粘土和增容剂以形成聚合物组合物;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组合物施加到表面以形成所述膜。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纳米粘土为粉末的形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16中进一步限定“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权利要求7、19中限定“所述季鎓包括季铵、季鏻、季锍和/或季氧鎓”。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吸收制品包含膜,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乙烯聚合物、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2)其中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3)所述膜表现出从约50至约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教导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改进的杨氏模量至少部分地归因于使用具有包括季鎓的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而对比文件2的鎓处理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包括季鎓的有机表面处理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包括季鎓的有机表面处理来对对比文件1的粘土进行改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于吸收制品包含膜,该膜包含有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以及聚合物组合物成分等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成分的用于吸收制品的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且使用了同样的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与单独的聚合物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合物组合物具有更大的抗撕裂扩展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制品性能需要等因素对膜的杨氏模量进行调节,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将其调节到所需的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此次修改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收制品,包括:
液体可渗透的层;
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包含厚度为约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中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乙烯聚合物、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以及
吸收芯,所述吸收芯定位在所述液体可渗透的层和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之间,
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约0.5wt.%至约20wt.%,
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75wt.%至99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0.Lwt.%至10wt.%,
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
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并且
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50至约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为乙烯和α-烯烃的共聚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或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层状硅酸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层状硅酸盐包括蒙脱石或其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平均厚度为从约0.2至约100纳米的薄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季鎓包括季铵、季鏻、季锍和/或季氧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增容剂的所述极性组分包括马来酸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80wt.%至98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2wt.%至8wt.%。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5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在纵向上从25至10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横向上8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在横向上从25至10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100至4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为所述吸收制品的底片。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底片还包含层合到所述膜的非织造网。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吸收制品表现出如在2,000Hz的频率下测定的约1.55或更小的归一化噪声级,其中所述归一化噪声级通过将所述吸收制品的噪声级除以周围环境的噪声级而确定。
17. 一种厚度为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中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从75wt.%至99wt.%的α-烯烃/乙烯共聚物、从0.5wt.%至20wt.%的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从0.1wt.%至10wt.%的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以及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MPa的极限拉伸强度,并且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50至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蒙脱石或其盐。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包括平均厚度为从0.2至100纳米的薄片。
20.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膜,其中所述季鎓包括季铵、季鏻、季锍和/或季氧鎓。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增容剂的所述极性组分包括马来酸酐。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为多层的并且包括由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基层和/或表皮层。
24.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100至4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25.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如在4,000Hz的频率下测定的2.5或更低的归一化噪声级,其中所述归一化噪声级通过将所述膜的噪声级除以周围环境的噪声级而确定。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其中所述膜表现出350cm3/in2*24h或更低的透氧率。
27. 一种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共混所述乙烯聚合物、纳米粘土和增容剂来形成母料;
将所述母料熔体加工以形成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组合物施加到表面以形成所述膜。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料在双螺杆挤出机中形成。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料在单螺杆挤出机中熔体加工。
30. 一种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熔体加工乙烯聚合物、纳米粘土和增容剂以形成聚合物组合物;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组合物施加到表面以形成所述膜。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纳米粘土为粉末的形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意见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含有纳米颗粒的聚合物纤维网,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可用于许多领域,例如一次性产品的元件,尤其是作为一次性袋和吸收制品的元件。所述膨胀聚合物纤维网的耐撕裂性能可以通过抗撕裂扩展性测量进行量化。抗撕裂扩展性越高,一般就意味着纤维网的强度就越大,而强度更大的纤维网可有利于许多应用和/或可允许通过减小厚度而使膨胀聚合物纤维网轻量化和/或允许在各种制造步骤中更好地处理所述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包含约0.1%重量至约70%重量的包含纳米颗粒的化合物,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下限可为约1%,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上限可为约25%,包含纳米颗粒的化合物可包含纳米粘土颗粒,这些颗粒由小片组成,所述小片可具有约1nm的基本厚度,示例性纳米粘土材料包括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和经过有机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即,已用阳离子物质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所述阳离子物质赋予疏水性并造成夹层)。膨胀聚合物纤维网也包含约30%至约99.9%的可熔融加工的聚合物,示例性可熔融加工的聚合物包括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膨胀聚合物纤维网还可包含按重量计约0%至约50%范围内的增容剂,示例性增容剂包括马来酸酐和马来酸酐改性的聚烯烃。纳米粘土(通常为经过有机处理的纳米粘土)和增容剂可作为母料提供,所述母料可作为单一组分添加到聚合物纤维网中。前体聚合物纤维网可利用本领域已知的任何方法形成,包括但不限于注塑或吹塑聚合物纤维网。此外,前体聚合物纤维网可包括单层或多层。将0.0254mm(1密耳)厚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的流延薄膜与0.0254mm(1密耳)厚的相同聚合物外加按重量计10%的NanoBlendTM 2101的流延薄膜一起制备。NanoBlendTM 2101包含38%至42%的经过有机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颗粒。在一个实施方案中,吸收制品可以包含如上所述的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膨胀聚合物薄膜,此类薄膜可被用作吸收制品的一部分。示例性纳米粘土材料包括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和经过有机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以及如本领域所已知的等同纳米粘土。此类材料得自南方粘土制品公司,Gonzales,德克萨斯州(如Cloisite?系列纳米粘土); Elementis Specialties公司,Hightstown,新泽西州(如Bentone?系列纳米粘土);Nanocor公司,Arlington Heights,依利诺斯州(如Nanomer?系列纳米粘土) (即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以及Süd-Chemie公司,路易维尔,肯塔基州 (如Nanofil?系列纳米粘土)(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0021、0027、0031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收制品,包括0.0254mm(即25.4微米,落入本申请中50微米或更小的范围内)厚的膨胀聚合物薄膜(相当于本申请中液体不可渗透的层包含膜),所述膨胀聚合物薄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可熔融加工的聚合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乙烯聚合物)、经过有机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包含马来酸酐改性聚烯烃的增容剂(相当于本申请中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包含约0.1%重量至约70%重量的包含纳米颗粒的化合物,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下限可为约1%,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上限可为约25%(与本申请中0.5wt.%至20wt.%的范围部分重叠)。并且,示例性纳米粘土材料包括经过有机处理的蒙脱石纳米粘土材料,此类材料得自南方粘土制品公司,Gonzales,德克萨斯州(如Cloisite?系列纳米粘土);Nanocor公司,Arlington Heights,依利诺斯州(如Nanomer?系列纳米粘土)(即有机表面处理的有机阳离子为季铵改性的蒙脱石纳米粘土,属于所述“有机表面处理包括季鎓”的下位概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75wt.%至99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0.1wt.%至10wt.%,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所述膜表现出从50至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据有良好强度特性,同时不会降低延展性的吸收制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膨胀聚合物膜的具体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但其公开的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具有更大的抗撕裂扩展性,并且抗撕裂扩展性越高强度越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性能对膜的伸长率、拉伸强度与杨氏模量进行调节,并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将其调节到所需的范围内。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A、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的记载,常规底片的问题之一在于,常规膜通常缺乏良好的冲击强度和刚度。虽然己尝试将各种填料添加至膜以改善这些特性,但这通常导致延展性对应地降低,这是非常不期望的(参见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03段)。本发明人己发现,通过对用于形成膜的组分的特定类型和浓度以及形成膜的方式进行选择性控制,膜的模量和拉伸强度可得到显著改善,而不会对其延展性造成不利影响(参见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26段)。并且,良好的延展性和其他机械性质即使膜具有极低的厚度时也可以实现(参见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28段),该膜可在物理变形时产生相对低程度的噪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公开文本第0029段),除了降低的噪声级之外,本申请的膜还可以具有优异的对透氧率的阻隔性质(参见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30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吸收制品中膜的特定组分及其含量对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单独的可熔融加工的聚合物的膨胀聚合物纤维网相比,所述膨胀聚合物纤维网具有更大的抗撕裂扩展性,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仅仅是宣称所述纤维网具有良好的抗撕裂扩展性,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所述良好的抗撕裂扩展性的实验数据或结果。而本申请的说明书在实施例中提供了充足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证明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吸收制品中的膜的良好的机械性能,包括更高的峰值应力、峰值伸长率、模量和断裂时单位体积的能量。另外,就根据本申请的膜的其它优良性能,如较低的噪音级和透氧率而言,本申请也在实施例中也提供了相关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加以证明。
其次,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或暗示表现出在纵向和/或横向上从50至500MPa的杨氏模量的膜。与抗撕裂扩展性不同,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杨氏模量实际上涉及材料的刚度。关于这一点,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抗撕裂扩展性和杨氏模量(即刚度)之间的任何关联,使得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提供具有期望的对比文件1的抗撕裂扩展性的膜,而其又有动机去提供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杨氏模量的膜。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或暗示鉴于本申请组合物中所使用的各组分及其特定含量,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
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熔体可加工基体聚合物和低石英含量层状粘土材料的聚合物纳米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一种吸收制品,包括:液体可渗透的层;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包含厚度为约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中所述膜包含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乙烯聚合物、具有有机表面处理的纳米粘土以及包含烯烃组分和极性组分的聚烯烃增容剂;以及吸收芯,所述吸收芯定位在所述液体可渗透的层和所述一般地液体不可渗透的层之间,其中所述纳米粘土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约0.5wt.%至约20wt.%,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75wt.%至99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0.1wt.%至10wt.%,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并且其中所述膜表现出从约50至约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
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给出上述区别特征的教导或启示。
C、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乙烯聚合物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从75wt.%至99wt.%,并且所述增容剂占所述组合物的从0.1wt.%至10wt.%,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和/或在横向上从20至150兆帕的极限拉伸强度,所述膜表现出在纵向上40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和/或在横向上750%或更大的峰值伸长率,所述膜表现出从50至500兆帕的纵向和/或横向杨氏模量”,以解决“良好强度特性,同时不会降低延展性”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依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动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本申请提供的吸收制品具有良好的强度特性的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并且该制品可在物理变形时产生相对低程度的噪声,还可以具有优异的对透氧率的阻隔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也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6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厚度为50微米或更小的膜,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26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7,在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27、30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膜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30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29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7,权利要求31直接引用权利要求30,在权利要求27、30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6年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文本基础上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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