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整理桌面的方法和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7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42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7449.7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韬敏
合议组组长:吴黄飞
参审员:金霞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8,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7449.7,名称为“整理桌面的方法和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整理桌面的方法,包括:
确定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持续时间超过第一预设时间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当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检测到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双击或多次点击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触摸屏的特定区域内具有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
根据所述连线方向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排列方向;
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排列方向包括:横向、纵向和特定角度方向。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
根据所述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排列方向;
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包括照片、音频文件、视频文件、文档文件、应用图标和文件夹中的至少一种。
9. 一种终端,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显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持续时间超过第一预设时间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检测到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双击或多次点击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触摸屏的特定区域内具有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连线方向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排列方向;
第四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排列方向包括:横向、纵向和特定角度方向。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位置信息;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
第五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排列方向;
第五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所述第二显示方式显示。
16.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包括照片、音频文件、视频文件、文档文件、应用图标和文件夹中的至少一种。
17.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尺寸大于或等于20英寸。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尺寸为21.5英寸或27英寸。”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982057 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检测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8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9-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整理桌面的方法,包括:
确定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其中,
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
“9. 一种终端,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显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其中,
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28、30中的组方向指示符(即生成的“新的箭头”)是一个箭头整体,即四个聚类对象已经被作为一个整体而显示为一个新的箭头,操作者根本无法逐一对四个聚类对象中的任何一个进行操作,这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堆叠排放”,本申请的“堆叠排放”是指多个操作对象之间互相重叠的排列,并且这些操作对象可由操作者进行操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显示方式”,并且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来看,对比文件1中显示多个聚类对象的方式与本申请的显示多个操作对象的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综上,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特征“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334]段):“如图23B所示利用手指或触摸板的输入装置通过拖拽将相互间重叠显示的每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暂时移动到任意位置……在显示屏幕上显示的不是图23B下部分所示的方向指示符15的状态,而使图23B上部所示的状态,由此,允许用户直观地操作聚类对象,从而可提高用户的方便性”。即对比文件1中的聚类对象也可以是相互重叠排列在一起,并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也可以直观地操作聚类对象,通过拖拽移动每个标记和方向指示符到任意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显示方式,在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可对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测的触摸操作具体为至少两个触摸点。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产品权利要求9-16分别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8,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9-12的任一项,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安装触摸板作为信息处理器10的输入装置时,可进行显示控制,使得例如如图23B所示利用手指或触摸笔(Stylus)的输入装置通过拖拽将相互间重叠显示的每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暂时移动到任意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33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互间重叠显示”即权利要求1的“堆叠排放”、“第一显示方式”,且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手指或触摸笔拖拽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到任意位置,即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其中,复审请求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修改为“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均以相同的方向进行显示;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操作者对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中的每个操作对象逐一进行操作”;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5、7、13、15,并适应性地修改各项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整理桌面的方法,包括:
确定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并且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均以相同的方向进行显示;
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
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
“7. 一种终端,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
显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其中,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并且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均以相同的方向进行显示;
其中,所述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
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
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如图21所示,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相互重叠时,这些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是以统一的方向(即以相同的方向)相互重叠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在“第一显示方式”中,多个操作对象是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的。经过上述限定后,对比文件1中的“重叠”显示方式,与本申请中的“第一显示方式”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由于其场景是在电子地图的应用中,地图中的地标和方向均必须受到地点在地图中位置的限制(也即,项目的堆叠是固定的),因此,地图中的各个项目并非是随机地摆放或是杂乱无章的,并且,在地图中也不可能且没必要形成为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的显示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对比文件1中所谓的“重叠”仅指项目之间互相遮挡,而不涉及如本申请中所述的项目杂乱无章地摆放在桌面时的状态(即“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在对比文件1的电子地图的场景中,根本不涉及将桌面上杂乱无章排放的项目整理成期望的排列方式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只需要将互相遮挡的项目分开即可。(2)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电子地图中,其中的地标和方向均要受到地点在地图中位置的限制,例如,方向指示符必须按照其所指示的地点的位置的方向来进行显示,而不可能通过用户指定的(即触摸点)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来任意地确定其显示的方向,否则这样的地图标记会对于地图的使用造成误解,而失去作为地图标记的意义。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检测用户的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更没有公开或启示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982057 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理桌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339]-[0343]段及图28-30):通过从桌面内容数据组中选择满足预定条件的内容数据集合,根据选择的显示格式,使多个对象按照指示方向显示,以避免显示屏幕杂乱(相当于整理桌面的方法);在图28所示的示例中,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选择显示格式,其中彼此重叠的四个聚类对象被整合为一个新的箭头以进行显示(相当于确定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当用户选择显示屏幕上显示的组方向指示符时(相当于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可控制显示屏幕上显示被整合为一个组方向指示符的聚类的内容,以向用户展示聚类的内容;如图30所示,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可控制在预定方向上移动组方向指示符;然后根据由组方向指示符指示的方向显示直线,然后在该直线上或该直线附近展开组方向指示符的内容,这时,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进行以根据由组方向指示符指示的方向,沿着屏幕的宽度方向(水平方向)或高度方向(竖直方向)显示该内容(如图30所示,各个三角形指示符的方向一致并且各个地名标记的方向一致,相当于在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并且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均以相同的方向进行显示);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显示屏幕的显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313]-[0334]段及图21、23A、23B):在显示屏幕上显示用有关聚类的名字表示的标记13和表示有关聚类的方向的方向指示符15,以向用户提示显示屏幕之外的聚类的存在;当多个显示屏幕外的聚类共同存在于一个方向上时,可以想到,如图21中用虚线标记的,多个标记13和/或方向指示符15彼此重叠地显示;选择显示格式和控制显示屏幕以防止提示位于显示屏幕之外的聚类的存在的对象使显示屏幕变得杂乱(相当于整理桌面的方法);
用户操作信息生成部分151生成表示用户使用设置于信息处理器10的诸如键盘、鼠标、各种按钮、触摸板等的输入装置进行的操作(用户操作)的用户操作信息(如图23B所示,用户手指可操作触摸屏,相当于检测操作者对所述终端的触摸屏的触摸操作);生成表示用户的操作的用户操作信息之后,用户操作信息生成部分151向下述的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和显示控制部分157输出所生成的用户操作信息;显示控制部分157基于由用户操作信息生成部分151通知的用户操作信息、由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通知的显示屏幕的显示格式的信息等,控制显示屏幕的显示;
当聚类的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如图21所示地相互重叠时(相当于确定终端的桌面上的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一显示方式显示),显示格式选择控制部分153可以选择显示格式,使得如图23A所示的示例那样,在保持该方向指示符15的方向的情况下,使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可尽可能远地彼此分离开地显示(如图23A所示,各个方向指示符15的方向一致并且各个地名标记13的方向一致,相当于在第二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非堆叠的浏览模式排列在所述桌面上,并且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均以相同的方向进行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排列多个堆叠的对象以便于操作者浏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339]-[0343]段及图28-30、说明书第[0313]-[0334]段及图21、23A、23B)可知,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是电子地图,其中的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作为操作对象,用于指示地图上的具有相对位置关系的地理位置点,即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需要准确地指向所示意的地理位置点。为了使用户在电子地图上直观明了地获知各地理位置点之间的相对位置及方向,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须如实地标记在相应的地理位置点,而不会随用户意愿改变指示的方向及位置。即使在由于显示屏的尺寸限制而将电子地图缩小显示时,方向及地理位置相近的多个标记13及方向指示符15会聚集堆叠在一起,但明显不同方向或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标记13及方向指示符15不能聚集堆叠。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指示地理位置点的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并不会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而且在电子地图上,不需要对指示地理位置点的标记13及方向指示符15进行整理,并使其整齐地排列。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标记13及方向指示符15进行整理,并以用户所期望的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来排列,即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不到进行如下操作的技术启示:检测用户在电子地图上的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用户与所操作的终端的位置关系,根据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重新排列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使得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在电子地图上以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的排列方向进行显示。
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操作系统的桌面上按照一定排序方式(如按照名称、修改时间等等)整理图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整理图标后通常是按行或列对齐的方式来排列。而根据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来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的排列方向,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操作者能够快速地整理桌面上原本杂乱堆叠的多个对象,从而便于操作者浏览桌面上的多个对象。
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装置权利要求7-12分别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6,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11的任一项,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由于权利要求7-11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显示方式中,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排放在所述桌面上;当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摸点时,将所述多个操作对象以第二显示方式显示,包括:确定检测到的所述至少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者与所述终端的位置关系;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多个操作对象在所述第二显示方式中的排列方向”,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操作者浏览桌面上多个堆叠的对象”。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显示屏幕的显示控制方法,其应用场景是电子地图,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作为操作对象,用于指示地图上的具有相对位置关系的地理位置点,因此上述操作对象需要准确地指向所示意的地理位置点,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子地图上以不同的方向堆叠放置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的技术启示。并且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在重新排列后仍然要指向各自原来示意的地理位置点,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如下操作的技术启示:检测用户在电子地图上的两个触摸点的连线方向和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用户与所操作的终端的位置关系,根据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重新排列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使得多个标记13和方向指示符15在电子地图上以所述连线方向和位置关系确定的排列方向进行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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