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推送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42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89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3102.2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文潇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韩峥
国际分类号:H04N21/231;H04N21/2743;H04N21/4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3102.2,名称为“视频推送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072324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1631229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2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
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
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所述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包括:
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
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包括:
检测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是否包含信息提取指令;
若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则根据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在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提取所述用户标识、所述直播间标识和所述录制时间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包括:
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包括:
获取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用户信息;
在所述用户信息中获取预先设置的指定收藏地址;
根据所述指定收藏地址,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6. 一种视频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
视频录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
视频发送模块,用于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所述视频录制模块,用于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于检测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是否包含信息提取指令;若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所述信 息提取指令,则根据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在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提取所述用户标识、所述直播间标识和所述录制时间段。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录制模块,用于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根据所述录制时间段,对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发送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用户信息;在所述用户信息中获取预先设置的指定收藏地址;根据所述指定收藏地址,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消息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中不同的终端发送视频录制消息会触发对相同视频录制的情况,并且录制过程是基于不同录制消息中的不同起止时间。而对比文件1中,节目只录制一次,当用户需要浏览时,只需要将录制好的节目发送给用户;对比文件2中,多个用户对同一节目的录制均对应同一物理文件,一份物理存储对应多个用户的虚拟存储,通过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映射实现用户网络空间的管理,对比文件2中在节目录制后,网络侧是向多个用户共享的,并且对比文件2提到的是对节目进行录制,即录制节目的整段视频。第二,本申请中,服务器录制视频完成后将该视频发送至用户的个人收藏空间,即不会向该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提供该用户录制的视频,对比文件1中,为避免同一节目重复录制必然需要将录制视频向申请获取该视频的用户发送。第三,本申请中,若不是预先存储用户信息的用户则会获取失败,即不会录制,若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即不能直接进行复制。而对比文件1中为每个用户开辟一份存储空间,在视频播放服务器上复制一份请求录制的视频,并传输到网络侧的视频录制服务器上,即可以直接在视频播放器上复制视频然后传输到存储空间;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这一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
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
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若所述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所述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4. 一种视频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
视频录制模块,用于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若所述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所述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视频发送模块,用于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消息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录制请求包括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的录制过程也是基于不同录制消息中的不同起止时间。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了避免重复录制,改进方案让多个用户共享录制内容,这两篇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均采用针对每个用户进行单独录制,即复审请求人所称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最后,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视频录制请求是针对每个用户单独进行的。第二,虽然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但并没有限定不会向其他用户提供当前用户录制的视频,正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申请的用户的收藏空间可以是逻辑空间而非真正的物理空间,即服务器可以在一个物理空间中存储一份录制好的视频,而在多个请求录制该视频的用户的逻辑收藏空间的每一个中分别建立一个到该录制好视频的映射,这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第三,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录制请求包括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即对比文件1也采用了录制的手段。至于特征“若不是预先存储用户信息的用户则会获取失败,即不会录制,若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第一,对比文件1和2中都公开了录制请求包括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和2的录制过程也是基于不同录制消息中的不同起止时间。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了避免重复录制,改进方案让多个用户共享录制内容,但这两篇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均采用针对每个用户进行单独录制,即复审请求人所称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第二,虽然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但并没有限定不会向其他用户提供当前用户录制的视频,正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户的收藏空间也可以是逻辑空间(不是真正的物理空间),即服务器可以在一个物理空间中存储一份录制好的视频,而在多个请求录制该视频的用户的逻辑收藏空间的每一个中分别建立一个到该录制好视频的映射,这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在视频录制完成后,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第三,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录制请求包括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即对比文件1也采用了录制的手段。至于特征“若不是预先存储用户信息的用户则会获取失败,即不会录制,若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视频录制消息是通过终端编辑的符合格式要求的视频录制消息,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在视频录制完成后,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服务器根据终端发送符合格式要求的短信、邮件或即时消息录制指定的直播间的指定时间段的视频,并将录制的视频发送到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等指定的个人网络收藏空间,以解决当前的直播的视频不能随时观看的问题,即不同的终端发送视频录制消息,会触发对相同视频录制的情况,并且录制过程是基于不同录制消息中的不同起止时间。对比文件1中,若节目已经录制,则直接记录上述参数,降低视频录制对网络存储资源的占用,即节目只录制一次,当用户需要浏览时,只需要将录制好的发送给用户。对比文件2提到的是对节目进行录制,即是录制节目的整段视频。第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录制视频完成后,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将该视频发送至用户的个人收藏空间,不会长时间保留该用户录制的视频。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则是对所有相同的节目录制任务仅向MF下发一次,所有的NPVR录制节目在网络侧仅保存一份,多个用户对同一节目的录制均对应同一个物理文件,一份物理存储对应多个用户的虚拟存储,通过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映射实现用户网络空间的管理,即该物理文件是需要服务器长期保存的。第三,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录制之前需要先判断发出录制请求的用户是否是预先存储用户信息的用户,若不是预先存储用户信息的用户则会获取失败,即不会进行录制。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应用在网络直播中,若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的视频进行录制,即不能直接进行复制,并且不会由服务器直接进行共享。由于服务器仅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若进行视频的共享也是在视频文件进入到用户指定的收藏空间后由用户选择性的开放收藏空间进行共享。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提到的NPVR业务是为每个用户开辟一份存储空间。用户发起视频录制请求后,在视频播放服务器上复制一份请求录制的视频,并传输到网络侧的视频录制服务器上,即可以直接在视频播放器上复制视频然后传输到存储空间。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视频录制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的NPVR业务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在节目录制后,网络侧是向多个用户进行共享的。第四,本领域中,录制指定直播间的视频片段的方法一般是用户登录账户后,通过点击链接进入指定频道,在通过点击指定的直播间的连接进入该直播间,然后手动点击录制,并选择录制视频的保存路径,以便在视频录制完成后保存在用户设置的位置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可以通过终端编辑符合格式要求的短信、邮件或及时消息即可启动视频录制,无需进行过多的登录选择等操作。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并不是本领域常见设计。第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直播间的播放视频的录制仅针对预先存储有用户信息的用户,并且视频的录制不会受到其他用户的影响,只根据用户发送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短信、邮件或即时消息即可进行录制,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即使相同的录制起止时间也不会由服务器直接进行共享,将录制完成的视频发送至指定的用户邮箱或个人存储空间,服务器仅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在提高注册用户的视频观看权益的同时简化了录制操作步骤。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启示,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也带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所述视频录制消息是通过终端编辑的符合格式要求的视频录制消息,所述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
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
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若所述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所述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在视频录制完成后,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包括:
检测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是否包含信息提取指令;
若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则根据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在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提取所述用户标识、所述直播间标识和所述录制时间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 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包括:
获取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用户信息;
在所述用户信息中获取预先设置的指定收藏地址;
根据所述指定收藏地址,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
4. 一种视频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后,获取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的用户标识、直播间标识和录制时间段,所述视频录制消息是通过终端编辑的符合格式要求的视频录制消息,所述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
视频录制模块,用于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若所述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所述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
视频发送模块,用于在视频录制完成后,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
消息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于检测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是否包含信息提取指令;若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包含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则根据所述信息提取指令,在所述视频录制消息中提取所述用户标识、所述直播间标识和所述录制时间段。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发送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用户信息;在所述用户信息中获取预先设置的指定收藏地址;根据所述指定收藏地址,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072324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631229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推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播记录方法、系统及业务控制装置和服务器,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5页,图2):节目录制请求可以由机顶盒106直接发送给业务控制装置200,业务控制装置200包括:启动录制单元202、操作接收单元204、判断单元206、信息提取单元230、检测模块210、删除控制模块220、和存储单元234。其中,操作接收单元204用于接收节目录制请求,包含请求录制节目的参数,用户标识、频道标识、节目信息等,其中参数包含节目请求与直播节目的对应关系。节目录制请求包括两种方式:一次发送永久录制请求或按照节目单发送的录制请求。其中,一次发送永久录制请求为发送一次录制请求,在未接收到其他指令之前,该录制请求一直有效。按照节目单发送的录制请求为:该录制请求中包括需要录制节目的参数,其中包括:用户标识、需要录制的节目、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相当于录制时间段)和节目单信息等(在接收到机顶盒发送的节目录制请求后,必然要获取所述节目录制请求中包含的用户标识、需要录制的节目和起止时间),当被请求录制的节目已经录制完成后,停止录制(即公开了根据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对直播节目进行录制)。判断单元206用于根据操作接收单元204接收的节目录制请求,判断录制点播服务器102是否已经录制了对应的节目。信息提示单元230用于向机顶盒106发送提示信息,包括:录制成功信息。存储单元234用于记录节目录制请求,其中节目录制请求中的节目单信息也可以存储于EPG/WEB服务器300中。检测模块210用于检测节目浏览请求和节目删除请求是否满足请求要求,其包括:权限检测单元212、节目录制检测单元214和用户录制检测单元216。其中,权限检测单元212用于检测用户是否有浏览或删除的权限。节目录制检测单元214用于检测用户是否已经录制了请求操作的媒体信息。用户录制检测单元216用于检测是否还有其他用户录制了当前节目操作请求对应的节目。机顶盒106也可替换为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个人数字助理、手机和智能光碟机等终端设备。业务控制装置200判断录制点播服务器102是否录制了节目录制请求对应的节目和录制的节目是否完整。该判断可以通过请求方式判断,也可为定时判断,节目结束时,执行判断的步骤。若已经完整录制该节目,执行步骤420;否则,执行步骤418。步骤418,业务控制装置200向机顶盒106发送录制失败的提示信息,执行完此步骤,结束本次流程。步骤420,业务控制装置200直接记录节目录制请求中的参数。步骤422,业务控制装置200向机顶盒106发送录制成功的提示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视频录制消息中还包含直播间的标识,判断存储的用户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用户标识,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判断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中是否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若存储的直播间标识信息中包含所述直播间标识,则获取所述录制时间段包括的起始录制时刻和终止录制时刻;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起始录制时刻时,开始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若所述直播间正在进行视频直播,并且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所述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当与所述直播间标识匹配的直播间视频播放至所述终止录制时刻时,停止对所述直播间中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在视频录制完成后,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至与所述用户标识匹配的指定收藏空间,所述指定收藏空间包括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2)若所述存储的用户信息中不包含所述用户标识,则向所述终端发送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终端来实时录制直播间视频并保存,以及如何判断录制失败。
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用户的请求来录制视频,并且录制请求中包含用户标识。在此基础上如果服务器端未保存相关用户信息,从而反馈视频获取失败的通知消息以告知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
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直播间的视频不能随时观看的问题。主要技术手段是根据终端发送符合格式要求的短信、邮件或即时消息录制指定的直播间的指定时间段的视频,并将录制的视频发送到用户邮箱或个人云存储空间等指定的个人网络收藏空间,即不同的终端发送视频录制消息,会触发对相同视频录制的情况。虽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录制请求中包括需要录制节目的参数,其中包括:用户标识、需要录制的节目、需要录制的起止时间。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第1页还提到传统的NPVR业务中是在录制点播服务器上为每一个用户开辟一份存储空间(相当于个人云存储空间),用户端发起一个视频录制请求,然后,在视频播放服务器上复制一份请求录制的视频,并传输到网络侧的视频录制服务器上;播放时,通过一个用户端的接收装置接收用户的视频播放请求,并且根据所述视频播放请求,播放已经录制在视频录制服务器上的视频内容。但是对比文件1主要涉及网络电视IPTV和数字电视DTV的网络个人视频录制业务NPVR,使用的终端主要是机顶盒,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视频录制服务器需要大量的存储设备来存储大量的视频录制内容,导致网络侧存储资源过多,造成资源的浪费。即使对比文件1中提及机顶盒106也可替换为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个人数字助理和手机等终端设备。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对比文件1中的直播节目与权利要求1中的直播间也有明显区别。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1)解决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网络个人录制处理方法和设备及系统,为实现 NPVR业务提供解决方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7页第1段):接收用户发送的录制请求消息,所述录制请求消息包括目标节目的节目标识和/或所述目标节目播放的起止时间;若获知所述目标节目对应的录制状态为表示尚未录制的第一状态信息,则向媒体功能模块发送录制指示消息,以指示所述媒体功能模块根据所述录制指示消息中包括的所述目标节目的节目标识和/或所述目标节目播放的起止时间进行节目录制。由于是根据节目录制状态进行录制,即SCF根据用户录制请求进行过滤,只有用户请求录制的节目才进行录制,对所有相同的节目录制任务仅向MF下发一次,所有的NPVR录制节目在网络侧仅保存一份,多个用户对同一节目的录制均对应同一个物理文件,一份物理存储对应多个用户的虚拟存储,通过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映射实现用户网络空间的管理,这样可以节省系统资源,便于统一管理。虽然对比文件2也是响应用户请求实时录制个性化视频,但是对比文件2也主要涉及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NPVR业务,使用的终端主要是机顶盒,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避免重复录制,以节省了网络侧的存储资源。即使对比文件2中提及用户终端可以是机顶盒,也可以是手机。但是对比文件2中同样并未提及终端发送的视频录制消息包括短信、邮件和即时消息。对比文件2中的节目与权利要求1中的直播间也有明显区别。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1)解决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1)是在现如今移动终端普及,网络带宽增加,个人云存储空间极大发展的背景下,移动终端实时观看视频以及直播间业务大量发展,为手机等移动终端用户方便随时观看直播间视频所作出的改进,其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认为其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惯用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录制方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上述技术手段,获得了有益效果:直播间的播放视频的录制只根据用户发送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短信、邮件或即时消息即可进行录制,错过了起始录制时刻,则从接收到视频录制消息的时刻开始对直播间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即使相同的录制起止时间也不会由服务器直接进行共享,将录制完成的视频发送至指定的用户邮箱或个人存储空间,服务器仅暂时保存相应的视频文件,在提高注册用户的视频观看权益的同时简化了录制操作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和3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和6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4,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5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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