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电网络节点、用户设备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9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19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918.6
申请日:2012-05-03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世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吴志彪
国际分类号:H04W52/14,H04W52/22,H04W52/38,H04W5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某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采用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括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918.6,名称为“无线电网络节点、用户设备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3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0项。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197689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用户设备(10)中用于确定无线电通信网络中传送时用户设备(10)要使用的传送功率的方法,所述用户设备(10)由所述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提供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接收(403)指示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被存储在所述用户设备(10)处;
-基于所指示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来确定(206、305、404)所述传送功率,
其中所述接收(403)还包括接收累计功率命令,以及所述确定(404)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子帧的特定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其中所述指示指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中包含的子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示包含在上行链路授权消息中,以及所述指示是功率控制参数组列表中的指针,其中所述指针指示所述用户设备(10)在确定传送功率时要应用所述列表中哪个功率控制参数组。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如下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最大传送功率;目标接收功率;指示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功率偏移值;以及功率命令值。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404)包括使用如下定义的公式确定传送功率
其中
PPUSCH,c(i)是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的子帧i的传送功率;
PCMAX,c(i)是最大传送功率;
MPUSCH,c(i)是以资源块的数量表示的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资源分配的带宽;
PO_PUSCH,c(j)是目标接收功率;
αc∈{0, 0.4, 0.5, 0.6, 0.7, 0.8, 0.9, 1},并且是指示在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
PLC是下行链路路径损耗估算;
ΔTF,c(i)是功率偏移值;以及
fc(i)是功率命令值。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用户设备(10)的配置期间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接收(201、301、401)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
-将所接收的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存储(402)在所述用户设备(10)处。
7. 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中用于控制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的方法,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为所述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203、602)所述用户设备(10)要使用来确定所述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的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
-向所述用户设备(10)传送(204、303、604)指示和累计功率命令,从而控制所述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所述指示指示所述用户设备(10)处存储的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
其中所述用户设备(10)确定所述传送功率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 通过向所述用户设备(10)发送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来以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配置(201、301、601)所述用户设备(10)。
9. 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子帧的特定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所述指示指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中包含的子帧。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为小区(11)中的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以及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是用于所述小区(11)中或与所述小区(11)相邻的小区中的下行链路传输的一个或多个子帧。
11. 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示包含在上行链路授权消息中,所述指示是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列表中的指针,其中所述指针指示所述用户设备(10)在确定传送功率时要应用所述列表中哪个功率控制参数组。
12. 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如下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最大传送功率;目标接收功率;指示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功率偏移值;以及功率命令值。
13. 如权利要求7-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处的存储器检索(603)指示所确定的功率控制参数的指示。
14. 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602)包括分析为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的小区(11)中的干扰状况和/或与所述小区(11)相邻的小区中的干扰状况。
15. 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为获授权的子帧传送所述指示,所述获授权的子帧遇到相邻信道干扰。
16. 一种用户设备(10),其用于确定无线电通信网络中所述用户设备在传送时要使用的传送功率,所述用户设备(10)配置成由所述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提供服务,其中所述用户设备(10)包括:
存储器(502),所述存储器(502)配置成在其上存储有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
接收器(501),所述接收器(501)配置成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接收指示所存储的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以及
确定电路(503),所述确定电路(503)配置成基于所指示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来确定传送功率,
其中所述接收器(501)还配置成接收累计功率命令,以及所述确定电路(503)配置成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以不同方式累计。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户设备(10),其中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子帧的特定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其中所述指示指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中包含的子帧。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户设备(10),其中所述接收器(501)配置成接收包含所述指示的上行链路授权消息,所述指示是功率控制参数组列表中的指针,以及其中所述指针指示所述确定电路(503)中要应用列表中哪个功率控制参数组。
19. 如权利要求16-1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10),其中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如下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最大传送功率;目标接收功率;指示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功率偏移值;以及功率命令值。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户设备(10),其中所述确定电路(503)配置成使用如下定义的公式确定传送功率
其中:
PPUSCH,c(i)是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的子帧i的传送功率;
PCMAX,c(i)是最大传送功率;
MPUSCH,c(i)是以资源块的数量表示的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资源分配的带宽;
PO_PUSCH,c(j)是目标接收功率;
αc∈{0, 0.4, 0.5, 0.6, 0.7, 0.8, 0.9, 1},并且是指示在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
PLC是下行链路路径损耗估算;
ΔTF,c(i)是功率偏移值;以及
fc(i)是功率命令值。
21. 如权利要求16-1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10),其中所述接收器(501)还配置成在所述用户设备(10)的配置期间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接收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所述用户设备(10)配置成将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存储在所述存储器(502)处。
22. 一种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用于确定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配置成为所述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包括:
确定电路(701),所述确定电路(701)配置成确定所述用户设备(10)要使用来确定所述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的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
传送器(702),所述传送器(702)配置成向所述用户设备(10)传送指示和累计功率命令,从而控制所述用户设备(10)的传送功率,所述指示指示所述用户设备(10)处存储的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
其中所述用户设备(10)确定所述传送功率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还包括:
配置电路(703),所述配置电路(703)调适成通过所述传送器(703)向所述用户设备(10)发送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来以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配置所述用户设备(10)。
24.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子帧的特定功率控制参数组,以及所述指示指示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中包含的子帧。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配置成为小区(11)中的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以及所述一个或多个子帧是用于所述小区(11)中或与所述小区(11)相邻的小区中的下行链路传输的一个或多个子帧。
26.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所述传送器(702)配置成传送包含所述指示的上行链路授权消息,所述指示是功率控制参数组列表中的指针,以及其中所述指针指示所述用户设备(10)在确定传送功率时要应用列表中哪个功率控制参数组。
27.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所述功率控制参数组包括如下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最大传送功率;目标接收功率;指示确定传送功率时要考虑的路径损耗的百分比的值;功率偏移值;以及功率命令值。
28.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还包括:
检索电路(705),所述检索电路(705)配置成从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处的存储器(706)检索指示所确定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
29.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所述确定电路(701)配置成分析为所述用户设备(10)提供服务的小区(11)中的干扰状况和/或与所述小区(11)相邻的小区中的干扰状况。
30. 如权利要求22-2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12、12'),其中为获授权的子帧传送所述指示,其中所述获授权的子帧遇到相邻信道干扰。”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接收还包括接收累计功率命令,以及所述确定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将对比文件1和上述惯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用户设备确定所述传送功率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将对比文件1和上述惯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16和22的技术方案分别和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和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2-6、8-15、17-21、23-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0010]段教导,P0_PUSCH和α是功率控制设置,其中,P0_PUSCH表示参考传送功率且α表示用于“部分路径损耗补偿”的斜率;PL是由相应UE根据下行链路(DL)测量而估计的路径损耗;项“Δ(TF)”和“f”用于例如相对于当前谱效率(谱效率越高,传送功率越高)和相对于当前使用的调制编码方案的传送功率PPUSCH的微调;由于对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发明而言,此微调是不相关的,所以将不会更详细地进行描述,这表明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快”功率控制分量f,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功率控制参数组与功率控制分量f一起使用,更不会想到与累计功率命令一起使用以及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0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4年11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0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并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接收还包括接收累计功率命令,以及所述确定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将对比文件1和上述惯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用户设备确定所述传送功率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将对比文件1和上述惯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16和22的技术方案分别和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和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2-6、8-15、17-21、23-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求使用最小信令开销,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用户设备除了接收指示控制参数组的单个位之外,还要接收累计功率命令。(2)其次,项“Δ(TF)”和“f”用于例如相对于当前谱效率和相对于当前使用的调制编码方案的传送功率PPUSCH的微调;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此微调是不相关的,所以将不会更详细地进行描述。这表明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快”功率控制分量f。相反,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慢”功率控制分量P0_PUSCH和α。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功率控制分量f对于功率控制参数组的使用是“不相关的”,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累计功率命令相关于功率控制参数组,进而不会想到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3)累计功率命令在PUSCH的上下文中对应于fc(i),其被称为功率控制命令的“快分量”,对于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具有不同的累计,因此使得系统性能能够通过增加的功率控制灵活性而被提高,因为UE能够执行快速的、急剧的传送功率改变,这使得能够在有高干扰电平的子帧中实现传输或能够在对来自相邻小区的干扰不敏感的子帧中实现提高的性能。(4)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存在高级别干扰改变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系统性能,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其解决的是控制小区内的UE的传输功率从而避免接近基站具有更高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UE淹没远离基站具有较低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UE的信号,这更加明确了对比文件1中功率控制分量f对于功率控制参数组的使用是“不相关的”。另外,虽然参数f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累计并不属于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文件。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4年11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0项。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97689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10)中用于确定无线电通信网络中传送时用户设备(10)要使用的传送功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网络元件的传输功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64]、[0070]-[0094]段):根据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用于控制经由上行链路无线数据连接而连接到蜂窝式电信网络(相当于:无线电通信网络)的基站(相当于:无线电网络节点)的网络元件的传输功率的方法,网络元件可以是用户设备,该用户设备可以是任何类型的通信终端设备,所提供的方法包括:(a)提供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和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b)将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和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存储在网络元件内,(c)由网络元件使用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在第一无线电传输资源内进行传送,以及(d)由网络元件使用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在第二无线电传输资源内进行传送;所述传输功率控制方法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即通过配置超过一组小区特定功率控制参数,能够具体地根据电信网络的一个小区内的当前操作条件来解决包括多个用户设备的小区内的传输功率控制;特别地,通过允许同一个用户设备从用于向基站传送上行链路的至少两组功率控制参数之中选择一组,具有到基站的高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强UE”能够获得考虑具有到基站的差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弱UE”的情况的能力;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第一组和/或第二组是预定义的功率控制参数组;这可以提供优点,即相应预定义组能够被存储在网络元件内,该网络元件参与上行链路无线数据连接中的所述数据传输;如果参与数据传输的网络元件已经将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存储在存储器内,则基站能够有效地告知此网络元件应使用哪一个存储的功率控制参数组;原则上,对于应该被使用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此类信令而言,仅需要一个单个位(相当于:指示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换言之,通过仅使用最小信令开销,可以由基站告知多个网络元件应将两组控制功率参数中的哪一组用于适当地选择适当的传送功率(相当于:从无线电网络节点接收指示多个功率控制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所述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被存储在所述用户设备处,基于所指示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来确定所述传送功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接收还包括接收累计功率命令,以及所述确定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精确调整上行链路传送功率。
本申请为了解决在具有强干扰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系统性能的问题,采取了下述技术方案:在用户设备处存储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从无线电网络节点接收指示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然后根据指示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来确定传送功率,同时为了更加快速精确的调整传送功率,用户设备除了从无线电网络节点接收指示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外,还要接收累计功率命令,确定所述传送功率还包括将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对于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小区内UE的传输功率使得位于基站附近的UE的接收电平不会明显大于位于远离基站处的UE的接收电平,为了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用户设备存储两组功率控制参数,由基站告知用户设备采用两组控制参数中的一组来选择传送功率,其中功率控制参数的每一组包括:指示基站接收到的信号功率的参数P0—PUSCH和表示用于部分路径损耗补偿的斜率的参数α(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公开了:项“Δ(TF)”和“f”用于例如相对于当前谱效率和相对于当前使用的调制编码方案的传送功率PPUSCH的微调;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此微调是不相关的,所以将不会更详细地进行描述。其次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原则上,对于应该被使用的控制参数组的此类信令而言,仅需要一个单个位。换言之,通过仅使用最小信令开销,可以由基站告知多个网络元件应将两组控制参数中的哪一组用于适当地选择适当的传送功率。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功率控制分量在此是不相关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仅通过一个单个位,也即最小信令开销来由基站告知网络元件应该选择控制参数组中的哪一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累计功率命令相关于功率控制参数组,更不会想到针对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同时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累计功率命令应用于功率控制参数组并且针对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对传送功率实现更加快速精确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电网络节点中用于控制无线电通信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的传送功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无线上行链路数据传输的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64]、[0070]-[0094]段):根据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用于控制经由上行链路无线数据连接而连接到蜂窝式电信网络(相当于:无线电通信网络)的基站(相当于:无线电网络节点)的网络元件的传输功率的方法;网络元件可以是用户设备(UE),UE可以是任何类型的通信终端设备。所提供的方法包括(a)提供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和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b)将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和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存储在网络元件内,(c)由网络元件使用第一组功率控制参数在第一无线电传输资源内进行传送,以及(d)由网络元件使用第二组功率控制参数在第二无线电传输资源内进行传送;所述传输功率控制方法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即通过配置超过一组小区特定功率控制参数,能够具体地根据电信网络的一个小区内的当前操作条件来解决包括多个用户设备(UE)的小区内的传输功率控制;特别地,通过允许同一个UE从用于向基站传送上行链路的至少两组功率控制参数之中选择一组,具有到基站的高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强UE”能够获得考虑具有到基站的差质量无线电数据连接的“弱UE”的情况的能力;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第一组和/或第二组是预定义的功率控制参数组;这可以提供优点,即相应预定义组能够被存储在网络元件内,该网络元件参与上行链路无线数据连接中的所述数据传输;如果参与数据传输的网络元件已经将不同的控制参数组存储在存储器内,则基站能够有效地告知此网络元件应使用哪一个存储的控制参数组;原则上,对于应该被使用的控制参数组的此类信令而言,仅需要一个单个位(相当于:指示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换言之,通过仅使用最小信令开销,可以由基站告知多个网络元件应将两组控制功率参数中的哪一组用于适当地选择适当的传送功率(相当于:向用户设备传送指示,从而控制所述用户设备的传送功率,所述指示指示所述用户设备处存储的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中的功率控制参数组)。一般而言,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可能存在TTI到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的固定和/或预定分配;从而,(A)可以循环地向TTI分配功率控制参数组或(B)可以针对每个TTI或某些TTI分别用信号将要使用的功率控制参数组通知至已调度的网络元件。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向用户传送累计功率命令,用户设备确定所述传送功率包括将所述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其中对于不同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精确调整上行链路传送功率。
本申请为了解决在具有强干扰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系统性能的问题,采取了下述技术方案:在用户设备处存储多个功率控制参数组,由无线电网络节点确定用户设备使用的功率控制参数组,然后向用户设备传送功率控制参数组的指示,用户设备根据指示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来确定传送功率,同时为了更加快速精确的调整传送功率,无线电网络节点除了向用户设备发送指示外,还要发送累计功率命令,确定所述传送功率还包括将累计功率命令与前次使用的功率命令累计,以及对于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小区内UE的传输功率使得位于基站附近的UE的接收电平不会明显大于位于远离基站处的UE的接收电平,为了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用户设备存储两组功率控制参数,由基站告知用户设备采用两组控制参数中的一组来选择传送功率,其中功率控制参数的每一组包括:指示基站接收到的信号功率的参数P0—PUSCH和表示用于部分路径损耗补偿的斜率的参数α(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而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公开了:项“Δ(TF)”和“f”用于例如相对于当前谱效率和相对于当前使用的调制编码方案的传送功率PPUSCH的微调;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此微调是不相关的,所以将不会更详细地进行描述。其次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原则上,对于应该被使用的控制参数组的此类信令而言,仅需要一个单个位。换言之,通过仅使用最小信令开销,可以由基站告知多个网络元件应将两组控制参数中的哪一组用于适当地选择适当的传送功率。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功率控制分量在此是不相关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仅通过一个单个位,也即最小信令开销来由基站告知网络元件应该选择控制参数组中的哪一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累计功率命令相关于功率控制参数组,更不会想到针对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同时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累计功率命令应用于功率控制参数组并且针对不同的功率控制参数组执行不同的累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对传送功率实现更加快速精确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6、22分别和权利要求1、7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22相对于权利要求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1、7、16、2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5、17-21、23-30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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