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及地面控制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及地面控制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67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80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2757.1
申请日:2016-11-22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洪蕊
合议组组长:刘佳
参审员:高霞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2757.1,名称为“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及地面控制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于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57087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对比文件2:CN105206116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3:CN105744231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其采用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包括无线通信装置,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无人飞行器的信息;
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前,还包括:
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
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包括: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
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飞行器的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轨迹,所述无人飞行器的当前状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遥控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地面维护基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3G通信装置、4G通信装置、5G通信装置、WIFI通信装置、WiMax通信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指令;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给所述无人飞行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指令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锁定指令、返航指令、飞行高度控制指令、飞行速度控制指令、飞行轨迹控制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是无线网卡,所述通信连接是TLS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发送的验证信息,所述验证信息用于标识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9. 根据权利要求5-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还包括显示屏,所述显示屏用于显示如下至少一种:
所述信息、所述控制指令、用于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用户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的用于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登录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信息还用于标识所述用户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时限。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无人飞行器的信息,包括:
当所述用户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失败时,接收并存储所述无人飞行器发送的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无人飞行器发送的信息之后,还包括:
当所述地面控制端和所述远程服务器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建立通信连接时,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
14. 一种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单独或协同工作,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通讯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取无人飞行器的信息;
将所述信息传输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前,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
将所述用户信息传输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时具体用于:
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
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飞行器的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轨迹,所述无人飞行器的当前状态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遥控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地面维护基站。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 置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3G通信装置、4G通信装置、5G通信装置、WIFI通信装置、WiMax通信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用于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指令;以及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给所述无人飞行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指令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锁定指令、返航指令、飞行高度控制指令、飞行速度控制指令、飞行轨迹控制指令。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是无线网卡,所述通信连接是TLS连接。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后,还用于:
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发送的验证信息,所述验证信息用于标识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22. 根据权利要求18-21任一项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与所述处理器通讯连接的显示屏,所述显示屏用于显示如下至少一种:
所述信息、所述控制指令、用于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用户界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时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的用于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登录信息。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信息还用于标识所述用户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的时限。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与所述处理器通讯连接的存储器;
当所述用户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登录所述远程服务器失败时,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接收所述无人飞行器发送的信息,并将所述信息传输给所述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将所述信息存储到所述存储器。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地面控制端和所述远程服务器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建立通信连接时,所述处理器从所述存储器获取所述信息,并将所述信息传输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
2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遥控通信装置,与所述处理器通信连接,用于与所述无人飞行器通信;以及
服务器通信装置,与所述处理器通信连接,用于与所述远程服务器通信;
其中,所述遥控通信装置的通信方式与所述服务器通信装置的通信方式不同。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通信装置为WIFI通信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无人飞行器的信息之前,地面控制端如何与远程服务器建立安全的通信连接并且节省通信系统的通信资源。2、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无人机身份合法性验证和飞行区域验证,并未涉及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由于机器码是由无人飞行器的验证模块向云端服务器发送,也即无人飞行器需要与云端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其目的是云端服务器判断无人机是否是合法以及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飞行区域飞行。3、对比文件3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多网络客户端情况下对无人机的无序控制,对比文件3中的网络服务器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远程服务器,并不对无人飞行器进行监控,网络客户端也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地面控制端,对比文件3中的网络客户端无法获取到无人飞行器的信息,也未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发送给网络服务器;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任何与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相关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的3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包括”删除,并将特征“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修改为“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以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实时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对独立权利要求14做了类似修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其采用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包括无线通信装置,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无人飞行器的信息;
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前,还包括:
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
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
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以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实时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
“14. 一种地面控制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单独或协同工作,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通讯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取无人飞行器的信息;
将所述信息传输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之前,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操控所述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
将所述用户信息传输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
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
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以将所述信息通过所述通信连接实时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无人飞行器的信息之前,地面控制端如何与远程服务器建立安全的通信连接并且节省通信系统的通信资源。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相关技术特征。2、本申请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建立的通信连接为首次通信连接,建立通信连接后地面控制端通过该通信连接不断的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无人飞行器的信息,而不需要再次进行通信连接的建立过程。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无人机身份合法性验证和飞行区域验证;也没有公开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想到“如果允许飞行器起飞才能在后续建立正常的通信连接传递飞行信息和控制命令”,而且是否允许起飞也不是建立无线通信装置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的前提条件。3、对比文件3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多网络客户端情况下对无人机的无序控制,对比文件3中在对网络客户端70进行鉴权之时,网络服务器60与地面移动控制端40之间已经建立了通信连接,多个网络客户端70与网络服务器60之间也已建立了通信连接,网络服务器60对用户的鉴权只是判断需不需要将用户的控制指令发送通过已经建立的通信连接;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以解决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通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于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7087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5206116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5744231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人飞行器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机远程监控与管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14],[0018]-[0019]段,图1):无人机1包括无人机本体11与设置在无人机上的自动驾驶仪12,所述的自动驾驶仪12通过无线传输渠道与遥控器2(相当于地面控制端)连接,所述的无线传输渠道可以为WIFI连接或者GPS数据传输连接;所述的遥控器2用于控制无人机1,包括遥控器本体21和安装在遥控器本体21上的无线传输模块22(相当于无线通信装置),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可以是2G/3G/4G的手机芯片或GPG卫星数据传输模块,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将所接收到的数据包向外界发送;所述的遥控器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和地面站3连接,所述的地面站3为总操作站;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与航空管制部门5和服务站4(航空管制部门5和服务站4相当于远程服务器)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连接(相当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当遥控器2加电后,会进行加电初始化,同时控制自动驾驶仪12通过预先设置好的程序进行搜星定位,并将筛选的数据如飞行高度、无人机序列号(即给每架无人机编的号码,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号)、位置等信息发回给遥控器2(相当于获取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遥控器2会将这些信息和遥控器2的加电初始化信息打包发回给航空管制部门5的接收器和服务站4的接收器(相当于将所述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当航空管制部门5发现无人机1为非法起飞需要迫降时,航空管制部门5可以发送控制指令到遥控器2上,遥控器2接收到航空管制部门5的指令后锁定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遥控器2的数据,使其不发生任何效用,此时遥控器2只听从航空管制部门5的指令,直到航空管制部门5发出结束控制指令为止;当无人机1操作者需要服务站4远程协助时,服务站接收到信息后会发送控制指令到遥控器2上,此时遥控器2只听从服务站的指令,直到服务站发出结束控制指令为止;通过本方案提供的技术手段,无人机生产厂家和空管部门可以实时获得飞行中无人机的相关技术参数;生产商可以通过实时获得的技术参数判断无人机的工作状态,协助使用者远程诊断故障,对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航空管制部门可以对飞行中的无人机进行监控,确定无人机的飞行地点、飞行高度及无人机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判断是否安全飞行,如果有需要,可以对无人机进行迫降(相当于远程服务器根据获取的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获取操控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2)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和无人飞行器的权限提高无人机运行的安全性。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人机移动直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4]-[0084]段):网络客户端70(相当于地面控制端)向网络服务器60发出无人机的控制指令;网络服务器60选择是否接收所述控制指令;其中,网络服务器60(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对所述网络客户端70进行权限鉴定;若有权限,则所述网络服务器60接收所述控制指令;若无权限,则所述网络服务器60不接收所述控制指令。权限鉴定包括但不局限于口令、认证、电子证书等,权限鉴定通过后,网络服务器60将控制指令通过无线中继器50传送给地面移动终端40,地面移动终端40进而传输给遥控器20,遥控器20将控制指令发送至无人机10的主控制器,从而实现对无人机10的可靠控制,权限鉴定方式的设置避免了多网络客户端70情况下对无人机的无序控制(相当于远程服务器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地面控制端控制无人飞行器)。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用于通过验证用户权限以建立安全连接来发送控制指令以提高无人机控制的安全性。对比文件3给出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获取的用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来确定用户的控制权限,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确保无人机控制的安全性,在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将获取的地面控制端的用户信息发送给远程服务器进行用户权限验证。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飞行区域验证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0],[0037]-[0045],[0066]-[0077]段):无人飞行器飞行区域验证装置包括云端服务器1以及设在所述无人飞行器上的定位模块2和验证模块3;无人飞行器可以包括飞行器本体、飞行控制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所述验证模块3发送与所述无人飞行器唯一对应的机器码(相当于无人飞行器的ID)到所述云端服务器1(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机器码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合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机器码不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非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相当于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无人机的可飞行区域进行验证,确保航空安全,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无人机序列号发送给遥控器,有遥控器将这些信息发给航空管制部门5的接收器和服务站4的接收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远程服务器通过地面控制端发送的无人飞行器ID验证无人飞行器是否在远程服务器的监视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先验证用户权限和验证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权限之后建立无线通信装置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以便于远程服务器对无人飞行器的监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自动驾驶仪将筛选的数据如飞行高度、无人机序列号(相当于无人飞行器的ID)、位置等信息发回给遥控器2。而无人飞行器的信息还包括飞行轨迹、当前状态信息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遥控器2。而设置无人飞行器的地面维护基站作为地面控制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无线传输模块22可以是2G/3G/4G的手机芯片或GPG卫星数据传输模块。而采用其他无线网络制式的无线通信装置,如5G通信装置、WIFI通信装置、WiMax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当无人机1操作者需要服务站4的协助时,服务站接收到信息后会发送控制指令到遥控器2上,此时遥控器2只听从服务站的指令,直到服务站发出结束控制指令为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而控制指令包括锁定指定、返航指令、飞行高度控制指令、飞行速度控制指令、飞行轨迹控制指令都是本领域对无人机进行控制的常用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无线通信装置是无线网卡,以及通过TLS连接进行通信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将远程服务器验证通过的信息发送给地面控制端进行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8任一项,在地面控制端设置显示屏以显示相关信息、控制指令、登录的用户界面等等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通过获取用户在用户界面输入的登录信息以便于验证用户身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使用验证信息来标识用户登录时限是本领域的惯用的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当用户登录远程服务器失败时,存储无人飞行器发送的信息作为离线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在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后,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无人飞行器发送的离线数据以便远程服务器进行飞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地面控制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机远程监控与管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14],[0018]-[0019]段,图1):无人机1包括无人机本体11与设置在无人机上的自动驾驶仪12,所述的自动驾驶仪12通过无线传输渠道与遥控器2(相当于地面控制端)连接,所述的无线传输渠道可以为WIFI连接或者GPS数据传输连接;所述的遥控器2用于控制无人机1,包括遥控器本体21和安装在遥控器本体21上的无线传输模块22(相当于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可以是2G/3G/4G的手机芯片或GPG卫星数据传输模块,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将所接收到的数据包向外界发送;所述的遥控器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和地面站3连接,所述的地面站3为总操作站;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与航空管制部门5和服务站4(航空管制部门5和服务站4相当于远程服务器)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连接(相当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当遥控器2加电后,会进行加电初始化,同时控制自动驾驶仪12通过预先设置好的程序进行搜星定位,并将筛选的数据如飞行高度、无人机序列号(即给每架无人机编的号码,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号)、位置等信息发回给遥控器2(相当于获取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遥控器2会将这些信息和遥控器2的加电初始化信息打包发回给航空管制部门5的接收器和服务站4的接收器(相当于将所述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当航空管制部门5发现无人机1为非法起飞需要迫降时,航空管制部门5可以发送控制指令到遥控器2上,遥控器2接收到航空管制部门5的指令后锁定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遥控器2的数据,使其不发生任何效用,此时遥控器2只听从航空管制部门5的指令,直到航空管制部门5发出结束控制指令为止;当无人机1操作者需要服务站4远程协助时,服务站接收到信息后会发送控制指令到遥控器2上,此时遥控器2只听从服务站的指令,直到服务站发出结束控制指令为止;通过本方案提供的技术手段,无人机生产厂家和空管部门可以实时获得飞行中无人机的相关技术参数;生产商可以通过实时获得的技术参数判断无人机的工作状态,协助使用者远程诊断故障,对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航空管制部门可以对飞行中的无人机进行监控,确定无人机的飞行地点、飞行高度及无人机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判断是否安全飞行,如果有需要,可以对无人机进行迫降(相当于远程服务器根据获取的信息实时监控所述无人飞行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用于所述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实时通信)。
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获取操控地面控制端的用户的用户信息,将所述用户信息发送给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信息,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2)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发送所述远程服务器,以使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所述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若所述用户有权限通过所述地面控制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且所述无人飞行器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则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3)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单独或协同工作,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通讯连接,并实现上述相应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和无人飞行器的权限提高无人机运行的安全性以及如何实现相应功能。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人机移动直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4]-[0084]段):网络客户端70(相当于地面控制端)向网络服务器60发出无人机的控制指令;网络服务器60选择是否接收所述控制指令;其中,网络服务器60(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对所述网络客户端70进行权限鉴定;若有权限,则所述网络服务器60接收所述控制指令;若无权限,则所述网络服务器60不接收所述控制指令。权限鉴定包括但不局限于口令、认证、电子证书等,权限鉴定通过后,网络服务器60将控制指令通过无线中继器50传送给地面移动终端40,地面移动终端40进而传输给遥控器20,遥控器20将控制指令发送至无人机10的主控制器,从而实现对无人机10的可靠控制,权限鉴定方式的设置避免了多网络客户端70情况下对无人机的无序控制(相当于远程服务器确定所述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地面控制端控制无人飞行器)。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用于通过验证用户权限以建立安全连接来发送控制指令以提高无人机控制的安全性。对比文件3给出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获取的用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来确定用户的控制权限,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确保无人机控制的安全性,在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将获取的地面控制端的用户信息发送给远程服务器进行用户权限验证。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飞行区域验证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0],[0037]-[0045],[0066]-[0077]段):无人飞行器飞行区域验证装置包括云端服务器1以及设在所述无人飞行器上的定位模块2和验证模块3;无人飞行器可以包括飞行器本体、飞行控制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所述验证模块3发送与所述无人飞行器唯一对应的机器码(相当于无人飞行器的ID)到所述云端服务器1(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机器码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合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机器码不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非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相当于所述远程服务器根据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无人飞行器是否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无人机的可飞行区域进行验证,确保航空安全,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无人机序列号发送给遥控器,有遥控器将这些信息发给航空管制部门5的接收器和服务站4的接收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远程服务器通过地面控制端发送的无人飞行器ID验证无人飞行器是否在远程服务器的监视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先验证用户权限和验证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权限之后建立无线通信装置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以便于远程服务器对无人飞行器的监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在地面控制端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相应的控制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26是与权利要求2-13控制方法相对应的地面控制端。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7。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上):无人机上的自动驾驶仪12通过无线传输渠道与遥控器2连接,所述的无线传输渠道可以为WIFI连接(相当于WIFI通信装置)或者GPS数据传输连接;所述的遥控器2包括遥控器本体21和安装在遥控器本体21上的无线传输模块22(相当于无线通信装置),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可以是2G/3G/4G的手机芯片或GPG卫星数据传输模块,所述的无线传输模块22与航空管制部门5和服务站4(相当于远程服务器)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连接。也就是,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传输模块可以与无人飞行器通信,也可以与远程服务器通信;且与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通信方式与所述远程服务器的通信方式不同。设置相应的遥控通信装置和服务器通信装置,并设置其与处理器通信连接,以便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和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遥控器将无人机序列号等信息发送给航空管制部门和服务站(相当于地面控制端的无线通信装置把无人飞行器的 ID发送给远程服务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无人飞行器的机器码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合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当所述云端服务器1识别所述机器码不属于所述飞行区域数据库时,所述云端服务器1发送所述无人飞行器非法的指令到所述验证模块3,也就是云端服务器验证无人飞行器的ID来确定无人飞行器是否在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从而决定是否允许无人飞行器起飞。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先验证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权限之后再建立无线通信装置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以便于在无人飞行器、无线通信装置和远程服务器之间传递飞行信息和控制命令从而确保远程服务器对无人飞行器的监控。对比文件3公开了网络服务器通过验证网络客户端的权限,从而允许网络客户端对无人机的控制,也就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远程服务器对地面控制端进行鉴权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无人机控制的安全性,对控制无人机的用户进行鉴权,让具有控制权限的用户能够进行无人机控制操作,将无人飞行器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装置发送给远程服务器之前,在无人飞行器、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传递正常的飞行信息和控制指令前,验证地面控制端用户的操作权限,以防止没有权限的用户控制无人机从而确保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本申请中的“建立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与所述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连接”不是无线通信装置与远程服务器的首次通信连接,而是在远程服务器验证了无人飞行器的权限和地面控制端用户的权限之后,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正常通信连接,用于传递无人飞行器相关信息和远程服务器控制指令。本申请说明书第58-65段记载了“通过远程服务器验证用户信息、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操控该遥控器的用户是否有权限通过该遥控器控制无人飞行器,以及根据无人飞行器的ID,确定该无人飞行器是否在该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进一步提高了无人飞行器的安全性”,也就是说本申请验证无人飞行器ID的目的也是确定该无人飞行器是否在该远程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从而提高无人飞行器的安全性,而对比文件2中云端服务器1通过识别所述无人飞行器的机器码来验证无人飞行器是否在云端服务器的监控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验证无人飞行器ID确定无人飞行器权限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作为后续地面控制端与远程服务器进行控制通信的判断条件,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对比文件3中对用户信息进行鉴权确实是在通信连接建立之后,但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验证用户信息来确保无人飞行器的安全性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动机在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建立控制通信之前,首先验证用户信息的权限,当用户具有该权限时,才允许地面控制端和远程服务器之间的正常控制通信,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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