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气净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98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13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1082.8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陈长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秀花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张联芳
国际分类号:F24F3/16,F24F13/28,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1082.8,名称为“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长春,申请日为2014年4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283117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与对比文件2(CN20264616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日)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4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上开设有四个气孔,分别为新风进风口、新风出风口、污风进风口、污风出风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新风进风管、新风出风管、污风出风管以及污风进风管;所述四条管道的尾端对应安装在四个气孔处,还包括由冷热交换器芯和芯壳组成的冷热交换器,以及风机系统总成,所述风机系统总成是由一个电机转轴、两套风轮以及将两套风轮隔断的风机壳组件组成,形成新风风机和污风风机,所述风轮均为同轴双风轮,所述的双风轮是指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所述风机壳侧壁开有进风口,与进口垂直方向上开有出风口;所述新风进风管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一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与管道连接器一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三,还包括有新风转接管路以及将其分隔为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和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过滤组件,所述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的头端固定连接在管道连接器三上,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五接入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六固定连接于过滤组件,其尾端接入风机总成新风风机进风口,所述新风出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新风风机出风口;所述污风进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进风口,还包括污风转接管路,所述污风转接管路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出风口,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二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所述管道连接器二与管道连接器一垂直,与管道连接器二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四,所述污风出风管头端固定连接至管道连接器四;
室内的污风和室外的新风以正交叉流的方式经换热器芯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组件包括PM2.5 过滤网,以及负离子发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热交换器芯为ABS 六边形框架结构,其片距为2.3~3.0mm。
4.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M2.5 过滤网是由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以及高效HEPA 组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在意见陈述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于2019年2月21日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3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新风、污风通过相应管路进行流通,并通过管道连接器按一定角度与过滤组件、冷热交换器进行连接布置,而对比文件1中尽管存在新风风道和回风风道,但并未明确使用管路对各个风道进行隔离,也并未明确使用管路连接器与能量回收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等连接布置。且在本申请中通过管道连接使得室内的污风和室外的新风以正交叉流的方式经换热器芯体,由于冷热换热器芯内气流分隔板两侧气流存在着温差和蒸汽分压差,所以两股气流通过分隔板时呈现传热传质现象,发生冷热交换,可以实现新风与污风的换热效率达到82%以上。(2)本申请中的双风轮是指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上开设有四个气孔,分别为新风进风口、新风出风口、污风进风口、污风出风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新风进风管、新风出风管、污风出风管以及污风进风管;所述四条管道的尾端对应安装在四个气孔处,还包括由冷热交换器芯和芯壳组成的冷热交换器,以及风机系统总成,所述风机系统总成是由一个电机转轴、两套风轮以及将两套风轮隔断的风机壳组件组成,形成新风风机和污风风机,所述风轮均为同轴双风轮,所述的双风轮是指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所述风机壳侧壁开有进风口,与进口垂直方向上开有出风口;所述新风进风管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一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与管道连接器一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三,还包括有新风转接管路以及将其分隔为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和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过滤组件,所述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的头端固定连接在管道连接器三上,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五接入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六固定连接于过滤组件,其尾端接入风机总成新风风机进风口,所述新风出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新风风机出风口;所述污风进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进风口,还包括污风转接管路,所述污风转接管路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出风口,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二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所述管道连接器二与管道连接器一垂直,与管道连接器二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四,所述污风出风管头端固定连接至管道连接器四;室内的污风和室外的新风以正交叉流的方式经换热器芯体;所述冷热交换器芯为ABS 六边形框架结构,其片距为2.3~3.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组件包括PM2.5 过滤网,以及负离子发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M2.5 过滤网是由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以及高效HEPA 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新风净化器整体与本申请中的净化器原理及大致工作流程相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排风管701、进风管702、新风通道14、回风通道15,且从附图1可以明确看出回风风道的风向与能量回收装置的表面形成一定角度、新风风道的风向与能量回收装置的表面形成一定角度,在此基础上依据整体净化器的结构布局需求,并考虑新风和污风不相互影响,从而设置多个新风、污风管路以及管路连接器来与其余相关部件等以适当的角度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空气处理领域,新回风以正交叉流方式经换热器芯体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制冷空调节能技术》(张建一等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正文第133-134页,附图5-32)第5章第5.4节“空调系统的热回收节能技术”第5.4.3节中明确记载:“……利用水的蒸发吸热水室内排风进一步冷却,使其温度低于室外新风的露点温度,然后再以正交叉流经气-气换热器,与室外新风进行热交换器……”,因此,本申请采用正交叉流方式进行新回风的换热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的换热效率达到82%以上,本申请并未给出具体的换热芯结构支持论证其优于公知常识中的正交叉流换热器,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实验数据支持论证。(2)对比文件2公开的螺旋增压风轮包括圆柱形风轮2,圆柱形风轮2安装在蜗壳1内部,圆柱形圆形边上设置倾斜设置的风轮叶片,在风轮2内部设置增压风轮,该增压风轮包括圆形底盘3和叶片4,叶片4环形均匀分布在圆形底盘3表面,圆形底盘3的轴心与电机轴固定连接。可见,其实质上公开了与本申请中双风轮相同结构的带有两个不同半径的叶片的风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新风净化器的整体结构与对比文件中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中尽管存在新风风道和回风风道,但并未明确使用管路对各个风道进行隔离,也并未明确使用管路连接器与能量回收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等连接布置。(2)本申请中的双风轮是指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3)本申请的冷热交换芯为ABS六边形框架结构,其片距为2.3-3.0MM。热交换芯的结构与对比文件中的结构完全不同,片距也没有被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新风净化器整体与本申请中的净化器原理及大致工作流程相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排风管701、进风管702、新风通道14、回风通道15,且从附图1可以明确看出回风风道的风向与能量回收装置的表面形成一定角度、新风风道的风向与能量回收装置的表面形成一定角度,在此基础上依据整体净化器的结构布局需求,并考虑新风和污风不相互影响,从而设置多个新风、污风管路以及管路连接器来与其余相关部件等以适当的角度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2公开的螺旋增压风轮包括圆柱形风轮2,圆柱形风轮2安装在蜗壳1内部,圆柱形圆形边上设置倾斜设置的风轮叶片,在风轮2内部设置增压风轮,该增压风轮包括圆形底盘3和叶片4,叶片4环形均匀分布在圆形底盘3表面,圆形底盘3的轴心与电机轴固定连接。此外,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双风轮的更加具体的结构本体。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双风轮相同结构的带有两个不同半径的叶片的风轮。(3)ABS塑料为常用的热交换芯体材料,六边形或者正六边形结构形式也是热交换芯体常用的框架结构形式,而根据热交换芯体应用场合的不同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换热芯中板片之间距离设置为2.3-3.0mm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3合并后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上开设有四个气孔,分别为新风进风口、新风出风口、污风进风口、污风出风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新风进风管、新风出风管、污风出风管以及污风进风管;所述四条管道的尾端对应安装在四个气孔处,还包括由冷热交换器芯和芯壳组成的冷热交换器,以及风机系统总成,所述风机系统总成是由一个电机转轴、两套风轮以及将两套风轮隔断的风机壳组件组成,形成新风风机和污风风机,所述风轮均为同轴双风轮,所述的双风轮是指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所述风机壳侧壁开有进风口,与进口垂直方向上开有出风口;所述新风进风管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一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与管道连接器一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三,还包括有新风转接管路以及将其分隔为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和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过滤组件,所述冷热交换器- 过滤组件段的头端固定连接在管道连接器三上,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五接入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 风机段的头端通过管道连接六固定连接于过滤组件,其尾端接入风机总成新风风机进风口,所述新风出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新风风机出风口;所述污风进风管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进风口,还包括污风转接管路,所述污风转接管路的头端固定连接于污风风机出风口,其尾端通过管道连接器二固定连接在冷热交换器上,所述管道连接器二与管道连接器一垂直,与管道连接器二呈180 度对应处设置有管道连接器四,所述污风出风管头端固定连接至管道连接器四;
室内的污风和室外的新风以正交叉流的方式经换热器芯体;
所述冷热交换器芯为ABS 六边形框架结构,其片距为2.3~3.0mm;
所述过滤组件包括PM2.5 过滤网,以及负离子发生器;所述PM2.5 过滤网是由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以及高效HEPA 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风净化机,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包括主机壳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壳体),所述主机壳上开设有四个气孔,分别为新风进风口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新风出风口),进风管702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新风进风口),回风口30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污风进风口),排风管701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污风出风口),还包括有进风管70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新风进风管)、和排风管70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污风出风管),能量回收装置11(由于新风与回风在其中进行能量交换,因此,其必然包含冷热交换芯和芯壳,因而,该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冷热交换器),以及进排风风机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风机系统总成),进排风风机8采用离心式风机,用电机801驱动,进排风风机8的电机801两端有电机轴(相当于一个电机转轴),电机轴两端分别设有进风风轮 802、进风蜗壳803和排风风轮804、排风蜗壳805,电机轴的两端分别与进风风轮802、排风风轮804连接(相当于两套风轮以及将两套风轮隔断的风机壳组件组成,形成新风风机和污风风机),离心式风机必然在风机壳侧壁开有进风口,与进风口垂直方向开有出风口;以及新风通道14和回风通道15;新风通道 14的一端固定有新风进风口5,回风通道15的一端设置有回风口301,顶面板2、底面板3 与主机壳1连接,新风进风口5装设在顶面板2上,回风口301设在底面板3上,进排风风机8安装在主机壳1内并与进排风风管7连接,能量回收装置11装设于新风通道14与回风通道15的交叉处(能量回收装置11既与回风通道15连接,也与新风通道14连接, 以便新风或者回风的能量通过能量回收装置11进行交换,新风通道14与回风通道15由能量回收装置11隔离互不连通),空气净化装置9装设于进排风风机8后的新风通道14中,空气净化装置9的出风侧设有空气过滤层910(相当于过滤组件)。工作中,电机801带动进风风轮802和排风风轮804旋转,进风风轮802吸引室外新风通过进排风风管7的排风管701与进风管702之间的新风通道14进入空气净化装置9净化,再穿过能量回收装置11与室内排出的空气进行能量交换后,通过新风进风口5送入室内。同时室内的污浊空气在排风风轮804的带动下,通过回风口301和回风通道15进入能量回收装置11与室外进入的空气进行能量交换后通过排风管701排出室外。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中新风、污风均通过相应管路进行连通,并通过管道连接器按一定角度与过滤组件、冷热交换器进行连接布置,而对比文件1中尽管存在新风风道和回风风道,但并未明确使用管路对各个风道进行隔离,也未明确使用管路连接器与能量回收装置11、空气净化装置9等连接布置;室内的污风和室外的新风以正交叉流的方式经换热器芯体;(2)本申请中的双风轮是两个半径不同的带有叶片的风轮;(3)冷热交换器芯为ABS六边形框架结构,其片距为2.3-3.0mm;(4)所述过滤组件包括PM2.5 过滤网,以及负离子发生器;所述PM2.5 过滤网是由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以及高效HEPA 组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该净化器管路。对比文件1中的新风净化器整体与本申请中的净化器原理及大致工作流程均相同,仅在结构布局上略有差别,而依据整体净化器的结构布局需求,并考虑新风和污风不相互影响,从而设置多个新风、污风管路以及管路连接器来与其余相关部件诸如冷热交换器、过滤组件、风机总成等相连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该区别特征中的布置方式而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空气处理领域,新回风以正交叉流方式经换热器芯体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制冷空调节能技术》(张建一等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正文第133-134页,附图5-32)第5章第5.4节“空调系统的热回收节能技术”第5.4.3节中明确记载:“……利用水的蒸发吸热水室内排风进一步冷却,使其温度低于室外新风的露点温度,然后再以正交叉流经气-气换热器,与室外新风进行热交换器……”,因此,本申请采用正交叉流方式进行新回风的换热属于公知常识,不论其是否采用管道流通,其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送风压力和速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旋增压风轮,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包括圆柱形风轮2,圆柱形风轮2安装在蜗壳1内部,圆柱形圆形边上设置倾斜设置的风轮叶片,在风轮2内部设置增压风轮,该增压风轮包括圆形底盘3和叶片4,叶片4环形均匀分布在圆形底盘3表面,圆形底盘3的轴心与电机轴固定连接。可见,其实质上公开了与本申请中双风轮相同结构的带有两个不同半径的叶片的风轮,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改善风机结构而增加送风压力和风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冷热交换器芯的框架结构以及片距。ABS塑料为常用的热交换芯体材料,六边形或者正六边形结构形式也是热交换芯体常用的框架结构形式,而根据热交换芯体应用场合的不同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换热芯中板片之间距离设置为2.3-3.0mm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过滤组件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空气净化装置,而在空气净化领域中根据所要获得的空气质量的具体要求在过滤组件中设置PM2.5过滤网、负离子发生器、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和高效HEPA以满足空气质量要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而在过滤组件设置PM2.5过滤网、负离子发生器、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和高效HEPA,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过滤组件的具体结构及内容,且本发明的过滤组件具有有益效果,并不是简单的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空气净化装置,而在空气净化领域中根据所要获得的空气质量的具体要求,在过滤组件中设置PM2.5过滤网、负离子发生器、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和高效HEPA以满足空气质量要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而在过滤组件设置PM2.5过滤网、负离子发生器、植物纤维滤芯、化学滤晶网和高效HEPA,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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