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重复发射的下行链路通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9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81623
优先权日:2013-04-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433.1
申请日:2014-03-12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朗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嘉凯
合议组组长:易水英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433.1,名称为“具有重复发射的下行链路通信”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朗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5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Alcatel-Lucent 等, “Feasibility of coverage extension of physical channels for MTC devices”, 3GPP TSG-RAN WG1 Meeting #72, R1-130462, URL: http://www.3gpp.org.ftp.tsg_ran/WG1_RL1/TSGR1_72/Docs/ ,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电信网络基站方法,包括:
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对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进行重复;其中
对发射进行重复的所述步骤包括: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重复多次,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所述基站提供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进行选择,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具有较低数目的重复发射的模式包括具有较高数目的重复发射的模式的子集,并且其中在嵌套层次中的较高级别处的每个模式包括在所述嵌套层次中较低的模式的所有重复。
4.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包括:
在重复发射的所述多个模式之间进行选择。
5.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包括:
基于时间和基站负载中的至少一项,在重复发射的所述多个模式之间进行选择。
6.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包括:
针对第一时段选择所述多个模式中的具有较低数目的重复的一个模式,并且然后针对第二时段选择所述多个模式中的具有较高数目的重复的一个模式。
7.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进行重复的所述步骤包括: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携带的信息的子集的发射进行重复。
8.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携带对它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重复的指示。
9. 一种无线电信网络基站,包括:
发射逻辑,可操作为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对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进行重复;其中
所述发射逻辑可操作为: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重复多次,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所述基站提供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
10. 一种无线电信用户设备方法,包括:
接收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的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其中
接收重复发射的所述步骤包括:接收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多次重复发射,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被提供,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
11. 一种无线电信用户设备,包括:
接收逻辑,可操作为接收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的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其中
所述接收逻辑可操作为:接收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多次重复发射,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被提供,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
12.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当在计算机上被执行时,可操作为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8或权利要求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10,11,删除了权利要求2,对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9,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9,10 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电信网络基站方法,包括:
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对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进行重复;其中
对发射进行重复的所述步骤包括: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重复多次,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所述基站提供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以及
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进行选择,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8. 一种无线电信网络基站,包括:
发射逻辑,可操作为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对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进行重复;其中
所述发射逻辑可操作为: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重复多次,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所述基站提供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以及
选择逻辑,可操作为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进行选择,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9. 一种无线电信用户设备方法,包括:
接收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的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其中
接收重复发射的所述步骤包括:接收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多次重复发射,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被提供,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模式中的所述一个模式是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被选择的,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10. 一种无线电信用户设备,包括:
接收逻辑,可操作为接收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的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其中
所述接收逻辑可操作为:接收利用多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多次重复发射,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被提供,在所述正常级别的覆盖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模式中的所述一个模式是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被选择的,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 2015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即:对比文件1,Alcatel-Lucent 等, “Feasibility of coverage extension of physical channels for MTC devices”, 3GPP TSG-RAN WG1 Meeting #72, R1-130462, URL: http://www.3gpp.org.ftp.tsg_ran/WG1_RL1/TSGR1_72/Docs/ ,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1日。
(一)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电信网络基站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MTC设备的物理信道的可行性扩展覆盖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页第4.6节,表1,附图1):在第4节“下行信道和信号”的第4.6小节“PBCH”中,PBCH每40ms内重复4X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LTE的无线电帧长度即为固定的10ms。因此40ms内相当于有4个无线电帧。对比文件1下文还公开了:例如,可以用旧式长周期PBCH重复发射分割开每一个密集的PBCH重复周期,从附图1中的“普通PBCH传输的长周期”部分可见,4个无线电帧即40ms中发送了四个重复PBCH,其实就是每个无线电帧中发送1个PBCH。故实际上此处公开了,PBCH(对应于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的正常级别的覆盖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得到相同结论,对比文件1下文还公开了:PBCH需要的增益是11.7dB (见表二),这就需要提供与现在相比14次的重复。为了避免改变PBCH的格式,因子为14的额外的重复需要被包含在40ms的周期内。一种实现方式是,例如,在一个无线帧的前5个子帧中,每一个子帧内重复发送3次PBCH(由此也可见在额外重复的扩展之前,PBCH在一个无线帧中被发送3*5-14=1次,即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一次,对应于正常级别的覆盖,恰如附图1中的长周期普通PBCH传输的模式。上述方法中,仅有一小部分资源被用来发射PBCH:在扩展覆盖(对应于覆盖扩展)内的MTC设备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接收PBCH,但是这是为了避免PBCH占用太多资源而付出的合理代价。PBCH的资源数量需要增加,以提供额外的重复,例如,每一个无线帧上重复多于一次(相当于在下行链路物理资源的10ms无线电帧内对PBCH的发射进行重复,对应于利用一个模式在无线电帧内对PBCH的发射重复多次,这里的“多于一次”应当理解为可以选择两次或比两次还多的整数次,多于一次的每个整数值都对应于一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对比文件1下文还公开了一种特定的扩展方式:一种实现方式是,例如,在一个无线帧的前5个子帧中,每一个子帧内重复发送3次PBCH(相当于一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利用多个模式(如上文中的无扩展的旧式模式、多于一次的某个整数值的重复扩展的模式)中的一个模式在所述无线电帧内对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发射重复多次,每个模式包含不同数目的重复以便每个模式提供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以使得所述基站提供正常级别的覆盖和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在所述多个扩展级别的覆盖扩展中,所述物理广播信道在无线电帧中被广播多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多个模式包括在所述无线电帧内的所述物理广播信道的重复发射的嵌套集合;2) 在所述多个模式之间动态地进行选择,以便改变所提供的覆盖级别。
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1) 因为在通信领域中,为了实现不同模式的互相兼容,而在不同模式的帧格式之间相互嵌套,只是一种惯用手段。2) 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供选择的具备不同覆盖级别的多种模式的前提下,进行动态的选择只是一种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为在通信领域中,为了实现不同模式的互相兼容,而在不同模式的帧格式之间相互嵌套,只是一种惯用手段。高层次模式向下兼容低层次模式时,包括低层次模式中的所有元素是一种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同上)已经列举出了多个可行的PBCH重复发送模式,在此基础上,要先按照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进行PBCH的发送,必定要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为本领域公知的,基站的负载影响资源的分配,时间段的不同意味着业务量不同,需要不同的资源分配,而不同重复次数的多个模式就是不同的资源分配方式,因此根据时间和基站负载在多个模式中进行选择是一种惯用手段,具体在哪一时段选择哪一种重复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发送效率,只重复发送物理广播信道携带的信息的子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为在下行信道上携带资源分配指示是一种公知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中要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对应的基站,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侧执行的方法对应的在用户设备侧执行的方法,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9所述方法对应的用户设备,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引用了权利要求1-7,9之一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的逻辑和计算机程序产品均是惯用的技术。结合权利要求1-7,9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8-1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8-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案,尽管选择了一种模式,但是在网络中可以存在多个模式。以此方式,选择操作才有意义,并且可以实现扩展的覆盖范围是可变的。对比文件1中的 “重复多于一次”这种表述显然是一种上位的表述,其不应当被解读为多个具体的下位方案。“重复多于一次”应当被解读为实现一个扩展的覆盖的一种特定的实现方式。换句话说,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通过“重复多于一次”实现一种不可改变的覆盖范围,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由“多个模式”实现的可变的扩展覆盖。2)对比文件1通篇没有公开或教导其可以包括动态选择操作。事实上,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仅涉及一个不可改变的扩展覆盖范围,在这种场景中,其不可能也无需执行动态选择操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通过控制PBCH的重复模式而使得将由eNB管理的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成为可能。相比于仅具有1个级别的覆盖扩展的布置,多个重传模式具有更好的频谱效率,并且允许eNB控制覆盖的级别(无需对发射功率的任何改变)。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中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发送PBCH的模式:A. 旧式的在每个无线电帧中不重复发送的模式,也是图1中的长周期普通PBCH传输模式。B.每一个无线帧上重复多于一次的模式;“多于一次”应当理解为可以选择两次或比两次还多的整数次。而后文的重复14次只是一种单独的特例,并不能看做是对“多于一次”的限制。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披露了多种重复发送的模式(至少包括A和B)。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动态选择的可变的扩展覆盖,但在无线通信领域中信道环境是多变的,因此根据信道环境自适应选择通信模式是公知的技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扩展覆盖可以采用多种可供选择的重复发送模式,在此前提下,根据情况的变化动态选择重复发送模式只是一种惯用手段。2)关于对比文件1中的扩展覆盖范围是否可以改变的问题,从对比文件1附图1的方案中可见,“PBCH传输的短紧密周期”和“普通PBCH传输的长周期”是交替出现的。因此其扩展覆盖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比于传统的单一发送方式而言,已经可以起到具有更好的频谱效率,并且允许eNB控制覆盖的级别的效果。在此前提下由基站动态管理不同级别的覆盖扩展是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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