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能特异性检测轮状病毒的核酸适体及试剂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特异性检测轮状病毒的核酸适体及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7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508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4321.3
申请日:2015-05-23
复审请求人:刘慧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书瑾
合议组组长:田园
参审员:于婷
国际分类号:C12N15/115,C12Q1/70,C12Q1/68,C12R1/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4321.3,名称为“一种能特异性检测轮状病毒的核酸适体及试剂盒”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刘慧。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Selection, Characte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ucleic Acid Aptamers for the Capture and Detection of Human Norovirus Strains”,Blanca等,PLOS ONE, 2014年,第9卷,第9期,公开日:2014年09月30日)公开了一种核酸适体,其可以特异性的结合诺如病毒。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特异性的结合诺如病毒的适配体,而权利要求1则是一种结合轮状病毒的适配体用于制备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中的应用,同时,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公开适配子的序列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一种特异性结合轮状病毒的适配体及其序列并将其用于制备检测试剂盒的用途。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都属于常见的人类肠道病毒,其多存在于水源中,并且都会引起人类的腹泻症状,也就是说,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属于传播途径相同,症状相同的一类病毒。同时,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利用核酸适配体进行诺如病毒的检测具有良好的效果并且给出了利用selex方法筛选出合适的核酸适体的技术启示(参见摘要,第2页右栏第2段-第5页右栏第6段,表1,图1-2)。另外, VP4蛋白是轮状病毒一种重要的结构蛋白,其与轮状病毒的发病与进展密切相关,是轮状病毒的重要的发病因子,其与腹泻症状的发病密切相关,而且,轮状病毒的VP4蛋白的序列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可见,在上述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利用核酸适体进行轮状病毒的检测并基于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selex方法以及本领域已知的VP4序列信息很容易获取相应的序列组成的核酸适体,同时,核酸适配体可以对靶标进行检测以及可以制备成检测试剂盒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有动机将相应的核酸适配体用于制备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8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核酸适体在制备用于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中的应用,所述核酸适体能与轮状病毒特异性结合,其序列为序列表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表的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
申请人刘慧(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核酸适配体在制备用于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中的应用,所述核酸适体能与轮状病毒特异性结合,其序列为序列表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表的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所述用于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包括具有肝炎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的96孔酶标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轮状病毒的基因组包括了11条独特的核糖核酸双螺旋分子,这11条中总共有18,555个核苷碱基对。每一条螺旋或是分段即是一个基因,并且依照分子尺寸由大到小依次编号为1到11。每一个基因都可以编码成一种蛋白质。有六个病毒蛋白质(viral protein,VP)架构了整个病毒颗粒(病毒体)。这些“结构性”的蛋白质分别被称为VP1、VP2、VP3、VP4、VP6与VP7。VP4蛋白质位于病毒体的表面,突出来而成为一个刺突(spike)。它连接细胞表面的受体分子,并且驱使病毒进入那个细胞。在病毒有传染性之前,VP4蛋白质会被一种可以在内脏发现的蛋白酶改变成VP5*蛋白质与VP8*蛋白质。VP4蛋白质决定了该病毒的毒性(Virulence),而它也决定了该病毒的P型。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保护一种特异性的结合诺如病毒的核酸适体,诺如病毒为无包膜单股正链RNA病毒,轮状病毒是一种双链RNA病毒,属于呼肠孤病毒科,轮状病毒和诺如病毒两种病毒之间从本身结构到感染、寄生、增殖方式等过程中均有显著差别,仅依据两者属于传播途径相同,症状相同是不能将其划归同属类比的。驳回决定中仅因为“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属于传播途径相同,症状相同的一类病毒”再结合常规技术手段“selex筛选方法”,就判断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存在一定的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属于两种不同的病毒,其结构组成也存在区别,但是,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属于传播途径相同,症状相同的一类病毒,其都属于常见的人类肠道病毒,其多存在于水源中,并且都会引起人类的腹泻症状,而且,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的基因组构成以及蛋白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已知信息,其中VP4蛋白是轮状病毒重要致病性蛋白。基于这样的信息,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获得诺如病毒适配体且给出了利用selex方法筛选出合适的核酸适体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更好,更方便的检测轮状病毒,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的selex方法筛选出合适的轮状病毒核酸适体。另外,selex方法筛选核酸适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基于这样的方法获得合适的轮状病毒核酸适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即第1-98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页;以及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核酸适配体在制备用于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中的应用,所述核酸适体能与轮状病毒特异性结合,其序列为序列表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表的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所述用于检测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的试剂盒包括具有肝炎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的96孔酶标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SELEX技术筛选诺如病毒的核酸适配体,包括构建dsDNA库,经过4,7,9轮连续selex和反向selex,从80个测序克隆中获得34个适配体候选物,对初步显示较强亲和力的19,21,25和26号适配体进一步研究,ELASA鉴定其对14种对应GI和GII诺如病毒的病毒样颗粒的亲和力。适配体21和25对13种病毒样颗粒显示亲和力,与GII.2和GII.4亲和力最强。适配体25的亲和力能够等同市售抗体,可与RT-PCR结合,用于检测诺如病毒污染的生菜,捕获效率2.5-36%,检测下限每份样本10 RNA拷贝(参见摘要,第2页右栏第2段-第5页右栏第6段,表1,图1-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配体是特异性结合轮状病毒而非诺如病毒的,并限定了核酸适配体的具体核苷酸序列;(2)试剂盒中包括具有肝炎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的96孔酶标板。
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所述核酸适体实现对轮状病毒VP4蛋白的检测的方式包括:FITC标记的核酸适体LZBD-1和LZBD-2与靶标蛋白微珠共孵育后检测荧光强度;或相应的核酸适体板捕获靶蛋白,再加入HRP修饰的轮状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经洗涤后加入显色液,并测定450nm下的光吸收值。可见,区别(2),即肝炎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的96孔酶标板,在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并不起明确作用;即使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针对轮状病毒VP4蛋白的核酸适配体用于检测靶蛋白,也不依赖于区别(2),即肝炎病毒VP4蛋白单克隆抗体酶标板的参与。从而,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检测轮状病毒的适配体并制备试剂盒。关于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以特异性地结合诺如病毒的核酸适体及其制备方法,由于不同的病毒具有不同的结构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在知晓诺如病毒和轮状病毒同为肠道感染的腹泻病毒情况下,就有动机去筛选结合轮状病毒的核酸适配体;另外,由于合适的检测靶蛋白与对致病性重要的蛋白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比文件1更没有给出教导,针对轮状病毒的VP4蛋白能够筛选到适合的核酸适配体。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SELEX技术用于诺如病毒核酸适配体的筛选,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核酸适配体的筛选与库的构建和库的容量有关,测序的克隆仅有部分可作为核酸适配体的候选物,而这些候选物中也仅有少数具备较强亲和力。因此,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亲和力和捕获效率的适配体的获得,具有一定偶然性。也就是说,尽管SELEX技术的操作方法步骤是已知的,但能够获得检测用适配体,依赖一定随机因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再次,权利要求1中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核酸适配体与对比文件1中的核酸适配体结构差别较大,也没有任何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教导这样的针对轮状病毒的核酸适配体,并且根据说明书所述,有实验数据表明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核酸适配体对于轮状病毒的检测有很好的特异性和较好的稳定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2):如上所述,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不起明确作用,没有为解决技术问题作出技术贡献。综上所述,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都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即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都属于常见的人类肠道病毒,其多存在于水源中,并且都会引起人类的腹泻症状,轮状病毒与诺如病毒属于传播途径相同,症状相同的一类病毒;同时,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利用核酸适配体进行诺如病毒的检测具有良好的效果并且给出了利用selex方法筛选出合适的核酸适体的技术启示; VP4蛋白是轮状病毒一种重要的结构蛋白,其与轮状病毒的发病与进展密切相关,是轮状病毒的重要的发病因子,其与腹泻症状的发病密切相关,而且,轮状病毒的VP4蛋白的序列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导致腹泻的不仅仅是轮状病毒和诺如病毒,还有其他引起腹泻的原因,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提示针对轮状病毒制备核酸适配体来检测腹泻,轮状病毒和诺如病毒是结构和生物学功能不同的两种病毒,其感染、寄生、增殖方式等过程中均有显著差别,针对一种腹泻病毒能够筛选到检测用适配体,不意味着必然能够筛选得到针对另一种腹泻病毒的检测用核酸适配体;通过selex方法对靶物筛选合适的核酸适体,其筛选结果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轮状病毒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核酸适配体的获得不是显而易见的;序列1所示的单链DNA或序列2所示的单链DNA核酸适配体对于轮状病毒良好的特异性和稳定性,仅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合理预期。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确定的审查文本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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