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18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3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1814.7
申请日:2015-07-03
复审请求人: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黄山市松萝有机茶叶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永秀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朱旭辉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A01G1/00(2006.01);A01B79/02(2006.01);A01C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所获得的范畴,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1814.7,名称为“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黄山市松萝有机茶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0-34和3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9和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绿色食品茶叶质量控制生产技术”,刘振田等,《中国茶叶》2006年第1期,第40-42页,公开日:2006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CN 102138380A,公开日:2011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秋冬9-10月份茶园封园前,经过深翻去杂及重施底肥后,将白花三叶草种子按1.0-1.5Kg/亩用量均匀撒播在茶园行间的空白带上,而后耙匀表层种子和浮土,进行覆土作业,覆土深度0.5-1.0cm;其中:
深翻去杂为通过茶树边缘修剪,保持茶行间距30-40cm;而后在茶行之间的开阔地带进行深耕作业,耕作深度:20-25cm;并清除多余异物;
重施底肥中,所选肥料为经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饼肥或K2S04复合肥;饼肥或有机肥用量为200-400Kg/亩;K2S04复合肥(15:15:15)每亩用量为50Kg,并按N:P2O5:K20=(2-4):1:1的比例,配施7.5Kg氮肥;
在覆土作业后,保持表土湿润;在白花三叶草苗期30-50天内,其根瘤菌尚未生成前,按10Kg/亩纯氮量再撒施1次氮肥;
在白花三叶草种子播入地表后,立即进行喷洒浇灌;时间选择在早晨或傍晚进行,直至出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春季或盛夏期,清除高于白花三叶草的高大杂草;而后逐渐增大两次除草之间间隔,直至免耕作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除杂草方式为人工拔除或打草机剪除。”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关于底肥的成分以及绿肥播种量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关于三叶草的种植时间、播种方式、施肥量、撒氮肥、浇水以及茶行间距等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经常规技术选择获得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陈述的“白花三叶草能够保持茶园在一种特定含水率”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而“白花三叶草易于获得,易于管理,有限浇水即可存活”的特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只靠种植三叶草或者控制其播种量来维持土壤在某一特定湿度是不存在理论依据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选择三叶草等豆科作物作为绿肥,并未给出不同豆科作物在茶园种植时具有何种不同作用的技术启示,而且三叶草分为车轴科和苜蓿科两种,红三叶草含氮量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选择白花三叶草;(2)对比文件2给出了4-6月间播种豆科绿肥具有促进茶树生长、提高产量作用的技术启示,但是没有给出其他播种时间的启示,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其它何种时间播种绿肥能够达到产量高、品质好的启示;(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圆叶决明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并未说明任意豆科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时,均能达到增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参照圆叶决明的播种量来选择白花三叶草的播种量;(4)本申请只需施用有机肥料、饼肥或K2SO4复合肥中的一种,且所施肥料的含量远远低于对比文件1,不仅能够促进白花三叶草的生长,还可达到茶叶增产的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省略何种肥料后仍能达到相同或相近技术效果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单施茶树配方肥时没有同时使用有机肥和茶树配方肥时的产量高,而且干茶亩产量远低于本申请的干茶亩产量,因此对比文件2对施肥种类和含量不存在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三叶草作为绿肥的情况下,将其具体选择为白花三叶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白花三叶草可以在9月中下旬种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参见《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313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而播种量则是可以根据对其生长量的需要进行调整的;至于肥料种类和施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三叶草的具体品种及播种方式;(2)施底肥的具体操作细节;但是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是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茶园行间套种三叶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自身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具体选择白三叶草;(2)本领域的教科书已经明确记载白三叶草的播种时间可以为“秋季播种一般在9月中下旬”,因此在秋冬9-10月份播种白三叶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3)在本领域的教科书已经公开“白三叶草的播种量通常为0.5-0.75Kg/亩”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白三叶草的覆盖率,更大程度地减少杂草的生长空间,而适当提高播种量,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4)在施底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肥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K2SO4复合肥和其他肥料混合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选择只施加K2SO4复合肥,并按照对比文件2公开的配方比例来配施氮肥,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本申请白花三叶草的种植时间在秋冬9-10月;2)本申请白花三叶草的播撒用量为1.0-1.5kg/亩;3)肥料的种类及施用量不同。针对上述区别,陈述意见如下:(1)植物的种植时间不同必然会对植物的特性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在3-4月春分至清明期间种植三叶草,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在4-6月期间播种绿肥,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想不到在9-10月份种植三叶草;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三叶草在秋季能够种植,也会根据现有技术中红三叶草含氮量较高的技术启示,选择红三叶草;(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圆叶决明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但并未说明任意豆科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时,均能达到增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参照圆叶决明的播种量来选择白花三叶草的播种量;(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施肥种类和用量,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共同施用农家肥、过磷酸钙和硫酸钾复合肥,而不会想到省略其中的肥料,而本申请只需施用有机肥料、饼肥或硫酸钾复合肥中的其中一种,且用量远低于对比文件1,还可达到茶叶增产的效果,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茶树配方化肥中N:P2O5:K2O =1:0.3-0.5:0.3-0.5的技术启示,但是较有机肥和茶树配方化肥复合使用茶叶产量降低了近2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高产量茶叶,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将有机肥和茶树配方化肥复合使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0-34和3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9和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所获得的范畴,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茶园保墒减耕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茶园种植与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二节“2.茶园种植与管理”):园地耕作时,以深翻改土为重点,深翻过程中清除石块和矿物结核(即深翻去杂);整畦时亩施充分腐熟无害化的农家肥5000kg、过磷酸钙40kg、硫酸钾复合肥(氮、磷、钾含量各为15%)50kg(即重施底肥);茶园行间种植绿肥,比如三叶草等豆科作物,种植三叶草可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和氮素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保水保肥能力,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三叶草是种植在茶园行间空白带上的;茶园播种采用双行条播方式,大行距120cm,小行距40cm(即茶行间距),并定期对茶树进行整形修剪(即边缘修剪)。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三叶草的具体品种及播种方式,即三叶草的品种为白花三叶草,种植时间在秋冬9-10月份,按1.0-1.5Kg/亩用量均匀撒播,深翻耕作深度为20-25cm,播种后耙匀表层种子和浮土,进行覆土作业,覆土深度0.5-1.0cm,覆土后保持表土湿润,在白花三叶草苗期30-50天内,其根瘤菌尚未生成前,按10Kg/亩纯氮量再撒施1次氮肥,在白花三叶草种子播入地表后,立即进行喷洒浇灌,时间选择早晨或傍晚,直至出苗;(2)施底肥的具体操作细节,即肥料为有机肥料、饼肥或K2SO4复合肥,选择有机肥料或饼肥时,用量为200-400Kg/亩,选择K2SO4复合肥时,按N:P2O5:K2O=(2-4):1:1的比例,配施7.5Kg氮肥。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于在茶园栽培的三叶草的种植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1)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三叶草是豆科多年生草本植物,目前栽培较多的是红三叶草和白三叶草(即白花三叶草),白三叶草匍匐生长,适应性比其他三叶草广,耐荫,在林地遮阴条件下生长良好(参见《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其公开了“白三叶草是一种匍匐生长型的多年生牧草,适应性比其他三叶草广,耐荫,在林地遮阴条件下生长良好”),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茶园行间种植三叶草的基础上,具体选择白三叶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种植时间在秋冬9-10月份,均匀撒播,播种后耙匀表层种子和浮土,进行覆土作业,覆土深度0.5-1.0cm,在白花三叶草苗期内,其根瘤菌尚未生成前,再撒施1次氮肥”都是本领域在栽培白三叶草时的常规操作(参见《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313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其公开了“秋季播种一般在9月中、下旬”、“播种宜浅不宜深,一般为0.5-1.5厘米。单播,每亩播种量0.5-0.75千克,撒播或条播,条播行距30厘米”、“白三叶草属豆科植物,自身有固氮能力,但苗期根瘤菌尚未生成,需补充少量的氮肥,施少量氮肥有利于壮苗”);至于耕作深度、每亩的播种量、撒施氮肥的施肥量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茶园具体情况以及白三叶草幼苗的具体生长状况进行选择和调整的;而播种覆土后保持表土湿润、播种后立即进行喷洒浇灌,时间选择早晨或傍晚等操作都是作物栽培领域为提高出苗率而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园施肥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1]段):在茶园行间套种豆科圆叶决明,播种量为1kg/亩,施入茶树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其中茶树配方化肥中N:P2O5:K2O =1:0.3-0.5:0.3-0.5(其中端点值1:0.5:0.5=2:1:1,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端点值);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茶叶种植领域,其公开了和本申请相似的配方肥,同样具有促进茶树生长、提高产量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茶园行间套种绿肥时采用类似配方肥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在茶园行间种植三叶草,底肥选择K2SO4复合肥时,按照对比文件2公开的配方比例来配施氮肥。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除杂草的步骤。但是,在白三叶草的栽培过程中需要适时除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教科书《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 313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就公开了白三叶草在种植过程中,“苗期应适时清除杂草,以利于白三叶草成坪”,“白三叶草苗期生长缓慢,易受杂草侵害,苗期应勤除杂草”,“在高温季节,白三叶草停止生长,在形成草层覆盖后的2-3年间要及时去除大杂草”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白三叶草的成坪覆盖效果,会按照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进行除杂草,并根据白三叶草和杂草的具体生长情况选择除草时间间隔,直至免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清除杂草的方式,但是人工拔除或打草机剪除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除草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比如杂草较多时可以使用打草机剪除,以提高效率,当杂草较少或不方便机械除草时,则选择使用人工拔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
(1)植物的种植时间不同必然会对植物的特性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在3-4月春分至清明期间种植三叶草,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在4-6月期间播种绿肥,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想不到在9-10月份种植三叶草;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三叶草在秋季能够种植,也会根据现有技术中红三叶草含氮量较高的技术启示,选择红三叶草;
(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圆叶决明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但并未说明任意豆科绿肥种子的播种量为1Kg/亩时,均能达到增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参照圆叶决明的播种量来选择白花三叶草的播种量;
(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施肥种类和用量,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共同施用农家肥、过磷酸钙和硫酸钾复合肥,而不会想到省略其中的肥料,而本申请只需施用有机肥料、饼肥或硫酸钾复合肥中的其中一种,且用量远低于对比文件1,还可达到茶叶增产的效果,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茶树配方化肥中N:P2O5:K2O =1:0.3-0.5:0.3-0.5的技术启示,但是较有机肥和茶树配方化肥复合使用茶叶产量降低了近2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高产量茶叶,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将有机肥和茶树配方化肥复合使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春分至清明期间播种茶籽,然后在茶园行间种植三叶草,并未明确限定三叶草一定要在春分至清明期间播种;其次,本领域的教科书《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明确公开了白三叶草播种的最佳时间是春秋两季,其中春季播种可在3月底至4月底,秋季播种一般在9月中下旬,因此本申请选择在秋冬9-10月份播种白三叶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再次,在选择何种三叶草种植在茶行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根据白三叶草和红三叶草的特性以及期望达到的效果来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白三叶草茎匍匐蔓生,耐修剪,耐践踏,耐荫,适应性比其他三叶草广,在林地遮阴条件下生长良好,而红三叶草直根系,茎粗壮,分枝力强,具纵棱,直立或平卧上升,疏生柔毛或秃净,喜凉爽湿润气候,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茶园行间种植三叶草的基础上,为了更有效地覆盖茶园行间地面,保持土壤墒情,抑制杂草生长,具体选择白三叶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绿肥播种量应该根据绿肥品种、气候特点、土壤肥力和作物对养分的需要等因素来确定,对比文件2中圆叶决明的播种量为1Kg/亩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具体选择,而本领域中白三叶草的播种量通常为0.5-0.75Kg/亩(参见《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新模式》,李荣和等主编,第312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白三叶草的覆盖率,更大程度地减少杂草的生长空间,而适当提高播种量,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3)在施底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肥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K2SO4复合肥和其他肥料混合使用的基础上,为了节约而省略某种肥料时,其相应的肥力效果即消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选择只施加K2SO4复合肥,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仅使用N:P2O5:K2O =1:0.3-0.5:0.3-0.5的茶树配方化肥(CF)时,其同样具有促进茶树生长、提高产量的作用,而且其干茶产量并不比本申请的差,比如2009年的产量为942kg/hm2,即62.8kg/亩,2010年的产量为3229kg/hm2,约215kg/亩(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表1),远高于本申请的产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茶园行间套种绿肥时仅施加复合配方化肥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在茶园行间种植三叶草,底肥选择K2SO4复合肥,并按照对比文件2公开的配方比例来配施氮肥。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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