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地下采掘设备的电池托盘和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00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6305
优先权日:2013-03-07
申请(专利)号:201410163864.5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久益环球地下采矿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子晓
合议组组长:朱科
参审员:颜庙青
国际分类号:H01M2/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3864.5,名称为“用于地下采掘设备的电池托盘和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久益环球地下采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供电采掘机,包括:
电池托盘,所述电池托盘包括:
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
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和
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其中,处于所述电池托盘中的所述多个电池被电联接到所述采掘机以提供电力至所述采掘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电池隔离物由能够包括聚氨酯、聚丙烯或聚乙烯中的任一种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的塑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隔板由能够包括聚氨酯、聚丙烯或聚乙烯中的任一种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的塑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进一步包括塑料的电池托盘盖,所述电池托盘盖安装在所述电池托盘上,用于将所述电池封闭在所述电池托盘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电池托盘比常规钢电池托盘重量少5%至15%。
6. 一种电池托盘,所述电池托盘封闭一个或多个电池,所述电池被电联接到电池供电采掘机以提供电力至所述采掘机,所述电池托盘 安装到所述电池供电采掘机的底盘,所述电池托盘包括:
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电池隔离物包括:
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和
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托盘,其中,所述电池隔离物由能够包括聚氨酯、聚丙烯或聚乙烯中的任一种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的塑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托盘,进一步包括塑料的电池托盘盖,所述电池托盘盖安装在所述电池托盘上,用于将所述电池封闭在所述电池托盘中。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托盘,其中,所述电池托盘比常规钢电池托盘重量少5%至15%。
10. 一种电池供电采掘机,包括:
底盘;和
电池托盘,所述电池托盘安装到所述底盘,所述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电池隔离物包括:
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和
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其中,所述多个电池被电联接到所述电池供电采掘机以提供电力至所述采掘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电池隔离物由能够包括聚氨酯、聚丙烯或聚乙烯中的任意一种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的塑料制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隔板由能够包括聚氨酯、聚丙烯或聚乙烯中的任意一种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的塑料制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进一步包括塑料的电池托盘盖,所述电池托盘盖安装在所述电池托盘上,用于将所述电池封闭在所述电池托盘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供电采掘机,其中,所述电池托盘比常规钢电池托盘重量少5%至15%。”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A1148213A1,公开日为1983年06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94462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3:CN201523030U,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蓄电池用于向采掘机提供电力;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进一步,为了使隔板在电池壳体内便于安装和移除,在隔离物上设置安装的孔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电池托盘安装在电池供电的采掘机底盘;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进一步,为了使隔板在电池壳体内便于安装和移除,在隔离物上设置安装的孔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蓄电池用于向采掘机提供电力,采掘机具有底盘;电池托盘安装在底盘上;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进一步,为了使隔板在电池壳体内便于安装和移除,在隔离物上设置安装的孔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11、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8、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9、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5、7-9、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和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教导电池托盘,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用于移除隔板120的任何装置。对于电池隔离物提供孔的动作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维持电池在电池托盘位置的同时,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能够从电池托盘可靠的移除。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6、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构思在于:将现有技术中采掘机中钢质或玻纤的电池托盘改为塑料且耐腐蚀的材料用于减轻电池的整体重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用塑料制成电池隔离物的启示,也能够相应的减轻电池的整体重量,即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已经被对比文件1、2解决。而特征“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所起的作用是方便隔离物移除,本领域通常会考虑电池隔板的安装和拆除,对比文件2公开间歇防止肋154可以设置为对应于隔板120,使得间歇防止肋154布置为与隔板120的停止肋126对准,以防止设置在隔板上的单元电池移动。但没有限制隔板120一定是不可安装和拆除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隔板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这并不影响隔板120本身固定电池的作用。在必要时,为了将隔板移出电池壳体,在被移动的物体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明确地教导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电池供电挖掘机的电池托盘,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或暗示出如下一种电池托盘,其包括 “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和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提及采掘机械,也没有明确教导电池托盘,没有公开或暗示出一种电池托盘包括如上结构;对比文件2中设置的仅有的孔是引线孔,对于移除板没有任何帮助,另外对比文件2的具体教导与移除隔离板相违背:止动肋126防止单体电池110相对隔离板120的纵向方向上从后表面122移除,该止动肋126还被设置成防止单体电池110移动和/或被移除。上述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2、3结合公知常识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6、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A1148213A1,公开日为1983年06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94462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3:CN201523030U,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
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供电采掘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采矿业的工业电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9页第2行、图7):该电池装置包括钢制托盘30(相当于电池托盘);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31行),托盘30内具有多个蓄电池提供电能供应(相当于处于电池托盘中的多个电池用于向所述开采业的相关部件以提供电力)。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电池用于向采掘机提供电力;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电池托盘重量,方便移除电池隔离物,实现电池在开采业中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工业电池装置用于采矿业(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选择将电池用于采矿业中的不同方面,例如开采机械的采掘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6段以及图3):该电池组包括多个单元电池;隔板120(相当于电池隔离物),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电极接片130,彼此电连接至少两个单元电池;电池组200包括下壳体150,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隔板120和电极接片130,隔板120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隔板120包括板状隔板体121,隔板体121提供有座表面122以容放电池,分隔壁123(相当于隔板)设置在座表面122之间,将多个电池固定在电池壳体,交替设置在隔板两侧的停止肋126,间歇防止肋154垂直地设置在侧壁152的内壁上,间歇防止肋154设置在对应于隔板120的区域中,并且间歇防止肋154可以设置为对应于隔板120使得间歇防止肋154布置为与隔板120的停止肋126对准,以防止设置在隔板上的单元电池移动(说明书第54-59段)。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电池托盘重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必要时,为了将隔板移出电池壳体,在被移动的物体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也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池托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采矿业的工业电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9页第2行、图7):该电池装置包括钢制托盘30(相当于电池托盘);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31行),托盘30内具有多个蓄电池提供电能供应(相当于电池被电联接到开采业的相关部件供电以提供电力)。
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电池用于向采掘机提供电力,该电池托盘安装在电池供电的采掘机底盘;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电池托盘重量,方便移除电池隔离物,实现电池在开采业中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工业电池装置用于采矿业(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选择将电池用于采矿业中的不同方面,例如开采机械的采掘机,将电池托盘安装在采掘机的底盘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6段以及图3):该电池组包括多个单元电池;隔板120(相当于电池隔离物),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电极接片130,彼此电连接至少两个单元电池;电池组200包括下壳体150,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隔板120和电极接片130,隔板120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隔板120包括板状隔板体121,隔板体121提供有座表面122以容放电池,分隔壁123(相当于隔板)设置在座表面122之间,将多个电池固定在电池壳体,交替设置在隔板两侧的停止肋126,间歇防止肋154垂直地设置在侧壁152的内壁上,间歇防止肋154设置在对应于隔板120的区域中,并且间歇防止肋154可以设置为对应于隔板120使得间歇防止肋154布置为与隔板120的停止肋126对准,以防止设置在隔板上的单元电池移动(说明书第54-59段)。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电池托盘重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必要时,为了将隔板移出电池壳体,在被移动的物体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也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池供电采掘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采矿业的工业电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9页第2行、图7):该电池装置包括钢制托盘30(相当于电池托盘);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31行),托盘30内具有多个蓄电池提供电能供应(相当于电池被电联接到开采业的相关部件供电以提供电力)。
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蓄电池用于向采掘机提供电力,采掘机具有底盘;电池托盘安装在底盘上;2)电池托盘包括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所述电池隔离物完全由塑料制成,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包括至少一个隔板,所述隔板构造成将多个电池固定在所述电池托盘内;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电池托盘重量,方便移除电池隔离物,实现电池在开采业中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工业电池装置用于采矿业(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选择将电池用于采矿业中的不同方面,例如开采机械的采掘机,采掘机具有底盘,将电池托盘安装在采掘机的底盘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6段以及图3):该电池组包括多个单元电池;隔板120(相当于电池隔离物),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电极接片130,彼此电连接至少两个单元电池;电池组200包括下壳体150,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隔板120和电极接片130,隔板120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隔板120包括板状隔板体121,隔板体121提供有座表面122以容放电池,分隔壁123(相当于隔板)设置在座表面122之间,将多个电池固定在电池壳体,交替设置在隔板两侧的停止肋126,间歇防止肋154垂直地设置在侧壁152的内壁上,间歇防止肋154设置在对应于隔板120的区域中,并且间歇防止肋154可以设置为对应于隔板120使得间歇防止肋154布置为与隔板120的停止肋126对准,以防止设置在隔板上的单元电池移动(说明书第54-59段)。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电池托盘重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必要时,为了将隔板移出电池壳体,在被移动的物体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也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于“电池隔离物由能够包括聚丙烯或聚乙烯的任一种或他们任意组合”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隔板120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柔软塑料可以包括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CPS)、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E)和/或其等同物的至少之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于“电池隔离物由能够包括聚氨酯”的并列技术方案,聚氨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塑料材料,将其代替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塑料材料制成电池隔离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对于“隔板由能够包括聚丙烯或聚乙烯的任一种或他们任意组合”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隔板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柔软塑料可以包括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CPS)、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E)和/或其等同物的至少之一,分隔壁123(相当于隔板)属于隔板120的一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于“隔板由能够包括聚氨酯”的并列技术方案,聚氨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塑料材料,将其代替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塑料材料制成隔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4-32行以及图7):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其必然将电池封闭在电池托盘30中。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8、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高性能混合动力车用电池模块塑料壳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7段):包括外壳(即电池托盘)和隔板,所述的隔板将外壳内腔间隔成一列单体电池腔,该壳体由高分子材料制成,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作为电池壳体的制造材料,减轻电池重量,减少制造成本。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减轻电池托盘的重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降低电池托盘的重量与常规电池托盘的重量的比值,是本领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9、1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构思在于:将现有技术中采掘机中钢质或玻纤的电池托盘改为塑料且耐腐蚀的材料用于减轻电池的整体重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于采矿业的工业电池装置,其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并且公开了该电池装置包括钢制托盘30(相当于电池托盘);设置于该钢制托盘30上的塑料电池盖34(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31行),装电池的托盘采用塑料盖板必然可以耐腐蚀,而且能够减轻电池的整体重量。另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电池组200包括下壳体150,其中设置单元电池110、隔板120和电极接片130,隔板120可以由柔软塑料形成,可见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用塑料制成电池隔离物的启示,也能够相应的减轻电池的整体重量,即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已经被对比文件1、2解决。而特征“至少一个孔,所述孔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电池隔离物从所述电池托盘可靠地移除”所起的作用是方便隔离物移除,本领域通常会考虑电池隔板的安装和拆除,对比文件2中止动肋126防止单体电池110相对隔离板120的纵向方向上从后表面122移除,该止动肋126还被设置成防止单体电池110移动和/或被移除,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电动车中,由于外部振动导致电池组的电池模块从外壳中移动,导致的电池断开或保护电路断开(说明书第0003-0004段),但没有限制隔板120一定是不可安装和拆除的,而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挖掘机领域基于体积重量等的考虑,会涉及电池的拆装,因此会想到在隔板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这并不影响隔板120本身固定电池的作用。在必要时,为了将隔板移出电池壳体,在被移动的物体上设置孔以方便隔板的移出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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