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片形电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12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1892
优先权日:2014-02-27
申请(专利)号:201580003399.1
申请日:2015-02-02
复审请求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晨
合议组组长:申翔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1C13/00;H01C1/084;H01C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可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3399.1,名称为“片形电阻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10202453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仅形成在所述电阻体的第一面的两端部,而对比文件1中则包覆了电阻本体的整个两端部;(2)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外部电极的形状以用于将电阻接入外部电路;(2)如何将散热器连接至电阻器已进行散热。对于区别(1),只要是以将电阻体连接至外部电路为目的的来设置外部电极,无论是选择包覆整个端部形成电极还是仅在电阻本体的一面上形成电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4(CN1823395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3日)公开了一种电阻器,利用一粘合剂把所述散热器粘附在所述电阻元件上。可见,对比文件4启示了可以利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接至电阻器以达到对电阻进行散热的目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其中可依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分别来采用不同形状的第一导热层和第二导热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来调整第一导热层以及第二导热层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调整导热层的不同的导热率来适应电阻本体上不同的发热量分布。因此,权利要求2、5-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JPH05175001A,公开日为1993年07月13日)公开,即一种散热性能优异的电阻器包括电阻本体,其具有多个散热层2a-2c,具有较高散热性能。同时,采用与第一散热板和第二散热板对应相同形状的上层散热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JPH06302405A,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8日)公开了一种散热电阻,包括:散热板分别具有陶瓷板,其具有粘贴在所述电阻体的所述第二面上的第一面、和所述第一面的相反侧的第二面;以及金属层,其形成于所述陶瓷板的所述第二面。故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仅形成在所述电阻体的第一面的两端部,而对比文件1中则包覆了电阻本体的整个两端部;(2)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基于所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外部电极的形状以用于将电阻接入外部电路;(2)如何将散热器连接至电阻器以进行散热。对于区别(1),只要是以将电阻体连接至外部电路为目的的来设置外部电极,无论是选择包覆整个端部形成电极还是仅在电阻本体的一面上形成电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阻器,利用一粘合剂把所述散热器粘附在所述电阻元件上。可见,对比文件4启示了可以利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接至电阻器以达到对电阻进行散热的目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9,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 8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具备:
电阻体,其由板状的金属构成;
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形成在所述电阻体的第一面的两端部;以及
多个散热板,其固定于所述电阻体的第二面,
所述多个散热板包括最靠近所述第一电极的第一散热板和最靠近所述第二电极的第二散热板,
所述多个散热板相互隔开间隙地配置,
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第二散热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散热板不同的导热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还具备层叠于所述第一散热板以及所述第二散热板的上层散热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还具备层叠于所述第一散热板的第一上层散热板、和层叠于所述第二散热板且与所述第一上层散热板热结合的第二上层散热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一散热板热结合,所述第二电极与所述第二散热板热结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第一散热板与所述第二散热板之间的间隙形成于偏离所述电阻体的中心线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多个散热板的表面被粗糙化。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多个散热板分别具有:
陶瓷板,其具有粘贴在所述电阻体的所述第二面上的第一面、和所述第一面的相反侧的第二面;以及
金属层,其形成于所述陶瓷板的所述第二面。
9. 一种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具备:
电阻体,其由板状的金属构成,且形成有修整槽;
一对电极,其形成在所述电阻体的第一面的两端部;以及
散热板,其固定于所述电阻体的第二面,且至少覆盖形成有所述修整槽的位置,
所述散热板的端部在俯视观察下与形成有所述修整槽的部分的外周基本上一致,
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能够在导热层33和电阻本体31之间设置粘结层”这样的与本申请完全相反的技术阻碍因素,从而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导热层通过沉积的方式形成,不同于本申请中的散热板与电阻体通过粘合剂连接,但是,在本领域中层与层之间通过沉积、粘贴甚至热压等方式进行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同的技术手段各有优缺点,沉积和粘贴的方式相比较,当导热层与电阻体直接连接时缩短了传导路径,可以有效的提高导热效果,但是也提高了工艺的复杂度增加了成本,且在一定场合,贴合的稳定性不如通过粘结剂粘贴,也就是说,两种技术手段实际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有优缺点,没有“技术阻碍因素”。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当更追求降低成本和工艺流程的简化时,选择将导热层与电阻体通过粘合剂直接连接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比如,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将散热器和电阻体通过粘合剂相连。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中,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散热板为多个,包括最靠近第一电极的第一散热板和最靠近第二电极的第二散热板,多个散热板相互隔开间隙的配置。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电阻体与散热板由于热膨胀率不同产生应力变形进而产生裂纹,以提高电阻可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电阻组件,微电阻组件30包含电阻本体31、第一保护层32、至少一导热层33、第二保护层34以及两个电极层35;最靠近左侧电极的第一导热层33a和最靠近右侧电极的第二导热层33b;第一导热层33a与第二导热层33b之间具有一预定宽度的间隙d。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获得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依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分布来采用不同形状的第一导热层与第二导热层。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来调整第一导热层和第二导热层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调整导热层必然是调整导热层的形状或导热率。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两导热层设置为不同的导热率来适应电阻本体上不同的发热量分布。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即一种高频电阻器,包括电阻本体,其具有多个散热层2a-2c,具有较高的散热性能。同时,采用与第一散热板和第二散热板对应形状的上层散热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进步一公开,故权利要求也5-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通过表面粗糙化处理以利于粘结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即一种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其中散热器4可以采用绝缘陶瓷叠加铜或黄铜金属板的形式。故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即大功率电阻器10,具备电阻元件28,由板状的镍铜合金材料制成,且形成有多条槽30、32;导线24、26,其形成在电阻元件28第一面的两端部;散热器18、56,其固定于电阻元件28的第二面,且覆盖形成有槽30、32的位置;参见附图6,散热器18、56的端部在俯视观察下与形成有槽30、32的部分的外周基本上一致;散热器18、56借助粘结剂粘贴于电阻元件28上。且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进行回应: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由于电阻组件本体及高性能散热体是利用冲压方式成型,再以压合或黏着方式结合。而冲压过程中,本体及散热体的表面上会产生毛边或突起,这些毛边或突起于本体及散热体结合过程中可能刺穿压合或黏着用的胶层,而造成本体与散热体相接触而形成短路,导致微电阻组件的电阻值无法达到预设的要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给出的教导是不使用黏着方式结合,以避免微电阻功能失效。进而提出了“以沉积的方式”形成于电阻本体上的导热层的技术方案,以解决该问题。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在电阻体表面沉积导热层实现散热,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继续使用黏着方式结合导热层和电阻本体,进而也无动机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但对比文件4可以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和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7),其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原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散热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散热板不同的导热率”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同时修改权利要求序号和对应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散热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散热板不同的导热率”。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先以固体的第一保护层32来包覆具有毛边或凸起的电阻本体31,再以沉积方式将导热层33形成于第一保护层32上”。即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导热层33a以及第二导热层33b通过相同的方法、即沉积法而形成。那么相同的形成方法获得的形成物——第一导热层33a以及第二导热层33b的物理性能(例如导热率)等显然也都是相同的。由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给出了与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完全相悖的技术启示(技术阻碍因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具备:
电阻体,其由板状的金属构成;
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形成在所述电阻体的第一面的两端部;以及
多个散热板,其固定于所述电阻体的第二面,
所述多个散热板包括最靠近所述第一电极的第一散热板和最靠近所述第二电极的第二散热板,
所述多个散热板相互隔开间隙地配置,
所述散热板借助粘结层而粘贴于所述电阻体,
所述第二散热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散热板不同的导热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还具备层叠于所述第一散热板以及所述第二散热板的上层散热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片形电阻器还具备层叠于所述第一散热板的第一上层散热板、和层叠于所述第二散热板且与所述第一上层散热板热结合的第二上层散热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一散热板热结合,所述第二电极与所述第二散热板热结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第一散热板与所述第二散热板之间的间隙形成于偏离所述电阻体的中心线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多个散热板的表面被粗糙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形电阻器,其中,
所述多个散热板分别具有:
陶瓷板,其具有粘贴在所述电阻体的所述第二面上的第一面、和所述 第一面的相反侧的第二面;以及
金属层,其形成于所述陶瓷板的所述第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 8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可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024538A,公开日: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5-175001A,公开日:1993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6-302405A,公开日:1994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4:CN 1823395A,公开日:2006年08月23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片形电阻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大功率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页第8段、第2页第5段、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7):大功率电阻器10(即,本申请的片形电阻),具备电阻元件28(即,本申请的电阻体),由板状的镍铜合金材料制成;导线24、26(即,本申请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形成在电阻元件28第一面的两端部(参见附图1);散热器18(即,本申请的散热板),其固定于电阻元件28的第二面;散热器18借助粘结剂粘贴于电阻元件28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散热板为多个,包括最靠近第一电极的第一散热板和最靠近第二电极的第二散热板,多个散热板相互隔开间隙的配置;(2)所述第二散热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散热板不同的导热率。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电阻体与散热板由于热膨胀率不同产生应力变形进而产生裂纹,以提高电阻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电阻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4]-[0006]、[0043]-[0051]段,附图1-11):微电阻组件30包含电阻本体31、第一保护层32、至少一导热层33、第二保护层34以及两个电极层35;最靠近左侧电极(即,本申请的第一电极)的第一导热层33a(即,本申请的第一散热板)和最靠近右侧电极(即,本申请的第二电极)的第二导热层33b(即,本申请的第二散热板);第一导热层33a与第二导热层33b之间具有一预定宽度的间隙d(即,本申请多个散热板相互隔开的间隙)。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抑制在电阻体和散热板之间产生裂纹以提高电阻可靠性,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60]段):可依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分布来采用不同形状的第一导热层与第二导热层。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来调整第一导热层以及第二导热层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调整导热层必然是调整导热层的形状或导热率。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两导热层设置为不同的导热率来适应电阻本体上不同的发热量分布。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频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2):电阻本体,其具有多个散热层2a、2b、2c,具有较高的散热性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设置多个散热层以提高电阻的散热性能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频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2):电阻本体,其具有多个散热层2a、2b、2c,具有较高的散热性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设置多个散热层以提高电阻的散热性能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同时,采用与第一散热板和第二散热板对应形状的上层散热板,即上层散热板为与第一散热板和第二散热板对应形状的两块散热板组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说明书第[0004]-[0006]、[0043]-[0051]段,附图1-11):左侧电极(即,本申请的第一电极)与第一导热层33a(即,本申请的第一散热板)结合,右侧电极(即,本申请的第二电极)与第二导热层33b(即,本申请的第二散热板)结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说明书第[0004]-[0006]、[0043]-[0051]、[0060]段,附图1-11):可依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分布来采用不同形状的第一导热层与第二导热层,如附图5的第一导热层33a’或附图6的第一导热层33a”相同的形式(即,本申请的第一散热板与第二散热板之间的间隙形成于偏离电阻体的中心线的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通过表面粗糙化处理以利于粘结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表面粗糙化处理会增大表面积,进而利于散热,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散热器4可以采用绝缘陶瓷叠加铜或黄铜金属板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依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分布来采用不同形状的第一导热层与第二导热层(说明书第[0060]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电阻本体的发热量来调整第一导热层以及第二导热层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调整导热层必然是调整导热层的形状或导热率,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两导热层设置为不同的导热率来适应电阻本体上不同的发热量分布。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沉积法,但并没限定第一导热层33a与第二导热层33b必须使用相同的材料形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相应导热率的材料通过沉积法形成相应的导热层,这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理由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仍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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