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断电续航方法、装置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人机断电续航方法、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9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82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7685.2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菲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刘勇
国际分类号:H02J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7685.2,名称为“无人机断电续航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其中,所述无人飞行器包括飞行控制器和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所述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与所述飞行控制器电连接,用于为所述无人飞行器供电,所述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包括充电电路、储能器件和放电电路,所述充电电路、所述储能器件和所述放电电路依次电连接,所述充电电路用于对储能器件进行充电,所述放电电路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飞行控制器供电,通过所述电池为所述储能器件充电;
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返回预设地点更换电池;以及
所述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其中,当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
其中,所述储能器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超级电容器,电容器;所述飞行控制器存储有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所述无人飞行器按照所述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进行喷药作业;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存储在所述飞行控制器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路通过具有防反接保护电路的充电电路对储能器件进行充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路包括依次电连接的第一电源、防反接二极管和充电芯片;
所述第一电源通过所述防反接二极管输入到所述充电芯片;
所述充电芯片产生第二电源,所述第二电源对所述储能器件进行充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路还包括指示灯,所述指示灯与所述充电芯片电连接;
所述指示灯用于指示所述储能器件的充电状态和放电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器件通过具有稳压保护电路的放电电路产生第三电源,所述第三电源为飞行控制器供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电路包括升压芯片;
所述储能器件通过所述升压芯片产生恒压恒流的所述第三电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电路还包括保护电路和开关,所述保护电路包括比较器、电参数检测电路和稳压电源;
其中,所述比较器与所述升压芯片的输出电连接;
所述电参数检测电路与所述储能器件电连接,用于采集所述储能器件的电参数;
所述比较器还分别与所述电参数检测电路、所述稳压电源和所述开关电连接;
所述开关用于控制所述第三电源;
所述比较器比较所述电参数检测电路采集的所述储能器件的电参数和所述稳压电源输出的参考电参数;
若所述储能器件的电参数小于所述稳压电源输出的参考电参数,则所述比较器产生控制命令,以使所述开关依据所述控制命令关断所述第三电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参数包括如下至少一种:电流和电压;
所述参考电参数包括如下至少一种:参考电流和参考电压。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电路还用于无人机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传感系统供电。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368418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428319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4:CN101179198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5:CN204096090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6:CN204095139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放电电路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飞行控制器供电;当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通过所述电池为所述储能器件充电;所述储能器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超级电容器,电容器;(2)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返回预设地点更换电池;以及所述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所述飞行控制器存储有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所述无人飞行器按照所述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进行喷药作业;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存储在所述飞行控制器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6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并未公开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电池更换的问题,而仅仅是为了延长无人机的续航。2)对比文件5的无人机并不包括放电电路,对比文件5的放电电路是电池自动更换系统的一部分,对比文件5不包含与“放电电路”相关的其他技术特征,未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结合,获得的是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六边形机架和电池自动更换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中,并且在太阳能蓄电池的电量小于预定数值时无人机飞向电池自动更换系统,以及通过电池自动更换系统的电源为无人机供电并进行电池的更换的方案,与本申请不同。3)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并不涉及外接电路突然断电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主板暂存信息全部清空以及频繁开机启动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相关性。对比文件6采用利用备用电池来为突然断电的打印机供电的技术方案,保存打印机工作状态数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断电后的数据丢失,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本申请是通过存储在飞行控制器中的喷药作业航线来记录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的喷药作业地点,并在更换电池后返回所记录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开始喷药作业,其目的与防止数据丢失没有任何关系。对比文件6并不能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的相关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中,为了保证无人机作业的连续性,当更换电池时,利用外接电源接口为控制器供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的无人机由于不具备储能器件,无人机的自重比本申请小,作业效率应该是高于本申请的,因为在空中作业的过程中,这个储能器件不发挥任何作用,只有在无人机返回电池更换站更换电池的时候,储能器件才对外放电。因此,即使没有对比文件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如果在电池更换站使用外接电源不方便,也很容易想到利用其它储能元件(该储能器件也不一定非要内置于无人机中)在更换电池期间为控制器供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放电电路,无人机在空中飞行的过程中,都是利用其自带的电池为其供电,因此,其中必然具有放电电路,例如对比文件1,放电电路是所有的无人机空中作业都必然具备的,而且在无人机飞行作业的过程中,其控制器也必然需要供电,也必然具有为其供电的放电电路。本申请强调利用放电电路在更换电池期间为控制器供电,如果为此在无人机中再设置一个不同于上述供电放电电路的放电电路,无人机成本和重量进一步增加,效率进一步降低。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是一种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包括: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还包括放电电路,所述充电电路、所述储能器件和所述放电电路依次电连接,放电电路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飞行控制器供电,通过所述电池为所述储能器件充电;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返回预设地点更换电池;以及所述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其中,当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其中,所述储能器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超级电容器,电容器;所述飞行控制器存储有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所述无人飞行器按照所述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进行喷药作业;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存储在所述飞行控制器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被对比文件6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应用于喷药作业,未公开续航喷药作业方法的任何步骤;对比文件1是对无人机的续航进行了相对较少的延长,本申请是保持了无人飞行器作业的连续性,理论上可以无限制地连续喷药作业,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续航作业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利用对比文件1中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的太阳能供电系统在更换电池期间为无人机供电,本申请的储能器件由电池进行充电,因此,无论什么工作条件都不存在更换电池时无备用电源可用的状态。2)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对无人机进行电池自动更换时通过外接电源为无人机供电,以免在此过程中无人机控制系统断电,无人机本身并没有备用电源,其完全依赖电池更换平台的电源;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技术特征,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获得的是更换电池期间利用电池更换平台的外接电源对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进行供电的方案。3)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领域不同,对比文件6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技术特征,对比文件6仅在电池模块的电量小于设定值时才保存3D打印机在外部电源断电时的工作状态数据;即使将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在太阳能供电系统或另外的电池模块的电能大于设定值时,不会记录无人机的工作状态,而是继续为无人机供电,以保持其续航能力,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同,达不到本申请所实现的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其中,所述无人飞行器包括飞行控制器和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所述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与所述飞行控制器电连接,用于为所述无人飞行器供电,所述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包括充电电路、储能器件和放电电路,所述充电电路、所述储能器件和所述放电电路依次电连接,所述充电电路用于对储能器件进行充电,所述放电电路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飞行控制器供电,通过所述电池为所述储能器件充电;
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返回预设地点更换电池;以及
所述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其中,当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
其中,所述储能器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超级电容器,电容器;所述飞行控制器存储有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所述无人飞行器按照所述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进行喷药作业;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存储在所述飞行控制器内;
所述充电电路通过具有防反接保护电路的充电电路对储能器件进行充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368418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428319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4:CN101179198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5:CN204096090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6:CN204095139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5段、图1-2)公开了一种续航方法,包括:获取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即无人飞行器)的锂电池电源5电压,双动力四旋翼无人机包括控制系统(即飞行控制器)和由太阳能电池板3、图2中的转换模块(即充电电路)、蓄电池组构成的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与主控系统6的控制系统电连接,用于为控制系统供电,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包括转换模块、蓄电池组(即储能器件),转换模块、蓄电池组依次电连接,转换模块用于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蓄电池组用于当机体自带锂电池电源电能耗尽后,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组供能,为控制系统供电,通过太阳能电池板3为蓄电池组充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充电电路通过具有防反接保护电路的充电电路对储能器件进行充电;(2)权利要求1是一种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包括: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无人机断电续航系统还包括放电电路,所述充电电路、所述储能器件和所述放电电路依次电连接,放电电路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所述储能器件放电,为飞行控制器供电,通过所述电池为所述储能器件充电;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小于预设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返回预设地点更换电池;以及所述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其中,当无人飞行器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其中,所述储能器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超级电容器,电容器;所述飞行控制器存储有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所述无人飞行器按照所述预设的喷药作业航线进行喷药作业;所述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存储在所述飞行控制器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防反接保护;(2)在减轻无人机重量的同时,保证更换电池时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适应飞行控制器供电需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图3)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电路,图3中充电电路通过具有防止电池电压反灌的二极管D1(相当于防反接保护电路)的充电电路为电池(即储能器件)充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反接保护。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
(i)对比文件1中的无人机应用于农林业,对比文件1公开的续航方法,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太阳能电池板吸收太阳能,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并存储到蓄电池组中,当机体自带锂电池电源电能耗尽后,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组供能,为控制系统供电,延长无人机的续航时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仅是机体自带锂电池电源电能耗尽后由蓄电池组续航,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更换电池无关,对比文件1的续航方法不涉及具体的续航是用于更换电池期间。对比文件1为保持正常工作的续航,选择的充电电源是太阳能电池板,储能器件是由太阳能电池板充电的蓄电池组,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仅在更换电池期间供电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连续性而采用例如超级电容器或电容器的小容量储能器件以减轻无人机重量,也不涉及由机体自带电池给储能器件充电,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由电池充电的储能器件进行放电以在减轻无人机重量的同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连续性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也不涉及喷药作业,更不涉及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1未公开低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记录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来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的技术内容。
(ii)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人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54段、图1-11):外接电源用于无人飞行器在更换电池期间为飞行控制器供电,当无人机更换电池后,由更换后的电池为飞行控制器供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在更换电池期间是由外接电源为飞行控制器供电,无人机本身并没有储能器件在更换电池期间为飞行控制器供电,对比文件5更换电池的地点必须具有外接电源才能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因此对比文件5不涉及储能器件及其充放电电路和充放电控制方法,对比文件5并未给出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机体自带储能器件放电以在减轻无人机重量的同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也不涉及喷药作业,更不涉及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5未给出低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记录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来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
(iii)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带断电续航装置的3D打印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7段、图1):当外接电路突然断电时,电池模块3检测到外接电路没有接通,则电池模块3与3D打印机1处于一个回路状态,3D打印机1工作所需电源由外接电路转变成电池模块3供电,3D打印机1会根据电池模块3的电量选择继续打印还是自动待机,该电量判定值可人工设置;当电池模块3的电量小于设定值时,电池模块3给3D打印机1供电,使3D打印机1处于待机状态,并保存外部电源断电时3D打印机1的工作状态数据;当外部电源通电时,3D打印机根据保存的工作状态数据继续打印。对比文件6公开了为保证打印机工作状态的连续性,在电池电量小于设定值时,保存打印机的工作状态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涉及打印机领域,不涉及无人机领域,也不涉及无人机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6是当作为主电源的外接电路突然断电时,且判断作为后备电源的电池模块3的电量小于设定值时保存工作状态数据,并不是作为主电源的电池低电量时保存工作状态数据,因此对比文件6未给出低电量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更换电池后,自动返航到记录喷药作业地点继续喷药作业,来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6与无人机更换电池无关,对比文件6未给出在更换电池期间,控制机体自带储能器件放电以在减轻无人机重量的同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
(iv)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同步整流型电池充电电路及其保护电路,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不涉及无人机更换电池,也不涉及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4未给出更换电池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
(v)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过度充电的蓄电池保护电路,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不涉及无人机更换电池,也不涉及续航喷药作业方法,对比文件3未给出更换电池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的技术启示。
(vi)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3-6公开的内容,不容易想到在电量低时记录当前的喷药作业地点,并在更换电池时由无人机自带的额外的储能器件持续供电以避免数据的丢失。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减轻无人机重量的同时能保证更换电池时有备用电源可用,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提高无人机的作业效率,同时能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避免更换电池而中断喷药作业。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4、5、6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达到减轻无人机重量、在更换电池时保证无人机飞行控制器运行的连续性、保证喷药作业的正确性和连续性等技术效果,其各个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并不能将其割裂拆分。
虽然对比文件5公开了为保证无人机作业的连续性,当更换电池时,利用外接电源接口为控制器供电,但是由于对比文件5是利用外接电源接口为飞行控制器,并不是利用无人机内置的储能器件供电,对比文件5在更换电池期间必须有外接电源,且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与储能器件相关的充放电电路,因而虽然对比文件5中无人机的自重轻,但是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不同,储能器件及其充放电电路以及续航作业方法作为整体并没有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1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储能器件的目的是增加续航里程以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蓄电池组替换为小容量的储能器件在更换电池时为飞行控制器供电,来减小续航里程,且对于储能器件的充电电路,对比文件1中作为储能器件的蓄电池组的充电电源是太阳能电池板,将储能器件的充电电源改变成无人机机体自带电池并不能增加续航时间,反倒由于电力变换损耗电力而减少续航时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结合。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续航用蓄电池组的基础上,再另外设置其它储能器件在更换电池期间为控制器供电。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3-6具备创造性。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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