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脂部件以及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树脂部件以及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13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0592
优先权日:2015-01-28
申请(专利)号:201610053335.9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斯巴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6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3335.9,名称为“树脂部件以及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后变更为株式会社斯巴鲁。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CN103203866A,公开日2013年7月17日)公开了一种树脂成形品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超声波熔接,树脂部件包含在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壁部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超声波焊接树脂构件时构件的接合强度以及控制接合区界面厚度。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采用的是超声波熔接,树脂部件包含在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壁部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熔融开始部的高度低,且随着从熔融开始部离开而降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超声波焊接树脂构件时构件的接合强度以及控制接合区界面厚度。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采用的是超声波熔接,树脂部件包含在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壁部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接合方法具备支撑工序以及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的工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超声波焊接树脂构件时构件的接合强度以及控制接合区界面厚度。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中采用的是超声波熔接,树脂部件包含在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壁部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熔融开始部的高度低,且随着从熔融开始部离开而降低;接合方法具备支撑工序以及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的工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超声波焊接树脂构件时构件的接合强度以及控制接合区界面厚度。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树脂部件,其含有热可塑性树脂,并通过超声波熔接而与另一个树脂部件接合,其中,
该树脂部件具备:
熔融开始部,其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
槽部,其形成为将所述熔融开始部的周围包围;以及
至少一个壁部,其形成为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
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所述槽部的外周处的所述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
2. 一种树脂部件,其含有热可塑性树脂,并通过超声波熔接而与另一个树脂部件接合,其中,
该树脂部件具备:
熔融开始部,其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
槽部,其形成为将所述熔融开始部的周围包围;以及
多个壁部,它们形成为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
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多个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所述熔融开始部的高度低,且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随着从所述熔融开始部离开而降低。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树脂部件,其中,
以所述树脂部件的表面为基准位置的所述槽部的深度小于或等于1.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树脂部件,其中,
由所述壁部划分的所述槽部的所述内侧槽部以及所述外侧槽部, 配置为同心圆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树脂部件,其中,
所述熔融开始部的大小与用于所述超声波熔接的超声波熔接装置的焊嘴的大小相对应。
6. 一种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其是通过超声波熔接而将含有热可塑性树脂的两个树脂部件接合的接合方法,其中,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至少一者在接合区域内具备:槽部,其处于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的周围;以及至少一个壁部,其沿着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的方向形成,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并且,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所述槽部的外周处的所述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
所述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具备:
使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接合面抵接并对它们进行支撑的工序;以及
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所述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对所述两个树脂部件进行接合的工序。
7. 一种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其是通过超声波熔接而将含有热可塑性树脂的两个树脂部件接合的接合方法,其中,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至少一者在接合区域内具备:槽部,其处于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的周围;以及多个壁部,它们沿着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的方向形成,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并且,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多个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所述熔融开始部的高度低,且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随着从所述熔融开始部离开而降低,
所述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具备:
使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接合面抵接并对它们进行支撑的工序;以及
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所述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对所述两个树脂部件进行接合的工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中树脂部件自身的至少一个壁部,其作用是对熔融树脂进行阻挡以使得熔融树脂在内侧的槽部被填充满之后向外侧的槽部流动(阻挡及引导),而对比文件1 中,流动防止部8 是通过两个树脂部件之间结构的配合来实现的,二者的作用机制和构思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 能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通过两者的抵接来阻挡树脂的流动。即使面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在超声波熔接时熔融的树脂的接合强度,并且抑制界面厚度的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得到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法证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在熔融开始部的周围设置槽是为了容纳两树脂部件集合过程中产生的熔融树脂,提高了集合强度并保证结合处不会很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从熔接部7的外侧方向设置了由壁部构成的槽部,槽部分为靠近熔接部一侧的内侧部分以及远离熔接部一侧的外侧部分(参见附图1-8);通过附图7中(a)-(c)可见,设为由相互抵接的凸部10的外侧壁面10b和凹部11的外侧壁面11b构成的流动防止部8’,通过附图可见,熔融树脂在流动防止部被拦截。可见槽部也是可以容纳熔融树脂,同样可以提高连接强度。而在此基础上,根据待连接树脂部件的实际结构以及对连接强度的需求,将槽部进行简单的改造,如将槽部设置为包括内部槽部和外部槽部的多个槽部的情况,通过对熔融树脂的引导,形成更大的结合面积,以提高结合强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是一种常规设置,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其次,对熔融树脂流动的阻挡,本申请中的槽部同样需要与另一树脂部件在结合面处的配合才能实现,即树脂部件10和20的结合面,阻止了树脂继续外溢,从而填满槽部,这与对比文件1并无实质不同。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4日进一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5,针对原权利要求6、7,追加限定了“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的接合面为平面”,并与此相对应地将“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至少一者”修改为“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其是通过超声波熔接而将含有热可塑性树脂的两个树脂部件接合的接合方法,其中,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内具备:槽部,其处于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的周围;以及至少一个壁部,其沿着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的方向形成,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并且,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所述槽部的外周处的所述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的接合面为平面,
所述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具备:
使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接合面抵接并对它们进行支撑的工序;以及
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所述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对所述两个树脂部件进行接合的工序。
2. 一种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其是通过超声波熔接而将含有热可塑性树脂的两个树脂部件接合的接合方法,其中,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内具备:槽部,其处于在所述超声波熔接时承受面压的熔融开始部的周围;以及多个壁部,它们沿着相对于从所述熔融开始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的方向形成,至少在局部将所述槽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并且,以所述槽部的底部为基准位置的所述多个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所述熔融开始部的高度低,且所述壁部的顶部的高度随着从所述熔融开始部离开而降低,
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的接合面为平面,
所述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具备:
使所述两个树脂部件的接合面抵接并对它们进行支撑的工序;以及
利用振动元件相对于所述熔融开始部施加面压,对所述两个树脂部件进行接合的工序。”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2019年9月4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树脂部件的接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树脂成形品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48段、附图1-8):一种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是通过照射激光将两个树脂部件接合的接合方法,作为该树脂构件的种类,例如,能够列举聚苯乙烯(PS)、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碳酸酯(PC)等非结晶性树脂、聚丙烯(PP)、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酰胺(PA)、聚缩醛(POM)等,可见树脂部件含有热可塑性树脂;其中,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内具备:槽部,其处于在超声波熔接时熔接部7的周围;通过附图7中(a)-(c),设为由相互抵接的凸 部10的外侧壁面10b和凹部11的外侧壁面11b构成的流动防止部8’,通过附图可见,熔融树脂在流动防止部被拦截;接合方法具备:使两个树脂部件的接合面抵接,向对接面侧照射激光对两个树脂部件进行接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至少在于: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具备至少一个壁部,其形成为相对于从熔接部7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至少在局部将槽部划分为内侧部分以及外侧部分;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具有平的接合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溢流槽,同时避免槽部过大存在无法使熔融树脂将槽部底部和接合对象的基材表面之间完全填充,导致无法提高接合强度的问题。
驳回决定中认为“将槽部设置为被壁部划分为内侧槽部以及外侧槽部,仅是根据待连接树脂部件的实际结构以及对连接强度的需求而做出的常规设置,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壁的高度关系,但是通过附图7中(a)-(c)可见部分熔融树脂容纳于流动防止部之前的槽部,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对熔融树脂的引导而将壁部的顶部的高度设置为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从而也有效控制了接合区界面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做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上述区别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可以解决 “即使是熔融树脂流入的区域,如果槽部过大,则也存在无法使熔融树脂将槽部的底部和接合对象的基材的表面之间完全填充,无法提高接合强度的问题。因此,即使能够减小界面的厚度,也存在无法有助于接合强度,并且无法使熔融树脂与部件彼此密接的问题。”本申请恰恰是通过在槽中设置壁,从而将槽分成内外两个槽,相较于一个大槽的情况,减少了内外两个槽每个槽的容积,即使是较少量的熔化的树脂,也更容易首先将内槽填满,提高的内槽的熔化的树脂液面,增加了液面与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的接合面的接触及接合的可能性,有助于提高两个树脂部件的结合强度。同时,由于限定了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有效防止了熔化的树脂溢出,也能减少界面的厚度的技术效果。
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发泡树脂与毛边向着朝大气开放的两外层流出。采取的技术手段为两个树脂部件中的一者设置槽凹部,另一者设置锥形凸部,两者相啮合,目的是作为流动防止部,阻止了熔接过程中树脂的流动。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取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或需求将槽中设置壁,且限定壁的高度。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具备至少一个壁部,其形成为相对于从熔接部朝向外侧的方向而相交叉,至少在局部将槽部划分为内侧部分以及外侧部分;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具有平的接合面” 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在两个树脂部件的一者在接合区域具备至少一个壁部至少在局部将槽部划分为内侧部分以及外侧部分;壁部的顶部的高度,比位于槽部的外周处的树脂部件的表面的高度低;两个树脂部件的另一者具有平的接合面。本申请之所以设置成上述结构,是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由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或需求将槽中设置壁,且限定壁的高度。
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也存在上述区别,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