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作为用于液体技术的载体的多孔硅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9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48887
优先权日:2013-02-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19478.7
申请日:2014-01-30
复审请求人:格雷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旭
合议组组长:马彩霞
参审员:潘慧
国际分类号:B01J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9478.7,名称为“作为用于液体技术的载体的多孔硅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格雷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7年3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以及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5: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下是自由流动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为另外包含至少一种医药剂量配制成分的医药组合物。
3.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下是自由流动的。
4.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3微米至300微米的粒度中值;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下是自由流动的。
5.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以及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后体积减小至少15%。
6.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以及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后堆积密度增加至少15%。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0.5 cm3/g或更大的颗粒内孔体积的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包含如通过氮吸附法所测量的约200 m2/g或更大的BET表面积。
10.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包含具有在约5 nm至约30 nm范围内的平均孔直径的孔。
11.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颗粒包含约3 μm至约5 mm的平均粒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液体材料包含脂质材料、非挥发性溶剂以及表面活性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颗粒形成具有等于或低于25的卡尔指数的粉末。
14.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是无序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直至24小时后堆积密度减小至少15%。
16.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是活性医药成分。
17.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是液体。
1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溶解于非挥发性溶剂或脂质材料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配制于SEDDS中。
2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颗粒包含至少0.5 cm3/g的孔体积来自在10 nm至30 nm范围内的孔的孔大小分布。
21.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以及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并且然后静置至少2小时后,可以将至少约400 mg的所述组合物装填至零号胶囊中。
22.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至少65%的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在解吸附后从所述颗粒脱附。
23. 一种制造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材料的组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以及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5: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下是自由流动的。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另外包含至少一种医药剂量配制成分的医药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6、21-23与对比文件1(US2009/0311159A1,公开日2009年12月17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由对比文件2(CN1863734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20、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6、21-2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由对比文件3(CN102083467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日)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20、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所述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3-6、21-23中加入技术特征“5nm至30nm的中值孔大小”以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7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6、20-22如下:
“1.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5: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下是自由流动的。
3.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下是自由流动的。
4.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c)3微米至300微米的粒度中值;以及
(d)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下是自由流动的。
5.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后体积减小至少15%。
6.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后堆积密度增加至少15%。
20.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并且然后静置至少2小时后,可以将至少约400 mg的所述组合物装填至零号胶囊中。
21. 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
(c)至少1: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比率;以及
(d)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至少65%的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在解吸附后从所述颗粒脱附。
22. 一种制造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材料的组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硅胶颗粒具有:
(a)100 ml/100 g至400 ml/100 g的油吸附值;
(b)具有如通过氮孔隙度测定法所测量的约0.5 cm3/g或更大的孔体积的孔;以及
(c)5 nm至30 nm的中值孔大小,
其中所述多孔硅胶颗粒包含具有约1.5或更小的相对跨度的孔大小分布,
其中所述生物活性成分组分是液体形式的或包含在液体材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至少1.5:1的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下是自由流动的。
”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包括:对比文件1使用热解二氧化硅,而权利要求1使用硅胶颗粒,复审请求人不认可选择硅胶颗粒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将热解二氧化硅与硅胶做了对比试验,证明热解二氧化硅的流动性明显优于硅胶,因此阻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用硅胶替代对比文件1的热解二氧化硅,并认为审查员的观点可能是基于对硅胶的错误理解。其次,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还包括:对比文件1未公开硅胶颗粒的中值孔径、孔大小分布、油吸附值以及流动性参数,复审请求人不认可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认为,本发明限定的孔径以及窄的孔分布有利于这些孔吸附和脱附液体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的热解二氧化硅颗粒不仅将吸附质吸附到孔中,同时也吸附到颗粒之间的空隙,这是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相左的,因此阻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去改进对比文件1,从而选择本申请的参数。此外,对比文件2和3也无法弥补对比文件1的上述缺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2和3,并引用两份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功能高分子材料》,王德中等,第227页,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8月;
证据2:《纸加工技术》,沙力争等,第180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
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修改涉及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4中的笔误“减少”修改为“增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4.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在混合所述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组分之后,所述组合物在静置直至24小时后堆积密度增加至少15%。”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未公开其无定型二氧化硅在装载生物活性成分时仍保持自由流动,也未公开生物活性成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至少为1.5:1时是自由流动的。其次,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涉及油吸附值大于400ml/100g的高吸油量的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而本申请要求100-400ml/100g的油吸附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做出有悖于对比文件2教导的改变。此外,本申请通过限定窄的孔大小分布实现了更高载药量,从而显示所需的溶解释放曲线(规则的释放曲线)和伴随的口服生物利用度特征,而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均未涉及所需的溶解释放曲线,无法将孔大小分布与溶解释放曲线相关联,更无法选择相对跨度为1.5或更小这一特定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先后两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吸油性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并具体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4页实施例1):“在95℃下滴加20%硫酸到9000L3.8%的硅酸钠溶液中30分钟,速度为21.5 l/min,同时施加剪切力,并陈化90分钟,同时以38.3 l/min的速度加入9.8%的硅酸钠溶液和以8.3 l/min的速度加入20%硫酸到浆液中75分钟,在95℃下保持30分钟,并立即调整pH到4。过滤并洗涤得到的二氧化硅浆液,调整为约10%浆液,使用Ohkawara Kakohki Co.Ltd.制造的喷雾器型喷雾干燥器喷雾并干燥,得到旋风分离器收集的颗粒。在400℃下焙烧得到的旋风分离器收集的颗粒1小时”。
该方法与本申请多孔硅胶的制备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39段)相比,均以硅酸钠和硫酸为反应原料,只是对比文件2在后期热处理阶段为了大幅提升吸油量而采用了较高的热处理温度,但从其制备工艺看是典型的硅胶制备工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属于硅胶颗粒。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4段):“对于本发明的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由于它具有高吸收性,因此可以利用少量无定型二氧化硅粉末将大量液体制成粉,液体如液体维生素(尤其是维生素E)等。将维生素E制成粉时,在100g本发明的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中可吸收按重量比2.4倍、2.6倍、甚至2.8倍或更高的维生素E”。由于粉末具有流动性,由此可知,当对比文件2中活性成分与二氧化硅颗粒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至少1.5:1的较低比例混合时,必然得到能自由流动的粉末。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在于:油吸附值不同,权利要求1为100-400 ml/100g,对比文件2为超过400 ml/100g;对比文件2 未公开无定形二氧化硅颗粒的孔体积、中值孔径、孔大小分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吸附材料具有较好的吸油性且脱附性良好。
关于油吸附值,对比文件2的目标是追求更高的吸油性,而对于对吸油性没有很高要求的应用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降低其油吸附值,而100-400 ml/100g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吸油性范围,例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和2)一种固体分散体,包含水难溶性活性成分和含浸并负载该活性成分的粉末状多孔质硅类载体,该活性成分可以是维生素A、维生素E【均为液体维生素】(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该粉末状多孔质硅类载体可以是球形含水二氧化硅【即硅胶】(参见说明书第0227段)。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该多孔质硅类载体的吸油量为200-400 ml/100g(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鉴对比文件3中多孔质硅类载体的物性参数和油吸附值,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油吸附值范围是该领域已知的。
关于孔体积和中值孔大小,权利要求1限定的孔体积和中值孔大小属于该领域的常见范围,例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多孔质硅类载体的平均孔径可以为5-40nm,细孔容积【即孔体积】为0.5-5 ml/g。
关于孔大小分布,公知常识性证据1指出(参见第227页):“H-系列吸附树脂对青霉素的吸附量和脱附率都较高,可能与这种树脂高的比表面及较窄的孔径分布有关。日本碳化树脂BAC具有很高的比表面,对青霉素的吸附量较高,但洗脱率很低。HP-20及H树脂的洗脱率在70%左右,而BAC仅为18%,可能与树脂的平均孔径小,孔分布宽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2也指出(参见第180页):“活性炭纤维……它是由纤维状前驱体,经过一定程序碳化活化而制成的。较发达的比表面积和较窄的孔径分布使得它具有较快的吸附脱附速度和较大的吸附容量”。由上述证据可知,吸附剂的孔径分布窄有利于吸附物质的吸附和脱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2所述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的孔径分布大小,且能够合理预期其孔径分布大小跨度较小时有利于吸附脱附的进行,而具体的跨度参数是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优选即可获得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本发明的二氧化硅尤其可用于药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组合物中包含医药剂量配制成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鉴于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将维生素E制成粉时,在100g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中可吸收按重量比2.4倍以上的维生素E,因此当活性成分与二氧化硅颗粒以权利要求3所述的1:1的较低比例混合时,所得粉末的流动性必然是优异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此外,鉴于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段)无定型二氧化硅的平均粒度在0.5-40微米范围内,与权利要求4限定的3-300微米的粒度范围重叠,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和6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依据吸附原理,在将硅胶颗粒与生物活性成分混合并静置后,附着在硅胶颗粒表面和处在颗粒之间的间隙中的生物活性成分会逐渐渗透进入硅胶颗粒的细孔内部,这一过程会导致组合物总体积减小、堆积密度增加,至于体积减小和堆积密度增加的幅度,则取决于硅胶颗粒的吸油性,吸油性越好,变化幅度应当越大。对比文件2中二氧化硅颗粒的吸油性高于本申请,因此也应当能满足权利要求5限定的静置后体积减小至少15%和权利要求6限定的静置后堆积密度增加至少15%。因此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19
权利要求7限定的颗粒内孔体积、权利要求9限定的平均孔径均属于常见范围,例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多孔质硅类载体的细孔容积【即孔体积】可以为0.5-5 ml/g,平均孔径可以为5-40nm。
权利要求8限定的BET表面积、权利要求10限定的平均粒度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第8页第4段):“无定型二氧化硅的BET比表面积更优选为150-600 m2/g”,“平均粒度为0.5-40微米”。
权利要求11限定了液体材料的种类,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液体维生素即为“脂质材料”,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二氧化硅颗粒还用作表面活性剂的打粉剂”,而非挥发性溶剂也是常见的可被吸附的液体材料。
权利要求12通过限定卡尔指数来表征粉末的流动性,鉴于对比文件2的二氧化硅具有更高的吸油性,例如在将液体维生素E制粉时,二氧化硅可以吸收以重量计2.4倍、甚至2.8倍以上的维生素E,而本申请(如权利要求1)中活性物质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为至少1.5:1,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中粉末的卡尔指数应当至少与本申请相当甚至更佳。
权利要求13限定其多孔硅胶是无序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即“无序的”。
权利要求14限定静置24小时后堆积密度增加至少15%,可参见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
权利要求15限定了生物活性成分是活性医药成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本发明的二氧化硅尤其可用于药物”,相当于公开了其二氧化硅吸附的是活性医药成分。
权利要求16限定生物活性成分是液体,对比文件2公开的生物活性成分维生素E就是液体。
权利要求17和18分别限定生物活性成分溶解于非挥发性溶剂或脂质材料中,或配制于SEDDS中,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其二氧化硅可以用作油性液体的吸附剂的前提下,当要吸附的活性物质为固体粉末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与非挥发性溶剂、脂质材料混合或配制入SEDDS中后再进行吸收。
权利要求19限定了颗粒中至少0.5 cm3/g的孔体积来自孔径为10-30nm的孔,该参数也是本领域常见范围,例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其多孔质硅类载体的平均孔径可以为10-40nm,细孔容积【即孔体积】可以为0.5-5 ml/g。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20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鉴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氧化硅颗粒具有比本申请更高的吸油性,因此在装填粉末体积相同的情况下,例如均装填至零号胶囊中时,对比文件2的二氧化硅颗粒由于吸收了更多的活性物质而具有更大的重量,因此也应当满足权利要求20限定的结果,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21
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另外,生物活性成分的脱附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得到的,例如,通过调节孔径大小和孔分布宽窄可以调节脱附率。此外,对比文件3对其活性成分的溶出度进行了考察(参见图3、6、7、9),均显示出高于权利要求21限定的“65%”的溶出度,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22和23
权利要求22和2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包含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组分的多孔硅胶颗粒的组合物的方法,然而上述权利要求仅包含对组合物性能和结构进行限定的特征,未包含有关制备工艺的特征,对其评述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权利要求22和23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4段):“高吸油性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由于它具有高吸收性,因此可以利用少量无定型二氧化硅粉末将大量液体制成粉,液体如液体维生素(尤其是维生素E)等。将维生素E制成粉时,在100g本发明的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中可吸收按重量比2.4倍、2.6倍、2.8倍或更高的维生素E”。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可以利用少量无定型二氧化硅粉末将大量液体【即生物活性成分】制成粉,由于粉末必然具有流动性,因此该对比文件实际上公开了无定型二氧化硅在装载生物活性成分时仍保持自由流动。此外,对比文件2的无定型二氧化硅既然能将2.8倍于自身重量的液态维生素E制成粉,那么当生物活性成分与二氧化硅颗粒以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1.5:1的较低比例混合时,必然能够将该生物活性成分制成粉。即,该对比文件实际上公开了生物活性组分与硅胶颗粒的重量比至少为1.5:1时是自由流动的。
其次,对比文件2指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现有技术中的二氧化硅颗粒大都具有400ml/100g以下的吸油量,对比文件2为了增加活性成分并使尺寸紧凑从而降低成本,希望进一步提高吸油量。然而该对比文件并未教导400ml/100g以下的吸油量是不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结合实际需求来选择吸油量,当吸附剂被用在对吸油量没有太高要求的场合时,容易想到选择具有400ml/100g以下的常规吸油量的吸附剂。即,对比文件2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吸油量为100-400ml/100g的吸附剂。
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表明,吸附剂孔径分布窄有利于吸附物质的吸附和脱附,基于这一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孔径分布设置为窄跨度。而且,既然孔径分布会影响物质的吸附和脱附,那么必然与物质的溶解释放曲线有关联。至于孔径分布的具体数值的确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给出的技术启示,再依据对药物释放速度和释放量的要求,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调整得到有利于产生所需溶解释放曲线的孔径分布数值。此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附图3)与本申请相似的规则的释放曲线,说明本申请并未取得超越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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