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加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72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43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5071.8
申请日:2015-06-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4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5071.8,名称为“加油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24日,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467620A,公开日为1984年8月28日)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及2017年11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1);
活塞(2),滑动设置在所述外壳(1)内,并与所述外壳(1)之间形成密封油腔(4);
升降机构(3),连接在所述活塞(2)上,并驱动所述活塞(2)沿所述外壳(1)的内壁滑动;
连接油口(5),设置在所述外壳(1)上,并与所述密封油腔(4)连通;
所述外壳(1)包括上壳体(8)和下壳体(9),上壳体(8)和下壳体(9)形成嵌合互补结构,所述上壳体(8)和所述下壳体(9)固定连接,所述活塞(2)设置在所述下壳体(9)内,所述升降机构(3)穿设在所述上壳体(8)上;
所述加油装置还包括油管(6),所述油管(6)连接至所述连接油口(5),所述油管(6)上设置有截止阀(10);
所述连接油口(5)设置在所述外壳(1)的底部,所述外壳(1)的内壁上对应所述连接油口(5)的位置设置有凹槽(7);
所述活塞(2)朝向所述外壳(1)底部一侧的形状与所述外壳(1)底部的内壁形状相匹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和5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加油装置需要连接到工作过程中的压缩机,必然会承受一定的高压,把下壳体设置为一个整体,上壳体和下壳体相互嵌合,可以保证活塞下部的空间为密闭空间,使得在简化加油装置的生产工艺的前提下保证加油装置能够承受压缩机所产生的压力;(2)对比文件1的升降机构与活塞直接连接,在升降机构上升或下降过程中活塞均需要随着升降机构进行转动,因而当压力过大时会向上移动,本申请的加油装置设置了止退套筒,能够对活塞止退,实现加油装置在加油过程中的密封性及防止泄压。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1);
活塞(2),滑动设置在所述外壳(1)内,并与所述外壳(1)之间形成密封油腔(4);
升降机构(3),连接在所述活塞(2)上,并驱动所述活塞(2)沿所述外壳(1)的内壁滑动;
连接油口(5),设置在所述外壳(1)上,并与所述密封油腔(4)连通;
所述外壳(1)包括上壳体(8)和下壳体(9),上壳体(8)和下壳体(9)形成嵌合互补结构,所述上壳体(8)和所述下壳体(9)固定连接,所述活塞(2)设置在所述下壳体(9)内,所述升降机构(3)穿设在所述上壳体(8)上;
所述加油装置还包括油管(6),所述油管(6)连接至所述连接油口(5),所述油管(6)上设置有截止阀(10);
所述连接油口(5)设置在所述外壳(1)的底部,所述外壳(1)的内壁上对应所述连接油口(5)的位置设置有凹槽(7);
所述活塞(2)朝向所述外壳(1)底部一侧的形状与所述外壳(1)底部的内壁形状相匹配;
升降机构(3)包括推力螺杆(11)和与所述推力螺杆(11)螺纹连接的止退套筒(12),所述止退套筒(12)固定设置在所述上壳体(8)上,所述推力螺杆(11)转动设置在所述止退套筒(12)内,所述推力螺杆(11)的第一端转动连接在所述活塞(2)上;
所述活塞(2)上设置有安装座(13)和固定设置在所述安装座(13)上的盖体(14),所述安装座(13)内设置有轴承(15),所述推力螺杆(11)的第一端连接在所述轴承(15)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包括上壳体(8)和下壳体(9),所述上壳体(8)和所述下壳体(9)固定连接,所述活塞(2)设置在所述下壳体(9)内,所述升降机构(3)穿设在所述上壳体(8)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构(3)包括推力螺杆(11),所述推力螺杆(11)的第一端转动连接在所述活 塞(2)上,所述推力螺杆(11)与所述上壳体(8)螺纹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15)为双向推力轴承。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上设置有液面显示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面显示装置为带刻度的视液镜(16)。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油装置还包括支脚(17)以及连接在所述支脚(17)与所述外壳(1)之间的支架(18)。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的底部设置有备选油口(19)。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2)与所述外壳(1)的内壁之间设置有密封圈(2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力螺杆(11)的第二端设置有旋转杆(21),所述旋转杆的至少一端设置有手柄(2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1的加油装置内部也是承受一定高压,且一体式、上下结构式或多段式均是本领域中密闭容器的凡种常用的设置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适的圆筒外壳构造;对比文件1的上端盖18与活塞杆20之间是螺纹连接,活塞杆与螺纹孔配合的结构本身就能够起到一定的止退效果。再次,止退套筒是防止活塞杆反向旋转的常规配件,在对比文件1存在高压情况下,为了加强止退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与活塞杆配合的螺纹孔处增加止退器,配合活塞杆的形状,容易想到设置止退套筒,并将其固定设置在壳体上,活塞杆转动设置在止退套筒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结构耐压强度大于对比文件1的耐压强度,即本申请通过嵌合互补的结构,实现了两种连接强度的叠加,有效增加耐压强度;本申请的止退套筒解决了活塞承受过大压力时活塞杆逆向转动的问题,对比文件1不具备上述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6月24日提交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油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制冷系统加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第4栏第40行,附图1-2):加油装置包括圆筒17;活塞25,滑动设置在所述圆筒17内,活塞25设置密封环26,使得所述圆筒17与活塞25之间形成密封油腔;升降机构,包括螺纹活塞杆20旋转连接在所述活塞25上,并驱动所述活塞25沿所述圆筒17的内壁滑动;孔32,设置在所述圆筒17的底部上,并与所述密封油腔连通;圆筒17由筒体和两端的端盖18、19组成,端盖通过焊接或螺纹连接等方式固定在筒体上,以封闭筒体两端;所述加油装置还包括油管35,所述油管35连接至所述孔32,所述油管35上设置有阀36,油管35通过螺纹连接在孔32上。由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活塞25朝向圆筒17底部的一侧的形状与圆筒17底部的内壁形状相匹配。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外壳为上下分体结构,活塞设置在所述下壳体内,所述升降机构穿设在所述上壳体上;外壳的内壁上对应连接油口的位置设置有凹槽;2)升降机构包括与推力螺杆螺纹连接的止退套筒,所述止退套筒固定设置在上壳体上,推力螺杆转动设置在止退套筒内;3)活塞设置有安装座和固定设置在安装座上的盖体,所述安装座内设置轴承,推力螺杆的第一端连接在轴承上。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方便安装、密封性良好且能够保证圆筒中油全部排空的加油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的加油装置可以与压缩机的高压端口14或者低压端口15连接,因而当加油装置与压缩机的高压端口14连接时,其内部也是承受一定高压,即对比文件1的加油装置也能承受压缩机产生的高压。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圆筒由筒体和两端的端盖组成,其实现了方便安装,而一体式、上下结构式或多段式均是本领域中密闭容器的几种常用的设置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适的圆筒外壳构造。为了在方便安装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装置的密闭性,将外壳设置为包括上壳体和下壳体,上壳体和下壳体形成嵌合互补结构,将上壳体和下壳体固定连接,将活塞设置在下壳体内,并将升降机构穿设在上壳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中油管35与孔32通过螺纹连接,管与孔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进行调整的(如管的材质、使用环境等),即在圆筒的内壁上对应连接油口的位置设置凹槽以方便油管的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第49-52行公开了活塞杆21与活塞旋转连接,以使活塞杆21不会转动活塞25,即活塞杆21旋转上升或下降,并不会带动活塞的旋转。其次,对比文件1的上端盖18与活塞杆20之间是螺纹连接,活塞杆与螺纹孔配合的结构本身就能够起到一定的止退效果。再次,止退套筒是防止活塞杆反向旋转的常规配件,在对比文件1存在高压情况下,为了加强止退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与活塞杆配合的螺纹孔处增加止退器,配合活塞杆的形状,容易想到设置止退套筒,并将其固定设置在壳体上,活塞杆转动设置在止退套筒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活塞杆21固定在活塞25上,但是,两者是转动连接,即活塞杆21的转动不会引起活塞的转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活塞杆与活塞的转动连接结构,即设置常见的螺杆与轴承连接的结构,而安装座和盖体都是轴承常见的配件,因而在活塞上设置安装座和固定设置在安装座上的盖体,在安装座内设置轴承,将活塞杆的第一端连接在轴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重复,因而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所述升降机构包括活塞杆20,所述活塞杆20的第一端转动连接在所述活塞25的一端24上,所述活塞杆20与所述端盖18螺纹配合,其中,活塞杆20为推力螺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在设置了轴承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双向推力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为了方便观察圆筒内剩余油量,在圆筒上设置液面显示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活塞杆20沿其长度设置了若干标记41,其指示出活塞下降量,通过计算能够对应出注入的油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能够得到注入油量,而得到油量信息的方式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即通过设置带刻度的视液镜以得到能够显示注入油量的液面显示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为了在加油过程中固定加油装置,设置支脚以及连接在支脚与圆筒之间的支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圆筒17的底部设置有填充孔31(对应于备选油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活塞25与圆筒17的内壁之间设置有密封圈2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3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活塞杆20的第二端设置有横杆27(对应于旋转杆)。而为了方便使用者抓握横杆以进行加油操作,在横杆的至少一端设置手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11、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加油装置也是需要承受压缩机产生的高压,其外壳结构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为了便于内部部件的安装,密闭容器采用上下结构连接是常见的设置方式,且现有技术中通过上下结构的嵌合互补方式连接,是提高连接效果常见的连接方式,因而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和抗压能力,将对比文件1的加油装置采用嵌合互补结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止退套筒是常见的止退器,在对比文件1存在压力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活塞杆止退效果,容易想到将常见的止退器设置在活塞杆结构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油装置结构的基础上,增设止退套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9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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