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6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53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2773.6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汤群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月蕾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卫红
国际分类号:F03G7/00(2006.01);F04D25/08(2006.01);F04D2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2773.6,名称为“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汤群峰,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2段和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其特征是由固定机架、带对称支架的转轴、传动轮、风扇叶轮、传动带、固定在轴心上的传动轮、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电动机、发电机或其他负载等装置构成,通过电动机驱动带对称支架的转轴转动,电动机不直接对发电机或其他负载、以及支架上的风扇叶轮作功,发电机或其他负载和支架上的风扇叶轮在没有外能的情况下,相互利用自身工作时的反作用力为对方作功,风扇叶轮转动时产生的气流在空气导流罩的作用下,排放气流产生的作用力与电动机共同对带对称支架的转轴作功,整个工作过程只有带对称支架的转轴及所有构件在转动时所克服空气阻力中消耗外能,风扇叶轮的转动和发电机或其他负载的工作中消耗的能量是从对方工作时相互的产生反作用力中获得,且获得的能量要比同时间所消耗能量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利用、依照本方法的工作原理设计和制造机器、驱动机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利用、依照本方法的工作原理获得能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能代替带对称支架的转轴作用的构件和设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能代替风扇叶轮作用的构件和设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能代替整个传动装置作用的构件和设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能代替空气导流罩作用的构件和设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装置,在没有负载(即发电机)的情况下,两侧风扇叶轮通过传动带传递来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风扇叶轮是静止的,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与带对称支架的转轴相对静止;在接上负载(发电机)后,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由于新增了负载的传动带,打破了原有的平衡,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转动的同时并反向自传,由此,风扇叶轮转动时与发电机工作时的转动方向相反,驱动风扇叶轮工作和发电机工作的动力都来自于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其实质是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完成了对风扇叶轮的转动和发电机工作的做功,产生了风能和电能;由于本申请中驱动风机的作用力与驱动发动机的作用力在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情况下,两个力才会抵消,达到风机和发电机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也会做功,因此,电动机只需要输出克服阻力大小的功率即可,而发电机工作可无限增大,因此,电动机消耗的可以小于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具有实用性;(2)申请人用铁球代替发电机,证实了本申请中无风的条件下用风车把铁球提起来,转动转盘消耗的能量可以少于铁球上升产生的势能;(3)本申请中与第一类“永动机”存在本质的区别,本申请中利用两个输入的能量相互抵消,既输入为零,实现真正的创造能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设想“实现电动机消耗的电能小于发电机产生的电能”,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装置,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而作用力反作用力本身是一种力的相互作用,其只能起到力的传递,进而实现能量的转换、传递,其并不能产生能量,本申请设想利用作用力、反作用力产生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具体的技术方案为:支架上的两个风扇叶轮在没有外能的情况下,相互利用自身工作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为对方作功,并在风扇叶轮转动时产生的气流通过空气导流罩的引导,向转轴转动的反方向排放气流,排放气流的产生的反作用力辅助电动机共同对转轴作功(参见说明书第6段)。并认为“本发明的整个工作过程只有转轴及所有构件在转动时克服空气的阻力消耗外能,克服空气阻力所消耗 的外能由风扇叶轮转动产生的气流和电动机共同驱动。风扇叶轮的转动和发电机或其他负载的工作中消耗的能量是从对方工作时的反作用力中产生,实现了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了能量,且获得的能量要比同时间所消耗能量多”(参见说明书第7段)。可见,请求人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是利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作用产生额外的能量,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装置,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整个装置在没有连接发电机时,风扇叶轮需要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的传动才能转动,而由于传动轮受到两侧风扇叶轮通过传动带传递来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此时风扇叶轮是静止的,此时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转动,不自转;而实际上,如果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转动的话,必然会由空气流动从而引起风扇叶轮的转动,并不会出现如复审请求人所假设的无负载情况下,风扇叶轮静止,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与带对称支架的转轴相对静止的状态,并没有因此传动轮受到两侧风扇叶轮通过传动带来传递来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而导致叶轮静止,因此,此时的力相互抵消的所产生的初始状态是错误的;假使如请求人所说,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完成对风扇叶轮的转动和发电机工作的做功,那么即是传动轮的动能转化为风扇叶轮的动能和发电机的动能进而转化为风能和电能,传动轮的动能是产生的风能和电能之和。复审请求人忽略的事实是,力是有方向的,可以相互抵消,但是能量是没有方向的,无法相互抵消,如果要产生风能和电能,不论其叶轮转动方向和发电机工作时的方向是否相反,都必须依靠输入大于等于(理想状态下)风能和电能的能量的情况下才能输出一定的风能和电能;另外,如果都是由同一物体——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驱动风扇叶轮和发电机工作,那么二者的转动方向应该是相同的,不会产生方向相反的转动,也不会有力的相互抵消。因此,在整个系统中,电动机输入的能量不仅仅是克服阻力的大小的能量,还包括驱动传动轮,即驱动风扇叶轮和发电机的能量。由此,电动机输入的能量是大于发电机产生的能量。(2)在复审请求人用铁球代替发电机的实验中,还存在用转动转盘的外力,这个外力如果足够大,转盘的转速也足够大时,就实现了无风条件下用风车把铁球提起来了,从本质上说,是转动转盘的外力转化成了铁球上升产生的势能;(3)能量不会产生也不会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本申请中认为两个输入的能量相互抵消,输入为零,实现创造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可通过在风扇叶轮外侧加装空气导流罩,保护风扇叶轮不受外界空气乱流的影响,从而实现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转动时,风扇叶轮是静止的;(2)、本申请中的系统在工作时,风扇叶轮与发电机做功时转向相反,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方向是相反的,只要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的大小相等,这两个力就相互抵消了,所以,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驱动风扇叶轮与发电机做功是不需要消耗外能的,因此,电动机输入的能量不一定大于发电机产生的能量;(3)、对于能量守恒定律,复审请求人有两个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如果在一个系统中,单一形式的能量转换成另一形式的能量,能量的输入和产出是守恒的,但对于一个系统中,若是两种以上的能量转换,也许是可以实现创造能量的,观点二是当一个系统在能量的转换过程中,在不降低输出能量标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内应力反哺能量输入系统,达到输入能量减小消耗的情况,也是可以实现创造能量的。同时,针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实例说明,证实能量是如何创造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结合其原说明书内容可知,其记载发明目的是解决:“当今世界没有哪种机器不消耗能量就能对外作功……一种在两个系统的工作中产生的反作用力中获得能量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参见说明书第2段)。具体的技术方案为:支架上的两个风扇叶轮在没有外能的情况下,相互利用自身工作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为对方作功,并在风扇叶轮转动时产生的气流通过空气导流罩的引导,向转轴转动的反方向排放气流,排放气流的产生的反作用力辅助电动机共同对转轴作功(参见说明书第6段)。并认为“本发明的整个工作过程只有转轴及所有构件在转动时克服空气的阻力消耗外能,克服空气阻力所消耗 的外能由风扇叶轮转动产生的气流和电动机共同驱动。风扇叶轮的转动和发电机或其他负载的工作中消耗的能量是从对方工作时的反作用力中产生,实现了从相互的反作用力中获得了能量,且获得的能量要比同时间所消耗能量多”(参见说明书第7段)。可见,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是利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作用产生额外的能量,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装置,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而作用力反作用力本身是一种力的相互作用,其只能起到力的传递,进而实现能量的转换、传递,其并不能产生能量,本申请利用作用力、反作用力产生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可通过在风扇叶轮外侧加装空气导流罩,保护风扇叶轮不受外界空气乱流的影响,从而实现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转动时,风扇叶轮是静止的;(2)、本申请中的系统在工作时,风扇叶轮与发电机做功时转向相反,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方向是相反的,只要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的大小相等,这两个力就相互抵消了,所以,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驱动风扇叶轮与发电机做功是不需要消耗外能的,因此,电动机输入的能量不一定大于发电机产生的能量;(3)、对于能量守恒定律,复审请求人有两个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如果在一个系统中,单一形式的能量转换成另一形式的能量,能量的输入和产出是守恒的,但对于一个系统中,若是两种以上的能量转换,也许是可以实现创造能量的,观点二是当一个系统在能量的转换过程中,在不降低输出能量标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内应力反哺能量输入系统,达到输入能量减小消耗的情况,也是可以实现创造能量的。同时,针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实例说明,证实能量是如何创造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 空气导流罩是用来引导空气气流、产生所需的空气气流从而实现所需要的气流效果,因此,在风扇叶轮在支架上绕轴心旋转时,安装空气导流罩能够更好地引导气流,使风扇叶轮产生相应的旋转效果,并不能产生保护风扇叶轮不受外界空气乱流的影响从而静止的效果;(2)、在本申请中的系统工作时,按照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给出的图进行分析可知,电动机6带动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8和对称支架10顺时针旋转,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8与风扇叶轮4用传动带1连接,风扇叶轮在传动带1的作用下旋转,其旋转方向必然与传动带的传动方向一致,也即与传动轮8的旋转方向一致,都为顺时针旋转,因此,不会出现“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方向是相反的,只要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对风扇叶轮与发电机输出的动力的大小相等,这两个力就相互抵消了”的情况,也就不会产生“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驱动风扇叶轮与发电机做功是不需要消耗外能的”现象;(3)、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能量不会产生也不会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复审请求人在证实其不同于能量守恒定律的两个观点时,所基于的模型中,风扇叶轮和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的转动方向是相反的,而由前述分析可知,在可绕轴心转动的传动轮与风扇叶轮用传动带连接情况下,二者的转动方向势必使相同的。因此,复审请求人证实不同于能量守恒定律的两个观点时,所基于的模型是错误的,其结论也是错误的。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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