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5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3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4177.8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晨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H01H50/16;H01H50/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可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4177.8,名称为“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112290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引脚和第二引脚为输入端,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全接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考虑到安全接线以及相应的介电能力,将两组控制回路中静簧片引脚接电源,即作为输入端,动簧片接负载,即作为输出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由于具有两条控制回路,磁路系统为了驱动相应的两条控制回路,提供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两组控制回路,每一组所述控制回路由一动簧座和一静簧座组成,该些所述动簧座和所述静簧座分别连接一引脚引出所述磁保持继电器;
一磁路系统,该磁路系统横向设于所述磁保持继电器内,且所述磁路系统与每一所述动簧座和静簧座垂直设置,该磁路系统通过一个推动力臂同时推动每一所述控制回路中的动簧座以控制所述动簧座的开合;
所述两组控制回路均设于所述磁路系统的同一侧,且其中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一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四引脚;另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二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三引脚;所述第一引脚和所述第二引脚为输入端,所述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路系统可提供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磁路系统横向设于磁保持继电器内,且磁路系统与每一动簧座和静簧座垂直设置。(2)本申请两组控制回路与输入输出引脚的连接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磁路系统相对于动、静簧片相互平行;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磁路系统相对于动、静簧片的位置设置方向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也是通过一个磁路系统同时控制两个控制回路的开合,通过这一设置可以减小整个磁保持继电器的体积;因此在此基础之上,为了进一步缩小继电器壳体的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壳体的具体结构可以灵活地布置磁路装置与控制回路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例如可以将磁路系统横向设于磁保持继电器内,磁路系统与每一所述动簧座和静簧座垂直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例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对比文件2(EP2009665A2,公开日2008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两极回路磁保持继电器,电枢12横向设置在继电器的壳体内,并且与两路接触弹片5垂直设置。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第一引脚和所述第二引脚为输入端,所述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考虑到安全接线以及相应的介电能力,将两组控制回路中静簧片引脚作接电源,即作为输入端,动簧片接负载,即作为输出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引脚和第二引脚为输入端,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适应不同厂家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然而,基于安全接线和相应的介电能力,考虑到不同厂家对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设置继电器各个端子与控制回路的动静簧座的连接顺序以及将两组控制回路中静簧座一端引脚接电源作为输入端,动簧座一端引脚接负载作为输出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选择。故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具有两条控制回路,磁路系统为了驱动相应的两条控制回路,提供较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回应: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作出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两组控制回路均设于所述磁路系统的同一侧。(2)本申请两组控制回路与输入输出引脚的连接结构。对于权利要求2,可将内部的永久磁块改成先进的钕铁硼材质。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两组控制回路均设于所述磁路系统的同一侧。(2)各控制回路的动静簧座与第一至第四引脚的连接顺序不同,第一引脚和第二引脚为输入端,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继电器整体体积;以及为了适应不同厂家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保持继电器,包括轭铁组合1和磁钢组合2、接触系统、基壳4;接触系统的动簧片组合由一端装有触点的簧片6、7与沿底壳内的定位分割槽延伸并伸出基壳的簧片用铆钉10连接构成;动簧片6、7由装在基壳4内的推动片5实现联动;接触系统的两组动簧片组合均位于轭铁组合1和磁钢组合2的同一侧。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安全接线和相应的介电能力,考虑到不同厂家对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设置继电器各个端子与控制回路的动静簧座的连接顺序以及将两组控制回路中静簧座一端引脚接电源作为输入端,动簧座一端引脚接负载作为输出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选择。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具有两条控制回路,磁路系统为了驱动相应的两条控制回路,提供较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并回应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同样起到本申请中减小继电器整体体积的作用,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2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作出的选择。同时,申请人仅在意见陈述中提及并未在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钕铁硼材质的永久磁块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附图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引脚、所述第二引脚、所述第三引脚和所述第四引脚依次设置于所述磁保持继电器的同一侧”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推动片与磁钢组合的连接结构不同,需要设计为异形结构,会对继电器动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长期使用对铰接孔位置的磨损将直接导致两路动簧片的开合力矩不同而造成部分回路失效。(2)对比文件1中的两组动簧片与引脚之间的连接结构不同,动簧片6与引脚为同侧连接,动簧片7与引脚为垂直连接。故磁钢组合2牵动推动片5进行动作、复归过程中,容易导致两动簧片受力不同而造成丧失同步控制两回路的功能。(3)对比文件1的引脚结构不同,与动静簧片连接的两组引脚均分布于继电器的两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磁钢组合的位置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且单纯将对比文件2的锚点移至两组控制回路的一侧,仍无法获得本申请引脚按照输入、输出顺序依次设置于磁保持继电器一侧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进、出、进、出的引脚顺序是由内部控制回路和簧片应力致动关系决定的。本申请是通过改变继电器本体内部的结构布局实现的引脚输出布置。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两组控制回路,每一组所述控制回路由一动簧座和一静簧座组成,该些所述动簧座和所述静簧座分别连接一引脚引出所述磁保持继电器;
一磁路系统,该磁路系统横向设于所述磁保持继电器内,且所述磁路系统与每一所述动簧座和静簧座垂直设置,该磁路系统通过一个推动力臂同时推动每一所述控制回路中的动簧座以控制所述动簧座的开合;
所述两组控制回路均设于所述磁路系统的同一侧,且其中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一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四引脚;另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二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三引脚;所述第一引脚和所述第二引脚为输入端,所述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所述第一引脚、所述第二引脚、所述第三引脚和所述第四引脚依次设置于所述磁保持继电器的同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路系统可提供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出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可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112290Y,授权公告日:1992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EP2009665A2,公开日:2008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回路的磁保持继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德文特数据库英文摘要,说明书第[0003]-[0012]段,附图1):所述继电器1有两组控制回路,每一组所述控制回路由一动簧座5和一静簧座4组成,每组动簧座和静簧座分别连接一引脚引出所述磁保持继电器;磁路系统10、12横向设于所述磁保持继电器内,且磁路系统10、12与每一动簧座和静簧座垂直设置,磁路系统10、12通过推动力臂16同时推动每一所述控制回路中的动簧座以控制动簧座的开合;两组控制回路其中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一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四引脚;另一控制回路的静簧座连接第二引脚,该控制回路的动簧座连接第三引脚;四个引脚依次设置于继电器的同一侧。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两组控制回路均设于所述磁路系统的同一侧。(2)各控制回路的动静簧座与第一至第四引脚的连接顺序不同,第一引脚和第二引脚为输入端,第三引脚和第四引脚为输出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继电器整体体积;以及为了适应不同厂家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1行-第3页最后一段最末行,附图1-13)公开了一种磁保持继电器,包括轭铁组合1和磁钢组合2(即,本申请的磁路系统)、接触系统、基壳4;接触系统的动簧片组合(即,本申请的控制双回路)由一端装有触点的簧片6、7与沿底壳内的定位分割槽延伸并伸出基壳的簧片用铆钉10连接构成;动簧片6、7由装在基壳4内的推动片5实现联动;接触系统的两组动簧片组合均位于轭铁组合1和磁钢组合2的同一侧。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爬电距离、电气绝间隙等安全接线的相关标准和相应的电气绝缘等介电能力要求设计端子接线,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考虑到不同厂家对电表输出端子的需求,设置继电器各个端子与控制回路的动静簧座的连接顺序以及将两组控制回路中静簧座一端引脚接电源作为输入端,动簧座一端引脚接负载作为输出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作出的选择。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具有两条控制回路,磁路系统为了驱动相应的两条控制回路,提供较普通单回磁路的2倍磁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首先,根据《审查指南》规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当以权利要求的限定为准。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针对推动片与磁钢组合的连接结构进行具体限定。其次,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磁钢组合设置在磁路系统一侧且与动静簧片设置方向相平行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关于磁钢组合与动静簧片设置方向相关的技术启示。(2)同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具体限定两组动簧片与引脚之间的连接结构,仅限定了“该些所述动簧座和所述静簧座分别连接一引脚引出所述磁保持继电器”,而该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3)首先,各个引脚位于继电器的同一侧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具体引脚与动、静簧片的连接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并基于公知的爬电距离、电气绝间隙等安全接线的相关标准和相应的电气绝缘等介电能力要求设计端子接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作出的选择。

故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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