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及测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0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4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0746.3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杨
合议组组长:李海霞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M9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0746.3,名称为“用于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及测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试验台研制”,李九如 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第17卷第5期,第26-28页,2012年10月,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202290391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泵热水机包括蒸发器,所述测试装置适于与水箱组件相连,所述测试装置包括:
固定支架;
水管组件,所述水管组件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所述水管组件包括环形管道,所述水管组件的进口适于与所述水箱组件相连,所述环形管道适于外套在所述蒸发器上;
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喷嘴,所述环形管道上设有多个所述喷嘴,所述喷嘴组件朝向所述蒸发器的周壁的每个面喷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支架包括多个支撑杆,所述多个支撑杆分别间隔设在所述环形管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喷嘴被构造成朝向所述蒸发器的上部喷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组件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组件通过柔性件捆绑在所述固定支架上。
6. 一种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测试装置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并使所述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所述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将水喷向所述蒸发器以模拟降水条件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其中通过调整水管组件的进水量以模拟不同的降水情况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水箱组件的出水温度和出水量以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和进水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使得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喷嘴组件之前,先将测试环境中的干球温度调整到不高于2℃、测试环境中的调湿装置的湿度值调整到最大、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调整为不高于9℃,其中所述热泵热水器为直热式热水器时,将所述热泵热水器的出水温度设定为最低出水温度,所述热泵热水器为循环式热水器时,将所述热泵热水器的出水温度设定为最高出水温度,热泵热水机持续运行至少12小时。”
驳回决定认为: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一种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本申请中的蒸发器为热泵热水机的;(2)所述测试装置适于与水箱组件相连,所述测试装置包括:固定支架;水管组件,所述水管组件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所述水管组件包括环形管道,所述水管组件的进口适于与所述水箱组件相连,所述环形管道适于外套在所述蒸发器上;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喷嘴,所述环形管道上设有多个所述喷嘴,所述喷嘴组件朝向所述蒸发器的周壁的每个面喷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 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测试装置测试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1)一种测试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2)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并使所述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所述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将水喷向所述蒸发器以模拟降水条件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其中通过调整水管组件的进水量以模拟不同的降水情况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研究空气源热泵除霜特性是针对室外换热器表面所结的霜,加湿器用来调节人工气候小室内的空气湿度以模拟室外的气象条件,对比文件2研究汽车内空调除霜特性针对室内放置物表面所结的霜,喷水装置用于对车窗玻璃喷水以在车窗玻璃上形成厚度均匀的结霜层,二者研究的除霜机理不同,喷水装置所起作用也不同,从而对比文件2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围绕换热器设置均匀分布有多个喷嘴的环形管道,可以对蒸发器周壁的每个面喷水,提高喷嘴组件的可靠性,可以在蒸发器外表面形成厚度均匀的霜,进而满足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的测试需求,而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通过加湿器调节小室内空气湿度,对比文件2中汽车玻璃为一个平面或曲面,不存在将喷水装置设置成环形管道且在环形管道上设置多个喷嘴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2研究的结霜对象不同、对结霜对象加湿的手段不同,不具有结合启示。(3)对比文件1属于中央空调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属于汽车领域,二者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具备结合启示。(4)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决定换热器结霜的因素包含环境温度、湿度、及喷淋到换热器表面的雨水流量、流速和接触面积,其中后者对换热器表面结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仅模拟了空气湿度和温度导致的结霜,无法研究下雨、下雪等气候条件导致的结霜,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喷水装置直接向研究对象表面喷水,但是二者除霜机理不同,不存在结合启示。(5)本申请中设置多个喷嘴时,多个喷嘴的喷水位置不同,可以对换热器外表面的不同部分进行选择性喷淋,同时喷则可在整个外表面结霜,选择性喷水时,可以在换热器的外表面的不同位置形成结霜层,即可以研究整体结霜或局部结霜的除霜机理,而对比文件1使得蒸发器整个外表面结霜,因此只能研究整体结霜的除霜机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测试对象为热泵热水机的蒸发器;(2)所述测试装置适于与水箱组件相连,所述测试装置包括:固定支架;水管组件,所述水管组件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所述水管组件包括环形管道,所述水管组件的进口适于与所述水箱组件相连,所述环形管道适于外套在所述蒸发器上;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喷嘴,所述环形管道上设有多个所述喷嘴,所述喷嘴组件朝向所述蒸发器的周壁的每个面喷水。
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测试装置测试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并使所述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所述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将水喷向所述蒸发器以模拟降水条件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其中通过调整水管组件的进水量来模拟不同的降水情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研制,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研究空气源热泵的除霜机理、规律和除霜能耗,对比文件1对产生霜的结构仅仅是介绍有四台加湿器,对比文件1通篇均未提及需要设置一种机器以满足各种产霜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没有动机更换对比文件1中的四台加湿器以满足各种产霜要求;(2)虽然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采用喷水装置对汽车玻璃喷水以在汽车玻璃上结一层厚度均匀的霜。但是可以理解的是,汽车玻璃为一个平面或曲面,当对汽车玻璃喷水时不存在将喷水装置设置成环形管道且在环形管道上设置多个喷嘴的技术启示;(3)审查员在复审通知书中的举证文件1是一种定时浇花器,举证文件2是一种冷酒器,需要审查员注意的是,上述两篇举证文件只是公开喷水原理,并未公开通过喷水如何实现结霜原理,再者,还需要审查员注意的是,上述两篇举证文件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涉及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的研制,主要针对空气源热泵在冬季运行时室外侧蒸发器结霜的问题,研制该实验台用来研究空气源热泵的除霜机理、规律和除霜能耗。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是中央空调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喷水装置,主要是用于对汽车的玻璃进行均匀喷水以在玻璃上形成一层厚度均匀的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是汽车技术领域,申请人理解,中央空调与汽车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也不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两者之间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由上分析可知,申请人认为,在看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后没有动机也不会想到将水管组件设置成环形管道的形状且在环形管道上设置多个喷嘴。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本文。因此本决定依据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作出。
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热泵热水机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对比文件1(“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试验台研制”,李九如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第17卷第5期,第26-28页,2012年10月)公开了一种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第1-2节,图1):针对空气源热泵冬季运行时室外侧蒸发器结霜问题,研制了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本实验台主要由压缩机、室内机、室外机、节流机构、四通换向阀和气液分离器、人工气候小室和温度压力测点组成,由图1可见,室外侧换热器3位于人工气候小室内,人工气候小室用来模拟室外机的实际运行环境,小室内安装的空气热湿处理系统,由四台加湿器和一台空调组成,通过对小室内空气的加湿与降温,能够很好地模拟空气源热泵结霜工况下的室外气象条件。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针对空气源热泵冬季运行时室外侧蒸发器结霜问题,研制了空气源热泵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用于热泵除霜能力测试的测试装置”;对比文件1的“空气源热泵冬季运行时室外侧蒸发器”相当于公开了“热泵包括蒸发器”;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测试对象为热泵热水机的蒸发器;(2)所述测试装置适于与水箱组件相连,所述测试装置包括:固定支架;水管组件,所述水管组件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所述水管组件包括环形管道,所述水管组件的进口适于与所述水箱组件相连,所述环形管道适于外套在所述蒸发器上;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喷嘴,所述环形管道上设有多个所述喷嘴,所述喷嘴组件朝向所述蒸发器的周壁的每个面喷水。由此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如何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2)如何模拟降水等空气湿度更大的气象状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热泵热水机是空气源热泵的一种,因此在面对如何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空气源热泵的除霜动态特性实验台用于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2290391U)公开了一种汽车玻璃除霜试验的喷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2]、[0011]、[0016]-[0020],图1):一般来讲,汽车内外温度有5度以上的差异,并且温度高的那一方有充沛的水汽,汽车玻璃就会结霜,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使汽车玻璃结霜的汽车玻璃除霜试验的喷水装置,包括由储水罐1供水的喷水管2,喷水管2的下方竖直设置有进水管6,进水管6与喷水管2之间通过弧形管8连接,进水管6上与喷水管2相对的一侧位于储水罐内,喷水管2的一端固接有喷水嘴3,喷水管2的另一端设有可通压缩空气的压缩空气软管4,压缩空气软管4上设有压力调节阀5,通过压力调节阀调整供气压力,使喷水管2中的水通过喷水嘴3喷向汽车前风窗,汽车玻璃上形成的结霜层厚度均匀,能够良好模拟汽车玻璃结霜过程,后续除霜试验能够准确检验汽车的除霜性能。
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储水罐”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水箱组件”;对比文件2中的“喷水管2”、“弧形管8”和“进水管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水管组件”;对比文件2中的“进水管6上与喷水管2相对的一侧位于储水罐内”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水管组件的进口适于与所述水箱组件相连”;对比文件2中的“喷水管2的一端固接有喷水嘴3”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喷嘴”);对比文件2中的“喷水管2”、“弧形管8”、“进水管6”和“喷水嘴3”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测试装置”;对比文件2中的“进水管6上与喷水管2相对的一侧位于储水罐内”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测试装置适于与水箱组件相连”;对比文件2中的“喷水管2中的水通过喷水嘴3喷向汽车前风窗”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喷嘴组件朝向待测对象的面。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模拟降水(直接喷水即可模拟降水)等空气湿度更大的气象状况,虽然对比文件2的测试对象是汽车前风窗玻璃而不是热泵热水机,但是二者都属于除霜测试领域,都用于提供结霜的气象环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2这种喷水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而进行这种应用时,基于本领域公知的蒸发器长方体的结构及使用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需要对蒸发器的各个表面进行喷水,而通过支撑在固定支架上、适于外套在待测件上的包含多个喷嘴的环形水管管道来实现这一功能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诸如举证文件1(CN201947749U,公告日:2011年08月31日)公开了一种定时浇花器(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图1):包括支架1(即固定支架)、导水管2以及进水管3,支架为圆环形框架结构,围绕顶边安装一圈导水管(即环形管道),在导水管表面等间距安装喷头4,导水管与进水管连通,举证文件2(CN205062046U,公告日:2016年03月02日)公开了一种冷却效果好的冷酒器(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图1-2):包括内筒体1、夹套2、环形冷却水管3、进水管4、喷嘴5、支架7等部件,夹套2上部设有环形冷却水管3,内筒体1位于环形冷却水管3中,环形冷却水管3(即环形管道)通过支架7(即固定支架)安装在夹套2的内壁上,环形冷却水管3上分布有若干喷嘴5,喷嘴5对准内筒体1,喷嘴5的喷口朝下,均公开了通过支撑在固定支架上、适于外套在待测件上的包含多个喷嘴的环形水管管道对物体的各个表面喷水这样的技术手段。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体的测试对象以及结霜的方式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和如何模拟降水等空气湿度更大的气象状况,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喷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加湿器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待测件上形成霜层,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手段可以模拟降水形成结霜,而使实验设备可以更全面的模拟待测件使用环境是本领域广泛的技术追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用直接喷水的方式取代对比文件1中加湿器改变湿度的方式在待测件上形成霜层以供后续的除霜能力测试使用。(2)参见上文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虽然对汽车玻璃喷水时不需要将喷水装置设置成环形管道且在环形管道上设置多个喷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根据测试对象将喷水装置做适应性的修改,测试对象热泵热水机为长方体结构,具有不同方向的平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需要从各个方向对待测件喷水时将喷水装置设置成环形管道且在环形管道上设置多个喷嘴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可参见举证文件1-2。(3)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通过直接喷水的方式实现结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有一定体积且需要从多个不同方向对待测件喷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此技术问题常规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环形水管和多个喷头从不同方向对物品喷水,而举证文件1-2证明了这一点,虽然举证文件1-2分别用于浇花器和冷酒器,但是这恰恰证明了这一技术手段是被广泛使用的,属于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1和2均属于除霜测试技术领域,只是测试的对象分别为热泵和汽车玻璃,热泵和汽车玻璃属于二者的应用领域,而且热泵蒸发器和汽车玻璃都是常见的会由于气象条件导致结霜的对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基于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固定支架包括多个支撑杆,所述多个支撑杆分别间隔设在所述环形管道上”,然而,对环形管道采用多个间隔设置的支撑杆支撑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限定了“每个所述喷嘴被构造成朝向所述蒸发器的上部喷水”,然而,通过朝向待测件的上部喷水以通过水的自然流动在待测件各个表面形成均匀的水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4-5分别限定了“所述水管组件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固定支架上”和“所述水管组件通过柔性件捆绑在所述固定支架上”,然而,设置可拆卸连接以方便安装携带、通过柔性件捆绑固定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测试装置测试热泵热水机的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其所使用的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测试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引用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使用测试装置测试空气源热泵的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通过对小室内空气的加湿与降温,能够很好地模拟空气源热泵结霜工况下的室外气象条件,进行实验时,首先启动人工小室内的制冷系统,将小室内温度降低到实验指定温度,同时打开加湿器对小室内环境进行加湿,通过人工控制方法将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指定范围内,通常在系统自行运行1h左右,结霜现象严重,通过人工气候小室的观察窗可以清楚看到室外机翅片上覆盖一层厚厚的白霜;此时系统开始进行自行除霜,除霜开始时,热气逆向运行,翅片上的白霜从上到下迅速融化,并伴有大量水蒸气出现。整个过程约有十分钟,除霜结束后,系统正向运行。
本申请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一种使用测试装置测试空气源热泵的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除霜能力的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的“启动人工小室内的制冷系统,将小室内温度降低到实验指定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调整温度;对比文件1的“同时打开加湿器对小室内环境进行加湿,通过人工控制方法将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指定范围内”,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模拟不同情况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并使所述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所述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将水喷向所述蒸发器以模拟降水条件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其中通过调整水管组件的进水量来模拟不同的降水情况。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喷水管2的另一端设置有可通压缩空气的压缩空气软管4,压缩空气软管4上设置有压力调节阀,若空气软管中的压缩空气的压力过大,造成在汽车前风窗上喷出的水量过多,压力过小,则水量过少,该喷水装置通过压力调节阀来调整压缩空气软管内的压缩空气的压力,使得压缩空气的压力满足使用要求并且始终处于恒定状态,通过压力调节阀5调整供气压力,将压缩空气倒入喷水管2,按下阀门开关7,随着喷水管2内压缩空气的不断流动,喷水管2内形成负压力,使得储水罐1内的水源源不断从进水管6吸入喷水管2内,压缩空气使喷水管2中的水通过喷水嘴喷向汽车前风窗”。
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使得储水罐1内的水源源不断从进水管6吸入喷水管2内,压缩空气使喷水管2中的水通过喷水嘴喷向汽车前风窗”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使所述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所述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将水喷向待测件以模拟降水条件下蒸发器上的结霜情况”;对比文件2中的“若空气软管中的压缩空气的压力过大,造成在汽车前风窗上喷出的水量过多,压力过小,则水量过少,该喷水装置通过压力调节阀来调整压缩空气软管内的压缩空气的压力,使得压缩空气的压力满足使用要求并且始终处于恒定状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其中通过调整水管组件的进水量来模拟不同的降水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2这种如何控制喷水及喷水流量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空调调节小室内温度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制冷装置改变风窗内外温度,以及公开的通过调整喷水流量模拟不同的测试需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改变水流量同样的构思通过改变水流温度实现温度差,从而精简设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限定了“调整所述水箱组件的出水温度和出水量以调整所述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和进水量”,参见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调整储水罐的出水量以调整喷水管的进水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通过调整储水罐的出水温度以调整喷水管的进水温度。
权利要求8限定了“在使得水箱组件内的水流向喷嘴组件之前,先将测试环境中的干球温度调整到不高于2℃、测试环境中的调湿装置的湿度值调整到最大、水管组件的进水温度调整为不高于9℃,其中所述热泵热水器为直热式热水器时,将所述热泵热水器的出水温度设定为最低出水温度,所述热泵热水器为循环式热水器时,将所述热泵热水器的出水温度设定为最高出水温度,热泵热水机持续运行至少12小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制冷系统将小室内温度降低到实验指定温度,同时打开加湿器对小室环境进行加湿,通过人工控制方法将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指定范围内,从而模拟真实使用环境,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测试蒸发器的具体工况和环境设计相应的工作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