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活塞-缸单元和具有活塞-缸单元的门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0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0059
优先权日:2014-03-04
申请(专利)号:201580019646.7
申请日:2015-03-03
复审请求人:斯泰必鲁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5F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9646.7,名称为“活塞-缸单元和具有活塞-缸单元的门铰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斯泰必鲁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3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15,17-18相对于
对比文件1:DE102006019548A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8日;
对比文件2:CN1981143A,公开日为2007年6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
对比文件3:US4358870A,公开日为1982年11月16日,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6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塞-缸单元(16),其包括
具有纵轴(L)的气缸(20)和
插入所述气缸(20)的、能够沿着所述纵轴(L)运动的活塞装置(22),所述活塞装置具有活塞杆(24)和活塞(40),
其中,所述活塞杆(24)沿着所述纵轴(L)贯穿所述气缸(20),因而所述活塞杆既在轴向第一端(26)处,又在相反的轴向第二端(28)处伸出所述气缸(20),
其中,所述活塞(40)在所述气缸(20)的内腔中将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一工作腔(36)与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二工作腔(38)分隔开,
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装置(22)的活塞杆(24)和所述气缸(20)通过螺旋连接件(52)相互连接,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对于彼此围绕所述纵轴(L)作螺旋运动,
所述气缸(20)相对于所述活塞杆(24)可轴向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缸(20)的内侧上固定地或不可轴向移动地设置有螺旋形附件或螺母(54),其中,所述螺旋形附件或所述螺母(54)与所述活塞装置(22)的对应元件(56)螺旋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活塞杆(24)的设置在所述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处设置有旋转传递元件(34),所述旋转传递元件与所述活塞杆(24)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所述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所述气缸(20)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缸的外区段上设置有旋转传递元件,所述旋转传递元件与所述气缸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所述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所述活塞装 置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工作腔(36)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8)通过至少一个阻尼流体通道(62-1、62-2;62a;72)相互连接,所述阻尼流体通道形成在所述活塞(40)中或作为旁路通道(72)形成在所述气缸(20)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阻尼流体通道中或在所述阻尼流体通道的开口处安装有影响流动横截面的阀门(64;64-1、64-2;64a)。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调节到关闭状态,在所述关闭状态下,所述阀门完全关闭所述阻尼流体通道(62-1、62-2;62a)。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调节到关闭状态,在所述关闭状态下,所述第一工作腔(36)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8)之间的阻尼流体的交换是基本上完全阻断的。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具有球形的阀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通过调节元件控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通过调节元件磁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被预加载在关闭位置,并且在阻尼流体中的、超过预定的第一阈值的压力的作用下切换到打开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当阻尼流 体中的压力低于第二阈值时,所述阀门(64;64-1、64-2;64a)从打开位置切换到关闭位置,所述第二阈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阻尼流体通道(62-1、62-2)中或在至少两个阻尼流体通道的开口处分别设置有止回阀(64-1、64-2),其中所述止回阀(64-1、64-2)具有相反的作用方向。
15. 一种门铰链(10;10a;10b),其包括
用于安装在门扇上的第一安装元件(12)、
用于安装在门框上的第二安装元件(14),以及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
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安装元件(12、14)中的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气缸(20)连接或由所述气缸形成,且所述两个安装元件(12、14)中的另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活塞杆(24)连接或由所述活塞杆形成。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门铰链(10;10a;10b),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或/和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地并且抗扭地保持在对应的所述安装元件处。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权利要求16所述的门铰链(10;10a;10b),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铰链的铰链轴与所述气缸(20)的纵轴(L)重合,所述第一安装元件(12)围绕所述铰链轴相对于所述第二安装元件(14)摆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缸单元(16)是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所述门铰链具有用于手动操纵能够控制所述阀门(64;64-1、64-2;64a)的调节元件的操纵元件,以便基本上完全阻断所述第一工作腔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6、38)之间的阻尼流体的交换,或解除所述阻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应用领域为门铰链领域,对比文件1同样为该领域,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开关门时,使气缸相对于活塞杆旋转,而对比文件2为气弹簧是通过电机驱动活塞杆旋转,因此,对比文件2使活塞杆和气缸之间相对旋转的作用力来源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不相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仅适用于阻尼两个组件间的线性运动,还同时或替代地适用于阻尼旋转运动,对比文件1只能适用于阻尼旋转运动,对比文件2只能阻尼两个组件间的线性运动,故对比文件2没有技术启示。②即使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只能想到将活塞头与气缸螺纹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活塞杆与活塞也是螺纹连接的,故会导致运动进行引导不可控。因此,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首先,权利要求1仅要求保护一种活塞-缸单元,并未限定该活塞-缸单元的领域以及与铰链的部件连接关系,同时也未限定是驱动气缸相对于活塞杆旋转还是驱动活塞杆相对气缸旋转。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弹簧(即同样公开了一种活塞-缸单元),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倒数第2段)技术特征:气弹簧20还可在手动模式下操作,其中,手动力和气体力使活塞头 32旋转,从而进行往复运动。即对比文件2同样可以实现不仅适用于阻尼两个组件间的线性运动,还同时或替代地适用于阻尼旋转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活塞装置设置为整体相对于气缸旋转运动来阻尼旋转运动。而具体将相对轴向固定连接的活塞杆和活塞中哪个部件上设置螺纹,均可以实现活塞装置与气缸通过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
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活塞头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在气缸中的运动方式设置为:将活塞和活塞杆相对轴向固定,活塞-缸单元中设置螺旋连接件,使包括活塞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和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两者可以相对做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活塞装置替换为:活塞和活塞杆相对轴向固定,包括活塞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和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两者可以相对做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此时同样可以实现不仅适用于阻尼两个组件间的线性运动,还同时或替代地适用于阻尼旋转运动。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门铰链的活塞-缸单元(16),其包括
具有纵轴(L)的气缸(20)和
插入所述气缸(20)的、能够沿着所述纵轴(L)运动的活塞装置(22),所述活塞装置具有活塞杆(24)和活塞(40),
其中,所述活塞杆(24)沿着所述纵轴(L)贯穿所述气缸(20),因而所述活塞杆既在轴向第一端(26)处,又在相反的轴向第二端(28)处伸出所述气缸(20),
其中,所述活塞(40)在所述气缸(20)的内腔中将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一工作腔(36)与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二工作腔(38)分隔开,
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装置(22)的活塞杆(24)和所述气缸(20)通过螺旋连接件(52)相互连接,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对于彼此围绕所述纵轴(L)作螺旋运动,
所述气缸(20)相对于所述活塞杆(24)可轴向移动,
所述活塞-缸单元(16)以驱动所述气缸(20)相对于所述活塞杆(24)旋转的方式进行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缸(20)的内侧上固定地或不可轴向移动地设置有螺旋形附件或螺母(54),其中,所述螺旋形附件或所述螺母(54)与所述活塞装置(22)的对应元件(56)螺旋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活塞杆(24)的设置在所述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处设置有旋转传递元件(34),所述旋转传递元件与所述活塞杆(24)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所述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所述气缸(20)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其特征在于,在所 述气缸的外区段上设置有旋转传递元件,所述旋转传递元件与所述气缸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所述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所述活塞装置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工作腔(36)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8)通过至少一个阻尼流体通道(62-1、62-2;62a;72)相互连接,所述阻尼流体通道形成在所述活塞(40)中或作为旁路通道(72)形成在所述气缸(20)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阻尼流体通道中或在所述阻尼流体通道的开口处安装有影响流动横截面的阀门(64;64-1、64-2;64a)。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调节到关闭状态,在所述关闭状态下,所述阀门完全关闭所述阻尼流体通道(62-1、62-2;62a)。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调节到关闭状态,在所述关闭状态下,所述第一工作腔(36)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8)之间的阻尼流体的交换是基本上完全阻断的。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具有球形的阀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通过调节元件控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能够通过调节元件磁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所述阀门(64;64-1、64-2;64a)被预加载在关闭位置,并且在阻尼流体中的、超过预定的 第一阈值的压力的作用下切换到打开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当阻尼流体中的压力低于第二阈值时,所述阀门(64;64-1、64-2;64a)从打开位置切换到关闭位置,所述第二阈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阻尼流体通道(62-1、62-2)中或在至少两个阻尼流体通道的开口处分别设置有止回阀(64-1、64-2),其中所述止回阀(64-1、64-2)具有相反的作用方向。
15. 一种门铰链(10;10a;10b),其包括
用于安装在门扇上的第一安装元件(12)、
用于安装在门框上的第二安装元件(14),以及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
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安装元件(12、14)中的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气缸(20)连接或由所述气缸形成,且所述两个安装元件(12、14)中的另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活塞杆(24)连接或由所述活塞杆形成。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门铰链(10;10a;10b),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或/和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地并且抗扭地保持在对应的所述安装元件处。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权利要求16所述的门铰链(10;10a;10b),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铰链的铰链轴与所述气缸(20)的纵轴(L)重合,所述第一安装元件(12)围绕所述铰链轴相对于所述第二安装元件(14)摆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缸单元(16)是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缸单元(16),所述门铰链具有用于手动操纵能够控制所述阀门(64;64-1、64-2;64a)的调节元件的操纵元件,以便基本上完全阻断所述第一工作腔和所述第二工作腔(36、38)之间的阻 尼流体的交换,或解除所述阻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8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门铰链的活塞-缸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门铰链的活塞-缸单元,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7-45段,附图1-7)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活塞-缸单元具有纵轴的铰链套2(相当于本申请的气缸)和具有活塞3和活塞杆6的活塞装置,活塞杆6通过螺纹与导向件8的螺纹连接,导向件8通过槽39与铰链套2内侧的导向件38配合,活塞3设置在导向件8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活塞3能够沿着纵轴运动,活塞杆6沿着纵轴贯穿铰链套2,活塞杆6的两端分别在铰链套2的两端伸出铰链套2,活塞在铰链套2的内腔将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一工作腔4与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二工作腔5分隔开。导向件8的内部设有切入的螺纹8b,其对应于活塞杆6的螺纹,导向件8用作活塞的驱动器。当打开门时,活塞杆6相对于铰链套2旋转,同时活塞3轴向移位并且弹簧元件10被偏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活塞装置的活塞杆与气缸通过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对于彼此围绕所述纵轴做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活塞-缸单元以驱动气缸相对于活塞杆旋转的方式进行工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活塞-缸单元,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3页第5段,附图1-3)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活塞-缸单元包括气缸22、活塞杆30、外部周围表面设置有螺纹36的活塞头32(活塞杆30和活塞头32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塞装置)以及固定在气缸22中的气缸套37,汽缸套37(相当于本申请的螺旋连接件)内部周围具有与螺纹36匹配的螺纹38,活塞杆30旋转时,其旋转活塞头32,螺纹36和38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活塞头32在气缸22中往复运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塞装置和所述气缸通过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对于彼此围绕所述纵轴作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气弹簧20可在手动模式下操作,其中,手动力和气体力使活塞头 32旋转,从而进行往复运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活塞头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在气缸中的运动方式设置为:将活塞和活塞杆相对轴向固定,活塞-缸单元中设置螺旋连接件,使包括活塞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和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两者可以相对做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将相对轴向固定连接的活塞杆和活塞中哪个部件上设置螺纹,均可以实现活塞装置与气缸通过螺旋连接件相互连接,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对于彼此围绕所述纵轴做螺旋运动,气缸相对于所述活塞杆可轴向移动,活塞装置能够沿着所述纵轴运动。至于“活塞-缸单元以驱动气缸相对于活塞杆旋转的方式进行工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导向件8用作活塞的驱动器,导向件8相对活塞杆6旋转,进一步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采用气缸相对于活塞杆旋转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应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3页第5段,附图1-3):活塞头32(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塞装置的对应元件)的外部周围表面设置有螺纹36,气缸套37固定在气缸22中的(公开了本申请的气缸内侧固定地或不可轴向移动地设置有螺旋形附件),汽缸套37(相当于本申请的螺旋形附件)内部周围具有与螺纹36匹配的螺纹38,活塞杆30旋转时,其旋转活塞头32,螺纹36和38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活塞头32在气缸22中往复运动(相当于本申请的螺旋形附件与活塞装置的对应元件螺旋啮合)。同时,螺母是本领域常见的螺旋形附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包括活塞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和气缸相对做螺旋运动通过活塞与相对气缸固定的螺旋连接件连接或活塞杆与相对气缸固定的螺旋连接件连接来实现(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活塞-缸单元,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0行-第5栏第6行,附图1-14):安装在门框铰链臂上的底座11具有六角开孔,用于使连接在门铰链臂上的缸体8在旋转时,安装有活塞头4的六角活塞杆2上下移动,结合附图14可以得出底座11设置在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活塞-缸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安装为具有六角开孔的底座11(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传递单元)与门铰链臂连接,缸体8与门框铰链臂连接时,底座11与六角活塞杆2能够传递旋转并且可轴向移动的连接,同时底座相对于缸体8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即对比文件3提供了一种在所述活塞杆的设置在所述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处设置的旋转传递元件,该旋转传递元件与活塞杆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且该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气缸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活塞杆的设置在所述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处设置的旋转传递元件,使该旋转传递元件与活塞杆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且该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气缸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在活塞-缸单元中,只要可以实现将旋转运动转化为活塞相对气缸的往返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旋转的传动方式,譬如将传动方式设置为,通过气缸与门扇铰链臂固定连接,使气缸通过螺纹带动活塞旋转,而该活塞导向件限制为只能相对气缸上下运动;譬如将传动方式设置为:在气缸的外区段上设置旋转传递元件,使旋转传递元件与气缸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且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活塞装置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譬如将传动方式设置为:活塞杆的设置在所述活塞-缸单元之外的区段处设置的旋转传递元件,使该旋转传递元件与活塞杆能够传递旋转地并且可轴向移动地连接,且该旋转传递元件相对于气缸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这些均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45段,附图1-7):活塞在铰链套2的内腔将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一工作腔4与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二工作腔5分隔开,第一工作腔4与第二工作腔5通过阻尼流体通道27、28、40相互连接,阻尼流体通道27、28设置在活塞3中,阻尼流体通道27、28的开口处安装有控制盘30、31(相当于本申请的阀门)影响流动横截面,控制盘31可以控制阻尼流体通道28关闭。而将流体阻尼通道设置为气缸处的旁路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同时将第一工作腔与第二工作腔之间的阻尼流体交换通过控制盘完全阻断还是部分阻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1是从属权利要求,球形阀、蝶阀、隔膜阀等均为本领域常见的阀门,将阀门设置为通过磁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阀门选择设置为球形阀,通过磁控制阀门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37-45段,附图1-7):控制盘在可以设置为通过压力作用下切换到打开位置,控制盘30和控制盘31分别对应设置在阻尼流体通道27和阻尼流体通道28处,具有相反作用的方向。而将阀门预加载到关闭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阀门是通过压力作用切换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时,其打开位置切换到关闭位置的阈值以及关闭位置切换到打开位置的阈值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譬如将阀门从打开位置切换到关闭位置的阈值设置为小于从关闭位置切换到打开位置的阈值这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包括四个技术方案,当其包括技术特征“两个安装元件中的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气缸连接,且所述两个安装元件中的另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所述活塞杆连接”为技术方案1,其他为技术方案2-4.
权利要求15技术方案1请求保护一种门铰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铰链,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7-45段,附图1-7)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门铰链包括铰链安装元件21、22以及活塞-缸单元,铰链安装元件21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活塞杆6连接,铰链安装元件22能够传递旋转地与铰链套22连接。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铰链安装元件21、22分别安装在门扇上和门框上,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活塞-缸单元为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而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已经评述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4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①两个安装元件中的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由所述气缸形成,或两个安装元件中的另一个能够传递旋转地由活塞杆形成;②活塞-缸单元为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安装元件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来说,只要可以将门的旋转运动传递到活塞-缸单元,安装元件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譬如将安装元件设置为与气缸连接或、与活塞杆连接、直接由气缸形成或直接由活塞杆形成,这些均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来说,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缸单元已经评述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0行-第5栏第6行,附图1-14):安装在门框铰链臂上的底座11(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元件)具有六角开孔,用于使连接在门铰链臂上的缸体8在旋转时,安装有活塞头4的六角活塞杆2在底座11内上下移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塞杆可轴向移动并且抗扭地保持在安装元件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活塞-缸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安装为具有六角开孔的底座11(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传递单元)与门铰链臂连接,缸体8与门框铰链臂连接时,底座11与六角活塞杆2能够传递旋转并且可轴向移动的连接,同时底座相对于缸体8保持为不可轴向移动但可旋转,即气缸可轴向移动并且抗扭的保持在对应安装元件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45段,附图1-7):门铰链包括铰链安装元件21、22以及活塞-缸单元,铰链安装元件21能够传递旋转地与活塞杆6连接,铰链安装元件22能够传递旋转地与铰链套22连接,结合附图1可以得出铰链轴与铰链套2的纵轴重合,第一安装元件围绕铰链轴相对第二安装元件摆动,活塞在铰链套2的内腔将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一工作腔4与填充有阻尼流体的第二工作腔5分隔开,第一工作腔4与第二工作腔5通过阻尼流体通道27、28、40相互连接,阻尼流体通道27、28设置在活塞3中,阻尼流体通道27、28的开口处安装有控制盘30、31(相当于本申请的阀门)影响流动横截面,控制盘31可以控制阻尼流体通道28关闭。而通过手动操纵元件控制或是自动操纵元件控制调节元件,完全阻断第一工作腔4与第二工作腔5之间的阻尼流体交换或部分阻断其交换或解除阻断其交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由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用于阻尼两个组件间的线性运动、还同时或替代地适用于阻尼旋转运动的活塞-缸单元。对比文件1和2对于该问题并未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在一定程度可视为从另一种不同的途径解决了本发明针对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主动再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整体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应舍弃引导元件38,并将丝杆6和活塞3固定在一起,然而,对比文件均未对如此改进给出教导。
合议组对此进行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为阻尼旋转运动的结构,两者的区别仅仅是包括活塞和活塞杆的活塞装置与缸体的相对运动方式不同,即本申请中活塞装置的活塞通过活塞杆的旋转与缸体实现相对旋转运动来实现轴向方向的位移,而对比文件1中活塞装置的活塞通过活塞杆相对于导向件的旋转实现与缸体相对直线运动来实现轴向方向的位移;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活塞装置的活塞通过活塞杆的旋转与缸体实现相对旋转运动来实现轴向方向的位移,而活塞杆和活塞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轴向方向位移的实现是通过螺旋连接件与活塞杆连接还是和活塞连接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设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应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杆6与活塞设置为相对轴向位置不变或固定连接,在铰链套2的内部设置固定的螺旋连接件,使活塞杆通过螺旋连接件螺纹连接气缸。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向件8的内部设有切入的螺纹8b,其对应于活塞杆6的螺纹,导向件8用作活塞的驱动器”,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螺纹连接件设置在铰链套2内部,并与活塞杆6的螺纹配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不合理,而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范畴。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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