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确定按访问扫描和按需扫描任务的优先顺序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89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3250
优先权日:2014-10-07
申请(专利)号:201510521075.9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卡巴斯基实验室股份制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伟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张博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在所述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1075.9,名称为“用于确定按访问扫描和按需扫描任务的优先顺序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卡巴斯基实验室股份制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三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A preemptive connection pool manager for web-based application collaboration”,Zhen Zhao,会议名称为: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llaborative Computing: Networking, Applications and Worksharing,第326-334页,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对比文件2,US8479294 B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2日;对比文件3,US2005149749 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7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计算机处理器预留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一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并且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计算机包括服务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瘦客户端执行所述瘦客户端与安全虚拟机之间的连接的预留、分配和重新分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OAS扫描包括利用安全虚拟机实时扫描所述计算机的至少文件系统活动或网络活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ODS扫描包括利用安全虚拟机扫描所述计算机的文件、文件夹和磁盘分区的一个或多个。
6.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设置在计算机上的安全虚拟机,该安全虚拟机被配置成:对所述计算机上的对象执行按访问扫描(OAS)和按需扫描(ODS);和
设置在所述计算机上的至少一个瘦客户端,该瘦客户端被配置成:
预留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一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未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时,分配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并且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一个或多个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计算机包括服务器。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OAS扫描包括利用安全虚拟机实时扫描所述计算机的至少文件系统活动或网络活动。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ODS扫描包括利用安全虚拟机扫描所述计算机的文件、文件夹和磁盘分区的一个或多个。”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为瘦客户端与安全虚拟机之间的连接,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并由所述瘦客户端发送相关请求以供安全虚拟机执行;(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为按访问扫描OAS请求和按需扫描ODS请求;(3)权利要求1限定了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瘦客户端与虚拟机之间进行安全扫描。然而,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是和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执行相应的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6,其分别对应权利要求2、4、5,基于权利要求2、4、5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了特征“并且其中,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当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修改为“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将特征“并且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时”修改为“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将特征“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预留的一个或多个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修改为“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重新分配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将特征“一个或多个连接”修改为“两个或多个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重新分配是在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OAS请求时进行的。换句话说,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都用于ODS时,进行重新分配。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抢占限制为没有任何连接用于HP的情形。(2)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为了支持按访问扫描请求而降低按需扫描的优先级。而在对比文件3中,一旦收到请求,如果是按需请求,而不是按访问请求,则将它们添加到具有“较低优先级”的调度。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为了与连接的原始目的不同的目的而重新分配任何现有连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没有公开或暗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计算机处理器预留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其中,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重新分配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
“6.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设置在计算机上的安全虚拟机,该安全虚拟机被配置成:对所述计算机上的对象执行按访问扫描OAS和按需扫描ODS;和
设置在所述计算机上的至少一个瘦客户端,该瘦客户端被配置成:
预留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其中,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重新分配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并指出:(1)权利要求1、6中增加的特征“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和原说明书的记载不同,二者相互矛盾,上述增加的特征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为了加快审查,合议组认为,即使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上述超范围的缺陷,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并且其中,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删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和6,删除了特征“并且其中,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不能共享相同的所预留的连接”,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OAS扫描能够借用由ODS扫描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将特征“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与所述重新分配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相关联的ODS请求的处理”修改为“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描述了HP抢占LP的情况,而不管LP使用了多少连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抢占限制为没有任何连接用于HP的情形。(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正在进行的ODS扫描被中断,以及停止来自ODS的请求的处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点。对比文件3未能弥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留下的显著差距。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没有为了支持按访问扫描请求而降低按需扫描的优先级,而是重新分配之前属于ODS请求的整个连接。换言之,通过对比文件3的方法,正在进行的扫描似乎不受影响,并且不会停止新的ODS请求的处理,即没有被停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计算机处理器预留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OAS扫描能够借用由ODS扫描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以及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
“6.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设置在计算机上的安全虚拟机,该安全虚拟机被配置成:对所述计算机上的对象执行按访问扫描OAS和按需扫描ODS;和
设置在所述计算机上的至少一个瘦客户端,该瘦客户端被配置成:
预留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OAS扫描能够借用由ODS扫描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以及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
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并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基于所述计算机的所有所设置的虚拟机的忙碌状态来进行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所述安全虚拟机是所设置的虚拟机之一”。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描述了HP抢占LP的情况,而不管LP使用了多少连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抢占限制为没有任何连接用于HP的情形。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记载了正在进行的ODS扫描被中断并且优先顺序考虑了整个系统的繁忙程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不相同或不等同。(2)此外,对比文件3未能弥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留下的显著差距。对比文件3中,“按需”病毒扫描的优先级低于“按访问”病毒扫描的优先级。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为了支持按访问扫描请求而降低按需扫描的优先级。相反,权利要求1中重新分配之前属于ODS请求的整个连接。在对比文件3中,一旦收到请求,如果是按需请求,而不是按访问请求,则将它们添加到具有“较低优先级”的调度。对比文件3没有为了与连接的原始目的不同的目的而“重新分配”任何现有连接。换言之,通过对比文件3的方法,正在进行的扫描看起来是不受影响的,并且不会停止新的ODS请求的处理,即没有被停机。相反,权利要求1记载了“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计算机处理器预留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按访问扫描OAS请求或按需扫描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OAS扫描能够借用由ODS扫描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以及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其中,基于所述计算机的所有所设置的虚拟机的忙碌状态来进行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所述安全虚拟机是所设置的虚拟机之一。”
“6.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设置在计算机上的安全虚拟机,该安全虚拟机被配置成:对所述计算机上的对象执行按访问扫描OAS和按需扫描ODS;和
设置在所述计算机上的至少一个瘦客户端,该瘦客户端被配置成:
预留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的两个或多个连接,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
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在所述瘦客户端与所述安全虚拟机之间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其中,所述瘦客户端请求所述OAS请求和所述ODS请求以供所述安全虚拟机执行;并且
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或ODS请求,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DS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OAS请求时,一旦接收到按访问扫描请求,就将用于传输ODS请求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OAS请求,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OAS扫描能够借用由ODS扫描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以及
其中,所述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其中,基于所述计算机的所有所设置的虚拟机的忙碌状态来进行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所述安全虚拟机是所设置的虚拟机之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A preemptive connection pool manager for web-based application collaboration”,Zhen Zhao,会议名称为: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llaborative Computing: Networking, Applications and Worksharing,第326-334页,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US8479294 B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3,US2005149749 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7日。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第329、330页)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web应用的协调抢占连接池的管理方法,该管理方法基于优先权进行协调(相当于一种确定请求的优先顺序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连接分为两种优先级,即高优先级HP和低优先级LP(HP连接即第一请求,LP连接即第二请求),当拥塞发生时,启动抢占机制,低优先级的连接将被移出连接池;连接池为HP连接和LP连接共预留c个连接的资源(相当于预留两个或多个连接),当HP连接的数量达到c个且再有HP连接请求到达时,则HP连接被阻塞,当HP和LP连接的数量之和达到c个且再有LP连接请求到达时,则LP连接被阻塞(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连接池中已有连接的个数小于c个时,则新到达的HP连接请求或LP连接请求都将被分配,不会被阻塞,相当于当所预留的连接中的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未用于传输第一请求或第二请求时,分配所述一个或多个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第一请求或第二请求);当连接池中HP连接和LP连接的数量之和为c时,且连接池中存在一个或多个LP连接,当再有HP连接请求到达时(相当于一旦接收到第一请求),则HP连接抢占LP连接,图6显示具有c个连接的连接池的状态空间,其中,连接池中LP连接的最大数目是c(相当于当所有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第一请求或第二请求,并且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第二请求,并且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第一请求时,一旦接收到第一请求,就将用于传输第二请求的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重新分配用于传输第一请求,其中,所述重新分配使得第一请求能够借用由第二请求使用的重新分配的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为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连接,所述瘦客户端运行在所述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并由所述瘦客户端发送相关请求以供安全虚拟机执行,由计算机处理器预留连接;(2)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请求分别为按访问扫描OAS请求和按需扫描ODS请求;(3)权利要求1限定了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进一步包括:中断与所述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及由所述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基于所述计算机的所有所设置的虚拟机的忙碌状态来进行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所述安全虚拟机是所设置的虚拟机之一。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瘦客户端与安全虚拟机之间进行安全扫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虚拟化环境中管理扫描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栏第15-46行,图2):主机200托管多个虚拟机VM-1和VM-2,如图2所示,安全虚拟机VM-A为设置在同一个主机上的虚拟机VM-1和VM-2提供反恶意软件扫描,当虚拟机请求时,安全虚拟机VM-A按照管理计划表为该虚拟机提供按需的反恶意软件扫描;相似地,主机250包括的安全虚拟机VM-B,为主机250托管的虚拟机VM-3和其它虚拟机提供按需的反恶意软件扫描;每个虚拟机VM-1、VM-2、VM-3(相当于另一个虚拟机)均包括瘦代理端和扫描缓存(瘦代理端相当于瘦客户端,此处公开了瘦客户端运行在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不同于属于计划任务的按需扫描,实时扫描由安全虚拟机基于虚拟机的请求实时执行扫描,每个虚拟机还可以具有用于与安全虚拟机协调扫描的瘦代理端(安全虚拟机执行的按需扫描和实时扫描均是基于虚拟机的请求发起的,虚拟机中的瘦代理端用于协调安全虚拟机的扫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连接为瘦客户端与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的连接,由瘦客户端发送相关请求,即按需扫描请求和实时扫描请求,以供安全虚拟机执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的大部分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在瘦客户端与虚拟机之间建立连接,以进行安全扫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计算机的另一个虚拟机上的瘦客户端与该计算机的安全虚拟机之间建立连接,并由所述瘦客户端发送相关请求以供安全虚拟机执行扫描的启示。而由计算机处理器执行预留连接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文件服务器中文件的病毒检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9]和[0032]段):病毒扫描包括按访问扫描和按需扫描;当由用户启动的文件访问触发扫描时,将实时执行按访问的病毒扫描;按需病毒扫描的优先级低于按访问病毒扫描的优先级。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扫描包括按需扫描和按访问扫描,按需扫描的优先级低于按访问扫描的优先级,且其在对比文件3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区分不同类别的扫描以确定不同的执行顺序。而在按需扫描的优先级低于按访问扫描的优先级的情况下,设置扫描请求与被该扫描请求触发的扫描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即设置具有高优先级的第一请求为按访问扫描OAS请求,具有低优先级的第二请求为按需扫描ODS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重新分配已使用的所述至少一个所预留的连接用于传输所述OAS请求时,显然该被重新分配的连接将要被OAS请求占用,该连接不能再被ODS请求占用,并且OAS请求是需要被立即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安全虚拟机中断与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便释放出相关连接,以及由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以便尽快处理OAS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针对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为确保成功和尽量不影响各部分的工作,考虑系统包含的多个虚拟机的忙碌状态,基于所有虚拟机的忙碌状态来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所述计算机包括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瘦客户端通常管理自身所在的虚拟机的事务,设置瘦客户端执行瘦客户端与安全虚拟机之间的连接的预留、分配和重新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栏第15-46行):不同于属于计划任务的按需扫描,实时扫描由安全虚拟机基于虚拟机的请求实时执行扫描。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9]和[0032]段):病毒扫描包括按访问扫描和按需扫描;当由用户启动的文件访问触发扫描时,将实时执行按访问的病毒扫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实时扫描由安全虚拟机执行,对比文件3公开了实时扫描是按访问OAS扫描。而设置OAS扫描为实时扫描计算机系统的至少文件系统活动或网络活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栏第15-46行):主机250包括的安全虚拟机VM-B,为主机250托管的虚拟机VM-3和其它虚拟机提供按需的反恶意软件扫描。可见,由安全虚拟机进行ODS扫描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设置ODS扫描包括利用安全虚拟机扫描计算机的文件、文件夹和磁盘分区的一个或多个,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的系统,其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且由安全虚拟机和瘦客户端执行相应的步骤。而安全虚拟机和瘦客户端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关于理由(1),对比文件1第230页公开了:当连接池中HP连接和LP连接的数量之和为c时,且连接池中存在一个或多个LP连接,当再有HP连接请求到达时,则HP连接抢占LP连接,图6显示具有c个连接的连接池的状态空间,其中,连接池中LP连接的最大数目是c。可见,对比文件1中,在LP连接为最大数目c时,HP连接的数目为0,此时即属于没有任何连接用于HP的情形。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新分配是在没有任何所预留的连接用于HP请求时进行的这一情形。关于本申请确定扫描请求的优先顺序时考虑了整个系统的繁忙程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计算机系统的各个部分的工作状态容易影响操作执行的成功与否,对计算机系统操作时考虑各个部分的繁忙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
关于理由(2),与对比文件3中对两种扫描的具体处理方式无关,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是扫描包括按需扫描和按访问扫描,按需扫描的优先级低于按访问扫描的优先级。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地,设置具有高优先级的第一请求为按访问扫描OAS请求,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关于重新分配之前属于ODS请求的整个连接,这种分配方式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按需扫描和按访问扫描有不同的优先级,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不同优先级的请求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优先级原则,将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在病毒扫描情形中,将高优先级连接请求设置为按访问扫描OAS请求,将低优先级连接请求设置为按需扫描ODS请求。显然被重新分配的连接将要被OAS请求占用,不能再被ODS请求占用,并且OAS请求需要被立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安全虚拟机中断与重新分配的连接相关的ODS扫描,以便释放出相关连接,以及由安全虚拟机停止ODS请求的处理以便尽快处理OAS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