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评判哺乳动物动力学的动作捕获和分析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评判哺乳动物动力学的动作捕获和分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0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0358
优先权日:2014-03-21
申请(专利)号:201580015303.3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凯耐特赛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波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朱莹莹
国际分类号:A61B5/11,A61B5/00,A61B5/103,H04N13/02,H04N5/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要点
:对于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介质虽然可能存储有对应可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流程的计算机程序,但就该由所述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介质而言,其只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的一个部件,是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而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产品的范畴,相关权利要求的类型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排除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5303.3,名称为“用于评判哺乳动物动力学的动作捕获和分析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凯耐特赛斯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诊断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为由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用于评估哺乳动物对象在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运动范围内的变化,所述方法包括:
(i)布置至少一个三维红外视频相机以在所述对象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过程中捕获所述对象的身体的所选择部分的图像;
(ii)定位所述对象以执行所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
(iii)向所述对象提供第一指令以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且当出现运动柔韧性的第一极限时同时地提供口头评注;
(iv)在所述对象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三维红外相机记录所述对象的身体部分的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v)同时记录所述对象的口头评述的第一音频记录结果;
(vi)在所述对象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过程中同时探测和记录关于所选择的生理参数的第一数据组,由此产生第一生理参数记录结果;
(vii)将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参数记录结果存储为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
(viii)执行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的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其中所述评判包括比较和关联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参数记录结果;
(ix)从中准备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一报告;
(x)对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和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所述第一报告,指定第一特有标识码;
(xi)在选择的时段之后,重复步骤(i)至(x),由此产生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第二特有标识码、和总结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二报告;
(xii)将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进 行比较,以探测在所述对象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过程中在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以及所述第一生理参数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参数记录结果上的不同;和
(xiii)准备进展报告,该进展报告总结了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之间的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按照一个或多个另外的选择的时间间隔重复步骤(xi)至(xii),由此产生一个或多个另外的运动机能学评判;将所述一个或多个另外的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进行比较,以探测在所述对象执行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过程中在所述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生理数据上的不同;准备一个或多个另外的进展报告,所述另外的进展报告总结了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另外的运动机能学评判之间的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另外还包括以下步骤:使用所述进展报告来准备诊断、治疗计划和锻炼计划中的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选择的生理参数是:肌肉活动、心率、血压、所述对象的血管系统中的氧饱和度、所述血管系统中的二氧化碳水平、所述血管系统中的乳酸水平、呼吸速率、皮肤电反应、心脏活动、系列眼运动、所述对象的眼的扩张的变化、或咬力。
5. 一种系统,用于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协同以评估哺乳动物对象在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运动范围内的变化,所述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三维红外相机;
麦克风;
用于接收和通讯发送生理数据组的至少一个装置;和
微处理器,用于接收及处理来自步骤(iv)的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来自步骤(v)的音频记录结果、来自步骤(vi)、(xi)和(xii)的 生理参数记录结果,并且生成步骤(vii)中指定的独立组的数据、步骤(viii)中指定的运动机能学评判、步骤(ix)中指定的报告、步骤(x)中指定的特有标识码、以及步骤(xiii)中指定的进展报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装置是以下中的一种:心率监控器、血压监控器、VO2监控器、脉搏血氧计、乳酸监控器、皮肤电反应监控器、心电图监控器、心冲击图监控器、脑电图监控器、肌电图监控器、眼电图监控器、和咬力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限定向对象提供指令使所选择的肌肉骨骼执行特定范围的运动动作,通过记录这个运动动作过程中的视频、音频和某些生理参数,对其进行评判得到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报告,并将不同时段的两个运动机能学评判进行比较以获得进展报告,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确定其中的运动机能学评判包括对受伤、患有萎缩及有肌肉骨骼功能障碍等对象的运动机能学评判,因此,该方法包括了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用于诊断疾病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凯耐特赛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特征“在身体训练过程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的方法涉及人体运动学方面的评判,虽然在一些情况下能够被用于诊断或治疗受伤等对象,但修改后已经将其限定应用于身体训练过程中,因此,所述主题应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有关记录对象的口头评述的功能一般仅能限定于人类,因此其要求保护适用于全体哺乳动物的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即使将所述方法限定于身体训练,但仍然适用于身体训练中的疾病的诊断,且从属权利要求3明确记载了使用进展报告来准备诊断、治疗计划,从属权利要求4明确记载了对血压等生理参数进行测量,这些都是明确的疾病诊疗方法,因此,修改后的方法没有完全排除疾病的诊疗方法,依然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修改或意见陈述,对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的支持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克服,并将相关方法限定于“一种用于评估人类对象在所选择的时间段期间在仅与身体训练相关的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运动范围内的变化的方法”,并进一步限定“所述身体训练由一种或多种姿势、工作相关的运动和运动相关的运动组成”,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被限定为仅与身体训练相关,此外,身体训练也进一步以封闭方式被限定为由一种或多种姿势、工作相关的运动和运动相关的运动组成,从属权利要求中有关血压等生理参数的测量也仅针对于与身体训练相关的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而不涉及疾病的诊疗,因此其保护范围排除了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相关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限定后的身体训练可能包含康复训练,其中的姿势可能是假体康复师针对患者制定的用于康复训练的姿势,工作相关的运动可能是牙医进行治疗工作时所进行的运动,运动相关的运动可能是针对肥胖病人所制定的跑步运动,因此修改限定后的方法依然并未真正排除疾病的诊疗方法;同时,有些包含可作为疾病诊断依据的生理参数检测步骤的方法,例如血压检测,不管是在什么环境下进行检测,只要实施,就能直接获得检测对象的疾病结果或健康状况,因此依然属于疾病诊疗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相关方法权利要求修改为执行相关方法步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并对原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计算机存储介质属于一种装置权利要求,不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排除的可专利主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用于评估受试者执行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变化,所述系统包括:
三维红外相机;麦克风;用于接收生理数据组的装置;和
与所述三维红外相机、所述麦克风和所述装置通信的计算机实施的软件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实施的软件程序被配置成,
在第一选择的时间处:
(i)从所述三维红外相机接收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ii)同时,从所述麦克风接收第一音频记录结果;
(iii)同时,从所述装置接收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
(iv)将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存储为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
(vii)执行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的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其中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包括:分别处理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的第一步,将所处理的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关联以产生关联的第一数据记录组的第二步,以及评估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并由此产生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的总结的第三步;
(viii)准备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一报告;
(ix)对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和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所述第一报告,指定第一特有标识码;和
在第二选择的时间处:
(x)从所述三维红外相机接收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第 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xi)同时,从所述麦克风接收第二音频记录结果;
(xii)同时,从所述装置接收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
(xiii)将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存储为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
(xiv)对所述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执行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其中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包括:分别处理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的第一步,将所处理的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关联以产生关联的第二数据记录组的第二步,以及评估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并由此产生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的总结的第三步;
(xv)准备总结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二报告;
(xvi)对所述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和总结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所述第二报告,指定第二特有标识码;
(xvii)将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进行比较,以探测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和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之间的不同和/或所述关联的第一和第二数据组的总结;和
(xviii)准备总结了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之间的所述比较的报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包括两个或更多个三维红外相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包括两个或更多个用于接收生理数据组的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心率监控器、血压监控器、VO2监控器、脉搏血氧计、乳酸监控器、皮肤电反应监控器、心电图监控器、心冲击图监控器、脑电图监控器、肌电图监控器、眼电图监控器、或咬力仪。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心率监控器、血压监控器、VO2监控器、脉搏血氧计、乳酸监控器、皮肤电反应监控器、心电图监控器、心冲击图监控器、脑电图监控器、肌电图监控器、眼电图监控器、或咬力仪。
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被处理器执行时实施用于评估受试者执行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变化的以下步骤:
在第一选择的时间处:
(i)从三维红外视频相机接收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ii)同时,从麦克风接收第一音频记录结果;
(iii)同时,从被配置成接收生理数据的装置接收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
(iv)将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存储为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
(vii)执行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的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其中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包括:分别处理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的第一步,将所处理的所述第一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一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一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关联以产生关联的第一数据记录组的第二步,以及评估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并由此产生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的总结的第三步;
(viii)准备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一报告;
(ix)对所述第一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和总结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所述第一报告,指定第一特有标识码;和
在第二选择的时间处:
(x)从所述三维红外相机接收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xi)同时,从所述麦克风接收第二音频记录结果;
(xii)同时,从所述装置接收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
(xiii)将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存储为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
(xiv)对所述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执行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其中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包括:分别处理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的第一步,将所处理的所述第二视频影像记录结果、所述第二音频记录结果和所述第二生理数据记录结果关联以产生关联的第二数据记录组的第二步,以及评估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并由此产生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的总结的第三步;
(xv)准备总结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的第二报告;
(xvi)对所述第二独立组的数据记录、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和总结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的所述第二报告,指定第二特有标识码;
(xvii)将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进行比较,以探测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和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之间的不同和/或所述关联的第一和第二数据组的总结;和
(xiii)准备总结了所述第一运动机能学评判与所述第二运动机能学评判之间的所述比较的报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步骤(i)和/或步骤(x)包括从两个或更多个三维红外相机同时地接收所述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视频影像记录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步骤(iii)和/或步骤(xii)包括从两个或更多个被配置成接收生理数据的装置同时地接收多个生理数据组。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装置是:心率监控器、血压监控器、VO2监控器、脉搏血氧计、乳酸监控器、皮肤电反应监控器、心电图监控器、心冲击图监控器、脑电 图监控器、肌电图监控器、眼电图监控器、或咬力仪。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装置是:心率监控器、血压监控器、VO2监控器、脉搏血氧计、乳酸监控器、皮肤电反应监控器、心电图监控器、心冲击图监控器、脑电图监控器、肌电图监控器、眼电图监控器、或咬力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期间,复审请求人最后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权利要求1和6中的步骤xvii中“以探测所述关联的第一数据组和所述关联的第二数据组之间的不同和/或所述关联的第一和第二数据组的总结”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文字记载,但复审请求人已经澄清其仅仅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软件程序步骤中由人类通常作出意义的比较,这意味上述特征不是技术的而仅仅是对由人类针对评判报告进行比较这一事实的解释,合议组认为,上述解释并未超出一般人类对报告进行比较的意思范畴,进而步骤xvii中唯一的“技术”特征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有执行或输出例如“请比较评判报告”这样一个提示性的过程步骤,而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第7段对上述步骤有明确记载,因此,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对于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介质虽然可能存储有对应可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流程的计算机程序,但就该由所述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介质而言,其只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的一个部件,是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而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产品的范畴,相关权利要求的类型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排除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方法权利要求1-4修改为保护主题为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权利要求6-10,所述介质虽然存储有可执行前述方法各步骤的计算机程序,但就由所述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介质而言,其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的一个部件,是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0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目前的权利要求1-5是原不涉及可专利客体争议的产品权利要求修改得到,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评估受试者执行选择的肌肉骨骼运动的变化的系统,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因此,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确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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