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玻璃表面的保护膜或纸,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玻璃表面的保护膜或纸,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9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50953
优先权日:2012-11-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510.1
申请日:2013-11-22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立民
合议组组长:万俊杰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C03C17/00,C09J7/00,C03C27/00,C03C2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510.1,发明名称为“用于玻璃表面的保护膜或纸,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0192106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2日)和对比文件2(CN102584026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7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保护玻璃基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保护膜或纸与玻璃基材的至少一个表面接触;
所述保护膜或纸包含滑爽剂组合物,所述滑爽剂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其中,R是含有12-30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脂族链,以及
其中,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涂覆了所述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爽剂组合物包含约为75-100重量%的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R是具有12-26个碳原子的饱和直链脂族链。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月桂醇、十三烷醇、肉豆寇醇、十五烷醇、鲸蜡醇、棕榈油醇、十七烷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亚麻醇、花生醇、山俞醇、瓢儿菜醇,或其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硬脂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膜或纸包含至少约200纳克/cm2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膜或纸包括:玻璃纸、牛皮纸、羊皮纸、再循环纸、纤维素纸、聚烯烃、低密度聚乙烯、聚乙烯膜、乙烯-丙烯酸(EAA)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酯(EVA)共聚物、尼龙聚合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合物、聚氯乙烯聚合物、聚丙烯,或其组合。
8. 一种对玻璃基材进行临时保护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得具有滑爽剂组合物的保护膜或纸与玻璃基材的至少一个表面接触,所述滑爽剂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其中,R是含有12-30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脂族链,以及其中,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涂覆了所述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
使一部分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从所述保护膜或纸转移到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以及
从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去除所述保护膜或纸,使得在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上留下一定量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爽剂组合物包含约为75-100重量%的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R是具有12-26个碳原子的饱和直链脂族链。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月桂醇、十三烷醇、肉豆寇醇、十五烷醇、鲸蜡醇、棕榈油醇、十七烷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亚麻醇、花生醇、山俞醇或者瓢儿菜醇,或其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硬脂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留在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上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的量足以使得所述滑爽剂组合物与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粘附并作为保护层,并且通过清洗从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去除。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留在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上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的量约为10-1600纳克/cm2。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清洗所述玻璃基材以去除所述滑爽剂组合物,从而小于8纳克/cm2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留在经清洗的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上。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去除了所述滑爽剂组合物时,所述玻璃的缺陷计数的百分比变化约为0.5-50%。
17. 一种复合玻璃封装,其包括:
玻璃基材;以及
与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粘附的保护纸或膜;
所述保护纸或膜包含滑爽剂组合物,所述滑爽剂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其中,R是具有12-30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脂族链,以及
其中,所述玻璃基材的表面涂覆了所述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复合玻璃封装,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膜或纸包含至少约200纳克/cm2的所述滑爽剂组合物。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复合玻璃封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月桂醇、十三烷醇、肉豆寇醇、十五烷醇、鲸蜡醇、棕榈油醇、十七烷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亚麻醇、花生醇、山俞醇、瓢儿菜醇,或其组合。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复合玻璃封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脂族醇是硬脂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如果同时在保护膜纸和玻璃基材两者上都含有增滑剂的话,会增加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同时在保护膜纸和玻璃基材两者上都含有增滑剂,而从本申请说明书表4可以看出,本申请相比于仅在保护膜纸上含有十八烷醇能够获得至少6倍的转移量增加,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2)对比文件2的发明原理是形成C18-OH的不连续层来提供保护而不是依靠C18-OH本身,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连续层是否依然能够提供表面保护,而且如果形成不连续层就已经足以提供保护的话,基于成本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选择增加材料消耗来形成连续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虽然单从材料成本考虑,同时在保护膜纸和玻璃基材两者上都含有增滑剂会增加成本,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0013]段)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在BOD下游进行的装卸、精加工和装运操作过程中,需要保护玻璃表面不被划伤。通常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精加工和/或装运操作以前在玻璃板的表面使用增滑剂,增滑剂可以通过转印、喷雾或浸渍使用到玻璃上。因此,出于对玻璃保护的具体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玻璃基材表面预先施加增滑剂,并不会因为增滑剂的少量成本增加而妨碍在此之后的装运等操作中再使用保护膜或纸以确保达到对玻璃基材的保护效果;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106]、[0107]段的记载,表4显示了从涂覆的纸转移到玻璃表面的十八烷醇的量,但该表中使用的是裸的玻璃样品,并没有使用已经涂覆了增滑剂的玻璃样品,因此表4中数据不能表明同时在保护膜纸和玻璃基材两者上都含有增滑剂相比于仅在保护膜纸上含有十八烷醇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2)首先,对比文件1和2最终都是通过在玻璃板上存有的增滑剂实现对玻璃进行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根据保护需要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不涉及形成连续或不连续的层的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申请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5年7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护玻璃基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一块玻璃板上放置包含增滑剂的纸或聚合物膜。增滑剂可以是长链脂肪酸酯或长链脂肪酰胺增滑剂。增滑剂至少存在于和玻璃板接触的纸或膜的表面。纸或膜被压到玻璃板上或在玻璃板之间,纸或膜上的一小部分增滑剂被转印到玻璃板上。随后将纸或膜从玻璃板上去掉,在玻璃上留下转印的增滑剂以提供第一划伤保护(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滑爽剂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其中,R是含有12-30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脂族链;以及限定了玻璃基材的表面涂覆了所述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滑剂为长链脂肪酸酯或长链脂肪酰胺。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护玻璃表面的方法,其通过在玻璃表面形成一种长链有机材料的不连续层,该长链有机材料具有包括至少12个碳原子的主碳链和邻近于主链一个末端的亲水基团;和将具有长链有机材料的玻璃片表面暴露于大量移动颗粒之中而不擦伤所述片表面;该有机材料具有主碳链,该主碳链包括选自羟基和羧基的亲水基团;该主碳链包括最多40个碳原子,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最多26个碳原子,如C18-OH;其意味着一种具有包括18个碳原子的直碳链并且在直碳链一端具有羟基的醇,C18-OH实施例包括但不局限于:脂族醇如十八烷-1-醇等(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0016]、[0042]、[005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包括最多26个碳原子的直碳链的脂族醇用作玻璃临时保护材料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将该脂族醇作为对比文件1的增滑剂,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玻璃基材的表面涂覆了至少一种具有化学式R-OH的脂族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在BOD下游进行的装卸、精加工和装运操作过程中,需要保护玻璃表面不被划伤;通常,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精加工和/或装运操作以前在玻璃板的表面使用增滑剂;增滑剂可以通过任何方法使用到玻璃上,例如使用纸或薄膜进行转印,喷雾或浸渍。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在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阶段使用增滑剂以保护玻璃的启示,并且给出了使用增滑剂的不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根据上游的玻璃处理工艺对玻璃预先保护的需要而同时选择使用转印和喷雾/浸渍的涂覆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有机材料是包括选自羟基和羧基的亲水基团,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最多26个碳原子,脂族醇如十八烷-1-醇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即可确定具体的脂族醇;至于滑爽剂中脂族醇的含量、保护膜或纸中滑爽剂的含量以及选择何种保护膜或纸,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对玻璃基材进行临时保护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
由之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9-16
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8的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权利要求9-12,可以参见对权利要求2-5的评述。对于权利要求13-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纸或膜上的一小部分增滑剂被转印到玻璃板上;在玻璃上留下转印的增滑剂以提供第一划伤保护(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用于保护玻璃表面的有机材料具有主碳链,该主碳链包括选自羟基和羧基的亲水基团;该主碳链包括最多40个碳原子,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最多26个碳原子,如C18-OH,并且所选用的有机材料易清除(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6]、[0080]段);而残留在玻璃板上滑爽剂的含量、清洗后残留的滑爽剂含量以及玻璃缺陷计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常规选择确定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玻璃封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封装,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
由之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8-20
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7的复合玻璃封装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4-6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在玻璃基材和保护纸这两者上都提供特定的滑爽剂组合物,也不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减少缺陷数量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这两者上都提供特定的滑爽剂组合物;而从本申请的实施例3和图7可以看出,在玻璃基材和保护纸上均具有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明显优于不是在玻璃基材和保护纸上均具有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2)关于对比文件1中增滑剂的名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定其用途是增加(玻璃基材与保护纸之间的)滑动性,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可以提供保护作用;关于合议组认为的“通常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精加工和/或装运操作以前在玻璃板的表面使用增滑剂”,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涉及常规技术手段的观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0013]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在BOD下游进行的装卸、精加工和装运操作过程中,需要保护玻璃表面不被划伤;通常,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精加工和/或装运操作以前在玻璃板的表面使用增滑剂;增滑剂可以通过任何方法使用到玻璃上,例如使用纸或薄膜进行转印,喷雾或浸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在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阶段使用增滑剂保护玻璃的启示,并且给出了使用增滑剂的不同方式。因此出于在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阶段对玻璃保护的具体需要,例如当在保护纸或膜施加到玻璃板表面之前即在其上游的玻璃处理工艺中需要对玻璃进行预先保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玻璃基材表面预先施加增滑剂,然后在此之后的装运等操作中再使用保护膜或纸以确保达到对玻璃基材的保护效果。其次,由本申请的实施例3和图7可以看出,在玻璃基材和保护纸上均具有组合物的技术方案(第4-7列),其效果仅明显优于在玻璃基材上具有组合物而保护纸上不具有组合物的技术方案(第2列),而与没有与纸接触的经涂覆的玻璃的技术方案(第1列)相近;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98]段也记载了对于第1、4-7列所示的技术方案,其缺陷计数在划痕测试之前和之后几乎不显示出变化。由此可见,在玻璃基材和保护纸这两者上都提供特定的滑爽剂组合物的效果并未明显优于仅在玻璃基材上提供该组合物的效果,因此由本申请实施例3和图7不能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于意见(2),虽然对比文件1使用了增滑剂的表述,但是其并非仅公开了这一名称,还同样公开了“用于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增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3(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5]段)中公开了通过现有技术已知的光缺陷测量技术检测缺陷数以反映增滑剂对于玻璃表面的保护效果,由此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其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确定该增滑剂同样是为了提供玻璃的保护作用。此外,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通常,保护玻璃板不被划伤的方法包括在精加工和/或装运操作以前在玻璃板的表面使用增滑剂”,因而无需另行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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