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反应层的鞋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83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5455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510724889.2
申请日:2014-02-12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主审员:王聪参审员:王碧琛
参审员:
国际分类号:A43B23/02,A43C1/00,A43C11/00,A43C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与某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这些对比文件尚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4889.2,名称为“具有反应层的鞋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是201480009689.2的发明专利PCT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328431Y,公告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3:US2010029796A1,公开日期为2010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US3555706A,公开日期为1971年01月19日;
对比文件5:US2002078591A1,公开日期为2002年06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配合以界定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以及
单一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单一带子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所述单一带子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其中所述单一带子包括反应材料的层;并且
其中所述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单一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单一带子完全在所述鞋面内经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鞋、靴子、拖鞋、蛙鞋、凉鞋和滑冰鞋之一。
4.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连接至所述鞋面以界定在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之间的内部体积,其中所述内部体积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以及
复合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具有由反应材料形成的内层和由无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层,使得当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所述反应材料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外层布置在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内层和所 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之间;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附接至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的第一端和附接至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的相对的第二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拖鞋和凉鞋中的一种,并且所述复合带子是鞋跟带子、足弓部带子和鞋前部带子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蛙鞋并且所述复合带子是鞋跟带子。
7.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外侧壁,所述外侧壁布置在内侧面和外侧面中的每一个上,所述鞋面界定配置成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所述鞋类物品的内部体积,并且所述鞋面还包括布置在所述鞋面的内侧面和外侧面之间的鞋舌;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以及
复合带子,其具有内侧末端和外侧末端,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两者都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内侧末端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其中所述外侧末端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所述复合带子还包括被布置在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之间的中间部分,所述中间部分被配置为在布置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部的足部的足弓上延伸,并且在所述鞋面的所述鞋舌之下;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并且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在所述外侧壁的内部固定至所述鞋底。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复合带子是足弓部带 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还包括单一反应带子,所述单一反应带子在所述内侧面处和在所述外侧面处被永久地附接于所述鞋类物品的内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包括拉胀材料。
1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配合以界定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以及
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带子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所述带子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所述鞋面还包括与所述鞋面的鞋前部部分相关联的前部的部分、与所述鞋面的鞋跟部分相关联的后部部分和被布置在所述前部的部分和所述后部部分之间的中间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中间部分包括所述带子,所述带子包括反应材料,所述反应材料在所述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中间部分从所述鞋面的所述内侧面延伸至所述鞋面的所述外侧面。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中间部分从所述鞋面的喉部开口的任一侧向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底延伸。”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第一侧为内侧,外侧末端永久地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带子为单一带子,包括反应材料的层,在单一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对脚背的固定性。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第一侧为内侧,第二端永久地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带子为复合带子,具有由反应材料形成的内层和由无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层,外层布置在内层和鞋面的内表面之间,使得当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反应材料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中的反应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此基础上,将带子由设置为复合带子,具有由反应材料形成的内层和由无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层,外层布置在内层和鞋面的内表面之间,使得当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反应材料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两者都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第一侧为内侧,带子的外侧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外侧壁的内部的鞋底的外侧面;(2)带子为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中的反应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此基础上,将带子由设置为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的,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内侧面,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中间部分包括反应材料,在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其中区别(1)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中的反应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此基础上,将中间部分包括反应材料,使得在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单一带子在内侧末端处和外侧末端处分别被永久附接于鞋底内侧面和外侧面,对比文件2的带子的构造目的是为了提供带子穿过狭槽的可调节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带子修改为永久附接于鞋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教导。另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使用反应性材料的教导。(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用于鞋类带子的内容,也没有提供用拉胀泡沫调节穿用者足部和鞋类物品之间紧密度的教导;对比文件3第0045段“增强的锚定或自锁性能”是指“将两个部件连接在一起”的防断能力,例如第0045段的打包部件,将拉胀材料用于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的带子和衬垫利用的是拉胀材料能够提供“增强的能量吸收和透气性”,也不是“增强对脚背的固定能力”。此外,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技术专家证言(石飞于2018年11月05日签字的“技术专家意见”2页)说明,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关于鞋类物品带子的内容,没有公开将拉胀泡沫结合到鞋类的带子的内容;(3)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响应于运动而实现调节的带子。(4)对比文件5没有提供将带子布置在鞋的内部体积且将带子的两侧末端永久附接至鞋底的内侧面和外侧面的教导,相反,对比文件5公开了中间柔性部分35布置在鞋底部分30和后部鞋底部分40之间并且用于将30和40连接以使鞋类易于弯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的中间柔性部分修改为位于鞋的内部体积内,并永久的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和内侧面。另外对比文件5也没有给出使用反应性材料的教导。(5)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3,1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带子包括反应材料的层,在单一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进一步增加其活动时的紧固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单一的反应材料的层形成的带子应用于鞋子的弹性带上以调节活动时对脚的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基于服饰、个人保护设备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内侧面,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中间部分包括反应材料,在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而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进一步增加其紧固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单一的反应材料的层形成的带子应用于对比文件5中鞋子的中间柔韧部35以调节活动时对脚部的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基于服饰、个人保护设备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也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及技术专家证言相关的观点不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07段、第0024段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单一带子”改为“复合带子”,并将“其中所述单一带子包括反应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单一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修改为“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将权利要求2中的“单一带子”改为“复合带子”;将权利要求11中的“带子”改为“复合带子”,并将“其中所述中间部分包括所述带子,所述带子包括反应材料,所述反应材料在所述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修改为“其中所述中间部分包括所述复合带子,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配合以界定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以及
复合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所述复合带子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完全在所述鞋面内经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鞋、靴子、拖鞋、蛙鞋、凉鞋和滑冰鞋之一。
4.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连接至所述鞋面以界定在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之间的内部体积,其中所述内部体积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以及
复合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具有由反应材料形成的内层和由无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层,使得当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所述反应材料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外层布置在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内层和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之间;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附接至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的第一端和附接至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的相对的第二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拖鞋和凉鞋中的一种,并且所述复合带子是鞋跟带子、足弓部带子和鞋前部带子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是蛙鞋并且所述复合带子是鞋跟带子。
7.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外侧壁,所述外侧壁布置在内侧面和外侧面中的每一个上,所述鞋面界定配置成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所述鞋类物品的内部体积,并且所述鞋面还包括布置在所述鞋面的内侧面和外侧面之间的鞋舌;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以及
复合带子,其具有内侧末端和外侧末端,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两者都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内侧末端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其中所述外侧末端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所述复合带子还包括被布置在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之间的中间部分,所述中间部分被配置为在布置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部的足部的足弓上延伸,并且在所述鞋面的所述鞋舌之下;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并且
其中所述复合带子的所述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在所述外侧壁的内部固定至所述鞋底。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复合带子是足弓部带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还包括单一反应带子,所述单一反应带子在所述内侧面处和在所述外侧面处被永久地附接于所述鞋类物品的内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包括拉胀材料。
1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
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其中所述鞋底和所述鞋面的内表面配合以界定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以及
复合带子,其邻近所述鞋面的所述内表面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其中所述复合带子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内侧面,并且所述复合带子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所述鞋底的所述外侧面;
所述鞋面还包括与所述鞋面的鞋前部部分相关联的前部的部分、与所述鞋面的鞋跟部分相关联的后部部分和被布置在所述前部的部分和所述后部部分之间的中间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中间部分包括所述复合带子,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中间部分从所述鞋面的所述内侧面延伸至所述鞋面的所述外侧面。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中间部分从所述鞋面的喉部开口的任一侧向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底延伸。”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 “复合带子,所述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这一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基于该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具有将鞋类更牢固的保持在足部上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和该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未在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3中被揭示,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另外,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此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13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权利要求与某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这些对比文件尚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
(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10行,图1,图3):该篮球鞋包括鞋帮1,大底2和鞋垫3,大底2以任何常用方式固定在鞋帮1上,鞋垫3是一种预制鞋垫,其具有脚背区域的弹性挡带3a。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进行对比,由对比文件4的图1,图3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该鞋的鞋面具有外侧面和内侧面,鞋底同样具有外侧面和内侧面,鞋底和鞋面的内表面配合以界定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从对比文件4的图1、图3可以确定,弹性挡带3a为带子,邻近所述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弹性挡带3a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内侧面,并且弹性挡带3a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
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对比,其区别在于: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将鞋子的带子设置为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的复合带子,通过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配合,可以达到增加运动时对足部的固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胀泡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0段):所述拉胀材料(即反应材料)具有负泊松比,当一个方向(即纵向)受到张力作用而拉伸(即处于纵向拉紧状态)时,会在垂直方向(即厚度和宽度)上膨胀(即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可以用作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中的带子和衬垫的成分,以增加舒适度和可操作性(参见说明书第45段),拉胀效应在拉伸时相应膨胀,可以很好地用于增强固定和自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3段)。尽管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带子设置为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配合使用的复合带子以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下层鞋带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行到第9页第1行,附图1-7):鞋类物品100包括外鞋底102和鞋帮104;第一鞋带110可调整地将鞋帮104紧固到穿戴者的脚部,在士多宝缝合部290处附接到外鞋底120(附图1-7),进入沿鞋帮104设置的槽250,包括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一端232之间的被包围在鞋帮140中的第一部分220和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二端230之间的位于鞋帮104外部的第二部分224,第一部分220固定到鞋帮104的第一侧142,且跨过鞋类物品100延伸到鞋帮104的第二侧140,当第二部分224被拉时,第一部分220拉紧,鞋类物品100进一步包括在拉紧时将第一鞋带110固定的手段,可通过将其固定在鞋帮的相对端处来固定。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鞋底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和鞋面的内表面配合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鞋面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带子的一侧的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内部体积的鞋底的一个侧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第一侧为内侧,外侧末端永久地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将鞋子的带子设置为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的复合带子,通过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配合,可以达到增加运动时对足部的固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带子用于固定脚背,将带子完全布置于鞋类物品的内部内或鞋面夹层或鞋面外表面,或部分固定布置于某一位置、部分固定于另一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都是用带子对脚背进行加强固定时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带子的连接,将带子内侧末端永久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或鞋底的内侧且外侧末端可调连接或将带子的两端永久地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和/或鞋底的两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且其技术效果也都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胀泡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0段):所述拉胀材料(即反应材料)具有负泊松比,当一个方向(即纵向)受到张力作用而拉伸(即处于纵向拉紧状态)时,会在垂直方向(即厚度和宽度)上膨胀(即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可以用作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中的带子和衬垫的成分,以增加舒适度和可操作性(参见说明书第45段),拉胀效应在拉伸时相应膨胀,可以很好地用于增强固定和自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3段)。由此可见,尽管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带子设置为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配合使用的复合带子以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启示。
另外,如上述“(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的评述所述,对比文件4仅给出了用弹性带子作为鞋带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将 “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将带子设置为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配合使用的复合带子以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下层鞋带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行到第9页第1行,附图1-7):鞋类物品100包括外鞋底102和鞋帮104,第一鞋带110(即带子)可调整地将鞋帮104紧固到穿戴者的脚部,在士多宝缝合部290处附接到外鞋底120(根据附图1-7,即鞋类物品的内部的底部处的鞋底的一个侧面),进入沿鞋帮104设置的槽250,包括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一端232之间的被包围在鞋帮140中的第一部分220(根据附图1-7,内层面向鞋类物品的鞋面的内部)和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二端230之间的位于鞋帮104外部的第二部分224,第一部分220固定到鞋帮104的第一侧142(即带子的一端在内部体积被附接至鞋底的对应侧面),且跨过鞋类物品100延伸到鞋帮104的第二侧140(即显然与第一侧142组成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当第二部分224被拉时,第一部分220拉紧,鞋类物品100进一步包括在拉紧时将第一鞋带110固定的手段,可通过将其固定在鞋帮的相对端处来固定。
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的鞋类物品包括鞋底、鞋面,鞋底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连接至鞋面以界定在鞋底和鞋面的内表面之间的、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带子具有附接至鞋底内侧面的第一端,和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的相对的第二端,带子位于鞋面的内表面内;(2)复合带子具有由反应材料形成的内层和由无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层,使得当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所述反应材料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将鞋子的带子设置为包括反应材料的内层和无弹性材料的外层的复合带子,外层布置在内层和鞋面的内表面之间,通过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配合使用,可以达到增加运动时对足部的固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运动时对脚的固定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带子用于固定脚背,将带子完全布置与鞋类物品的临近鞋面内表面的内部体积内或鞋面夹层或鞋面外表面,或部分固定布置于某一位置,部分固定于另一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都是对脚背进行加强固定时惯用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对于带子的连接,将带子内侧末端永久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或鞋底的内侧且外侧末端可调连接或将带子的两端永久地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和/或鞋底的两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胀泡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0段):所述拉胀材料(即反应材料)具有负泊松比,当一个方向(即纵向)受到张力作用而拉伸(即处于纵向拉紧状态)时,会在垂直方向(即厚度和宽度)上膨胀(即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可以用作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中的带子和衬垫的成分,以增加舒适度和可操作性(参见说明书第45段),拉胀效应在拉伸时相应膨胀,可以很好地用于增强固定和自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仅给出了用拉胀材料、也就是反应性材料作为服饰和个人保护设备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鞋类物品的具有反应性材料内层和无弹性材料外层的复合带子中,也没有给出将反应性材料内层与无弹性材料的外层配合使用以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下层鞋带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行到第9页第1行,附图1-7):鞋类物品100包括外鞋底102(即鞋底,显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和鞋帮104(即鞋面,显然具有外侧壁,布置在内侧面和外侧面上,界定配置成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鞋内物品的内部体积),鞋帮104还包括鞋舌106(根据附图1-7,布置在鞋面的内侧面和外侧面之间);第一鞋带110(即带子,显然具有两侧的内侧末端和外侧末端)可调整地将鞋帮104紧固到穿戴者的脚部,在士多宝缝合部290处附接(即永久地附接)到外鞋底120(根据附图1-7,即鞋类物品的内部的底部处的鞋底的一个侧面),进入沿鞋帮104设置的槽250,包括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一端232(即一个侧面的末端)之间的被包围在鞋帮140中的第一部分220(即中间部分,布置在内侧末端和外侧末端之间,根据附图1-7,在布置在鞋类物品的内部的足部的足弓上延伸,并在鞋面的鞋舌之下)和设置在槽250和第一鞋带110的第二端230(即另一个侧面的末端)之间的位于鞋帮104外部的第二部分224,第一部分220固定到鞋帮104的第一侧142(即一个侧面,带子一个侧面的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内部体积的鞋底的一个侧面,在鞋类物品的内部的底部处布置在外侧壁的内部),且跨过鞋类物品100延伸到鞋帮104的第二侧140(即另一个侧面,显然与第一侧142组成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当第二部分224被拉时,第一部分220拉紧,鞋类物品100进一步包括在拉紧时将第一鞋带110固定的手段,可通过将其固定在鞋帮的相对端处来固定。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鞋底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和鞋面的内表面配合起作用以接纳穿用者的足部的内部体积,鞋面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带子的一侧的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内部体积的鞋底的一个侧面。根据附图1-7,鞋子还具有布置在鞋面的内侧面和外侧面之间的鞋舌106,带子具有中间部分,布置在内侧末端和外侧末端之间,在布置在鞋类物品的内部的足部的足弓上延伸,并在鞋面的鞋舌之下,带子一个侧面的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内部体积的鞋底的一个侧面,在鞋类物品的内部的底部处布置在外侧壁的内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带子的内侧末端和所述外侧末端两者都布置在所述内部体积内,第一侧为内侧,带子的外侧末端永久地附接于外侧壁的内部的鞋底的外侧面;(2)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复合带子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将鞋子的带子设置为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的复合带子,通过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配合使用,可以达到增加运动时对足部的固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带子用于固定脚背,将带子完全布置于鞋类物品的内部内或鞋面夹层或鞋面外表面,或部分固定布置于某一位置、部分固定于另一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都是用带子对脚背进行加强固定时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带子的连接,将带子内侧末端永久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或鞋底的内侧且外侧末端可调连接或将带子的两端永久地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和/或鞋底的两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且其技术效果也都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胀泡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0段):所述拉胀材料(即反应材料)具有负泊松比,当一个方向(即纵向)受到张力作用而拉伸(即处于纵向拉紧状态)时,会在垂直方向(即厚度和宽度)上膨胀(即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可以用作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中的带子和衬垫的成分,以增加舒适度和可操作性(参见说明书第45段),拉胀效应在拉伸时相应膨胀,可以很好地用于增强固定和自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仅给出了用拉胀材料、也就是反应性材料作为服饰和个人保护设备的带子以增加紧固性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鞋类物品的具有至少一个反应性材料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层的复合带子中,也没有给出将至少一个反应性材料层与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配合使用以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舞蹈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18-31段,附图1-5):舞蹈鞋10包括分离的外底部20、30、40和鞋面15;鞋面15包括对应前鞋底部20和中鞋底部30覆盖脚趾部21和跖部31的前部16、对应后鞋底部40覆盖后跟部41的后部17和在中鞋底部30和后鞋底部40之间采用柔韧且轻微可拉伸的弹性材料50进行连接的中间柔韧部35。
将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5对比可知,对比文件5中鞋面15同样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分离的外底部20、30、40组成鞋底,其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并和鞋面的内表面配合起作用以接纳穿用着的足部的内部体积;对比文件5中鞋面15包括对应前鞋底部20和中鞋底部30覆盖脚趾部21和跖部31的前部16,对应于本申请中与鞋面的鞋前部部分相关联的前部的部分;对比文件5中鞋面15包括对应后鞋底部40覆盖后跟部41的后部17,对应于本申请中与鞋面的鞋跟部分相关联的后部部分;对比文件5中在中鞋底部30和后鞋底部40之间采用柔韧且轻微可拉伸的弹性材料50进行连接的中间柔韧部35,对应于本申请中布置在前部的部分和后部部分之间的中间部分,为环绕脚的带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带子邻近鞋面的内表面布置在内部体积内,在内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内侧面,在外侧末端处永久地被附接于鞋底的外侧面;(2)复合带子包括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所述至少一个反应材料的层在所述中间部分处于纵向拉紧状态下时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将鞋子的带子设置为包括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复合带子,通过反应材料层和无弹性材料层的配合使用,可以达到增加运动时对足部的固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带子用于固定脚的中部,将带子完全环绕脚的中部或结合鞋底与鞋面作为辅助结构完全布置与鞋类物品的内部内或鞋面夹层或鞋面外表面,或部分固定布置于某一位置,部分固定于另一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都是对脚部进行加强固定时常用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对于带子的连接,将带子内侧末端永久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或鞋底的内侧且外侧末端可调连接或将带子的两端永久地固定于对应位置的鞋面底部和/或鞋底的两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也都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胀泡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2-50段):所述拉胀材料(即反应材料)具有负泊松比,当一个方向(即纵向)受到张力作用而拉伸(即处于纵向拉紧状态)时,会在垂直方向(即厚度和宽度)上膨胀(即在厚度和宽度中的至少一个上增加),可以用作服装和个人保护设备中的带子和衬垫的成分,以增加舒适度和可操作性(参见说明书第45段),拉胀效应在拉伸时相应膨胀,可以很好地用于增强固定和自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3段)。尽管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服饰及个人保护设备上的带子以增加其紧固性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将该拉胀材料应用于鞋类物品的具有至少一个反应性材料层和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层的复合带子中,也没有给出将至少一个反应性材料层与至少一个无弹性材料的层配合使用以增强活动时对脚部的紧固性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进一步增强运动时对足部固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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