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安装基础的井盖及安装该井盖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安装基础的井盖及安装该井盖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73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80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6384.6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无锡爱路建设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姿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邓娜
国际分类号:E02D2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6384.6,发明名称为“带安装基础的井盖及安装该井盖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爱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609350A,公开日2005年4月27日)、对比文件3(CN2644518Y,公告日2004年9月29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井盖的具体安装步骤,安装基础包括固定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上的钢筋笼,所述内筒体的内壁上固定有支撑环,所述支撑环到所述圈体的上边缘的高度等于所述盖体的厚度,圈体外边缘沿圈体外边缘向外延伸以形成罩边。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安装基础包括如附图5所示的钢筋圈,将其替换成钢筋笼并固定在内外筒体上以方便下一步施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挖坑前盖合盖体,且所开设的坑深度与圈体厚度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井座肩部支撑盖体,在此基础上,在内筒体内壁上固定支撑环,支撑环到圈体的上边缘的高度等于盖体厚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为方便圈体下放,坑边缘与圈体外边缘留有间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井盖座1外边缘沿井盖座1外边缘向外延伸以形成边沿4,边沿4可根据不同需要做成圆形、矩形或者多边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罩边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减小缝隙提高美观。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井盖带安装基础,即井盖的支托力增强,为增强美观度,在路面上开设与圈体外边缘形状相同的坑,使罩边能够遮住该间隙,并将安装有盖体的圈体吊装到坑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井盖支托状况所能够作出的合理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装带安装基础的井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井盖包括横截面形状为环形的圈体、盖合在所述圈体的通孔上的盖体和固定在所述圈体的下表面的安装基础,所述安装基础远离所述圈体的表面为与圈体的下表面平行的平整的表面;
所述圈体的内缘和所述圈体的外缘分别向下延伸以分别形成内筒体和外筒体,所述安装基础固定在所述内筒体和所述外筒体之间;
所述安装基础包括钢筋织成的钢筋笼和浇筑在所述钢筋笼内的浇筑体,并且所述钢筋笼固定在所述内筒体和所述外筒体上;
所述内筒体的内壁上固定有支撑环,所述支撑环到所述圈体的上边缘的高度等于所述盖体的厚度;
所述圈体的外边缘沿所述圈体的外边缘向外延伸以形成罩边;
所述圈体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所述圈体的内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相应地,所述盖体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
包括如下步骤:
将安装基础固定在圈体的下表面;
将盖体盖合在圈体的通孔上;
在路面上开设与圈体的外边缘形状相同的坑,坑的深度与圈体的厚度相等,并且使得坑的边缘与圈体的外边缘之间留有间隙;
将安装有盖体的圈体吊装到坑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将安装基础固定在圈体的下表面”修改为“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的区域固定若干钢筋,以织成钢筋笼,然后将混凝土浇筑进钢筋笼,待混凝土凝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装带安装基础的井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井盖包括横截面形状为环形的圈体、盖合在所述圈体的通孔上的盖体和固定在所述圈体的下表面的安装基础,所述安装基础远离所述圈体的表面为与圈体的下表面平行的平整的表面;
所述圈体的内缘和所述圈体的外缘分别向下延伸以分别形成内筒体和外筒体,所述安装基础固定在所述内筒体和所述外筒体之间;
所述安装基础包括钢筋织成的钢筋笼和浇筑在所述钢筋笼内的浇筑体,并且所述钢筋笼固定在所述内筒体和所述外筒体上;
所述内筒体的内壁上固定有支撑环,所述支撑环到所述圈体的上边缘的高度等于所述盖体的厚度;
所述圈体的外边缘沿所述圈体的外边缘向外延伸以形成罩边;
所述圈体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所述圈体的内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相应地,所述盖体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多边形;
包括如下步骤:
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的区域固定若干钢筋,以织成钢筋笼,然后将混凝土浇筑进钢筋笼,待混凝土凝固;
将盖体盖合在圈体的通孔上;
在路面上开设与圈体的外边缘形状相同的坑,坑的深度与圈体的厚度相等,并且使得坑的边缘与圈体的外边缘之间留有间隙;
将安装有盖体的圈体吊装到坑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主要区别在于:井盖的具体安装步骤;在圈体的下表面固定安装基础以及安装基础的具体结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井盖施工的快捷安装;对比文件2的井盖底座与本申请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是在复合材料外壳内放入钢筋圈和填充物,其作用是提高井座的抗压强度,不能起到作为安装基础的作用,在安装时,仍然需要制作一个安装基础,并不能直接将其吊装在坑中,而本申请是将施工过程中制造的基础整合到井盖上,使井盖本身带有安装基础,在安装时,将安装有盖体的圈体直接吊装到坑中即可,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5月10日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填充物为水泥混凝土,且外壳中放入钢筋圈,将水泥混凝土倒入外壳,养护预制得到井盖底座,钢筋圈放入外壳时对其进行固定以保证其在合适的位置起到最好的强化效果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加入的水泥混凝土本身就是本领域常规的基础硬化支撑手段;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安装方法,但可承受50T的试验荷载本身就说明其因为外壳中加入水泥混凝土类填充物而具备较强的支撑能力,使得填充物具备安装基础的作用。因此,为进一步节省工期,对比文件2的产品可直接下放到深度与圈体高度相同的挖坑中,不需要另设安装基础,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其于2019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安装带安装基础的井盖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合物复合材料窨井盖底座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一,附图1-5):井盖包括横截面形状为环形的井盖底座(相当于本申请的圈体)、盖合在井盖底座的通孔上的盖体,井盖底座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四边形(相当于本申请的多边形);井盖底座的内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四边形,相应地,盖体的外边缘围成的形状在水平面的投影为圆形或四边形;包括如下步骤:通过钢模加热高压模压复合材料外壳1,复合材料外壳 1内壁经高分子层2处理,将复合材料外壳1倒置平放,在外壳1中放入钢筋圈3,然后将水泥、骨架料、砂、水的混合物的浆料浇筑进复合材料外壳1中,手工捣实凝胶固化48h,再用水泥砂浆拂平压实,并经养护15天即可得聚合物复合材料窨井盖底座,将盖体盖合在井盖底座的通孔上;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步骤还包括:在路面上开设与井盖底座的外边缘形状相应的坑。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装饰窨井盖,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装饰窨井盖由活动井盖2和井盖座1构成,在井盖座的上沿铸出一道扩展边沿4,这道扩展边沿可根据不同需要做成圆形、矩形或者多边形,地面砖的接缝均隐蔽在井盖座的扩展边沿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为一种安装带安装基础的井盖的方法,井盖还包括固定在圈体的下表面的安装基础,安装基础远离圈体的表面为与圈体的下表面平行的平整的表面,圈体的内缘和圈体的外缘分别向下延伸以分别形成内筒体和外筒体,安装基础固定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安装基础包括钢筋织成的钢筋笼和浇筑在钢筋笼内的浇筑体,并且钢筋笼固定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上;内筒体的内壁上固定有支撑环,支撑环到圈体的上边缘的高度等于盖体的厚度;圈体的外边缘沿圈体的外边缘向外延伸以形成罩边;包括如下步骤: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的区域固定若干钢筋,以织成钢筋笼,然后将混凝土浇筑进钢筋笼,待混凝土凝固;在路面上开设与圈体的外边缘形状相同的坑,坑的深度与圈体的厚度相等,并且使得坑的边缘与圈体的外边缘之间留有间隙;将安装有盖体的圈体吊装到坑中。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井盖施工的安装效率。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取得了提高井盖施工的安装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井盖还包括固定在圈体的下表面的安装基础,安装基础远离圈体的表面为与圈体的下表面平行的平整的表面,圈体的内缘和圈体的外缘分别向下延伸以分别形成内筒体和外筒体,安装基础固定在内筒体和外筒体之间”这一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理由是:对比文件2外壳内的填充物为水泥混凝土,且外壳中放入钢筋圈,将水泥混凝土倒入外壳,养护预制得到井盖底座,钢筋圈放入外壳时对其进行固定以保证其在合适的位置起到最好的强化效果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加入的水泥混凝土本身就是本领域常规的基础硬化支撑手段;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安装方法,但可承受50T的试验荷载本身就说明其因为外壳中加入水泥混凝土类填充物而具备较强的支撑能力,使得填充物具备安装基础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井盖底座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段)记载了“上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窨井盖底座的制造方法如下:以玻纤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模塑料为原料,通过钢模加热高压模压复合材料外壳1,模压工艺条件为:温度为110℃,压力为200kg/cm2,固化时间1min,复合材料外壳 1内壁经高分子层2处理,将该复合材料外壳1倒置平放,在其中放入钢筋圈3,将水泥、骨架料、砂、水的混合物的浆料倒入复合材料外壳1中,手工捣实凝胶固化48h,再用水泥砂浆拂平压实,并经养护15天即可得聚合物复合材料窨井盖底座”,也即对比文件2中通过井盖底座内充实填充物达到了提高井盖底座的抗压强度的技术效果。从对比文件2的图1-5来看,图5为图1的A-A或者图3的B-B截面剖视图,该截面为肋片所在之处,因而其截面为梯形形状;而在井盖底座的其他部分,显然其井盖底座的内部填充区域仅为T字型区域,填充后的井盖底座用于承载井盖,能够防止井盖底座因压缩强度和冲击韧性差,经碾压或载施后会出现崩边或断裂现象。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结构中,上述井盖底座直接支撑井盖,其结构和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圈体,其下部并未预制有安装基础,其本身也并不能起到安装基础的作用,在安装过程中,仍然需要将井盖底座设置在其他的安装基础之上,不能直接将井盖吊装在坑中。因而对比文件2并未披露本申请中所述的通过在圈体的下表面预先固定一安装基础从而达到提高井盖施工的安装效率的技术构思,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动机预先在圈体下表面设置安装基础。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披露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改进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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