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69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13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9117.7
申请日:2016-07-25
复审请求人:湖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瑞梅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4C1/41,C04B28/14,C04B16/02,C04B28/04,B28B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运用公知常识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公知常识的确定应当慎重并毫无疑义,必要时应当给出公知常识证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9117.7,名称为“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7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695559U, 公告日为2011年1月5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由水泥基空腔结构(1)、速生草功能块(2)和砌块封板(3)组成;水泥基空腔结构(1)内部空腔填充速生草功能块(2),开口一侧嵌有砌块封板(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其特征在于:水泥基空腔结构由其肋板分隔成的空腔为单层三角形空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速生草粉碎成长度不超过10mm的粉碎料,再将其按比例与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压制成速生草功能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砌块的空腔内填充速生草功能块,该速生草功能块通过按比例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填入模具挤压成型制得;(2)砌块的水泥基空腔结构为内部被斜肋板分隔成若干个三角形空腔结构,内部各板交接位置设置倒角,且在其斜肋板和侧壁沿砌块宽度有不小于2度的倾斜角,该水泥基空腔结构由轻集料混凝土压制成型,仅留一侧壁开口,该开口侧嵌有砌块封板;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封存和固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的砌块,为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而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利用砌块封存速生草固化二氧化碳的技术启示,同时“速生草功能块按比例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填入模具挤压成型”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砌块自重和减小热桥反应,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由此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涉及上述砌块的制作方法,因此其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包括水泥基空腔结构(1)、速生草功能块(2)和砌块封板(3);水泥基空腔结构(1)作为承重结构,其内部空腔填充速生草功能块(2),开口一侧嵌有砌块封板(3),并采用水泥砂浆粘结封闭;水泥基空腔结构由轻集料混凝土压制成型,仅留一侧壁开口,其内部被斜肋板分隔成若干个三角形空腔,空腔结构内部各板交接位置设置倒角,并且在水泥基空腔结构(1)内的斜肋板和侧壁沿砌块宽度有不小于2度的倾斜角;速生草功能块(2)按比例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混合物填入模具挤压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速生草在石灰水中浸泡,烘干至含水率小于10%,经粉碎机粉碎成长度不超过10mm的粉碎料,制作速生草功能块(2),硬化后脱模待用;水泥基空腔结构(1)和砌块封板(3)由轻集料混凝土压制成型,养护并达到龄期脱模;在水泥基空腔结构(1)内均匀涂上塑性的石膏,根据不同的空腔空间放入相应形状的速生草功能块(2),将砌块封板(3)涂上水泥砂浆嵌入已经放满速生草功能块(2)的水泥基空腔结构(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植物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因此植物都具有固碳的作用,速生草的固碳作用为本领域所熟知(参见《绿色碳汇传播理论与实践》,2016年6月出版,第197页),在市场上有大量速生草纤维供应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1中的秸秆替换为速生草纤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采用此类生物材料作为主要的砌块填充保温材料时,需要经过杀虫、烘干、粉碎等处理工序同时需要加入粘结剂将其粘结成型,通常使用石膏、水泥、黏土或工业有机粘合剂,因此其制造方法也是公知常识;(2)砌块结构上的区别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内部带肋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已经广泛在现代建筑中使用,内部填充保温材料的带肋轻集料混凝土砌块也很常见。如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砌块孔洞设计,可见砌块内部设置肋将由砌块外轮廓围成的大的空腔分割成若干小的孔洞是现有技术。因此,采用一侧壁开口、内部被斜肋板分隔成若干个三角形空腔的水泥基空腔结构是轻质砌块常采用的结构,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复审意见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运用公知常识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公知常识的确定应当慎重并毫无疑义,必要时应当给出公知常识证据。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心啮合自保温砌块(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段及附图1-2):该砌块内部填充有用白色垃圾或秸秆的混合物制成的保温材料内芯2,砌块顶部具有凸块11,底部则具有与上述凸块配合使用的凹槽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比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基于速生草的功能砌块,砌块的空腔内填充速生草功能块,该速生草功能块按比例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混合物填入模具挤压成型;(2)砌块的水泥基空腔结构为内部被斜肋板分隔成若干个三角形空腔结构,内部各板交接位置设置倒角,且在其斜肋板和侧壁沿砌块宽度有不小于2度的倾斜角,该水泥基空腔结构由轻集料混凝土压制成型,仅留一侧壁开口,该开口侧嵌有砌块封板。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封存和固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的砌块,为此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速生草功能块填充到砌块的水泥基空腔内,且该速生草是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填入模具挤压成型,从而将速生草用于砌块中以实现砌块保温、隔声、防潮和封存固化二氧化碳的效果,这些技术手段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砌块的承载能力,为此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砌块的水泥基空腔内部由斜肋板分隔成多个三角形空腔,利用三角形的稳定性和传递荷载的直接性,使砌块在承受荷载时其受力系统为桁架结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利要求1相同,也是提高砌块的承载力,但是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保温砌块的顶部和底部设置配合固定连接的凸块和凹槽,不涉及保温砌块空腔受力的结构形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此基础上砌块空腔采用三角形桁架结构形式不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原审查部门的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速生草纤维作为封存和固化二氧化碳的技术手段出现在市场上,但是将其制作成功能块(按比例将速生草粉碎料、石膏、PVA纤维、水均匀混合后填入模具挤压成型)却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砌块结构上的区别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采用了多个三角形空腔从而使得砌块空腔形成了桁架受力结构体系,虽然内部带肋的空心砌块在本领域属于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多个三角形空腔砌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关于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砌块内部设置肋已将空腔分隔成若干小的孔洞,是现有技术,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记载“在砌块内部设置肋板将空腔分隔成若干小的孔洞”,只记载了“目前使用的有充填保温材料的砌块是在其空心的中部孔中充填保温材料,有的孔洞设计复杂,保温材料体积(即空腔体积)占砌块体积的30%以上,降低了墙体(砌块)的承载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用肋板将砌块空腔分隔成若干小的孔洞的技术内容,同时也无法认定砌块空腔被肋板分隔成三角形桁架受力结构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速生草功能块砌块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砌块的制作方法,且权利要求2中有关上述砌块的制作方法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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