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67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40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1599.0
申请日:2015-07-17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子江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苗君叶
国际分类号:F21S10/02,F21V9/10,F21V17/10,F21W131/406,F21W131/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1599.0,名称为“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73711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在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202719547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包括底板、置于底板上的滤色片单元和用以驱动底板转动的转动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轮系统还包括用以安装滤色片单元的定位部件,所述滤色片单元通过定位部件安装在底板上,所述定位部件为板状或片状,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凸块,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凸块卡接的凹槽,或者,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凹槽卡接的凸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上的定位口的端部设有定位卡块,所述插接部与定位卡块对应位置设有能够与定位卡块卡接配合的定位卡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色片单元上方设有压板,所述压板上设有窗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上的定位口的侧边设有径向延伸的缝隙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色片单元包括滤色片和用以安装滤色片的支撑板,所述插接部设于支撑板的端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的中部设有弹性开槽。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轮系统还设有驱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穿过色轮底板的转轴和设于转轴上的转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固定在底板上或与底板一体成型。”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有用以驱动底板转动的转动驱动机构,所述定位部件为板状或片状,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该区别特征并不属于非显而易见性特征,其也没有给该方案带来显著的进步,所以,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具体涉及: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原权利要求4-10的项号和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如下: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凸块,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凸块卡接的凹槽,或者,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凹槽卡接的凸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滤色片单元独立安装的前提下,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方便安装和拆卸、安装灵活、便于维护和节约成本的用于舞台灯的色轮系统。对比文件1的色片盘组件与本申请的滤色片单元并不能等同,本申请的定位部件通过凸块和凹槽的配合,可在无需额外的工具辅助的条件下,将插接部插接于定位口内,实现有效固定和方便分离,具有安装结构简单、有效,便于维护,节省成本的有益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和本申请类似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折弯式折射颜色盘,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更好地实现散热效果。并且,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色片是贴在透光孔上的,相当于色片是固定于底盘的,拆卸下来会导致色盘报废,因此,并不能实现方便拆卸和安装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一样,其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在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所述定位部件为板状或片状”,删除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色轮系统还设有驱动结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包括底板、置于底板上的滤色片单元和用以驱动底板转动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轮系统还包括用以安装滤色片单元的定位部件,所述滤色片单元通过定位部件安装在底板上,所述定位部件为板状或片状,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凸块,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凸块卡接的凹槽,或者,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凹槽卡接的凸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上的定位口的端部设有定位卡块,所述插接部与定位卡块对应位置设有能够与定位卡块卡接配合的定位卡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色片单元上方设有压板,所述压板上设有窗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上的定位口的侧边设有径向延伸的缝隙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色片单元包括滤色片和用以安装滤色片的支撑板,所述插接部设于支撑板的端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的中部设有弹性开槽。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穿过色轮底板的转轴和设于转轴上的转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固定在底板上或与底板一体成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8日和2019年08月14日先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依据请求原则,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舞台灯具的色轮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舞台灯用色轮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0017-0019段、图1-4),包括色片盘驱动轮1、第一色片盘组件和第二色片盘组件,所述第一色片盘组件包括第一色片盘2、第一色片座3和第一色片4,所述第一色片座3固定在所述第一色片盘2上,所述第二色片盘组件包括第二色片盘5、第二色片座6和第二色片7,所述第二色片座6固定在所述第二色片盘5上,所述第一色片座3包括第一圆盘31,所述第一圆盘31边缘向外设有若干第一斜块32;所述第一色片4固定在相邻两第一斜块32上,所述第一斜块32呈三角形,其包括一个安装斜面,所述安装斜面朝上;所述第二色片座6包括第二圆环61,所述第二圆环61内边缘向内设有若干第二斜块62,所述第二色片7固定在相邻两第二斜块62上,所述第二斜块62呈三角形,其包括一个安装斜面,所述安装斜面朝下。其中,所述色片盘2、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底板,所述第一色片座3的第一斜块32和第二色片座6的第二斜块62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定位部件,所述色片4、7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滤色片,所述色片盘组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滤色片单元,所述色片盘驱动轮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驱动结构,所述色片盘组件通过色片盘驱动轮1定位安装在第一色片座3、第二色片座6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件为板状或片状,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凸块,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凸块卡接的凹槽,或者,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凹槽卡接的凸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滤色片单元的安装与拆卸,便于维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利用两个色片盘组件安装两组色片,通过调整色片盘的色片座上的斜块的倾斜角度,即可改变色片的安装角度,从而改变两块色片之间的夹角,最后实现颜色变换效果,其中,第一色片安装于第一色片座的相邻的多个第一斜块之间,第二色片安装于第二色片座的相邻的多个第二斜块之间,第一斜块和第二斜块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滤色片单元的定位部件,但两者的结构不同,固定滤色片的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1的滤色片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显然无法方便的实现单独拆卸或安装。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折弯式折射颜色盘(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6段,图1),盘体边缘为透明的盘体边缘部,盘体中部为非透明的盘体中心部,盘体中心部在盘体上朝光源方向凹陷,盘体边缘部分布有透光孔,所述透光孔上贴有色片。其中也并未公开滤色片安装单元,并且同样无法实现滤色片方便的单独拆卸或安装。
可见,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便于安装与拆卸的滤色片单元,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基于板状或者片状的定位部件,再于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口,所述滤色片单元设有能够与至少一个定位口插接的插接部;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凸块,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凸块卡接的凹槽,或者,所述插接部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定位部件上设有与所述凹槽卡接的凸块,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以一种简单、拆装方便的结构将滤光片单元轻易地、牢固地安装在底板上,并能够轻易地从底板上拆卸下来,方便了滤色片单元的安装与拆卸,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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