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5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87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6516.4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天津亨通利铁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卓凡
合议组组长:宋艳杰
参审员:杨艳兰
国际分类号:B61L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6516.4、名称为“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天津亨通利铁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4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555135 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第一射频模块和第二射频模块互相检测,当两者建立通讯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
2)若预定时间内,操作者未关闭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则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刹车装置动作将工况机车刹停;
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包括控制单元和多个便携单元,所述的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射频模块、第一控制芯片,以及第一收发天线,所述的第一控制芯片与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及刹车装置电连接,所述的便携单元包括电源、由所述的电源供能的第二射频模块和第二控制芯片,以及第二收发天线以及报警装置,当所述的第一射频模块和第二射频模块能相互检测到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的步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还包括显示屏,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所述的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的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的步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为腰挎式结构,其包括壳体,挂钩以及与所述的第二控制芯片可控连接的振动单元。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为安全帽式结构,所述的电源设置在安全帽帽体后部,所述的第二收发天线设置在安全帽帽体顶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还包括与所述的第二控制芯片信号连接的显示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针对工况机车,便携单元有多个,第一/二控制模块为控制芯片形式,当第一、二射频模块互相检测到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若预定时间内,操作者未关闭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则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刹车装置动作将工况机车刹停。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列车的接近报警,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工况机车的接近报警,不需要克服技术难度,将便携单元设置为多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而将控制模块选为控制芯片形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便于提醒司机在机车上进行接近报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司机疲劳或脱离岗位造成的意外,容易想到在预定时间内若司机未关闭报警则使得机车第一控制芯片驱动机车刹车。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天津亨通利铁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说明书第22段记载的“便携单元上还设置有远程停车按键所述的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补充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7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中,将说明书第24段记载的“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的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的步骤,同时,所述第一控制芯片还可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提高操作者的目的性”补充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4、6、7。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单元和多个便携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射频模块、第一控制芯片,以及第一收发天线,所述第一控制芯片与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及刹车装置电连接,所述的便携单元包括电源、由所述的电源供能的第二射频模块和第二控制芯片,第二收发天线以及报警装置,当所述第一射频模块和所述第二射频模块能相互检测到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
所述便携单元上还设置有远程停车按键,所述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
所述便携单元还包括与所述第二控制芯片信号连接的显示屏,所述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同时,所述第一控制芯片还可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为腰挎式结构,其包括壳体,挂钩以及与所述的第二控制芯片可控连接的振动单元。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单元为安全帽式结构,所述的电源设置在安全帽帽体后部,所述的第二收发天线设置在安全帽帽体顶部。
4.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第一射频模块和第二射频模块互相检测,当两者建立通讯时,第一 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
2)若预定时间内,操作者未关闭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则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刹车装置动作将工况机车刹停;
3)包括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的步骤;
4)所述便携单元还包括显示屏,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的步骤,同时,所述第一控制芯片还可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提高操作者的目的性。”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应用环境不同,由于地下工况要比地上工况环境复杂,地下信号传输困难,本发明解决了国内外没有关于地下工况机车的远程预警系统的技术难题,而对比文件1并不能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2)本发明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而对比文件1车载机的天线接收接收机发射的载有告警码的射频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中是便携式接收机发送告警信息,车载机接收告警信息,而本发明中是便携单元上设置有远程停车按钮,便携单元上的第二射频模块接收控制单元上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数据传输流程相反,控制单元与对比文件1的车载机作用不同,便携单元也与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机作用不同;(3)本发明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同时,第一控制芯片还可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因此本发明的第一控制芯片可以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而对比文件1的车载机只有解码还原发送的告警码,并没有进一步分析的功能;(4)本发明第一射频模块和第二射频模块在相互检测到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而对比文件1车载机和便携式接收机的微处理器并不是同时发送信息,同时采取行动,而本发明,当控制单元的第一射频模块和便携单元的第二射频模块能相互检测到时,控制单元的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便携单元的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同时驱动报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上述区别(1),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过工况机车为地下工况机车,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中地上轨道机车的远程预警系统得到本申请中地下工况机车的远程预警系统不需要克服技术难度。对于上述区别(2),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控制单元与便携单元均具备射频模块用于两者之间的通信,对此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控制单元与便携单元均具备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两者之间的通信,以及车载控制单元发出信息、便携单元接收信息;其次,使得对比文件1中车载控制单元发送到便携单元的具体信息中还包括相关告警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运行安全的常规设定,并且便携单元具备远程停车按钮可以远程驱动刹车、使得地面操作人员可以远程驱动刹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运行安全的常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3),使得车载设备对从地面设备接收的信息进一步进行分析是一种常规设定,本申请中也并未记载过这一分析具备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得车载设备对接收的信息做进一步分析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上述区别(4),首先,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车、地控制芯片同时发送信息并同时驱动报警。其次,当车载设备与地面设备构建通信时,驱动车载设备及地面设备均进行报警以对机车及地面人员均进行提示避免危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基于上述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4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列车接近预警预告系统的便携式接收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6页,说明书附图1-2):参阅图1,为车载机的结构示意图。该车载机包括行车数据采集箱11,和若干传感器连接,用于采集列车的行车数据,如车速、里程标等;数据转换平台12,连接数据采集箱,数据转换平台12包括微处理器和用于存储行车数据的存储单元,微处理器用于控制数据转换平台12的工作;编码单元13,连接数据转换平台12,将行车数据进行POCSAG编码;收发单元14,连接编码单元13,它是一完整的收发电台,将编码好的数据进行调制、功率放大并接收地面终端设备告警数据的射频信号进行解调;告警器18,连接收发单元,将解调后的数字信号(告警信息)经过解码器进行解码,然后激活语音片,扬声器发出告警语音;以及天线16,用于无线射频信号的收发。车载机以时分复用方式实时、自动接收便携式接收机发出的告警信息。车载机装在机车上,只要列车行驶速度到达一定值(如25km/h)时,在微处理器的控制下,通过天线周期性地向铁路沿线发射载有行车数据信息的射频信号,地面的接收设备、如便携式接收机在信号场强覆盖范围内(0.5-3km)接收信号,经解调、解码、存储、显示行车数据并发出相应的列车接近报警信号,告知铁路上工作人员下道避让列车。当便携式接收机所在地出现危险情况时,立即向车载机反向发送紧急告警信号,语音提示司机采取紧急措施,尽力避免安全事故。本发明的便携式接收机的结构示意图。便携式接收机包括信号接收模块2、信号处理模块3和信号发射模块4。其中,信号接收模块2包括天线1,用于接收载有行车数据的射频信号和发射载有告警数据的射频信号,本发明还设置一个射频开关,用于控制天线接收射频信号还是发射射频信号。微处理器32,分别连接解码器31、显示单元33、报警器34和存储器35,微处理器32将接收到数据中取出相应的数据帧地址码,并和存储在存储器35 中的地址码进行比较,如果相同,继续接收下面的数据信息,并且发出控制信号至报警器34,将收到的数据传送至存储器35存储和驱动显示单元33显 示接收到的数据信息。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车载机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收发单元14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射频模块,其是一个收发电台,因此其必然包括一个收发天线;对比文件1中的车载机的语音告警解码器(参见图1)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控制芯片,扬声器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声光报警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接收机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单元,其必然具有维持其正常工作的电源的至少一种,由于对比文件1信号接收模块2包括天线1,因此该天线1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收发天线,由于便携式接收机在车载机的信号场强覆盖范围内接收信号,可以显示行车数据并发出相应的列车接近报警信号,因此便携式接收机上的报警器34(参见图2)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报警器,微处理器3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控制芯片,显示单元33可以显示行车数据,因此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屏。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
(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安全控制系统应用于工况机车,而对比文件1中的预警预告系统应用于铁路列车交通中;(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便携单元上还设置有远程停车按键,所述第二射频模块接收第一射频模块发射的停车指令并驱动刹车装置进行远程刹车;(3)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控制芯片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射频模块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地址信息以在显示屏上显示工况机车信息,同时,所述第一控制芯片还可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对比文件1的便携设备上具备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车载机发送的数据信息;(4)权利要求1中当所述第一射频模块和所述第二射频模块能相互检测到时,第一控制芯片驱动工况机车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控制芯片驱动报警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车载机通过天线周期性地向铁路沿线发射载有行车数据信息的射频信号,便携式接收机在信号场强覆盖范围内接收信号并发出相应的列车接近报警信号,当铁路线上某处发生险情时,便携设备的持机者操作控制键,可以向车载机反向发送紧急告警信号,车载机语音提示司机采取紧急措施,因此车载机的报警并不是能够检测到便携设备的信号后即开始自动报警,并且报警只包括语音报警,不包括光报警。
因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工况机车运行报警的及时性和目的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列车接近预警预告系统应用于铁路列车的接近预警中,但是铁路列车与工况机车均属于轨道车辆,并且也具有避让地面人员的技术需求,并且对比文件1的预警预告系统也采取了射频信号的传输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将对比文件1的预警预告系统应用到工况机车的接近告警中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设备上也具备操作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2),具备向车载机发送射频告警信息的能力,并且在轨道车辆的接近预警技术领域,在便携式设备上设置控制键对接近的车辆进行减速或制动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便携式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控制功能、使之能够通过射频天线向工况机车发送停车指令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设备向车载机发送的射频信息中并不包含身份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缺乏对便携式设备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分析的硬件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要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车载机对便携式设备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分析时存在技术障碍。其次,对比文件1中未提供需要车载机根据施工者人数和施工者身份对列车进行针对性操作的技术启示,也未公开车载机对便携设备的身份信息进行分析的相关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工况机车运行报警的及时性和目的性”的技术问题时,并不会想到去通过分析便携式设备的相关信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会想到让便携式设备发送包含持有人身份信息的射频信号。第三,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发明的第一控制芯片可以接收多个便携单元的射频信号,并分析其数量和身份信息,通过判断其人数和施工者身份进行相应的操作,提高工况机车运行报警的及时性和目的性,由于对比文件1的便携式设备不具备发送持有者身份信息的能力,因此本申请所能产生的上述技术效果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来说是不可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设备也是和车载机通过射频信号实现告警信息的传输,并且对比文件1的便携式设备也是在与车载机的信号场强覆盖范围内接收信号并发出相应的列车接近报警信号,即在便携式设备的射频模块与车载机的射频模块能相互检测到时在便携式设备上实施报警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便携式设备处于车载机的信号场强覆盖范围内同时也向车载机发送告警信息是容易的,同时在报警技术领域,声光报警装置是常规的报警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车载声音报警设备上加装光学报警设备是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以上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况机车行车安全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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