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缆、线缆的检测装置、检测系统和线缆的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线缆、线缆的检测装置、检测系统和线缆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47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497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15965.8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重庆大学 深圳天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明月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H01B7/32,G01M5/00,G08B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15965.8,名称为“线缆、线缆的检测装置、检测系统和线缆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大学、深圳天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或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2364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以该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 7;2017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线缆,所述装置包括:
光时域反射器,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线缆中的光纤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光纤通过光接口或者连接装置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报警器,所述报警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5. 一种线缆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光时域反射器向光纤发送光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接收所述光信号的反射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包括: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包括: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 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时长;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传输时长和光速,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包括: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将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进行比较;
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小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或者,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等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未受到破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确定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报警器,以使得所述报警器输出报警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显示器,以使得所述显示器输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技术特征“所述线缆包括:电缆;光纤;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同时包覆在所述电缆和所述光纤外部;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只包覆在所述电缆的表面上,所述光纤表面不具备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增加至权利要求5中,将原权利要求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5中;删除权利要求6、8、11,并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线缆,所述装置包括:
光时域反射器,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线缆中的光纤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光纤通过光接口或者连接装置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报警器,所述报警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5. 一种线缆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光时域反射器向光纤发送光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接收所述光信号的反射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所述线缆包括:电缆;光纤;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同时包覆在所述电缆和所述光纤外部;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只包覆在所述电缆的表面上,所述光纤表面不具备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将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进行比较;
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小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或者,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等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未受到破坏;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显示器,以使得所述显示器输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包括: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时长;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传输时长和光速,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确定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报警器,以使得所述报警器输出报警信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公开:采用光导纤维位于铠装层(铜屏蔽层)内侧的电缆,本申请采用的是光纤位于铜屏蔽层外侧的电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公开:采用光导纤维螺旋缠绕于铠装层外侧的电缆,本申请限定光纤与线缆的长度相同,进而限定了本申请采用的是光纤与带铜屏蔽层的电缆平行的线缆;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线缆结构不同。2)对比文件1电缆被破坏后,检测部件将检测不到反光,进而无法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对比文件1并不能通过检测部件去计算获得割断部位与反射部件之间的距离;对比文件1是通过反光部件去获取反光部件到割断部位间的反光时间而获得割断部位位置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获取割断部位的原理不同。3)对比文件1中检测系统与本申请光时域反射器进行报警时采用的工作原理不同,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线缆结构和显示器的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记载了三个实施方案,对比文件1第[0031]-[0033]段记载了光导纤维螺旋缠绕于铠装层外侧的方案,并且给出了光纤位于铠装层外侧能够实现在完全破坏铠装层之前就能够发现电缆被破坏的教导,其将光纤缠绕设置是为了解决现有防盗手段无法适用较长电缆的困难;而对比文件1还存在实施例3的方案,参见第[0034]段、图4,光纤虽然设置在铠装层内侧,但是其于电缆芯平行设置的方案,从而实现割盗时的实时检测,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第[0036]段公开的防盗检测的原理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是位于光纤同一侧的,在有效检测电力电缆是否有人为破坏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距离,一旦光纤被割断,在断的地方瞬间反光被检测到,能够准确定位损坏出,准时定点的维修,也就是说在光纤被割断时,在割断的位置形成反射,检测部件能够根据反光时间差确定出反光的时间差,从而确定反光的距离,进一步当使用对比文件1实施例3中光纤与电缆芯平行设置方式时,光纤与线缆的长度也是相同的,从而能够得到当线缆没有损坏时其反光的距离就是线缆长度的两倍关系,同样能够简化计算步骤准确判断故障位置;至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的显示器装置,通过显示器连接进行数据显示指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只包覆在所述电缆的表面上,所述光纤表面不具备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2)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将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进行比较;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小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或者,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等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未受到破坏;3)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显示器,以使得所述显示器输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铜屏蔽层的位置,选择判断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的方式以及如何展示检测结果。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新独立权利要求4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线缆,所述装置包括:光时域反射器,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线缆中的光纤连接;过光接口或者连接装置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报警器,所述报警器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连接。
4. 一种线缆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光时域反射器向光纤发送光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接收所述光信号的反射信号;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所述线缆包括:电缆;光纤;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同时包覆在所述电缆和所述光纤外部;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只包覆在所述电缆的表面上,所述光纤表面不具备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将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进行比较;
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小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或者,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等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未受到破坏;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确定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显示器,以使得所述显示器输出所述光纤所在 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包括: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时长;
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传输时长和光速,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报警器,以使得所述报警器输出报警信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光时域反射器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发光部件、反光部件和检测部件;本申请光时域反射器是利用在光纤的末端、断面或光纤连接处会发生折射率的突变,实现发射光的反射,不设置反射部件。对比文件1中的发光部件、反光部件和检测部件,无法实现发射光和接收到光信号的时刻的获取。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现电缆是否受到破坏的检测原理和检测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中,当光纤被破坏时,利用光检测部件是否接收到反射光,实现电缆是否被破坏的检测。本申请中,利用在光纤的末端、断面或光纤连接处会发生折射率的突变,实现发射光的反射,由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到反射光,根据光时域反射器发射光的时刻和接受反射光的时刻以及电缆的长度判断电缆是否被破坏。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中,光导纤维与钢带并排设置并且随钢带螺旋缠绕,光纤长度与电缆长度并不相同,无法通过时间间隔及光速确定破坏处的位置。对比文件1是在割断的瞬间可能检测到瞬间的反射光,能否检测到不确定;对比文件1是根据是否接收到反射光来判断电缆是否被破坏,即使接收到割断瞬间的反射光,也会误以为是正常状态下的反射光。对比文件1中检测系统与本申请光时域反射器进行报警时采用的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仅公开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定位损坏处,但没有公开具体的确定方式,且对比文件1中光导纤维与钢带并排设置并且随钢带螺旋缠绕,光纤长度与电缆长度并不相同,无法实现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比较,确定电缆收到破坏的位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复审决定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02364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以该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的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防盗的电力电缆防盗检测系统以及检测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6]段,图1-4):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包括设于电力电缆一端的反光部件,以及设于电力电缆另一端的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反光部件、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的组合相当于光时域反射器),反光部件和发光部件通过电力电缆内的光导纤维1相连(相当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线缆中的光纤连接),检测部件与发光部件相连。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光时域反射器与所述光纤通过光接口或者连接装置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纤与外部器件的连接。然而在本领域,光接口以及连接装置均属于光纤的常用连接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展示检测结果。在光纤检测领域,光时域反射仪通常配有显示器,以直观地反映出光纤各个位置的状态,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图1-4):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还包括与检测部件相连的报警器,如果检测不到反光,即报警。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线缆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防盗的电力电缆防盗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6]段,图1-4):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包括设于电力电缆一端的反光部件,以及设于电力电缆另一端的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反光部件、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的组合相当于光时域反射器),反光部件和发光部件通过电力电缆内的光导纤维1相连,检测部件与发光部件相连(相当于光时域反射器向光纤发送光信号,光时域反射器接收光信号的反射信号)。检测系统在有效地检测电力电缆是否有人为破坏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一旦光导纤维被割断,在断的地方可能瞬间反光被检测到,这样就可以准确定位损坏处(相当于光时域反射器根据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检测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若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确定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提高维修人员的准时定点的维修;电力电缆(相当于线缆)包括电缆芯4(相当于电缆)、光导纤维1(相当于光纤)和外包层3(相当于保护层),外包层3同时包覆在电缆芯4和光导纤维1外部,电缆芯4和光导纤维1平行设置。
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只包覆在所述电缆的表面上,所述光纤表面不具备所述电缆的铜屏蔽层;2)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检测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将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进行比较;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小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或者,若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等于所述线缆长度的两倍,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检测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未受到破坏;3)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所述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显示器,以使得所述显示器输出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的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铜屏蔽层的位置,选择判断所在线缆中的电缆是否受到破坏的方式以及如何展示检测结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电缆领域,为了提高电缆抗干扰性,通常在电缆外部设置金属屏蔽层,如铜屏蔽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中屏蔽信号的需要在电缆外部设置铜屏蔽层,在光纤外部不设置铜屏蔽层是容易想到的简单结构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设于电力电缆一端的反光部件,以及设于电力电缆另一端的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反光部件和发光部件通过电力电缆内的光导纤维1相连,检测部件与发光部件相连。检测系统在有效的检测电力电缆是否有人为破坏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一旦光导纤维被割断,在断的地方可能瞬间反光被检测到,这样就可以准确定位损坏处”。可见,对比文件1检测系统能够计算出光信号的传输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利用该计算得到的光信号传输距离与两倍的光纤长度相比较来判断光纤是否损坏,如果短于两倍的光纤长度则光纤发生故障,如果等于两倍的光纤长度则光纤正常,这是基于光传播路径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光纤检测领域,光时域反射仪通常配有显示器,以直观地反映出光纤各个位置的状态,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检测出电缆损坏时,触发显示器以直观的方式显示破坏的位置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图1-4):“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设于电力电缆一端的反光部件,以及设于电力电缆另一端的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反光部件和发光部件通过电力电缆内的光导纤维1相连,检测部件与发光部件相连。检测系统在有效的检测电力电缆是否有人为破坏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相当于所述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光时域反射器根据所述光信号的发送时刻和所述反射信号的接收时刻,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时长;而光速是本领域熟知的常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光时域反射器是根据传输时长和光速,获得所述光信号的传输距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图1-4):为使破坏电力电缆的犯罪人员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还包括与检测部件相连的报警器,这样当其在盗割电力电缆时,报警器报警会引起犯罪人员逃跑,而避免进一步损害电力电缆(相当于若检测到所述光纤所在线缆中的电缆受到破坏,光时域反射器触发报警器,以使得报警器输出报警信号)。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对光时域反射器做结构和功能上的限定。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电力电缆的防盗检测系统,设于电力电缆一端的反光部件,以及设于电力电缆另一端的发光部件和检测部件,反光部件和发光部件通过电力电缆内的光导纤维1相连,检测部件与发光部件相连。检测系统在有效的检测电力电缆是否有人为破坏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一旦光导纤维被割断,在断的地方可能瞬间反光被检测到,这样就可以准确定位损坏处”。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发光部件与检测部件位于光纤一端,反光部件位于光纤另一端;光纤未被破坏时,发光部件在光纤的一端注入光波,反光部件反射该光波,检测部件检测到该反射光波,利用反光时间差测量反光部件的距离d,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出d=(c×t)/(2IOR),c是光在真空中的速度,t是反光时间差,除以2是单程光纤长度,IOR是光纤出厂时所标示的折射率;光纤被破坏时,在断的地方的瞬间反光被检测到,同样利用反光时间差测量断点的距离d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出dˊ=(c×tˊ)/(2IOR),c是光在真空中的速度,tˊ是瞬间反光的时间差,除以2是单程的断点距离,IOR是光纤出厂时所标示的折射率;因此,对比文件1通过检测部件能够获取获得割断部位与发光部件之间的距离,这点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再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未对光纤种类做特殊限定,那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用的均是常见光纤,其基本特性应当是相同的,如沿光纤各点都会产生瑞利散射,光纤末端引起菲涅耳反射脉冲,光纤断裂处会有反射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光纤本身的属性,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即便是不设置反光部件,也能够使用相适配的检测部件对端面、断面或连接处的反射光进行检测。
2)首先,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31]段、第[0032]段、第[0034]段分别公开了三个实施例,其为三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第[0034] 段第三实施例中,光导纤维1与电缆芯6均平行设置,光纤与线缆的长度相同,可以直接利用反光时间差计算出断点距离dˊ,dˊ显然小于d,因此通过两倍断点距离2dˊ小于两倍光纤长度2d来判断光纤是否遭到破坏进而报警是容易想到的。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未对光纤种类做特殊限定,那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用的均是常见光纤,其基本特性应当是相同的,如沿光纤各点都会产生瑞利散射,光纤末端引起菲涅耳反射脉冲,光纤断裂处会有反射光等。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针对光纤端面的瞬间反光进行检测以定位损坏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设置相适配的检测部件对断的地方的反射光持续的检测,以定位损坏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光纤属性和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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