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25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59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01832.3
申请日:2017-03-30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莉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01832.3,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CN105930085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的技术特征为:①点击按键时,当存在多个候选字符时,通过选择操作将一个字符输入到文本编辑区;②根据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实时改变预设区域内所显示的字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6-10分别是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字符输入方法包括:
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以及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的步骤,包括:
判断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
当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删除操作时,记录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并在按压力检测值的记录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将记录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平均值确定为调整后的预设门限值;
当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不是删除操作时,保持所述预设门限值不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摸屏为压感触控屏时,所述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压感触控屏检测到的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上设置有位于所述触摸屏下方的气压计时,所述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触摸屏被按压之前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一气压值,以及所述触摸屏被按压时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二气压值;
获得所述第二气压值与所述第一气压值之差,并作为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操作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一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二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门限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限调整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删除操作时,记录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并在按压力检测值的记录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将记录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平均值确定为调整后的预设门限值;
第二调整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不是删除操作时,保持所述预设门限值不变。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摸屏为压感触控屏时,所述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压感触控屏检测到的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上设 置有位于所述触摸屏下方的气压计时,所述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触摸屏被按压之前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一气压值,以及所述触摸屏被按压时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二气压值;
计算单元,用于获得所述第二气压值与所述第一气压值之差,并作为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6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需要用户对显示在预设区域的字符进行选择,然后再将选中的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2)对比文件1没公开能够实现目标按键包括的所有字符的输入,且对比文件1只能在两个字符之间进行切换,若要输入目标按键上的所有字符,需要先切换输入模式。虽然从多个字符中选择所需要的字符进行输入是公知的,但是将目标按键的字符分为两类,在重按或轻按后,对获得的某类字符进行选择这一设置并不是公知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不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字符输入方法包括:
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为用户操作该目标按键时,能够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的所有字符;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操作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为用户操作该目标按键时,能够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的所有字符;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一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二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日常使用的键盘中,比如九宫格时,数字键按键上对应了多个字符,例如数字案件1上对应a、b、c以及数字1,数字键2对应着d、e、f以及数字键2等,这是公知的,在输入九宫格键盘上的字符时,通常都会出现候选字符,然后供用户选择,以识别用户想要输入的某一字符,这也是公知的。因此,将本申请中根据压力不同输入不同类型的字符应用于不同的键盘以达到快速输入字符的效果,并没有技术壁垒。而由于不同的键盘造成在输入时产生不同的选择方式,这是常规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字符分为两类,每一类字符中包括哪些字符,这是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设定的,这种设定仅仅是一种常规的设定方法,并没有使得该技术方案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根据压力不同输入不同类型的字符,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点击按键时,当存在多个候选字符时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2)根据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实时改变预设区域内所显示的字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6-10分别是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也不具创造性;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字符分为两类,每一类字符中包括哪些字符,这是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设定的,这种设定仅仅是一种常规的设定方法,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仅仅是因为虚拟键盘的设计不同而导致了每个按键所代表的字符数量和类型不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压力不同输入不同类型的字符,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此前提下,结合本领域公知的虚拟九宫格键盘设计,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按键代表不同类别的多个字符,由此可以实现请求人所述的用户通过重按操作和轻按操作(再配合字符选择操作)即能够实现目标按键包括的所有字符的输入这一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任何创造劳动,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原权利要求1、6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5,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新独立权利要求1和5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字符输入方法包括:
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为用户操作该目标按键时,能够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的所有字符;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以及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操作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为用户操作该目标按键时,能够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的所有字符;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当所述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其中,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一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第二输入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
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
还包括:
门限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按键可以包括两个以上的字符,其中并未限定虚拟按键包括的字符个数,本申请也未限定虚拟按键包括的字符个数,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仅仅是因为虚拟键盘的设计不同而导致了案件所代表的的字符数量和类型不同”并不是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的原因;对比文件1并未将虚拟按键包括的字符分为两类,并且对比文件1是在两个字符之间进行切换,也只能对两个字符进行输入(若要输入第三个字符,需要首先切换输入模式),没有公开需要对虚拟按键包括的字符进行选择的操作。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切换(再配合字符选择操作)能够实现目标按键包括的所有字符的输入;
2)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按输入一个字符,轻按输入另一字符的基础上,将轻按或重按时的目标按键对应多个字符的方案并不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区别技术特征(2)是为了解决按压操作失误率高这个特定技术问题所采用的特定技术手段,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6月0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CN105930085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字符输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字符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7]-[0088]段及附图2A,2B):电子设备包括触控显示屏及相应的输入单元,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单元向电子设备输入相应的字符,输入单元可以是虚拟输入单元,虚拟输入单元可以显示在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中,从而实现用户可以通过触控显示屏中的虚拟输入单元来对电子设备进行的输入操作;S11:接收针对电子设备中触控显示屏的第一区域的触控操作,第一区域与电子设备的虚拟输入单元的输入区域相对应;S12:获得触控操作的压力参数,其中触控显示屏中的位置信息与虚拟输入单元中的虚拟按键之间可以具有相应的对应关系,故根据位置信息与功能按键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可确定触控操作在虚拟输入按键中对应的功能按键;S13:基于压力参数,确定输入单元中与触控操作对应的第一功能按键的输入指令,具体为:确定压力参数是否超过预设压力门限,若压力参数未超过预设压力门限,确定第一功能按键(相当于本申请的目标按键)对应的输入指令为第一输入指令(例如输入大写字母),输入模式为第一输入模式(大写字母输入模式),若压力参数超过预设压力门限,确定第一功能按键(相当于本申请的目标按键)对应的输入指令为第二输入指令(例如输入小写字母),输入模式为第二输入模式(例如小写字母输入模式);输入完成即可输入相应的字符,如在默认的小写字母输入模式下,重击“r”所在的虚拟按键,即可输入并显示字符“r”,轻击则输入并显示“R”,即目标按键R包含第一类字符r和第二类字符R。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移动终端的显示屏显示一用于输入字符的键盘时,在所述键盘的显示区域内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上施加的按压操作;当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时,获取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以及所述按压操作的目标按键,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字符包括第一类字符和第二类字符,且所述第一类字符和所述第二类字符均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大于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当所述按压力检测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门限值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实指多于一个字符的情况)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当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时,所述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2)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3)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以及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目标按键所包括的一类字符存在多个字符时,如何快速的进行字符显示和输入以及降低按压操作的误判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常见的虚拟键盘的设计类型包括全键盘设计和九宫格设计,当键盘为九宫格时,虚拟键盘的输入区域设置有9个虚拟按键,每个虚拟按键关联多个字符,当点击一个按键时,先在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有候选字符,然后通过用户选择决定最终的字符,并将该字符输入在预设文字编辑区域,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键盘设计需求,目标按键中的第一类字符可以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此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可以包括:将所述第一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一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一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同样目标按键中的所述第二类字符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字符,此时从所述目标按键的第二类字符中选择一个字符输入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的步骤,包括:将所述第二类字符包括的一个以上字符显示在第二预设区域,并将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被用户选中的字符输入到所述预设文字编辑区域内,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参见[0087]段)通过在虚拟输入按键中添加3D Touch技术来实现输入过程中通过压力即可快捷的对输入字符的显示状态进行切换。而3D Touch技术可以实时感测压力变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大小变化,在显示屏上的所述第一预设区域或所述第二预设区域内实时改变所显示的字符,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提高输入的准确性,设定调整机制,即根据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调整所述预设门限值,以达到更高准确的输入字符,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当输入错字以后进行删除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判断每一次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当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是删除操作时,记录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并在按压力检测值的记录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将记录的按压力检测值的平均值确定为调整后的预设门限值;当所述按压操作被执行之后的下一个文字编辑操作不是删除操作时,保持所述预设门限值不变,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88]段):获取压感触控屏检测到的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88]段):电子设备可以通过压力传感器来确定用户进行的触控操作对应的压力参数或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检测触控操作对应的压力参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含有气压计的触摸屏设备来测量压力,具体步骤为:获取所述触摸屏被按压之前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一气压值,以及所述触摸屏被按压时所述气压计检测的所述移动终端的内腔体的第二气压值;获得所述第二气压值与所述第一气压值之差,并作为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力检测值,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移动终端,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一一对应的关系。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需要对虚拟按键包含的字符进行选择操作,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中虽然在同一个目标按键上设置了不同的字符例如字母、数字/标点,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虚拟键盘为全键盘,所以上述不同的字符即字母与数字/标点是在不同的输入模式下存在的,并不是存在于同一个输入模式下,例如当前为输入字母模式,点击按键A(a)则输入的是字母A(a),当切换到输入数字/标点模式的时候,点击按键A(a)时则输入的是“~”。因此对比文件1的虚拟按键可以包括两个以上的字符,但是在字母输入状态下,在全键盘中,每个按键可以例如只包括大写和小写这两类字符。
对比文件1通过重按和轻按来切换目标按键代表的字符类型,例如切换大写字母和小写字母这两种字符类型。因为是全键盘,所以例如在字母输入状态下,重按按键A可以输入大写字母A ,轻按按键A可以输入小写字母a;同时对比文件1进一步限定了优先级,即如果在大写按键打开即大写输入模式,轻按表示输入大写字母A,重按表述输入小写字母a,反之亦然,当大写按键关闭即小写输入模式,轻按表示输出小写字母a,重按表述输入大写字母A,如图2A所示。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字符包含一个字符的情况,而且即便是包含一个字符实际上也是需要用户选择这个字符从而确认输入到文字编辑区域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一和第二实施例中也记载了对比文件1中的这种通过重按轻按切换字母大小写(第一类字符为大写,第二类字符为小写)的方式。
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该键盘替换为本领域公知的九宫格键盘时,同理例如在字母输入状态下,每个按键必然是包括多个候选字符,例如按键A代表字母A、B、C,进而在字母输入状态下,重按按键A可以出现A、B、C三个候选字母,用户再进行选择操作来确定需要输入的大写字母,轻按按键A可以出现a、b、c三个候选字母,用户再进行选择操作来确定需要输入的小写字母。因此导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当目标按键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字符包含多个字符的情况,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虚拟键盘的设计和设置不同,例如全键盘与九宫格上按键包含的字符类别和个数的设置不同。而无论是全键盘还是九宫格键盘都是本领域公知的键盘,其中具体的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设置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该键盘替换为本领域公知的九宫格键盘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压力不同输入不同类型的字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压力能实现单键代替多键组合,继而提高用户体验,由此也必然会降低按键按压失误率,因此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此前提下,结合本领域公知的虚拟九宫格键盘设计,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按键代表不同类别的多个字符,由此可以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用户通过重按操作和轻按操作(再配合字符选择操作)即能够实现目标按键包括的所有字符的输入这一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任何创造劳动,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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