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经导管瓣膜假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0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6181
优先权日:2014-02-28;2014-03-11
申请(专利)号:201580022727.2
申请日:2015-02-25
复审请求人:高品质生活简化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谈泉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魏娜
国际分类号:A61F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引用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2727.2,名称为“经导管瓣膜假体”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品质生活简化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8日和2014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3/037519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2:US2002/0099438A1,公开日期为200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3:US2004/0215326A1,公开日期为2004年10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并位于所述解耦部与所述流出端之间的预制凹进部,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附接至所述管状体的所述瓣膜与所述流入端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邻近处并位于所述预制凹进部外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7.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的预制凹进部,所述解耦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重叠,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管状体还包括解耦部,解耦部位于预制凹进部和流入端之间,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高品质生活简化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0新增了特征“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在从属权利要求4和12中新增了特征“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一个或多个钩刺”,并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2、8、9、11、15和16,以及对权利要求重新排序。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并位于所述解耦部与所述流出端之间的预制凹进部,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从所述管状体向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附接至所述管状体的所述瓣膜与所述流入端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一个或多个钩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邻近处并位于所述预制凹进部外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突起包括形成圆角三角形构造的支杆。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突起具有位于所述管状体的侧表面的固定端以及自由端,所述突起的自由端包括在与所述管状体的切线平 行的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端。
10.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的预制凹进部,所述解耦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重叠,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从所述管状体向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一个或多个钩刺。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突起包括形成圆角三角形构造的支杆。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突起具有位于所述管状体的侧表面的固定端以及自由端,所述突起的自由端包括在与所述管状体的切线平行的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端。”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新增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具体理由如下:《济世医学》(2013.12 ISBN:978-7-5326-4036-2)第245页记载了“在瓣膜表面包裹一层涤纶编织物”,《新材料概论》(2013.04 ISBN:978-7-118-08482-5)第209页记载了“生物瓣的支架外层包绕涤纶编织物”,可见,在心脏瓣膜假体的支架外周设置织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主动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8、9、11、15和16,上述修改不属于为消除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1)管状体还包括解耦部,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预制凹进部位于解耦部与流出端之间;2)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其中区别1)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未被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3-7、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前次主动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新增了特征“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管状体上的用于限定所述预制凹进部的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并位于所述解耦部与所述流出端之间的预制凹进部,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
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管状体上的用于限定所述预制凹进部的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附接至所述管状体的所述瓣膜与所述流入端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邻近处并位于所述预制凹进部外侧。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6.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的预制凹进部,所述解耦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重叠,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
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管状体上的用于限定所述预制凹进部的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6新增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仅仅提到了其夹紧元件80可以带有钩或倒钩以产生到管状主体30的附接,而根本没有描述其夹紧元件80的钩或倒钩的任何特定的具体结构设置或连接方式,也根本没有教导其夹紧元件80的钩或倒钩能够对将假体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起到任何帮助作用。上述特征同样未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包括以下内容: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的特征“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管状体上的用于限定所述预制凹进部的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并将上述删除的特征形成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8;同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新增特征“所述系统还包括从所述管状体向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并位于所述解耦部与所述流出端之间的预制凹进部,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所述系统还包括从所述管状体向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附接至所述管状体的所述瓣膜与所述流入端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内部构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外部管之内,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设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邻近处并位于所述预制凹进部外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7. 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其包括:
径向自膨式管状体,所述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解耦部以及设置于所述管状体的外表面处的预制凹进部,所述解耦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重叠,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管状体延伸且具有从所述管状体径向朝外的周向开口;以及
设在所述管状体内且与之附接的瓣膜,其中
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
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所述系统还包括从所述管状体向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收集构件,所述收集构件设置为被移入所述预制凹进部中以形成围绕所述管状体的至少部分环,所述收集构件具有以下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A)第一组钩刺和第二组钩刺,所述第一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入侧,所述第二组钩刺构造成在所述收集构件环绕所述预制凹进部时朝向预制凹进部的流出侧;
(B)内部构件和外部管,所述内部构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外部管之内,所述外部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内部构件具有钩刺;
(C)至少一个钩刺,所述钩刺构造成附接到所述突起,以将所述系统固定至自体瓣叶和/或腱束的部分。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包括柔性“S”形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解耦部由聚酯织物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在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主动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8、9、11、15和16。由于上述增加的权利要求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这一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9年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8、9、11、15和16,消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经核实,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7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0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0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引用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63段及附图3,10b)公开了一种经导管房室瓣膜假体,包括管状主体30,管状主体30可以径向地可压缩从而便于例如使用导管或类似物接近和插入连接通道10中,然后径向地可膨胀从而紧密地接合连接通道壁结构25的内面或内侧,管状主体30可以是自膨胀的,并且可以包括布置在管状主体30内并且附接到管状主体的人工心脏瓣膜40,连接通道10连接心房腔15和心室腔20,管状主体30可以带有外圆周凹槽45。外圆周凹槽45可以向管状主体30的径向外侧敞开。圆周凹槽45可以围绕管状主体30的整个圆周延伸或者可以仅仅部分地围绕管状主体30的圆周延伸(参见说明书第8、10段)。瓣膜假体还包括第一多个突起50和第二多个突起55,它们在沿着管状主体30的轴线35的方向上延伸。
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房室瓣膜假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自膨胀的管状主体3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其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对比文件1的外圆周凹槽4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预制凹进部,人工心脏瓣膜4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瓣膜。第二多个突起5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从管状体向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1)管状体还包括解耦部,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预制凹进部位于解耦部与流出端之间;2)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支架定位稳定性以及阻止瓣膜旁渗漏的同时能更好地固定心脏瓣膜假体。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化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45段及附图1A-3):支架100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弹性元件106连接支架环102、104,从而环102可以通过弹性元件106的弯曲相对于环104弯曲,弹性元件106相当于解耦部,其能够在管状体的流入部和流出部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因此在植入预定位置后必然也能够起到提高支架定位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解耦部位置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解耦部设置在流入端与流出端之间合适的位置,将其设置在流入端与预制凹进部之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在心脏瓣膜领域,在管状体外周缠绕织物以阻止瓣膜旁渗漏是公知常识,但是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将该织物构造成在管状体与突起之间形成袋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通过将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使得能够将心脏组织例如残余的自然心脏瓣膜被收集到管状体与突起之间的袋体中,并且由所述织物形成的袋体能够阻止心脏组织在管状体与突起之间向下滑动得太远,从而还可以通过固定心脏组织来更好地固定被植入的心脏瓣膜假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射线固化涂层支架,其径向自膨式管状支架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为了增加支架的柔性,通过U形连接件70连接支架体30、40,连接件使得支架体30、40能够横向移动、弯曲。但其并未公开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管状体外周的织物,以及该织物构造成在管状体与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化支架,其具有弹性元件106连接支架环102,104,从而环102可以通过弹性元件106的弯曲相对于环104弯曲。但其也未公开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管状体外周的织物,以及该织物构造成在管状体与突起之间形成袋体。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足以认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房室瓣膜假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用于植入心脏瓣膜的系统,自膨胀的管状主体3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径向自膨式管状体,其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对比文件1的外圆周凹槽4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预制凹进部,人工心脏瓣膜4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瓣膜。第二多个突起5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从管状体向管状体的流入端延伸的多个突起。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1)管状体还包括解耦部,所述解耦部构造成使得在所述管状体的所述流入端和所述流出端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所述解耦部与所述预制凹进部至少部分地重叠,预制凹进部位于解耦部与流出端之间;2)所述系统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围绕在所述管状体外周的织物,所述织物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织物的第一端附接到所述管状体的流入端,所述织物的第二端在所述管状体的流出端附近附接到所述管状体,其中所述织物构造成在所述管状体与所述突起之间形成袋体。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支架定位稳定性以及阻止瓣膜旁渗漏的同时能更好地固定心脏瓣膜假体。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化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45段及附图1A-3):支架100具有流入端和流出端,弹性元件106连接支架环102、104,从而环102可以通过弹性元件106的弯曲相对于环104弯曲,弹性元件106相当于解耦部,其能够在管状体的流入部和流出部之间解除轴向和径向移动的关联性,因此在植入预定位置后必然也能够起到提高支架定位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解耦部位置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解耦部设置在流入端与流出端之间合适的位置,将解耦部设置为与预制凹进部部分重叠以获得更好的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区别2)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2)相同,因此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足以认定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和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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